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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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永平府屬縣民、及東勝諸衛軍、兼運林南東店倉糧、於遵化城內。
供給官軍 ○五年、令歲運開平糧四萬石。
自京師至獨石。
立十一堡。
每堡、屯軍一千名。
各具運車、以六十日為限。
其開平備禦官軍、輪班於獨石搬運。
仍令都督一員、領軍防護。
伯一員總督 ○七年奏準、法司囚犯、送戶部、通類差官、押赴通州各衛倉支糧、自備車輛、運赴山海衛倉 ○正統元年、令陜西各府歲納甘州各衛稅糧、民運至蘭縣。
自蘭縣起、發軍夫運至涼州。
自涼州運至各衛 ○二年、令山西歲運宣府稅糧、一半改運大同 ○十二年、令直隸永平府、永平、盧龍等衛罪囚、運山海倉糧、赴遼東寧遠等倉贖罪 ○景泰四年、令法司及直隸罪囚、於通州倉支豆、運赤城。
直隸並萬全都司等處罪囚、於隆慶衛倉支米、運龍門 ○又令召人。
自通州倉支米赴獨石。
每石、給腳銀六錢。
馬營五錢五分 ○六年、令法司罪囚、領運通州□糧赴宣府。
不完者、發巡撫官處減半。
自備米納宣府。
斬、絞罪、二十石。
流、並徒三年、十六石。
徒二年半、十三石五鬥。
徒二年、十一石。
一年半、九石。
一年、六石五鬥。
杖每十、四鬥 ○成化二十年、令遼東管糧官、會同撫按等官、將附近順永二府所屬州縣、並永平盧龍衛所、見問罪囚。
內有雜犯死罪以下。
酌量地裡遠近、定擬則例。
發山海衛倉、關領糧米、送廣寧前屯、廣遠二城倉、收貯。
及將遼東所屬官吏人等、有犯各項罪名者、亦照例於遼陽城六倉、關領糧米、運送東州、靉陽、清河、鹼場、馬根單五堡、各備用 ○正德四年議準、宣府坐派山東、河南、北直隸司府州縣、秋糧。
照舊徵本色。
赴部倒文、徑赴本邊上納。
年例銀兩、照舊解送彼處、召商糴買 ○嘉靖二年奏準、紫荊關中千戶所屯糧黑豆。
原派保定府倉上納者、自二年為始。
照數改撥易州新城倉上納 ○五年、令四川鎮雄府、額運烏撒倉糧。
每年準除三百八十石、作官吏俸糧。
其餘盡數支與守禦官軍。
如有不敷、就於土官租布內補支 ○七年奏準、將山西原掣回民糧一十六萬五千三百五十五石。
起運宣府。
河東運司、鹽價銀八萬九千三百五十兩。
照舊仍解山西 ○十六年議準、慶陽府所屬州縣糧草。
仍派寧夏。
其西安、鳳翔府、所屬州縣糧草。
仍派榆林。
各照舊徵納寧夏倉場。
每遇慶陽車戶納糧完日、給與印信小票、赴池掣鹽。
無票者、不得濫給 ○三十一年、令薊鎮加添班軍糧米五萬六千一百八十八石。
於原額通太等倉撥運。
其搭蓋班軍營房銀兩。
行太倉、並兵工二部動支 ○三十三年議準、隆慶等衛所、主客官軍月糧。
於三十四年原派密雲鎮主兵糧內、改六萬石、給運昌平鎮。
內一萬石準作主兵。
二萬石準作客兵。
隨宜支用、其車馱搬運。
自張家灣、至奠靖所。
查照密雲、每十裡、給銀一分二釐。
就於隨糧輕齎、及主兵銀兩內動支 ○三十七年、令長陵等八衛軍士、於鞏華城、另建倉廒。
歲撥漕糧給散 凡解運折色。
