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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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添設遊兵一千五百名。
令南京都督統領。
駕沙快船、往來浙西松江京口、護衛糧船 ○隆慶二年題準、中軍都司把總部下、留兵七百二十五名。
並常鎮二府健勇、三百一十二名。
常川操演、以備緩急。
三江會口把總部下、留兵四百名。
圌山把總、留兵三百名。
儀真守備、留兵二百名。
安慶守備、留兵一百二十名。
見存主客軍兵、不分汛期、汛畢、日給銀三分。
即將江南江北十八府州軍餉銀兩、並應天巡撫協濟丁田銀兩、應天廬淮等府州縣健勇鄉兵等項銀兩、通咨應天鳳陽各該巡撫衙門、俱免編派。
每歲所需通共徵銀二萬七千六百五十七兩六錢。
永為定額 ○四年題準、蘇、松、常三府。
有水哨、陸哨、客兵、家兵、併土著等項、七千七百五十四名。
照舊容留。
分布防禦。
又陸續調撥各處軍餘民壯、以補革退軍數。
總計水陸食糧官兵、共一萬五百六十五員名。
又汛時、年例各該兵船、添募貼駕各沙土兵、八千二十一名。
亦照舊存留分布 ○萬曆元年題準、圌山三江二總、控禦海口。
復原額各總八百之數。
前項軍餘、俱掣赴鎮江操演。
與京軍更番防禦。
□洲驍勇腳兵、精選四百名、一併操備一防守。
嘉靖二十年議準、揚州、淮安、九江、安慶等衛所軍餘。
照新江口事例、分為春秋二班。
每班一千名、於鎮江操守。
春班、二月初一日上。
七月終下。
秋班、八月初一日上。
正月終下 ○二十九年、定沿江信地、責令將領防守。
南湖觜守備。
南岸、自城子鎮、至馬當。
北岸、自龍坪、至小孤山。
二百六十餘裡。
領原設兵船。
而以九江一衛屬之。
安慶守備。
南岸、自香口、至池口。
北岸、自小孤山、至六百丈。
二百九十裡。
領水兵五百名。
而以安慶一衛屬之。
新復荻港把總。
南岸、自池口、至大信。
北岸、自六百丈、至西梁山。
三百二十裡。
領水兵六百名。
而以建陽一衛屬之。
遊兵把總。
南岸、自大信、至高資。
北岸、自西梁山、至黃天蕩。
三百三十裡。
領水兵一千二百餘名、而以遊巡軍兵、相兼分布。
圌山把總。
自高資、至安港。
一百五十裡。
領水兵民壯八百名。
而以鎮江一衛屬之。
儀真守備。
自黃天蕩、至新港。
一百四十裡。
領水兵三百名。
而以儀真一衛屬之。
□洲鎮巡江衛總、操江水兵亦屬焉。
仍與揚州府江防同知、協同防守。
本鎮民事、則同知理之。
守備不與。
三江會口把總。
自新港、至廟港。
一百五十裡。
領水兵八百名。
南湖觜守備。
駐劄湖口。
安慶守備。
駐劄雷港。
荻港把總。
駐劄荻港。
遊兵把總。
駐劄上新河。
儀真守備。
駐劄儀真江口。
圌山、三江會口、把總。
各駐劄本處。
不許仍前住居城市 ○又題準、備倭所轄地方。
自應天龍潭起、至鎮江、蘇州、太倉、鎮海、金山等衛、嘉興、松江、吳淞江、崇明、南匯、青村止。
千有餘裡。
枕臨大海。
給關防、以便調度 ○三十六年議準、將瀋陽右衛官軍、照舊隸屬南京兵部。
如遇江北地方有警、許鳳陽撫按官督調防禦 ○四十四年題準、江南、江北、各有信地。
