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齊書卷三十二 列傳第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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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置汶陽郡。

    」太平寰宇記卷一四七雲:「晉安帝立高安縣,屬汶陽郡。

    」「要」乃「安」的形訛,今據改。

     〔三〕 法和執白羽麾風 北史卷八九陸法和傳「羽」下有「扇」字,疑此傳脫去。

     〔四〕 檀越宜即遂取 北史卷八九「遂」作「逐」。

    按「即」「遂」重複,疑當作「逐」。

     〔五〕 文宣以法和為大都督十州諸軍事太尉公西南道大行臺大都督五州諸軍事荊州刺史安湘郡公宋蒞為郢州刺史 諸本及北史卷八九無「道大行臺」四字。

    按無此四字,則「西南大都督」當連讀。

    但這個「大都督」是宋蒞的官,不能混淆。

    二人授官,見本書卷四文宣紀天保六年二月,今據補。

    宋蒞,文宣紀和卷二0慕容儼傳作「宋茞」,未知孰是。

     〔六〕 今者賜棄別更他淫 按這是越姥呈告官府的話,故下雲「有司考驗並實」。

    上面敘事,與此語聯不起來,當有脫文。

     〔七〕 父顯嗣梁湘東王國常侍琳本兵家 南史卷六四王琳傳無「父顯嗣」至「琳」十一字。

    按此十一字非補此傳者所能妄增,當是北齊書原文偶得保存於補傳所據的某種史鈔中。

    今舉此一例,說明此傳並非直抄南史,以下溢出南史的字句,不再出校記。

     〔八〕 納啟申琳罪 南史卷六四「琳」下有「無」字,疑當有此字。

     〔九〕 永為奴婢 南史卷六四、冊府卷四一二「永」作「求」,疑是。

    又這裏文氣不啣接,當有脫字。

     〔一0〕陳武帝遣將侯安都周文育等誅琳仍受梁禪 諸本「仍」作「乃」,於文義不洽,今據南史卷六四、冊府卷三五四改。

     〔一一〕及陳霸先即位 南史卷六四「陳霸先即位」作「陳文帝立」。

    按王琳這次進攻在陳永定三年(五五九)十一月,陳文帝蒨已即位,陳書卷三文帝紀有明文。

    作「陳霸先」顯誤。

    當是補此傳者妄改。

     〔一二〕陳遣司空侯安都等拒之 南史卷六四「遣」下有「太尉侯瑱」四字。

    按這次戰事,陳軍主將是侯瑱,陳書卷九侯瑱傳說:「以瑱為都督,侯安都等並隸焉。

    」此傳不應舉安都而遺瑱。

    觀下文兩稱「侯瑱等」,這裏當是脫去「太尉侯瑱」四字。

     〔一三〕行臺左丞盧潛率兵應赴 諸本「左」作「右」,南史卷六四作「左」。

    按本書卷二四盧潛傳也作「左丞」,「右」字訛,今據改。

     〔一四〕又增兵秩 三朝本「秩」作「杖」,他本作「仗」,南史卷六四、冊府卷三七二作「秩」。

    按這裏講的是升官加祿的事。

    「兵」指供本官役使的「事力」,「秩」指「祿秩」。

    隋書卷二七百官志中稱北齊制度各級官僚「各給事力」,「給事力」也作「給兵」。

    本書卷一七斛律金傳說他家「常使三百兵」,卷三九祖珽傳說「給兵七十人」,即指給事力。

    給祿之制,同一品級又分為「秩」,如「官一品祿歲八百匹,二百匹為一秩」。

    知「杖」「仗」是「秩」字形近而訛,今據南史改。

     〔一五〕沂川舊族 諸本「川」作「州」,南史卷六四作「川」,冊府卷八0四作「水」。

    按隋書卷三一地理志琅邪郡條雲:「舊置北徐州,後周改曰沂州」,太平寰宇記卷二三沂州條雲:「周武帝宣政元年,改北徐州為沂州。

    」周滅齊前,不得有沂州之稱。

    今據南史改。

     〔一六〕頭行萬裡 諸本「萬」作「千」,南史卷六四、文苑英華卷六九三朱瑒與徐陵請王琳首書作「萬」。

    按「頭顱方行萬裡」,見三國魏志卷六袁紹傳末注引典略。

    「千」字誤,今據改。

     〔一七〕原野暴骸會彼人臣之節 英華卷六九三「骸」作「體」,「會」作「全」。

    按「骸」「體」兩通。

    「會」字疑當作「全」。

     〔一八〕願歸彼境 英華卷六九三「歸」下有「元」字。

    按此書本意就在求歸王琳的頭,當有「元」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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