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八·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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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伯克段于鄢(隐元年)】 《春秋》之所深譏、聖人之所哀傷而不忍言者三;晉趙鞅帥師納衛世子蒯聩于戚,齊國夏、衛石曼姑帥師圍戚,而父子之恩絕;公與夫人姜氏遂如齊,而夫婦之道喪;鄭伯克段于鄢,而兄弟之義亡。

    此三者,天下之大戚也。

    夫子傷之,而思其所以至此之由,故其言尤為深且遠也。

     且夫蒯聩之得罪于靈公,逐之可也,逐之而立其子,是召亂之道也。

    使辄上之不得從王之言,下之不得從父之令者,靈公也。

    故書曰:“晉趙鞅帥師納衛世子蒯聩于戚。

    ”蒯聩之不去世子者,是靈公不得乎逐之之道。

    靈公何以不得乎逐之之道?逐之而立其子也。

    魯桓公千乘之君,而陷于一婦人之手,夫子以為文姜之不足譏,而傷乎桓公制之不以漸也,故書曰:“公與夫人姜氏遂如齊”,言其禍自公作也。

    段之禍生于愛。

    鄭莊公之愛其弟也,足以殺之耳。

    孟子曰:“舜封象于有庳,使之源源而來,不及以政。

    ”孰知夫舜之受其弟之深,而鄭莊公賊之也。

    當太叔之據京城,取廪延以為己邑,雖舜複生,不能全兄弟之好,故書曰“鄭伯克段于鄢”,而不曰“鄭伯殺其弟段”。

    以為當斯時,雖聖人亦殺之而已矣。

    夫婦、父子、兄弟之親,天下之至情也,而相殘之禍至如此,夫豈一日之故哉! 《穀梁》曰:“克,能也,能殺也。

    不言殺,見段之有徒衆也。

    段不稱弟,不稱公子,賤段而甚鄭伯也。

    于鄢,遠也。

    猶曰取之其母之懷中而殺之雲爾。

    甚之也。

    然則為鄭伯宜奈何,緩追逸賊,親親之道也。

    ”嗚呼!以兄弟之親,至交兵而戰,固親親之道絕已久矣。

    雖緩追逸賊,而其存者幾何,故曰于斯時也,雖聖人亦殺之而已矣。

    然而聖人固不使至此也。

    《公羊傳》曰:“母欲立之,己殺之,如勿與而已矣。

    ”而又區區于當國内外之言,是何思之不遠也。

    《左氏》以為段不弟,故不稱弟,如二君故曰克,稱鄭伯譏失教,求聖人之意,若《左氏》可以有取焉。

     【論用郊(成十七年)】 先儒之論,或曰魯郊僭也,《春秋》譏焉,非也。

    魯郊僭也,而《春秋》之所譏者,當其罪也。

    賜魯以天子之禮樂者,成王也。

    受天子之禮樂者,伯禽也。

    《春秋》之譏魯也,上則譏成王,次則譏伯禽。

    成王、伯禽不見于《春秋》,而夫子無所緻其譏也。

    無所緻其譏而不譏焉,《春秋》之所以求信天下也。

    夫以魯而僭天子之郊,其罪惡如此之著也。

    夫子以為無所緻其譏而不譏焉,則其譏之者,固天下之所用而信之也。

     郊之書于《春秋》者,其類有三。

    書蔔郊不從乃免牲者,譏蔔常祀而不譏郊也。

    鼷鼠食郊牛角,郊牛之口傷改蔔牛者,譏養牲之不謹而不譏郊也。

    書四月、五月、九月郊者,譏郊之不時而不譏郊也。

    非蔔常祀、非養牲之不謹、非郊之不時則不書,不書則不譏也。

    禘于太廟者,為緻夫人而書也。

    有事于太廟者,為仲遂卒而書也。

    《春秋》之書郊者,猶此而已。

    故曰不譏郊也。

     郊祀者,先王之大典,而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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