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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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一帶燒磚。
以添設官十五員、分行提督 ○成化十七年、添設郎中二員、於山東、河南、及南北直隸、原有窯處、減半燒造 ○弘治八年奏準、停止燒造官員。
敕河南、山東、南北直隸巡撫官、委布按二司、分巡、分守、及府州縣官、提督管理燒造 ○嘉靖五年題準、差部屬二員、一往南直隸各府、於蘇州有窯處所、燒造方磚。
一往山東、河南、北直隸各府、於臨清有窯處所、督造方城斧券等磚、俱領敕行事 凡磚廠委官。
張家灣、臨清二處、工部各委差主事一員、提督收放磚料。
儀真、□洲二處、從南京工部定委 凡磚料價銀。
嘉靖九年、以大工緊急。
奏準、磚料除南直隸等府、照舊燒造。
其河南、山東、北直隸等司府、俱折價、解臨清有窯處所、召商燒造 ○二十二年議準、臨清燒造白城磚、舊例、每年二百萬箇、今減為八十萬箇、每箇、價銀二分四釐。
斧刃磚四十萬箇、每箇、價銀一分二釐。
二項價銀、各年題派、差官解赴臨清給發。
後復令本廠差官、赴部領給 各省府年例磚料價銀共二萬四千兩 河南、山東二省、每省各三千二百四十兩 河間、真、保、廣、大五府、每府各六百兩 應天、蘇、松、常、鎮五府、每府各九百兩 徽、寧、池、大、安慶五府、每府各七百八兩 廬、鳳、淮、揚四府、每府各一千四百四十兩 廣德、滁、和、徐四州、每州各一百八十兩 凡順帶磚料。
洪武間、令各處客船、量帶沿江燒造官磚、於工部交納 ○永樂三年定、每百料船、帶磚二十箇、沙磚三十箇 ○天順間、令糧船每隻、帶城磚四十箇。
民船、照依梁頭、每尺六箇 ○弘治八年題準、帶磚船隻、除薦新進鮮黃船外。
其餘一應官民馬快糧運等船、俱照例給票、著令順帶交割。
按季將收運過數目、報部查勘。
仍行沿河郎中等官、但遇船隻逐一盤驗。
如有倚託勢豪、及姦詐之徒、不行順帶者、拏送究問。
回船查無磚票者、拘留送問 ○嘉靖三年定、糧船、每隻帶磚九十六箇。
民船、每尺十箇 ○十四年、糧船、每隻加至一百九十二箇。
民船、每尺加至十二箇 ○二十年、糧船、仍減為九十六箇 ○二十一年、令經過臨清糧船、官民船、順帶本廠官磚、至張家灣交卸。
損失追陪 ○四十二年、查照舊例、糧船、每隻止帶磚六十箇。
餘磚、於官民商販船、通融派帶 凡雇運磚料。
永樂初、令河南、山東、直隸各巡撫、督
以添設官十五員、分行提督 ○成化十七年、添設郎中二員、於山東、河南、及南北直隸、原有窯處、減半燒造 ○弘治八年奏準、停止燒造官員。
敕河南、山東、南北直隸巡撫官、委布按二司、分巡、分守、及府州縣官、提督管理燒造 ○嘉靖五年題準、差部屬二員、一往南直隸各府、於蘇州有窯處所、燒造方磚。
一往山東、河南、北直隸各府、於臨清有窯處所、督造方城斧券等磚、俱領敕行事 凡磚廠委官。
張家灣、臨清二處、工部各委差主事一員、提督收放磚料。
儀真、□洲二處、從南京工部定委 凡磚料價銀。
嘉靖九年、以大工緊急。
奏準、磚料除南直隸等府、照舊燒造。
其河南、山東、北直隸等司府、俱折價、解臨清有窯處所、召商燒造 ○二十二年議準、臨清燒造白城磚、舊例、每年二百萬箇、今減為八十萬箇、每箇、價銀二分四釐。
斧刃磚四十萬箇、每箇、價銀一分二釐。
二項價銀、各年題派、差官解赴臨清給發。
後復令本廠差官、赴部領給 各省府年例磚料價銀共二萬四千兩 河南、山東二省、每省各三千二百四十兩 河間、真、保、廣、大五府、每府各六百兩 應天、蘇、松、常、鎮五府、每府各九百兩 徽、寧、池、大、安慶五府、每府各七百八兩 廬、鳳、淮、揚四府、每府各一千四百四十兩 廣德、滁、和、徐四州、每州各一百八十兩 凡順帶磚料。
洪武間、令各處客船、量帶沿江燒造官磚、於工部交納 ○永樂三年定、每百料船、帶磚二十箇、沙磚三十箇 ○天順間、令糧船每隻、帶城磚四十箇。
民船、照依梁頭、每尺六箇 ○弘治八年題準、帶磚船隻、除薦新進鮮黃船外。
其餘一應官民馬快糧運等船、俱照例給票、著令順帶交割。
按季將收運過數目、報部查勘。
仍行沿河郎中等官、但遇船隻逐一盤驗。
如有倚託勢豪、及姦詐之徒、不行順帶者、拏送究問。
回船查無磚票者、拘留送問 ○嘉靖三年定、糧船、每隻帶磚九十六箇。
民船、每尺十箇 ○十四年、糧船、每隻加至一百九十二箇。
民船、每尺加至十二箇 ○二十年、糧船、仍減為九十六箇 ○二十一年、令經過臨清糧船、官民船、順帶本廠官磚、至張家灣交卸。
損失追陪 ○四十二年、查照舊例、糧船、每隻止帶磚六十箇。
餘磚、於官民商販船、通融派帶 凡雇運磚料。
永樂初、令河南、山東、直隸各巡撫、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