正統七年、令直隸蘇州等府、起運南京糧折銀五萬兩。
運赴陜西布政司、轉運甘肅等處、糴糧給軍 ○九年、令山東等布政司、直隸大名等府、稅糧折布、俱運赴永平山海。
江西等布政司、直隸蘇常等府州、稅糧折銀、運山海遼東、糴買糧料 ○成化十一年、令大同、宣府、遞年坐到山西、河南、山東、北直隸糧料。
除山西每石徵銀八錢外。
其河南等處、自今年為始。
每糧一石、徵銀八錢五分 ○嘉靖元年議準、薊州官軍月糧久缺。
將順天府原派薊州庫、後改京倉草束折銀、除已納外。
其餘續到者、自本年為始。
俱發薊州補放。
仍派存留數內、每束折銀二分五釐。
解薊州庫納 ○八年題準、西安府等應解甘肅錢糧。
免其民運。
每糧一石、徵腳價一錢。
連糧折銀布、交收府庫。
候收銀至二萬兩。
布至二千疋。
分守道委官一員、於前腳價銀內、官給銀二十兩。
令沿途遞運所起車、軍衛有司撥軍快防護。
運至蘭州管糧官處查驗。
仍照舊例、每銀二千兩。
布一百六十疋。
運至甘州廣盈庫者、各腳銀三兩八錢。
運至涼州廣儲倉者、一兩二錢。
亦於前腳價銀內支給。
係西寧等六衛所倉分者、解赴西寧道參議處、係山丹九衛所倉分者、解赴甘肅管糧僉事處、各交收內支剩腳價銀兩、每一次以十分為率、將七分作正支銷。
每遇民運銀兩、糴買本色。
穵運接濟。
該運腳價、亦在數內支取。
三分修理倉廒。
悉聽巡撫稽考 ○九年題準、河南、直隸直、大、順等府、原派納真定、定州二庫絹、每疋折徵銀七錢。
闊白綿布、每疋銀三錢 ○十一年題準、陜西布政司、如遇起運三邊錢糧。
照依舊例、夏稅每石徵銀九錢。
秋糧每石徵銀一兩。
依期起解 ○十二年題準、山東、河南、歲派保定府廣盈倉本色米麥。
每石徵銀八錢解保定府、自行召買 ○十三年題準、四川重敘二府原派貴州永寧倉糧米。
每石折銀三錢五分。
解貴州布政司庫交收。
給與畢節烏撒等衛官軍 ○十六年題準、今後直隸、山東、山西、河南等處、原派納萬全都司、宣府等二十一衛所、並萬億庫、隆慶衛倉、涿州庫、德州常盈庫、折銀布疋。
每疋折銀三錢。
解部、轉送該庫收貯 ○二十三年題準、陜西起運甘肅本色糧布。
每疋折徵銀二錢伍分。
同該徵糧價、解蘭州管糧郎中處驗收 ○三十三年議準、大同鎮民運。
係山西平陽府等處、稍遠地方。
準納折色。
量地遠近、派增腳價。
或四錢、三錢。
其附近二三百裡、並汾、潞、遼、沁、俱納本色。
中間果係山路艱阻、亦照前議。
將徵完銀兩、齎赴鴈門、或關南等地方、買辦本色、赴鎮交收。
其寧武民運。
在河南、山東、北直隸者、路多平易。
酌量多派本色。
其甚遠者、皆令折徵。
照前派增腳價 ○三十七年、令鎮邊、橫嶺、長峪、三城邊軍。
比古北石塘事例、於下半年折色內扣給 ○隆慶四年、令陜西、西漳二縣、將額解花馬池鹽引銀、每年二千餘兩、改貯蘭州、專備客餉 ○萬曆元年、令陜西河州、起運西寧倉、秋糧銀、一千一百四十一兩二錢四分。
固原州倉夏稅糧銀、一百六十二兩九錢二分五釐四毫九忽。
廣積庫、夏稅銀、一百五兩。
俱存留河州倉、補給參將營軍士月糧支用。
將鎮原縣、起運一條城堡倉、秋糧一千六百兩。
內撥一千四百九兩一錢六分五釐四毫九忽、以補西寧、固原、廣積、各倉庫前項之數。
餘銀一百九十兩八錢三分四釐五毫九絲一忽。
