附錄 丁文江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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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餘兄文濤之子明達承受,其餘四分之二歸餘弟文淵、文瀾、文浩、文治四人均分。

     三、餘所遺之中西文書籍,屬于經濟者贈與七弟文治,屬于文學者贈與七弟婦史濟瀛,中文小說留給餘婦,其餘概贈現設北平之中國地質學會。

     餘所遺家庭用具,除盡餘婦視日用必要聽其酌留外,其餘悉贈上開中國地質學會。

     餘所遺文稿信劄,統由餘四弟文淵七弟文治整理處置之。

     四、以上各條之遺贈,遇失效或抛棄而仍歸屬于遺産時,即由餘友竹遺囑執行人商取本囑見證人之意思,就歸屬于遺産部分之财産,以一半分配于現設北平之中國地質學會,其餘一半,準本囑第一條第二條所定,比例攤分于該兩條之受贈人。

     五、于餘身故時即以所故地之地方區域以内為餘葬地,所占墳地不得過半畝,所殓之棺,其值不得逾銀一百元,今并指令餘之親屬,不得為餘開吊,發訃聞,誦經,或徇其他糜費無益之習尚;遇所故地有火葬設備時,餘切托遺囑執行人務必囑餘親屬将餘遺體火化。

     現行法已廢宗祧繼承,餘切囑餘之親屬,不得于餘身後,為餘立嗣。

     以上遺囑,為餘赴北平時,約集舊友眼同見證,同時簽署,并囑餘友林斐成,本餘意旨,為之撰文,合并記明。

     中華民國二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立于北平 立遺囑人見證人撰遺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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