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十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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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身者、起送吏部聽選。

    其餘俱給引照回原籍省祭。

    三等冠帶閒住、每年類奏 驗封清吏司 凡南京文職散官。

    每年正月以裏通行各衙門、取勘歷任親供、應請初授陞授加授散官、類咨吏部、具奏給授凡民瘼事。

    每年正月、九月、十一月、三次通類勘合、行十三布政司、并南北直隸府州、如有蝗蟲生發、即行撲滅、毋貽民患 凡本部編置各布政司、直隸府州、勘合紙張底簿、書填盡日、復行編置 凡南京各衙門辦事吏典。

    弘治十年奏準、大小二石、辦事半年、大小一石并州所吏、辦事一年、方許實撥京考。

    若缺多、照例以次陞參 凡在京各衙門辦事已滿吏、聽撥當該、願告南京者。

    吏部咨到、本部收附撥簿、與南京各衙門應撥當該吏、相兼取用 凡南京各衙門老疾吏典。

    行應天府撥醫看驗。

    并告貧難者。

    取同鄉人執結、給引放回為民 凡南京兵部、三年一次差官清查軍冊。

    嘉靖十九年題準、南京吏部揀撥辦事吏十二名送用 稽勳清吏司 凡南京各衙門堂上官丁憂、本部咨送吏部關領內府勘合。

    其餘官員、就送南京吏科、關填勘合給與。

    若辦事官吏監生、俱送應天府、給引照回守制、按季開咨吏部、并南京都察院、轉行原籍官司查勘。

    嘉靖十一年題準、南京堂屬官、俱於南京關領勘合 凡倉官聞父母喪、盤糧交割明白、戶部咨送、方許關給勘合守制 凡當該辦事官吏攢典丁憂、告有通狀者。

    候各衙門起送前來、別無違礙、方許給引回籍守制 凡起復官吏監生到部。

    扣算聞喪服滿年月日比對相同、其在京丁憂者、查有類勘保結在卷、辦事官、監生、付文選司。

    吏、付驗封司。

    查無類勘保結者、仍付該司暫撥、行查。

    在外丁憂吏典、付考功司。

    若有洗改咨批緊關字羕者、送問 凡起復官吏批文、經由本布政司。

    係直隸府州縣者、經由本管上司。

    違者、參問 凡丁憂辦事官、過限年久到部者。

    羈候本司、行查。

    果無別項事故、方許補辦 凡兩考役滿、接喪丁憂服滿、遷延三年之上、不行起復者、發為民其未及三年者、果有事故實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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