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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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封夫人者、例給開壙工價。
其餘不給。
若妻先故者、除已封夫人照例祭葬外。
其餘俟夫故之日祔葬 凡管府及總兵都督僉事、止與祭四壇、照品造葬。
其陞署都督同知者如之。
若由署都督僉事陞署都督同知者、與祭二壇、減半造葬 凡留守正副親軍衛分都指揮使等官贈都督同知者、於本級上加祭一壇、減半造葬 凡三品以上文官父母、曾授本等封而子先亡故者、萬曆元年題準、查無違礙、仍與應得卹典。
若被罪削籍、本身原無祭葬、父母雖經授封、亦不準給 凡大臣父母先後病故者、萬曆三年題準、如父先以三品封給祭葬、其母後封一品夫人開壙合葬者、準行工部量給增造工價、以足一品之數 凡公侯襲爵未謝恩病故者、萬曆二年議準、照伯襲爵未久例、與祭一壇造葬 凡奏請卹典。
萬曆元年題準、兩京大臣病故、應得卹典、如見任公差於外者、許各差撫按官勘明具奏。
其在家緻仕養病給假等項病故者、各地方有司具本官履歷緣由、及病故日期申報撫按衙門覈實、季終類奏。
中間果有行業超卓、公論共推、及罪過昭彰、公論共棄者、據實開列、聽禮部議覆。
若大臣見在、不拘見任緻仕、其父母妻、曾授本等封病故者、許照例自行請乞。
其緻仕在家等項、子孫微弱、官司一年之外不為代奏者、亦許子孫自行陳乞。
禮部仍行撫按勘明議覆。
若撫按官并所屬留難者、聽禮部及該科參究 【以上喪葬】 凡議謚。
洪武初俱禮部奉旨施行 ○二十五年、令禮部行翰林院擬奏請旨 凡親王謚、例用一字。
郡王二字 ○弘治十五年奏準、親王行巡撫巡按等官覆勘、郡王行本府 親王、及承奉長史等官覆勘、善惡得實、明白結報、具奏定謚 ○隆慶四年題準、凡冒襲王爵奉旨改正者、不許一概請謚 凡文武大臣 賜謚、亦用二字、與否取自上裁若官品未高、而待從有勞、或以死勤事、特恩賜謚者、不拘常例 ○弘治四年令、凡乞恩賜謚者、禮部斟酌可否、務合公論、不許一概比例濫請 ○十五年奏準、文武大臣有請謚者、禮部照例上請得旨。
行吏兵二部備查實跡、禮部定為上中下三等、以行業俱優者為上、行實頗可者為中、行實無取者為下、開送翰林院擬謚請旨 ○萬曆元年題準、大臣應得謚者、禮部仍廣加咨詢、稽覈名實。
間有應謚而未經題請、及曾題請而未蒙賜謚者、不論遠近、許各該撫按、及科道官從公舉奏。
禮部酌議題覆補給。
若不係公舉、子孫自陳乞補謚者、不行 ○十二年題準、凡遇文武大臣應得謚號者、備查本官生平履歷、必其節概為朝野具瞻、勳猷係 國家休戚、公論允服、毫無瑕疵者、具請 上裁。
如行業平常、即官品雖崇、不得概與【以上 賜謚】
其餘不給。
若妻先故者、除已封夫人照例祭葬外。
其餘俟夫故之日祔葬 凡管府及總兵都督僉事、止與祭四壇、照品造葬。
其陞署都督同知者如之。
若由署都督僉事陞署都督同知者、與祭二壇、減半造葬 凡留守正副親軍衛分都指揮使等官贈都督同知者、於本級上加祭一壇、減半造葬 凡三品以上文官父母、曾授本等封而子先亡故者、萬曆元年題準、查無違礙、仍與應得卹典。
若被罪削籍、本身原無祭葬、父母雖經授封、亦不準給 凡大臣父母先後病故者、萬曆三年題準、如父先以三品封給祭葬、其母後封一品夫人開壙合葬者、準行工部量給增造工價、以足一品之數 凡公侯襲爵未謝恩病故者、萬曆二年議準、照伯襲爵未久例、與祭一壇造葬 凡奏請卹典。
萬曆元年題準、兩京大臣病故、應得卹典、如見任公差於外者、許各差撫按官勘明具奏。
其在家緻仕養病給假等項病故者、各地方有司具本官履歷緣由、及病故日期申報撫按衙門覈實、季終類奏。
中間果有行業超卓、公論共推、及罪過昭彰、公論共棄者、據實開列、聽禮部議覆。
若大臣見在、不拘見任緻仕、其父母妻、曾授本等封病故者、許照例自行請乞。
其緻仕在家等項、子孫微弱、官司一年之外不為代奏者、亦許子孫自行陳乞。
禮部仍行撫按勘明議覆。
若撫按官并所屬留難者、聽禮部及該科參究 【以上喪葬】 凡議謚。
洪武初俱禮部奉旨施行 ○二十五年、令禮部行翰林院擬奏請旨 凡親王謚、例用一字。
郡王二字 ○弘治十五年奏準、親王行巡撫巡按等官覆勘、郡王行本府 親王、及承奉長史等官覆勘、善惡得實、明白結報、具奏定謚 ○隆慶四年題準、凡冒襲王爵奉旨改正者、不許一概請謚 凡文武大臣 賜謚、亦用二字、與否取自上裁若官品未高、而待從有勞、或以死勤事、特恩賜謚者、不拘常例 ○弘治四年令、凡乞恩賜謚者、禮部斟酌可否、務合公論、不許一概比例濫請 ○十五年奏準、文武大臣有請謚者、禮部照例上請得旨。
行吏兵二部備查實跡、禮部定為上中下三等、以行業俱優者為上、行實頗可者為中、行實無取者為下、開送翰林院擬謚請旨 ○萬曆元年題準、大臣應得謚者、禮部仍廣加咨詢、稽覈名實。
間有應謚而未經題請、及曾題請而未蒙賜謚者、不論遠近、許各該撫按、及科道官從公舉奏。
禮部酌議題覆補給。
若不係公舉、子孫自陳乞補謚者、不行 ○十二年題準、凡遇文武大臣應得謚號者、備查本官生平履歷、必其節概為朝野具瞻、勳猷係 國家休戚、公論允服、毫無瑕疵者、具請 上裁。
如行業平常、即官品雖崇、不得概與【以上 賜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