仍作一條城堡倉徵解蘭州廣積倉上納。
仍各註實徵冊內、以為常額。
永為遵守 ○九年題準、添設密雲站軍一千名、該月糧銀五千九百八十兩。
除各軍原有月糧布花等銀、二千三百五十一兩二錢、照舊湊支外。
尚少銀三千六百二十八兩八錢。
每年於保定府存留支剩稅糧銀內、照數解部。
轉發易州鎮補給 ○十年題準、保定騎營新買完馬一千五百匹。
每年除在永平六箇月外。
春冬回至保鎮、該添草料銀四千一百三十七兩七錢五分。
自本年為始、於保定府存留支剩銀內、照數動支、徑解易州鎮交收。
如在永鎮多支一日、在易鎮扣支一日。
不許彼此重支 凡京運年例。
永樂十七年、以口外糧料數少、令於京倉支撥、選取營造次撥旗軍儹運。
其擺堡運糧、及坐堡管堡官、除軍職外。
仍於吏部聽選方面府州縣官內、選取一百員差用。
以文職大臣、把總管運 ○十九年、以宣府等處缺糧。
令法司囚人、運糧贖罪。
雜犯死罪十石。
流罪八石。
徒罪六石。
杖罪四石。
笞罪二石 ○宣德六年、令五軍操備、並彭城、永清、左右三衛旗軍擺堡、儹運糧料一十萬石。
赴獨石等處。
差武職一員、把總提督 ○正統十二年、令每歲運銀十萬兩、於遼東糴買糧料 ○又令每歲運銀十五萬兩、於宣府糴買糧料 ○景泰三年、令五軍等營、撥軍七萬、運糧七萬石於懷來。
每人給腳銀三錢 ○嘉靖四十五年、令宣、大、山西、除民屯鹽引外。
每年主兵、發銀一十二萬兩。
客兵、十一二萬五千兩。
薊州鎮主兵、馬太二路、共銀五萬六千三十八兩。
永平鎮、燕石二路、共銀四萬八千六百七十二兩。
密雲鎮主兵、共銀三萬三千九百二十四兩。
昌平鎮、銀一萬兩 ○又令各鎮、除民屯鹽引外。
每年延綏主兵、發舊例銀一十九萬五千七十九兩九錢八分。
新增料銀二萬二千一百八十五兩二錢三分。
客兵、八萬兩。
寧夏主兵、二萬五千兩。
客兵、二萬兩。
甘肅主兵、二萬二千九百二十二兩八錢一分。
固原主兵銀、五萬兩。
以後各視此為準 ○隆慶元年議準、昌平鎮主客兵、該銀一萬兩。
永安鞏華四營軍士、防秋三箇月。
月糧銀、該一萬六千二百兩、增入會計之數 ○三年、令四川撫按贓罰、並稅契、開納事例。
黎雅茶稅、鹽課、魚課等銀、通共一十萬四百三十五兩二錢零。
應該起解太倉。
改解陜西延、寧、甘、固、四鎮。
將太倉遞年應發年例銀兩、照數扣留 ○又令陜西撫按巡茶衙門、每年贓罰。
與布政司開納事例銀兩。
俱聽存留、轉解延綏鎮、準作本部應發年例 ○六年議準、行陜西各撫按、將本年二限應解贓罰銀兩、查係甘肅巡按者、解蘭州。
山西撫按者、解三關。
宣大遼東巡按者、各解本鎮。
河東巡鹽者、在陜西解延綏。
在山西解三關各管糧衙門交收。
以抵各鎮下年應發年例之數。
通候年終、具數報部、扣算年例 ○萬曆五年題準、貴州撫按贓罰銀兩。
存留本處軍門。
抵作新添標兵軍餉之用 凡糴買召納。
弘治十三年題準、凡各邊召商上納糧草。
若內外勢要官豪家人、開立詭名、占窩轉賣取利者、俱問發邊衛充軍。
幹礙勢豪、參究治罪 ○十七年議準、黑谷關曹家寨有警、關糧不便。
就彼召買米豆、收貯本營、見空官屋。
委千百戶一員掌管。
遇警支用。
若過三年、支未盡數。
放與本營、及附近軍馬。
另行照數改撥。
每三年一次、以陳易新 ○正德六年議定、陜西起運各邊糧草。
