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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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韓魏公論場務書】 轼再拜獻書昭文相公執事。

    轼得從宦于西,嘗以為當今制置西事,其大者未便,非痛整齊之,其勢不足以久安,未可以随欹而拄、随壞而補也。

    然而其事宏闊浩汗,非可以倉卒輕言者。

    今之所論,特欲救一時之急,解朝夕之患耳。

     往者寶元以前,秦人之富強可知也。

    中戶不可以畝計,而計以頃。

    上戶不可以頃計,而計以賦。

    耕于野者,不願為公侯。

    藏于民家者,多于府庫也。

    然而一經元昊之變,水災火燎,十不存三四。

    今之所謂富民者,向之仆隸也。

    今之所謂蓄聚者,向之殘棄也。

    然而不知昊賊之遺種,其将永世而臣伏耶?其亦有時而不臣也?以向之民力堅完百倍而不能支,以今之傷殘之馀而能辦者,轼所不識也。

    夫平安無事之時,不務多方優裕其民,使其氣力渾厚,足以勝任縣官權時一切之政,而欲一旦納之于患難,轼恐外憂未去而内憂乘之也。

    鳳翔、京兆,此兩郡者,陝西之囊橐。

    今使有變,則緣邊被兵之郡,知戰守而已。

    戰而無食則北,守而無财則散。

    使戰不北,守不散,其權固在此兩郡也。

     轼官于鳳翔,見民之所最畏者,莫若衙前之役。

    自其家之甕盎釜甑以上計之,長役及十千,鄉戶及二十千,皆占役一分。

    所謂一分者,名為糜錢,十千可辦,而其實皆十五六千,至二十千,而多者至不可勝計也。

    科役之法,雖始于上戶,然至于不足,則遞取其次,最下至于家赀及二百千者,于法皆可科。

    自近歲以來,凡所科者,鮮有能大過二百千者也。

    夫為王民,自甕盎釜甑以上計之而不能滿二百千,則何以為民。

    今也,及二百千則不免焉,民之窮困亦可知矣。

    然而縣官之事,歲以二千四百分為計,所謂優輕而可以償其勞者,不能六百分,而捕獲強惡者願入焉,擿發贓弊者願入焉,是二千四百分者,衙前之所獨任,而六百分者,未能純被于衙前也。

    民之窮困,又可知矣。

     今之最便,惟重難日損,優輕日增,則民尚可以生,此轼之所為區區議以官榷與民也。

    其詳固已具于府之所錄以聞者。

    從轼之說,而盡以予民,失錢之以貫計者,轼嘗粗較之,歲不過二萬。

    失之于酒課,而償之于稅缗,是二萬者,未得為全失也。

    就使為全失二萬,均多補少,要以共足,此一轉運使之所辦也。

    如使民日益困窮而無告,異日無以待倉卒意外之患,則雖複歲得千萬,無益于敗,此賢将帥之所畏也。

     轼以為陛下新禦宇内,方求所以為千萬年之計者,必不肯以一轉運使之所能辦,而易賢将帥之所畏。

    況于相公,才略冠世,不牽于俗人之論。

    乃者變易茶法,至今以為不便者,十人而九,相公尚不顧,行之益堅。

    今此事至小,一言可決。

    去歲赦書使官自買木,關中之民,始知有生意。

    向非相公果斷而力行,必且下三司。

    三司固不許,幸而許,必且下本路。

    本路下諸郡,或以為可,或以為不可,然後監司類聚其說而參酌之。

    比複于朝廷,固已期歲矣。

    其行不行,又未可知也。

    如此,而民何望乎? 方今山陵事起,日費千金,轼乃于此時議以官榷與民,其為迂闊取笑可知矣。

    然竊以為古人之所以大過人者,惟能于擾攘急迫之中,行寬大閑暇久長之政,此天下所以不測而大服也。

    朝廷自數十年以來,取之無術,用之無度,是以民日困,官日貧。

    一旦有大故,則政出一切,不複有所擇。

    此從來不革之過,今日之所宜深懲而永慮也。

    山陵之功,不過歲終。

    一切之政,當訖事而罷。

    明年之春,則陛下逾年即位改元之歲,必将首行王道以風天下。

    及今使郡吏議之,減定其數,當複以聞,則言之今其時矣。

    伏惟相公留意。

    千萬幸甚。

     【上文侍中論榷鹽書】 留守侍中執事。

    當今天下勳德俱高,為主上所倚信,華實兼隆,為士民所責望,受恩三世,宜與社稷同憂,皆無如明公者。

    今雖在外,事有關于安危,而非職之所憂者,猶當盡力争之,而況其事關本職而憂及生民者乎?竊意明公必已言之而人不知,若猶未也,則願效其愚。

     頃者三司使章惇建言:“乞榷河北、京東鹽。

    ”朝廷遣使按視,召周革入觐,已有成議矣。

    惇之言曰:“河北與陝西皆為邊防,而河北獨不榷鹽,此祖宗一時之誤恩也。

    ”轼以為陝西之鹽,與京東、河北不同。

    解池廣袤不過數十裡,既不可捐以予民,而官亦易以籠取。

    青鹽至自虜中,有可禁止之道,然猶法存而實不行。

    城門之外,公食青鹽。

    今東北循海皆鹽也,其欲籠而取之,正與淮南、兩浙無異。

    轼在馀杭時,見兩浙之民以犯鹽得罪者,一歲至萬七千人而莫能止。

    奸民以兵仗護送,吏士不敢近者,常以數百人為輩,特不為他盜,故上下通知,而不以聞耳。

    東北之人,悍于淮、浙遠甚,平居椎剽之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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