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七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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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例十二【刑律四】 捕亡 應捕人追捕罪人 凡應捕人、承差追捕罪人、而推故不行、若知罪人所在而不捕者、減罪人罪一等。

    限三十日內能自捕得一半以上、雖不及一半、但所獲者最重、皆免其罪。

    雖一人捕得、餘人亦同。

    若罪人已死、及自首各盡者、亦免罪。

    不盡者、止以不盡之人為坐。

    其非應捕人、臨時差遣者、各減應捕人罪一等。

    受財故縱者、不給捕限、各與囚同罪。

    贓重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罪人拒捕 凡犯罪逃走拒捕者、各於本罪上加二等。

    罪止杖一百、流三千裡。

    毆人至折傷以上者、絞。

    殺人者、斬。

    為從者、各減一等 ○若罪人持杖拒捕、其捕者格殺之、及囚逃走、捕者逐而殺之、若囚窘迫而自殺者、皆勿論 ○若已就拘執及不拒捕而殺、或折傷者、各以殺傷論。

    罪人本犯應死而擅殺者、杖一百 獄囚脫監及反獄在逃 凡犯罪被囚禁而脫監、及解脫自帶枷鎖、越獄在逃者、各於本罪上加二等。

    因而竊放他囚、罪重者、與囚同罪。

    並罪止杖一百、流三千裡。

    本犯應死者、依常律 ○若罪囚反獄在逃者、皆斬。

    同牢囚人、不知情者、不坐 □各府州縣掌印巡捕官、但有死罪重囚越獄、三名以上、俱住俸戴罪、勒限緝拏。

    六名以上、調用。

    十名以上、降一級。

    十五名以上、降二級。

    通限三箇月以裏、有能盡數拏獲者、免罪。

    衛所官、遇有失囚、亦照前例。

    若偶因公事他出、緻有疏虞者、減見在主守之人罪各一等。

    其兵備守巡官、係駐劄處所、失事二次、參奏罰治。

    撫按官、有隱匿不以實聞者、聽部院該科參究 徒流人逃 凡徒流遷徙囚人、役限內而逃者、一日笞五十。

    每三日加一等。

    罪止杖一百、仍發配所。

    其徒囚照依原犯徒年、從新拘役。

    役過月日、並不準理 ○若起發已斷決徒流遷徙充軍囚徒、未到配所、中途在逃者、罪亦如之 ○主守及押解人、不覺失囚者、一名杖六十。

    每一名加一等。

    罪止杖一百。

    皆聽一百日內追捕。

    提調官、及長押官、減主守及押解人罪三等。

    限內能自捕得或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皆免罪。

    故縱者、各與囚同罪。

    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一凡問發充軍人犯逃回原犯真犯死罪、免死充軍者、照依原問死罪處決。

    雜犯死罪以下充軍者、初犯、問罪、枷號三箇月、仍發本衛。

    再犯、枷號三箇月、調極邊衛。

    若犯至三次、通係著伍以後者、即依守禦官軍律絞。

    其有在逃遇赦者、不分初犯再犯、俱免枷號、仍發原衛。

    三犯亦併論擬絞、奏請定奪 一各處有司起解逃軍、并軍丁、及充軍人犯量地遠近、定立程限、責令管送。

    若長解縱容在家遷延、不即起程、違限一年之上者、解人發附近。

    正犯原係附近、發邊衛、原係邊衛、發極邊衛分、各充軍 一凡問發直隸延慶保安二州為民人犯、但有在逃者、俱問罪改發遼東自在安樂二州。

    若發自在安樂二州逃回者、枷號三箇月、照舊解發。

    再逃者、照前枷號、改發極邊衛分充軍。

    其在逃遇赦者、亦不準宥免、照舊解發 稽留囚徒 凡應徒流遷徙充軍囚徒、斷決後、當該官司、限一十日內、如法枷扭、差人管押、牢固關防、發遣所擬地方交割。

    若限外無故稽留不送者、三日笞二十。

    每三日加一等。

    罪止杖六十。

    因而在逃者、就將提調官吏、抵犯人本罪發遣。

    候捕獲犯人到官、替役至日、疏放別敘 【抵犯人本罪、謂將提調官吏、照依犯人所犯、該徒者、抵徒。

    該流者、抵流。

    該遷徙者、抵遷徙。

    該充軍者、抵充軍。

    候跟捕犯人、得獲至日。

    將官吏疏放。

    別行敘用】 ○若鄰境官司、囚到稽留不即遞送者、罪亦如之 ○若發遣之時、提調官吏、不行如法枷杻、以緻囚徒中途解脫自帶枷杻在逃者、與押解人同罪 ○並罪坐所由。

    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主守不覺失囚 凡獄卒不覺失囚者、減囚罪二等。

    若囚自內反獄在逃、又減二等。

    聽給限一百日追捕。

    限內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皆免罪司獄官典、減獄卒罪三等。

    其提牢官、曾經躬親逐一點視罪囚、枷鎖杻俱已如法、取責獄官獄卒、牢固收禁文狀者、不坐。

    若不曾點視、以緻失囚者、與獄官罪同。

    故縱者、不給捕限、各與囚同罪。

    未斷之間、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各減一等。

    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若賊自外入劫囚、力不能敵者、免罪 ○若押解罪囚、中途不覺失囚者、罪亦如之 知情藏匿罪人 凡知人犯罪事發、官司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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