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三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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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召商於偏頭等關中納糧草。

    將原派倉場糧草、照數扣除、以補拖欠祿糧之數 ○又奏準、河東運司、將見在引目、不拘年分、挨次領給。

    欠少鹽課、從宜帶撈補完。

    其每年額辦鹽課、未開中者、除該解宣府年例銀八萬兩外、餘剩鹽候補足各年商人所中之數。

    方許另開。

    仍行山西、陜西、今後不許指以戶鹽名目、不候戶部奏有明文、輒便開中。

    如違、聽本部並巡鹽禦史奏治 ○嘉靖十年、令河東巡鹽禦史、變賣在場新舊鹽課、補還借欠戶部、及拖欠宣府年例、並山西布政司易換民糧之數。

    每引定價四錢。

    不許倡為餘鹽之說、朦朧奏討 ○二十七年議準、河東運司正鹽四十二萬引、該銀一十三萬四千四百兩。

    除解宣府年例八萬兩外、剩餘五萬四千四百兩。

    並餘鹽五十萬引、折銀六萬四千兩。

    共銀一十一萬八千四百兩。

    內除四萬三千一百一十六兩八錢、徑解大同府、補給 代府祿糧。

    其餘七萬五千二百八十三兩二錢、俱解布政司、抵補民糧。

    及通融處補祿糧。

    各王府不得另行奏討、徑自支取 ○三十一年議準、河東鹽法引目、增入太原大同字樣、行令二府一例行鹽。

    併行巡鹽禦史將 王府三司食鹽、查照彼中鹽價、定與折色。

    於贓罰銀內解送。

    不許仍前撥給本色、滋生弊端 ○三十二年題準、河東鹽引革去餘鹽名目。

    定以六十二萬為額。

    除宣大二鎮、及各項食鹽、照舊起解。

    其餘撥補先年額欠消折等鹽。

    所中銀兩、一體解部。

    聽解宣大山西、專備主客兵年例支用。

    運司文冊、正餘鹽行歸併 ○隆慶四年、令河南南陽府所屬鄧唐十二州縣、改鑄銅版、仍屬河東行鹽地方 ○又令山西太原府所屬陽曲等十州縣。

    並汾州、及所屬三縣。

    共十四州縣。

    以後通食票鹽。

    每票抽稅銀六分。

    責令屯鹽道督理、完解運司。

    每年終、巡鹽禦史題解戶部濟邊其關防稽考之法、悉照鹽法則例舉行。

    其原派陽曲等十四州縣引目、準令均攤河東運司行鹽地方 ○又奏準、河東鹽運司開墾解州陸小等池、照太汾事例、印給小票發賣。

    其撈辦入官鹽課當校三年內實收之數、酌為定額。

    接補東池額欠。

    有餘、一併補給大同、並布政司年例之數。

    仍令運司各官、遵照舊制。

    運副駐劄安邑、專管東場。

    運同駐劄池南、專管南場。

    運判駐劄解州、專管西場各鹽。

    該州掌印官、協理女鹽等池北岸。

    中場責令運使帶領。

    分守河東道移駐解州、監理東西兩池事務。

    將該道原領敕書、添載監理解州鹽法字樣換給。

    巡鹽禦史、亦照長蘆兩淮巡鹽、並陜西巡茶事例、就便巡歷該管行鹽地方【續以設立南場不便尋罷】 ○又議準、河東運司、將延安府地方改食池鹽邠、永、汫、隴、麟遊、五處、仍食解鹽 陜西 靈州鹽課司【洪武二年置】 漳縣鹽井    西和縣鹽井 鹽課數目 洪武間歲辦 西和縣、歲辦鹽一十三萬一千五百三十斤零 漳縣、歲辦鹽五十一萬五千六百七十斤零 靈州、歲辦鹽二百八十六萬七千四百七斤 弘治間歲辦 靈州西和縣漳縣歲辦鹽、共三百五十一萬四千六百七斤零 萬曆六年歲辦 鹽一千二百五十七萬七千六百六十八斤。

    歲解寧夏鎮年例銀、一萬三千二百四十二兩。

    延綏鎮年例銀、一萬三千七百一十四兩二錢四分。

    固原鎮客兵銀、二千五十九兩。

    固原軍門犒賞銀、七千一百二十兩四錢四分 行鹽地方 鞏昌府     臨洮府 河州      延安府【舊行河東鹽、隆慶四年改屬】 正統三年議準、將靈州官鹽、召人中納寧夏馬匹。

    凡上馬一匹、鹽一百引。

    中馬一匹、鹽八十引。

    送總兵官收用 ○成化二十三年、移萌城批驗所、於紅德城堡。

    令黑城乾溝二路鹽車、俱抵慶陽府城市、關廂卸載。

    商人同卸載店主、齎執引目、赴府驗過。

    赴行鹽地方貨賣畢、引目付店主銷繳 ○弘治二年、令靈州鹽課司行鹽地方、仍舊於平涼、靜寧、隆德、政平、慶陽、環縣等處 ○九年題準、將靈州引鹽、止收銀給軍自行買馬。

    每引一百道、折價銀一十五兩 ○十五年題準、一池鹽引、每引增定價銀四錢五分、載鹽六石。

    東路鹽價、發慶陽府。

    西路鹽價、發固原州。

    各收貯分解各邊買馬 ○正德元年奏準、靈州大池、每年增課一萬五千引。

    並舊課二萬六千二百三十二引。

    小池、增三萬引。

    並舊三萬三千一百五十引。

    共五萬九千三百八十二引。

    每引納銀二錢五分。

    照鹽一車、以六石為則。

    運至鹽場卸所、仍收臥引銀一錢。

    共銀三錢五分。

    俱送慶陽固原官庫、收貯買馬 ○十二年、令革去臥引錢、及車戶上納門鹽等項。

    慶陽、固原、各給批一張。

    或三十二十引、填註行鹽地方。

    各赴兵備掛號。

    立限截角、按季解繳 ○嘉靖八年議準、大池增三萬三千六百二十六引。

    小池增二萬二千四百一十七引。

    每引二錢五分。

    臥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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