三沙止當會哨、難以會剿。
褚家一沙、沙南沙北、照舊分防。
崇明一帶、或春或秋、照舊會哨。
如果賊勢重大、逼近留都。
江南江北巡撫、並操江都禦史、交相應援。
其餘小警、不必會剿。
各守信地。
永為遵守 ○隆慶四年題準、徐州參將、將兵分為三營。
徐州一營。
宿州一營。
歸德一營。
每營選中軍官一員、常川操練。
其參將、遇糧運盛行、駐於徐州、以保運道。
河冰已合、則駐宿州、以防陸路。
春間青黃不接、則駐歸德、以防竊發 ○萬曆三年題準、南直隸、自吳淞以至金山。
其中寶山。
川沙、南匯、青村、柘林、皆臨大海。
倭寇隨處可登。
青南二所、尤當其衝。
清查各衛所軍舍、選一千名、委指揮二員分領、於青南二處、與川柘二總、分作四枝。
汛時、聽參將操練於南匯。
其各軍行月二糧、亦量加厚。
遇警對敵、許照北邊事例、但以血戰為功、不以損軍為罪 ○又令蕪湖縣築城、以便防守。
徽寧兵備道、照蘇松淮揚兵備例、增設兵額、應天治中、移駐新江口。
太平同知、移駐蕪湖。
和州同知、移駐泥漢。
境內州縣巡司官兵、盡屬統率查點 ○又令每年防汛畢日、準照防邊事例、將各鎮將官、及海防同知、沿海州縣正官、分別舉劾 ○四年題準、寶山界於川沙吳淞之間、為全吳南北中路。
地形突出。
海島倭船必經。
要害當守。
改築城堡。
而以協守所官軍守之。
每年汛期、副總兵統兵移駐 浙江 浙江瀕海、故多倭患。
嘉靖間、荼毒東南。
久而後定。
自是增兵置將、各據要地。
以定海為倭船所從入。
特宿重兵。
省城營兵、分番防汛。
海防之重自此始 一兵馬。
原額兵壯一十三萬一百八十八員名。
見在七萬八千六十二員名 ○隆慶四年題準、浙江通省、額設民壯一萬六千二百九十名。
除留四千二百二十一名、看守各府州縣城池庫獄外。
其一萬二千六十九名、
令南京都督統領。
駕沙快船、往來浙西松江京口、護衛糧船 ○隆慶二年題準、中軍都司把總部下、留兵七百二十五名。
並常鎮二府健勇、三百一十二名。
常川操演、以備緩急。
三江會口把總部下、留兵四百名。
圌山把總、留兵三百名。
儀真守備、留兵二百名。
安慶守備、留兵一百二十名。
見存主客軍兵、不分汛期、汛畢、日給銀三分。
即將江南江北十八府州軍餉銀兩、並應天巡撫協濟丁田銀兩、應天廬淮等府州縣健勇鄉兵等項銀兩、通咨應天鳳陽各該巡撫衙門、俱免編派。
每歲所需通共徵銀二萬七千六百五十七兩六錢。
永為定額 ○四年題準、蘇、松、常三府。
有水哨、陸哨、客兵、家兵、併土著等項、七千七百五十四名。
照舊容留。
分布防禦。
又陸續調撥各處軍餘民壯、以補革退軍數。
總計水陸食糧官兵、共一萬五百六十五員名。
又汛時、年例各該兵船、添募貼駕各沙土兵、八千二十一名。
亦照舊存留分布 ○萬曆元年題準、圌山三江二總、控禦海口。
復原額各總八百之數。
前項軍餘、俱掣赴鎮江操演。
與京軍更番防禦。
□洲驍勇腳兵、精選四百名、一併操備一防守。
嘉靖二十年議準、揚州、淮安、九江、安慶等衛所軍餘。
照新江口事例、分為春秋二班。
每班一千名、於鎮江操守。
春班、二月初一日上。
七月終下。
秋班、八月初一日上。
正月終下 ○二十九年、定沿江信地、責令將領防守。
南湖觜守備。
南岸、自城子鎮、至馬當。
北岸、自龍坪、至小孤山。
二百六十餘裡。
領原設兵船。
而以九江一衛屬之。
