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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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原衛、如係邊方、兵部即咨各該撫鎮等官、酌量差委推用。

    其腹裏地方、行撫按衙門、兩京地方、悉聽兵部、及行南京兵部、各量材委用。

    以後雖無軍功、但積有年勞、累經薦舉者、與指揮以上、一體推用。

    若十年以上、未著賢勞、亦無薦舉、及審年力雖有不堪、原非犯該革任帶俸閒住人員。

    各該衛所開報前來、其原加米石、臨時議處 ○十七年、令武舉定於秋行。

    以後開科、俱於九月行事 ○二十二年議準、武舉開設、務求真才。

    取人不必拘定名數。

    仍照會試南北卷事例、分別邊方腹裏。

    以薊鎮、昌平、遼東、萬全、宣府、大同、山西、陜西、延綏、甘肅、寧夏、雲南、貴州、為邊方。

    以兩京京衛、南直隸、浙江、江西、福建、山東、河南、湖廣、廣東、廣西、四川、河間、順德、大名、廣平、真定、保定、為腹裏。

    如每科五十名、邊方取三十名、腹裏取二十名 ○二十六年題準、武舉中式人員、其在腹裏、若有才堪邊用、願立邊功者、起送兵部、再行考驗、革去贊畫名色、分送九邊總兵參將、委領管軍殺賊 ○三十二年議準、三次鄉試中式武舉官生、查照文舉會試事例、免其再試。

    徑許赴京會試 ○隆慶二年議準、武舉中式者、分邊腹二項。

    以後邊方有缺、即先推邊方第一人。

    腹裏有缺、即先推腹裏第一人。

    各挨次推用。

    一如文舉挨次法 ○四年議準、凡天下軍民人等、力勝五百斤、或四百斤、三百斤以上、及武藝超眾者、府州縣呈送撫按、嚴加考校。

    如果藝勇不凡、量給衣巾充為武生。

    開科年分、除精通論策者、聽隨武舉入場。

    其餘候場事畢日、撫按復行驗中、行該府給文到部。

    會試之年、照例於武舉場畢、將各送到選中之人、公同監試禦史、通行考驗。

    不中者、發回肄業。

    中者、為首一人、量給冠帶、隨宜委用。

    餘俱分發薊鎮。

    其力舉五百斤者、留京為教師。

    食糧練軍、三年有成效、量陞職級 ○萬曆二年議準、錦衣衛、及各衛、武舉千百戶等官、年深未經咨送效用者、俱送京營委用。

    限以三年、再無薦舉。

    即將武舉米石、照例住支。

    係世官者、止支本等俸糧。

    係旗軍捨餘、即令閒住 ○五年、令禦史監試武舉、嚴加巡察。

    有違犯者、照文舉例行 舉用將材 凡武官奉旨陞任者、或一級、或二級、即遵 旨照級授官。

    屬武選司掌行。

    若謀勇出眾、累經薦舉者、難拘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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