照依時價、解銀糴買上納。
每州縣各委佐貳官、或首領一員、管押。
每府佐貳官一員、總理 ○嘉靖十五年題準、各邊年例鹽銀。
每年正月以裏、查照常數、奏差官解送該鎮交割。
乘時召買本色糧料。
分發緊要城堡倉分收貯。
永為定規 ○隆慶六年、令各鎮管糧郎中等官、以後撥送赴邊援例員役、投劄到日、各照彼中時估、責令自行買納米豆。
如該鎮米多豆少、亦準令查照時估、買豆上納。
查果倉口窵遠、轉運艱難。
即於時估中酌量計算、以資腳費。
完日、即出實收付繳。
務查緊要缺糧倉口、管糧官親自定撥 凡收掌支放。
弘治十五年、令各邊除庫藏銀除有添註註銷事例外。
各該巡撫衙門、及有自行處置鹽利、冠帶、贓罰、紙米等項銀兩、就委各該守巡官、管理出納。
附寫卷簿、用印鈐蓋。
隻許軍門賞功、修城器械等用。
不許別項花費。
三年一次、差科道官查盤 ○正德九年議準、腹裏錢糧到邊。
預行守土領軍官員開報。
多則五日一次。
少則十日一次。
量撥軍馬護送。
違者、參究治罪。
錢糧既收、弔取通關填給。
未全完者、陸續給與印信實收。
或倉鈔執照 ○嘉靖六年詔、德州常盈倉、收納山東、河南二布政司、解到花絨。
每年給散真定等一十八衛官軍。
戶部會派之時。
查照每衛該領布花數目、就令各大戶運赴各該衛分、附近州縣、上納。
以便給散 ○十五年、令薊州管糧郎中、將原派永平府大潤庫錢糧歸併薊州庫收受 ○二十年題準、山東運司、平廣等州縣、每年該運邊鎮錢糧。
以後年分、俱要解部轉發該鎮交納 ○又題準、各處撫按官、並管倉主事。
今後所管倉場。
如有糧料草束、積貯年久、不堪支用者、即便酌量地方事勢緩急。
量將附近軍士、每月每名、帶支本色米一二鬥。
草一二束。
存留新收本色、以備支用 ○二十七年議準、山西鎮糧
供給官軍 ○五年、令歲運開平糧四萬石。
自京師至獨石。
立十一堡。
每堡、屯軍一千名。
各具運車、以六十日為限。
其開平備禦官軍、輪班於獨石搬運。
仍令都督一員、領軍防護。
伯一員總督 ○七年奏準、法司囚犯、送戶部、通類差官、押赴通州各衛倉支糧、自備車輛、運赴山海衛倉 ○正統元年、令陜西各府歲納甘州各衛稅糧、民運至蘭縣。
自蘭縣起、發軍夫運至涼州。
自涼州運至各衛 ○二年、令山西歲運宣府稅糧、一半改運大同 ○十二年、令直隸永平府、永平、盧龍等衛罪囚、運山海倉糧、赴遼東寧遠等倉贖罪 ○景泰四年、令法司及直隸罪囚、於通州倉支豆、運赤城。
直隸並萬全都司等處罪囚、於隆慶衛倉支米、運龍門 ○又令召人。
自通州倉支米赴獨石。
每石、給腳銀六錢。
馬營五錢五分 ○六年、令法司罪囚、領運通州□糧赴宣府。
不完者、發巡撫官處減半。
自備米納宣府。
斬、絞罪、二十石。
流、並徒三年、十六石。
徒二年半、十三石五鬥。
徒二年、十一石。
一年半、九石。
一年、六石五鬥。
杖每十、四鬥 ○成化二十年、令遼東管糧官、會同撫按等官、將附近順永二府所屬州縣、並永平盧龍衛所、見問罪囚。
內有雜犯死罪以下。
酌量地裡遠近、定擬則例。
發山海衛倉、關領糧米、送廣寧前屯、廣遠二城倉、收貯。
及將遼東所屬官吏人等、有犯各項罪名者、亦照例於遼陽城六倉、關領糧米、運送東州、靉陽、清河、鹼場、馬根單五堡、各備用 ○正德四年議準、宣府坐派山東、河南、北直隸司府州縣、秋糧。
