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二百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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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錦衣衛囚人病故。
監察禦史、刑部主事、同往相視。
其有奉欽依相視者、次日早、赴禦前復命 凡擊登聞鼓訴冤、并錦衣衛等衙門捉獲人犯、三法司處決罪囚、奉欽依者。
俱該錦衣衛直日官、將原給 駕帖、填寫緣由、列名批鈐、以憑送問處決 凡登聞鼓下所受詞狀、并虜中投降男子、該收勇士、夷人習儀該給馬騎、年例打冰打蓼草等事該撥軍士、俱奉旨該兵科承行者。
錦衣衛當直官、填寫 駕帖、送兵科僉名、給與施行 凡每歲秋後、承天門外審錄重囚。
本衛堂上官、同三法司、及各衙門官會審 凡奉旨處決重囚。
本衛從刑科給 駕帖差官同法司監決。
其囚人家屬或奏訴得旨姑留者、校尉從刑科批手、馳至市曹停刑 凡奉旨差官出外勘問事情。
係會同三法司堂上官者、於指揮內具名上請。
會同科道部屬官者、於千戶內具名上請 ○嘉靖十五年題準、本衛帶俸官、奉命勘事外夷者。
添註見任管事 凡錦衣衛差人勘提囚犯到京。
禮科給事中引奏請旨 凡奉旨提取罪犯。
本衛從刑科給 駕帖、都察院給批、差官前去。
其差官、就於該直千百戶內具名上請 凡殿試舉人、本衛堂上官、充巡綽官。
其歲貢生員、於午門內考試、俱本衛官校看守 凡錦衣衛缺掌印管事官。
於本衛、及各衛指揮內推舉 凡五軍官舍比試。
總小旗併鎗。
本衛堂上官、同內外官監視。
仍差撥官校看守 凡侍衛將軍有缺、本衛堂上官、會同管領將軍官、兵科都給事中、禦史、選補。
其五年一次考選 欽命堂上官一員、會同管領將軍官、兵部侍郎、兵科都給事中、甄別去留 凡錦衣衛侍衛將軍、自為一營。
遇下班之日、照例操練、從管領侍衛官提督 凡本衛軍政官員。
例免考察 凡各衛官員。
嘉靖十三年、令隻於原衛帶俸。
錦衣衛係近侍衙門、各衛官無故不得擅入凡本衛官員、隨從皂隸。
正統中奏準、管事指揮、鎮撫司管事鎮撫、俱照文官品級例。
帶俸都督、各六名。
帶俸都指揮、指揮、各四名。
錦衣衛直堂二十名。
鎮撫司直廳五名。
看監三十三名。
經歷司直廳四名 凡山陵巡禁樵採。
每季委百戶二員、旗校二十名 凡朝覲官員到京之時。
本衛選差千戶一員、百戶一員、帶領旗校三十名、在於吏部門首、訪察姦弊 凡緝捕京城內外盜賊。
本衛指揮一員、奉敕專管、領屬官五員、旗校一百名 凡緝訪京城內外姦宄。
本衛掌印官、奉敕專管、領屬官二員、旗校八十名。
其東廠內臣奉敕緝訪、別領官校、俱本衛差撥 凡淨身男子潛住京師者。
成化十五年、令巡城禦史、錦衣衛官、督同五城兵馬、逐回原籍。
若該城內外有容留者、並火甲鄰佑人等一體究治。
本身枷號一箇月、滿日打一百押回。
如再來京、並其父兄等俱治罪 ○弘治元年、令錦衣衛拘審淨身人、送順天府遞回原籍官司、五日一點閘、不在者、即杖併戶頭、追回見官、不許容縱 凡京城內外、修理街道、疏通溝渠。
本衛指揮一員、奉旨專管、領屬官二員、旗校五十名 凡五城兵馬司地方、每季委千戶一員、百戶十員、旗校二百五十名分管。
