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七·試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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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慮之,又為人謀之,取之必可予,予之必可受。

    若己為君子,而使人為小人,是亦去小人無幾耳。

     東漢劉恺讓其弟封而诏聽之。

    丁鴻亦以陽狂讓其弟,而其友人鮑駿責之以義,鴻乃就封。

    其始,自以為義而行之,其終也,知其不義而複之。

    以其能複之,知其始之所行非詐也,此範氏之所以賢鴻而下恺也。

    其論稱太伯、伯夷未始有其讓也。

    故太伯稱至德,伯夷稱賢人。

    及後世徇其名而昧其緻,于是詭激之行興矣。

    若劉恺之徒讓其弟,使其弟非服,而己受其名,不已過乎?丁鴻之心,主于忠愛,何其終悟而從義也。

    範氏之所賢者,固已得之矣,而其未盡者,請得畢其說。

     夫先王之制,立長所以明宗,明宗所以防亂,非有意私其長而沮其少也。

    天子與諸侯皆有太祖,其有天下、有一國,皆受之太祖,而非己之所得專有也。

    天子不敢以其太祖之天下與人,諸侯不敢以其太祖之國與人,天下之通義也。

    夫劉恺、丁鴻之國,不知二子所自緻耶,将亦受之其先祖耶?受之其先祖,而傳之于所不當立之人,雖其弟之親,與塗人均耳。

    夫吳太伯、伯夷,非所以為法也,太伯将以成周之王業,而伯夷将以訓天下之讓,而為是詭時特異之行,皆非所以為法也。

    今劉恺舉國而讓其弟,非獨使弟受非服之為過也,将以壞先王防亂之法,輕其先祖之國,而獨為是非常之行,考之以禮,繩之以法,而恺之罪大矣。

     然漢世士大夫多以此為名者,安、順、桓、靈之世,士皆反道矯情,以盜一時之名。

    蓋其弊始于西漢之世。

    韋玄成以侯讓其兄,而為世主所賢,天下高之,故漸以成俗。

    履常而蹈易者,世以為無能而擯之。

    則丁鴻之複于中道,尤可以深嘉而屢歎也。

    謹論。

     【禮以養人為本論】 論曰:三代之衰,至于今且數千歲,豪傑有意之主,博學多識之臣,不可以勝數矣,然而禮廢樂墜,則相與咨嗟發憤而卒于無成者,何也?是非其才之不逮,學之不至,過于論之太詳,畏之太甚也?夫禮之初,緣諸人情,因其所安者,而為之節文,凡人情之所安而有節者,舉皆禮也,則是禮未始有定論也。

    然而不可以出于人情之所不安,則亦未始無定論也。

    執其無定以為定論,則塗之人皆可以為禮。

     今儒者之論則不然,以為禮者,聖人之所獨尊,而天下之事最難成者也。

    牽于繁文,而拘于小說,有毫毛之差,則終身以為不可。

    論明堂者,惑于《考工》、《月令》之說;議郊廟者,泥于鄭氏、王肅之學。

    紛紛交錯者,累歲而不決。

    或因而遂罷,未嘗有一人果斷而決行之。

    此皆論之太詳而畏之太甚之過也。

     夫禮之大意,存乎明天下之分,嚴君臣、笃父子、形孝悌而顯仁義也。

    今不幸去聖人遠,有如毫毛不合于三代之法,固未害其為明天下之分也,所以嚴君臣、笃父子、形孝悌而顯仁義者猶在也。

    今使禮廢而不修,則君臣不嚴,父子不笃,孝悌不形,義不顯,反不足重乎? 昔者西漢之書,始于仲舒,而至于劉向,悼禮樂之不興,故其言曰:“禮以養人為本。

    如有過差,是過而養人也。

    刑罰之過,或至殺傷。

    今吏議法,筆則筆,削則削,而至禮則不敢。

    是敢于殺人,而不敢于養人也。

    ”而範晔以為“樂非夔、襄而新音代作,律謝臯、蘇而制令亟易”。

    而至于禮,獨何難欤? 夫法者,末也。

    又加以慘毒繁難,而天下常以為急。

    禮者,本也。

    又加以和平簡易,而天下常以為緩。

    如此而不治,則又從而尤之曰,是法未至也,則因而急之。

    甚矣,人之惑也。

    平居治氣養生,宣故而納新,其行之甚易,其過也無大患,然皆難之而不為。

    悍藥毒石,以搏去其疾,則皆為之。

    此天下之公患也。

    嗚呼,王者得斯說而通之,禮樂之興,庶乎有日矣。

    謹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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