照舊徵本色。
赴部倒文、徑赴本邊上納。
年例銀兩、照舊解送彼處、召商糴買 ○嘉靖二年奏準、紫荊關中千戶所屯糧黑豆。
原派保定府倉上納者、自二年為始。
照數改撥易州新城倉上納 ○五年、令四川鎮雄府、額運烏撒倉糧。
每年準除三百八十石、作官吏俸糧。
其餘盡數支與守禦官軍。
如有不敷、就於土官租布內補支 ○七年奏準、將山西原掣回民糧一十六萬五千三百五十五石。
起運宣府。
河東運司、鹽價銀八萬九千三百五十兩。
照舊仍解山西 ○十六年議準、慶陽府所屬州縣糧草。
仍派寧夏。
其西安、鳳翔府、所屬州縣糧草。
仍派榆林。
各照舊徵納寧夏倉場。
每遇慶陽車戶納糧完日、給與印信小票、赴池掣鹽。
無票者、不得濫給 ○三十一年、令薊鎮加添班軍糧米五萬六千一百八十八石。
於原額通太等倉撥運。
其搭蓋班軍營房銀兩。
行太倉、並兵工二部動支 ○三十三年議準、隆慶等衛所、主客官軍月糧。
於三十四年原派密雲鎮主兵糧內、改六萬石、給運昌平鎮。
內一萬石準作主兵。
二萬石準作客兵。
隨宜支用、其車馱搬運。
自張家灣、至奠靖所。
查照密雲、每十裡、給銀一分二釐。
就於隨糧輕齎、及主兵銀兩內動支 ○三十七年、令長陵等八衛軍士、於鞏華城、另建倉廒。
歲撥漕糧給散 凡解運折色。
正統七年、令直隸蘇州等府、起運南京糧折銀五萬兩。
運赴陜西布政司、轉運甘肅等處、糴糧給軍 ○九年、令山東等布政司、直隸大名等府、稅糧折布、俱運赴永平山海。
江西等布政司、直隸蘇常等府州、稅糧折銀、運山海遼東、糴買糧料 ○成化十一年、令大同、宣府、遞年坐到山西、河南、山東、北直隸糧料。
除山西每石徵銀八錢外。
其河南等處、自今年為始。
每糧一石、徵銀八錢五分 ○嘉靖元年議準、薊州官軍月糧久缺。
將順天府原派薊州庫、後改京倉草束折銀、除已納外。
其餘續到者、自本年為始。
俱發薊州補放。
仍派存留數內、每束折銀二分五釐。
解薊州庫納 ○八年題準、西安府等應解甘肅錢糧。
免其民運。
每糧一石、徵腳價一錢。
連糧折銀布、交收府庫。
候收銀至二萬兩。
布至二千疋。
分守道委官一員、於前腳價銀內、官給銀二十兩。
令沿途遞運所起車、軍衛有司撥軍快防護。
運至蘭州管糧官處查驗。
仍照舊例、每銀二千兩。
布一百六十疋。
運至甘州廣盈庫者、各腳銀三兩八錢。
運至涼州廣儲倉者、一兩二錢。
亦於前腳價銀內支給。
係西寧等六衛所倉分者、解赴西寧道參議處、係山丹九衛所倉分者、解赴甘肅管糧僉事處、各交收內支剩腳價銀兩、每一次以十分為率、將七分作正支銷。
每遇民運銀兩、糴買本色。
穵運接濟。
該運腳價、亦在數內支取。
三分修理倉廒。
悉聽巡撫稽考 ○九年題準、河南、直隸直、大、順等府、原派納真定、定州二庫絹、每疋折徵銀七錢。
闊白綿布、每疋銀三錢 ○十一年題準、陜西布政司、如遇起運三邊錢糧。
照依舊例、夏稅每石徵銀九錢。
秋糧每石徵銀一兩。
依期起解 ○十二年題準、山東、河南、歲派保定府廣盈倉本色米麥。
每石徵銀八錢解保定府、自行召買 ○十三年題準、四川重敘二府原派貴州永寧倉糧米。
每石折銀三錢五分。
解貴州布政司庫交收。
