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三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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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捕 國初捕盜、在外無專官。

    惟在京設五城兵馬指揮司、以巡邏京城內外地方為職。

    其後在京添用錦衣衛官校。

    成化末、加撥營軍。

    弘治以來、在外添設捕盜通判、州判、主簿等官、而諸法禁亦漸詳密。

    今備列於後在京 巡捕官 提督官一員 中軍官一員 左右參將二員 地方把總一十二員 城內東邊二員 西邊二員 城外東北二員 西北二員 東南二員 西南二員 尖哨把總官六員 左右掖二員 左右哨二員 前後哨二員 額定官軍一萬一十八員名。

    馬五千六百四十一匹、今見在三千四百六十匹 凡京城巡捕。

    正統八年題準、南城兵馬委官、督同火甲、於南海子外巡捕 ○成化四年、以京城內外多盜、令錦衣衛指揮一員、同巡城禦史專一提督五城兵馬、並巡捕官校挨拏 ○二十一年奏準、團營摘撥精壯馬隊官軍二百員名、隨同官校、併力拏賊 ○弘治元年、令三千營選委指揮千百戶四員、各管領精壯馬軍三十名、於京城外高密店、義井兒、良鄉、清河、四處地方駐劄、隄備盜賊。

    一年更替 ○又令錦衣衛委官十五員、並旗手等十五衛委官各一員、選帶旗軍各二十名、分定地方、相兼緝捕巡警 ○二年、添撥鄭村壩巡補有馬官軍三十名 ○又題準、巡捕官軍、各給團牌、以便夜巡 ○三年、令上直衛分共十五衛、各撥官軍二十一員名、分派五城空閒寺觀十五處、駐劄捕盜 ○七年奏準、於團營摘撥官軍三十名、委官一員、管領、於弘仁橋巡捕 ○十五年、奏設巡捕把總都指揮一員、提督高密店等七處地方。

    每處仍委千百戶各一員、以半年更替 ○十八年奏準、團營提督官、於十二營內、每季輪撥馬軍一百二十名、選委千百戶各一員管領、於長安東西二門、天師菴草廠、大慈恩寺等處巡邏。

    聽兵部主事、並巡城禦史點閘 ○正德三年、添設巡捕把總指揮一員、與原設把總、分管京城外地方。

    一員管東北、一員管西南。

    一年更替 ○七年、令京城巡捕把總指揮二員、一月更替 ○十年議準、京城內外巡捕官軍。

    城內東西二路、把總官二員、委官八員、各分管地方。

    每委官一員、馬軍四十九名、步軍五十名、共軍七百九十二名、馬四百匹。

    城外東北西南二路、把總官二員、每員領有馬官軍五十員名、照舊海巡。

    分管官七員、每員馬軍一百六十名、共軍一千一百二十名、馬一千一百二十匹 ○十六年奏準、添撥團營有馬軍二千員名、責付原委四路把總指揮、相兼原領官軍、於該管地方巡邏緝捕。

    仍推都指揮一員、充參將、請敕提督。

    巡城禦史、同兵部委官、不時點閘 ○嘉靖元年題準、添設城外巡捕把總指揮一員、及添撥官軍一千員名。

    城內分東邊、西邊。

    城外分西南、東南、東北、共把總指揮五員。

    官軍五千餘名。

    南至海子、北至居庸關、西至蘆溝橋、東至通州、分投巡捕。

    又於內揀選精銳五百員名、立為尖哨。

    加給行糧、每名、月大、米四鬥五升、月小、米四鬥三升五合。

    俱自置盔甲什物。

    遇警調用 ○七年題準、天地壇巡捕官軍、止於牆外巡邏。

    其壇內、令本壇巡風員役巡看、不許容留外人 ○十一年議準、通州張家灣一路。

    錦衣衛每季擇委的當謹慎官校、緝捕盜賊、姦細、妖言、及機密重情。

    不許幹預詞訟、囑託公事、及比較打卯、用強奪功。

    違者聽該地方撫按巡倉等官、指實參奏拏問。

    若緝獲賊犯、即便拏送分守、或州衛官處、鞠審明白、解送該衛施行 ○又題準、巡捕官軍五日換班、於宣武門外操演。

    有倒死馬匹者、先於太僕寺領馬、其該追樁頭銀兩、候年終追完送太僕寺 ○又題準、巡捕官軍每二員名、共給雨帽氈衫一副。

    上班披帶巡邏。

    下班交付接班之人 ○十三年題準、令在京巡捕參將、將尖哨一百名、分作兩班。

    聽兵部差遣、爪探聲息。

    其餘盡數點齊、照巡捕所管地方、分為七路、每十裡、設置塘馬二匹、軍一名、十日一替。

    具呈兵部、各路定委提調官二員稽察。

    每年六月初旬、分撥擺塘、待十月初旬掣放。

    如有非時警報、兵部票傳擺設、不拘定期 ○十五年奏準、於尖哨官軍內、定撥精銳四百員名、就委原管尖哨把總千戶、添委指揮一員、分為兩班、在於城內武藝庫駐劄。

    不分寒暑於阜城門外、苜蓿空地、輪日常川操練。

    遇警分調 ○二十一年、添設巡捕官軍五千員名 ○三十一年題準、兵部劄委司官一員、監同巡捕參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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