城外地方、千戶五員、百戶十員、旗校二百五十名分巡。
各緝捕盜賊 凡京城內外喇唬兇徒。
每季委千戶一員、百戶一員、旗校五十名緝捕 凡通州、張家灣、河西務地方姦盜。
每季
監察禦史、刑部主事、同往相視。
其有奉欽依相視者、次日早、赴禦前復命 凡擊登聞鼓訴冤、并錦衣衛等衙門捉獲人犯、三法司處決罪囚、奉欽依者。
俱該錦衣衛直日官、將原給 駕帖、填寫緣由、列名批鈐、以憑送問處決 凡登聞鼓下所受詞狀、并虜中投降男子、該收勇士、夷人習儀該給馬騎、年例打冰打蓼草等事該撥軍士、俱奉旨該兵科承行者。
錦衣衛當直官、填寫 駕帖、送兵科僉名、給與施行 凡每歲秋後、承天門外審錄重囚。
本衛堂上官、同三法司、及各衙門官會審 凡奉旨處決重囚。
本衛從刑科給 駕帖差官同法司監決。
其囚人家屬或奏訴得旨姑留者、校尉從刑科批手、馳至市曹停刑 凡奉旨差官出外勘問事情。
係會同三法司堂上官者、於指揮內具名上請。
會同科道部屬官者、於千戶內具名上請 ○嘉靖十五年題準、本衛帶俸官、奉命勘事外夷者。
添註見任管事 凡錦衣衛差人勘提囚犯到京。
禮科給事中引奏請旨 凡奉旨提取罪犯。
本衛從刑科給 駕帖、都察院給批、差官前去。
其差官、就於該直千百戶內具名上請 凡殿試舉人、本衛堂上官、充巡綽官。
其歲貢生員、於午門內考試、俱本衛官校看守 凡錦衣衛缺掌印管事官。
於本衛、及各衛指揮內推舉 凡五軍官舍比試。
總小旗併鎗。
本衛堂上官、同內外官監視。
仍差撥官校看守 凡侍衛將軍有缺、本衛堂上官、會同管領將軍官、兵科都給事中、禦史、選補。
其五年一次考選 欽命堂上官一員、會同管領將軍官、兵部侍郎、兵科都給事中、甄別去留 凡錦衣衛侍衛將軍、自為一營。
遇下班之日、照例操練、從管領侍衛官提督 凡本衛軍政官員。
例免考察 凡各衛官員。
嘉靖十三年、令隻於原衛帶俸。
錦衣衛係近侍衙門、各衛官無故不得擅入凡本衛官員、隨從皂隸。
正統中奏準、管事指揮、鎮撫司管事鎮撫、俱照文官品級例。
帶俸都督、各六名。
帶俸都指揮、指揮、各四名。
錦衣衛直堂二十名。
鎮撫司直廳五名。
看監三十三名。
經歷司直廳四名 凡山陵巡禁樵採。
每季委百戶二員、旗校二十名 凡朝覲官員到京之時。
本衛選差千戶一員、百戶一員、帶領旗校三十名、在於吏部門首、訪察姦弊 凡緝捕京城內外盜賊。
本衛指揮一員、奉敕專管、領屬官五員、旗校一百名 凡緝訪京城內外姦宄。
本衛掌印官、奉敕專管、領屬官二員、旗校八十名。
其東廠內臣奉敕緝訪、別領官校、俱本衛差撥 凡淨身男子潛住京師者。
成化十五年、令巡城禦史、錦衣衛官、督同五城兵馬、逐回原籍。
若該城內外有容留者、並火甲鄰佑人等一體究治。
本身枷號一箇月、滿日打一百押回。
如再來京、並其父兄等俱治罪 ○弘治元年、令錦衣衛拘審淨身人、送順天府遞回原籍官司、五日一點閘、不在者、即杖併戶頭、追回見官、不許容縱 凡京城內外、修理街道、疏通溝渠。
本衛指揮一員、奉旨專管、領屬官二員、旗校五十名 凡五城兵馬司地方、每季委千戶一員、百戶十員、旗校二百五十名分管。
城外地方、千戶五員、百戶十員、旗校二百五十名分巡。
各緝捕盜賊 凡京城內外喇唬兇徒。
每季委千戶一員、百戶一員、旗校五十名緝捕 凡通州、張家灣、河西務地方姦盜。
每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