給與畢節烏撒等衛官軍 ○十六年題準、今後直隸、山東、山西、河南等處、原派納萬全都司、宣府等二十一衛所、並萬億庫、隆慶衛倉、涿州庫、德州常盈庫、折銀布疋。
每疋折銀三錢。
解部、轉送該庫收貯 ○二十三年題準、陜西起運甘肅本色糧布。
每疋折徵銀二錢伍分。
同該徵糧價、解蘭州管糧郎中處驗收 ○三十三年議準、大同鎮民運。
係山西平陽府等處、稍遠地方。
準納折色。
量地遠近、派增腳價。
或四錢、三錢。
其附近二三百裡、並汾、潞、遼、沁、俱納本色。
中間果係山路艱阻、亦照前議。
將徵完銀兩、齎赴鴈門、或關南等地方、買辦本色、赴鎮交收。
其寧武民運。
在河南、山東、北直隸者、路多平易。
酌量多派本色。
其甚遠者、皆令折徵。
照前派增腳價 ○三十七年、令鎮邊、橫嶺、長峪、三城邊軍。
比古北石塘事例、於下半年折色內扣給 ○隆慶四年、令陜西、西漳二縣、將額解花馬池鹽引銀、每年二千餘兩、改貯蘭州、專備客餉 ○萬曆元年、令陜西河州、起運西寧倉、秋糧銀、一千一百四十一兩二錢四分。
固原州倉夏稅糧銀、一百六十二兩九錢二分五釐四毫九忽。
廣積庫、夏稅銀、一百五兩。
俱存留河州倉、補給參將營軍士月糧支用。
將鎮原縣、起運一條城堡倉、秋糧一千六百兩。
內撥一千四百九兩一錢六分五釐四毫九忽、以補西寧、固原、廣積、各倉庫前項之數。
餘銀一百九十兩八錢三分四釐五毫九絲一忽。
仍作一條城堡倉徵解蘭州廣積倉上納。
仍各註實徵冊內、以為常額。
永為遵守 ○九年題準、添設密雲站軍一千名、該月糧銀五千九百八十兩。
除各軍原有月糧布花等銀、二千三百五十一兩二錢、照舊湊支外。
尚少銀三千六百二十八兩八錢。
每年於保定府存留支剩稅糧銀內、照數解部。
轉發易州鎮補給 ○十年題準、保定騎營新買完馬一千五百匹。
每年除在永平六箇月外。
春冬回至保鎮、該添草料銀四千一百三十七兩七錢五分。
自本年為始、於保定府存留支剩銀內、照數動支、徑解易州鎮交收。
如在永鎮多支一日、在易鎮扣支一日。
不許彼此重支 凡京運年例。
永樂十七年、以口外糧料數少、令於京倉支撥、選取營造次撥旗軍儹運。
其擺堡運糧、及坐堡管堡官、除軍職外。
仍於吏部聽選方面府州縣官內、選取一百員差用。
以文職大臣、把總管運 ○十九年、以宣府等處缺糧。
令法司囚人、運糧贖罪。
雜犯死罪十石。
流罪八石。
徒罪六石。
杖罪四石。
笞罪二石 ○宣德六年、令五軍操備、並彭城、永清、左右三衛旗軍擺堡、儹運糧料一十萬石。
赴獨石等處。
差武職一員、把總提督 ○正統十二年、令每歲運銀十萬兩、於遼東糴買糧料 ○又令每歲運銀十五萬兩、於宣府糴買糧料 ○景泰三年、令五軍等營、撥軍七萬、運糧七萬石於懷來。
每人給腳銀三錢 ○嘉靖四十五年、令宣、大、山西、除民屯鹽引外。
每年主兵、發銀一十二萬兩。
客兵、十一二萬五千兩。
薊州鎮主兵、馬太二路、共銀五萬六千三十八兩。
永平鎮、燕石二路、共銀四萬八千六百七十二兩。
密雲鎮主兵、共銀三萬三千九百二十四兩。
昌平鎮、銀一萬兩 ○又令各鎮、除民屯鹽引外。
每年延綏主兵、發舊例銀一十九萬五千七十九兩九錢八分。
新增料銀二萬二千一百八十五兩二錢三分。
客兵、八萬兩。
寧夏主兵、二萬五千兩。
客兵、二萬兩。
甘肅主兵、二萬二千九百二十二兩八錢一分。
固原主兵銀、五萬兩。