安慶守備。
南岸、自香口、至池口。
北岸、自小孤山、至六百丈。
二百九十裡。
領水兵五百名。
而以安慶一衛屬之。
新復荻港把總。
南岸、自池口、至大信。
北岸、自六百丈、至西梁山。
三百二十裡。
領水兵六百名。
而以建陽一衛屬之。
遊兵把總。
南岸、自大信、至高資。
北岸、自西梁山、至黃天蕩。
三百三十裡。
領水兵一千二百餘名、而以遊巡軍兵、相兼分布。
圌山把總。
自高資、至安港。
一百五十裡。
領水兵民壯八百名。
而以鎮江一衛屬之。
儀真守備。
自黃天蕩、至新港。
一百四十裡。
領水兵三百名。
而以儀真一衛屬之。
□洲鎮巡江衛總、操江水兵亦屬焉。
仍與揚州府江防同知、協同防守。
本鎮民事、則同知理之。
守備不與。
三江會口把總。
自新港、至廟港。
一百五十裡。
領水兵八百名。
南湖觜守備。
駐劄湖口。
安慶守備。
駐劄雷港。
荻港把總。
駐劄荻港。
遊兵把總。
駐劄上新河。
儀真守備。
駐劄儀真江口。
圌山、三江會口、把總。
各駐劄本處。
不許仍前住居城市 ○又題準、備倭所轄地方。
自應天龍潭起、至鎮江、蘇州、太倉、鎮海、金山等衛、嘉興、松江、吳淞江、崇明、南匯、青村止。
千有餘裡。
枕臨大海。
給關防、以便調度 ○三十六年議準、將瀋陽右衛官軍、照舊隸屬南京兵部。
如遇江北地方有警、許鳳陽撫按官督調防禦 ○四十四年題準、江南、江北、各有信地。
三沙止當會哨、難以會剿。
褚家一沙、沙南沙北、照舊分防。
崇明一帶、或春或秋、照舊會哨。
如果賊勢重大、逼近留都。
江南江北巡撫、並操江都禦史、交相應援。
其餘小警、不必會剿。
各守信地。
永為遵守 ○隆慶四年題準、徐州參將、將兵分為三營。
徐州一營。
宿州一營。
歸德一營。
每營選中軍官一員、常川操練。
其參將、遇糧運盛行、駐於徐州、以保運道。
河冰已合、則駐宿州、以防陸路。
春間青黃不接、則駐歸德、以防竊發 ○萬曆三年題準、南直隸、自吳淞以至金山。
其中寶山。
川沙、南匯、青村、柘林、皆臨大海。
倭寇隨處可登。
青南二所、尤當其衝。
清查各衛所軍舍、選一千名、委指揮二員分領、於青南二處、與川柘二總、分作四枝。
汛時、聽參將操練於南匯。
其各軍行月二糧、亦量加厚。
遇警對敵、許照北邊事例、但以血戰為功、不以損軍為罪 ○又令蕪湖縣築城、以便防守。
徽寧兵備道、照蘇松淮揚兵備例、增設兵額、應天治中、移駐新江口。
太平同知、移駐蕪湖。
和州同知、移駐泥漢。
境內州縣巡司官兵、盡屬統率查點 ○又令每年防汛畢日、準照防邊事例、將各鎮將官、及海防同知、沿海州縣正官、分別舉劾 ○四年題準、寶山界於川沙吳淞之間、為全吳南北中路。
地形突出。
海島倭船必經。
要害當守。
改築城堡。
而以協守所官軍守之。
每年汛期、副總兵統兵移駐 浙江 浙江瀕海、故多倭患。
嘉靖間、荼毒東南。
久而後定。
自是增兵置將、各據要地。
以定海為倭船所從入。
特宿重兵。
省城營兵、分番防汛。
海防之重自此始 一兵馬。
原額兵壯一十三萬一百八十八員名。
見在七萬八千六十二員名 ○隆慶四年題準、浙江通省、額設民壯一萬六千二百九十名。
除留四千二百二十一名、看守各府州縣城池庫獄外。
其一萬二千六十九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