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二十二

關燈
優給 ★【優養附】☆ 國都南京設故官營。

    凡故官子孫妻女、皆送入優給。

    後乃分子孫應襲、年未及者、曰優給子孫廢疾故絕、止遣母、若妻、若女、及年老無承襲者、曰優養 凡優給優養總例。

    洪武四年定、軍職陣亡、無子弟、而有父母若妻者、給全俸。

    三年後給半俸。

    有子弟、而年幼者亦同。

    候襲職、給半俸。

    有特旨令其子孫參隨歷練、及未授職者、給半俸。

    其病故、無子弟、而有父母若妻者、給半俸終身。

    有子弟年幼者、初年給半俸。

    次年又半之。

    俟襲職、給本俸。

     特旨參隨、及未授職者、亦給半俸。

    軍士陣亡、有妻者、月糧全給。

    三年後、守節無依者、月給米六鬥終身。

    病故、有妻者、初年全給。

    次年總小旗月給米六鬥。

    軍士給月糧一半。

    守節者、給終身。

    將士守禦城池、戰沒病故、妻子無依者、守禦官計其家屬、有司給行糧、送至京優給。

    願還鄉者、亦給糧送回。

    願留見處者、依例優給 ○二十六年定、軍官亡故、遺下嫡長子女、年未出嫁或母年老、或無嫡子嫡孫、次及庶子、或弟或姪、合得優給養贍者。

    須憑各衛保結、起送到部、審取故官從軍腳色、一體委官齎赴內府、比對貼黃相同、具奏。

    如是奉旨欽與優給、隨即於禦前附寫欽與優給文簿、扣算出幼年分、明白開寫歲數、至某年住支。

    或奉特旨陞等優給、及流官特與世襲、亦須隨即明白注寫、通行抄出緣由立案、行移錦衣衛作數放支。

    其征進陣亡傷故病故總小旗兒男、一體引奏定奪 ○二十七年重定、凡武臣在任亡故、及征傷失陷者、自指揮至鎮撫妻、並給米五石終身。

    無子孫者亦如之。

    為事亡故、無承襲者不給★近則不同☆ ○正統十四年、令優給優養官、願回原籍或南京者、俸糧隨所在官司關支。

    願在京者俱折銀布 ○景泰二年、令口外官願留在京優給優養者、俱於後軍都督府帶管 凡優給。

    軍職病故、并年老、應襲子孫幼小、俱入大選、全俸優給。

    舊官、十四歲住支。

    新官、十五歲住支。

    若以優給而故者、以次應襲之人、轉名優給 ○永樂元年、令奉天征討陣亡官員幼男、送錦衣衛優給。

    總小旗幼男、錦衣衛食糧、出幼、原衛補役。

    其雜犯為事亡故、并典刑之子、俱照祖職、與全俸優給。

    在外優給官舍婦女、有親可依、不願赴京者、俸糧照例於所在支給 ○正統七年、令武職子弟優給、但在父兄沒後十年內、曾告衛者、行勘。

    雖出十年、亦準。

    十年外告者、不準 ○成化五年、令世襲官陣亡、其子幼小、合陞流官者、依該陞俸優給。

    流官病故、其子止給世襲俸 ○弘治十年、令舊官為失機等事問發、未復職者、子孫優給、與半俸 ○嘉靖十一年議準、軍職子孫優給、若父祖犯該充軍、及犯該雜犯死罪、問發立功、年限未滿而死者、俱與半俸。

    其餘全俸。

    充軍子孫、例前與全俸優給、未曾出幼者、照例改支半俸 ○三十年議準、調衛病故子孫年幼、許令原衛暫與優給。

    候出幼襲職、仍去原調衛所 ○又議準、各邊陣亡、特旨廕子而年幼者、照所廕官、與全俸優給。

    加以冠帶。

    候出幼、呈詳撫按、就彼授職、免其赴京 ○又例、凡逃官、非犯徒罪以上問革為民、不知去向、三年、子孫亦許優給 ○凡祖父未經比試、例該罰俸者、子孫仍與全俸優給。

    待其出幼、方行罰俸 ○又例、總旗陣亡、其子陞與試百戶俸優給凡優養。

    洪武六年、令武官殘疾者、月給米三石、優養。

    十年、有子、準承襲。

    無子、為民 ○二十年、令京衛官、老疾無子孫者、全俸優養。

    已襲替而故、再無承襲者、亦同 ○成化七年、令戶絕官優養、不分新舊。

    母、女、俱月支米五石。

    妻、二石。

    母、妻、終身。

    女、係新官者、出嫁住支。

    係舊官者、十四歲住支。

    犯姦、及改節者、不準 ○弘治四年題準、流官患病、照原襲祖職優養 ○七年、令武職故絕、有親叔年老、不堪承襲者、仍月支米三石優養。

    待十年無子、照例為民 ○十年
0.069239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