以後各視此為準 ○隆慶元年議準、昌平鎮主客兵、該銀一萬兩。
永安鞏華四營軍士、防秋三箇月。
月糧銀、該一萬六千二百兩、增入會計之數 ○三年、令四川撫按贓罰、並稅契、開納事例。
黎雅茶稅、鹽課、魚課等銀、通共一十萬四百三十五兩二錢零。
應該起解太倉。
改解陜西延、寧、甘、固、四鎮。
將太倉遞年應發年例銀兩、照數扣留 ○又令陜西撫按巡茶衙門、每年贓罰。
與布政司開納事例銀兩。
俱聽存留、轉解延綏鎮、準作本部應發年例 ○六年議準、行陜西各撫按、將本年二限應解贓罰銀兩、查係甘肅巡按者、解蘭州。
山西撫按者、解三關。
宣大遼東巡按者、各解本鎮。
河東巡鹽者、在陜西解延綏。
在山西解三關各管糧衙門交收。
以抵各鎮下年應發年例之數。
通候年終、具數報部、扣算年例 ○萬曆五年題準、貴州撫按贓罰銀兩。
存留本處軍門。
抵作新添標兵軍餉之用 凡糴買召納。
弘治十三年題準、凡各邊召商上納糧草。
若內外勢要官豪家人、開立詭名、占窩轉賣取利者、俱問發邊衛充軍。
幹礙勢豪、參究治罪 ○十七年議準、黑谷關曹家寨有警、關糧不便。
就彼召買米豆、收貯本營、見空官屋。
委千百戶一員掌管。
遇警支用。
若過三年、支未盡數。
放與本營、及附近軍馬。
另行照數改撥。
每三年一次、以陳易新 ○正德六年議定、陜西起運各邊糧草。
照依時價、解銀糴買上納。
每州縣各委佐貳官、或首領一員、管押。
每府佐貳官一員、總理 ○嘉靖十五年題準、各邊年例鹽銀。
每年正月以裏、查照常數、奏差官解送該鎮交割。
乘時召買本色糧料。
分發緊要城堡倉分收貯。
永為定規 ○隆慶六年、令各鎮管糧郎中等官、以後撥送赴邊援例員役、投劄到日、各照彼中時估、責令自行買納米豆。
如該鎮米多豆少、亦準令查照時估、買豆上納。
查果倉口窵遠、轉運艱難。
即於時估中酌量計算、以資腳費。
完日、即出實收付繳。
務查緊要缺糧倉口、管糧官親自定撥 凡收掌支放。
弘治十五年、令各邊除庫藏銀除有添註註銷事例外。
各該巡撫衙門、及有自行處置鹽利、冠帶、贓罰、紙米等項銀兩、就委各該守巡官、管理出納。
附寫卷簿、用印鈐蓋。
隻許軍門賞功、修城器械等用。
不許別項花費。
三年一次、差科道官查盤 ○正德九年議準、腹裏錢糧到邊。
預行守土領軍官員開報。
多則五日一次。
少則十日一次。
量撥軍馬護送。
違者、參究治罪。
錢糧既收、弔取通關填給。
未全完者、陸續給與印信實收。
或倉鈔執照 ○嘉靖六年詔、德州常盈倉、收納山東、河南二布政司、解到花絨。
每年給散真定等一十八衛官軍。
戶部會派之時。
查照每衛該領布花數目、就令各大戶運赴各該衛分、附近州縣、上納。
以便給散 ○十五年、令薊州管糧郎中、將原派永平府大潤庫錢糧歸併薊州庫收受 ○二十年題準、山東運司、平廣等州縣、每年該運邊鎮錢糧。
以後年分、俱要解部轉發該鎮交納 ○又題準、各處撫按官、並管倉主事。
今後所管倉場。
如有糧料草束、積貯年久、不堪支用者、即便酌量地方事勢緩急。
量將附近軍士、每月每名、帶支本色米一二鬥。
草一二束。
存留新收本色、以備支用 ○二十七年議準、山西鎮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