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典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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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皆有賞賜之類】 一、事有各司掌行與舊不同者、今仍據諸司職掌書、而注曰今歸某司。

    【如文選司吏條下舊隸本司掌行今歸驗封司之類】於本司、則增立條目、而注曰今歸本司【如驗封司吏條下舊隸文選司掌行今歸本司之類】 一、戶口賦稅等項數目則例、諸司職掌所載、後有增減不同者、各書於原數之後一、儀注依諸司職掌例、各具於本事之下。

    惟先定者備書。

    間有損益、止書所損益者於後。

    【如朝賀條下洪武三年奏更之類】其同少而異多者、則別書之 一、郊社等項圖式、諸司職掌所載、皆存其舊。

    有未備者、則補之。

    【如在京大祀殿之類】若冠服花樣等項、散見於律例榜冊者、皆具列、以示一代之制【如文武品官冠服之類】 一、在外衙門、布政使司及府州縣、列於戶部圖志條下。

    按察司統於都察院、故列於本院刷卷條下。

    寺監及倉場驛遞巡檢河泊等衙門名目、各以類附列。

    【如行太僕寺苑馬寺附兵部馬政條下倉場見戶部倉科條下之類】其名目皆同者。

    不復備列【如儒學陰陽醫學之類】 一、土官衙門屬吏部者、列於府州縣之次。

    屬兵部者、列於衛所之次 一、詔敕誥旨等文、不能悉載、止書其事。

    惟制辭冠辭緻詞樂章等項、常行而舊所未載者、依諸司職掌例書之 一、凡各衙門職掌事重、及新增者、於綱目之下、略敘大意、以見始末 一、會典文字、王於行事、務從質實。

    凡有司行移字樣、悉因其舊。

    其籍冊紀述曾經潤飾者、亦用本色字樣易之、以便遵行 一、會典成於弘治十五年。

    凡事例年月制度數目等項、皆以本年為止。

    今奉 旨重校、並不增入續纂凡例 嘉靖間續纂凡例 一、會典續纂、欽奉敕諭、體例一遵舊典。

    但正其差訛。

    補其脫漏。

    及將弘治十六年以後事例、隨類附入一、舊所立事目、有宜分而合者、【如審決恤刑之類】有宜合而分者、【如河渠閘壩之類】有類次未當者、【如以殿試次有司科舉之類】有增立未盡者、【如慶成儀文臣總督之類】所載之事有未詳者、【如漕運鹽法之類】有詳而失實者、【如東官朝儀之類】俱查補改正。

    其舊有目、而今無其事者、削其目、而附。

    見於別目之下。

    【如奉慈殿附奉先殿之類】若文義訛漏、而載籍案卷無可考者、姑從舊文 一、舊分類總注、有前後互異者、【如曰右某事、曰已上某事】通為小目、移置各事例之前、以一體例 一、郊廟等項禮儀、凡奉今上增定者、以新儀立目。

    更定者、各載於舊儀之次 一、壇廟冠服儀仗等項制度、凡奉欽定而舊所未有者、各畫為圖、隨類附入一、今上禦製冊告等文、依舊載 制詞例備錄一、官制、殿閣大學士、舊載國子監之後、今以其與師傅、同為大臣兼官、不隸衙門、移列師傅之次 一、南京各衙門事例、有混載於北者、悉更正之 重修題本少師兼太子太師吏部尚書中極殿大學士臣張居正等謹題。

    為重修大明會典事。

    準禮部手本該禮科給事中林景暘等題為泰道方亨。

     國家閒暇。

    懇乞聖明及時修輯 成憲、以垂永圖、以光繼述大孝事。

    要將弘治十五年以後事例、命官編輯、增入會典等因。

    該本部覆稱大明會典一書、即唐宋六典會要之遺意。

    以昭一代之章程、垂萬年之成憲、至精且當。

    顧其為書、成於弘治之末年。

    至今代更四聖。

    歲踰六紀。

    典章法度、不無損益異同。

    其條貫散見於簡冊卷牘之間、凡百有司、艱於考據。

    諸所援附、鮮有定畫。

    以緻論議煩滋。

    法令數易。

    吏不知所守。

    民不知所從。

    甚非所以定國是而一人心也。

    嘉靖年間、世宗皇帝嘗命儒臣續修會典、自弘治十五年、至嘉靖二十八年而止。

    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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