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42 列傳第2 劉穆之、王弘
關燈
小
中
大
而總錄百揆,兼牧畿甸,功實盛大,莫之與俦。
天道福謙,宜存挹損。
骠騎彭城王道德昭備,上之懿弟,宗本歸源,所應推先,宜出據列蕃,齊光魯、衛。
明公高枕論道,燮理一陰一陽一,則天下和平,災害不作;福慶與大宋升降,享年與松、喬齊久,名垂萬代,豈不美欤!”弘本有退志,挾粲言,由是固自陳請,乃降為衛将軍、開府儀同三司。
六年,弘又上表曰:“臣聞異姓為後,宗周之明義;親不在外,有國之所先。
故魯長滕君,《春秋》所美,楚出棄疾,前史垂誡。
矧乃茂親明德,道光一時,述職侯甸,朝政弗及,而以庶族庸陋浮華之臣,超逾先典,居中贊契,豈所以憲章古式,緝熙治道?骠騎将軍臣義康,徽猷淵邈,明德彌劭,敷政江漢,化被荊南,搢紳屬情,想樂當務,周旦之寄,不謀同詞,分陝雖重,比此為輕。
臣實空暗,階恩逾越,俯積素餐,仰玷盛化,公私二三,無一而可。
昔孫叔未進,優孟見弓攵;展季在下,臧文贻譏。
況道隆地昵,義兼前禮。
臣于古人,無能為役,負乘竊位,萬物謂何,雖曰厚顔,胡甯以處。
斯亡之懼,實疚其心。
乞解州錄,以允民望。
伏願陛下遠存至公,近鑒丹款,俯順朝野,改授親賢。
豈惟下臣,獲免大戾,凡厥衆隸,孰不慶幸。
若天眷罔已,脫複遲回,請出臣表,逮聞外内,朝議輿誦,或有可擇。
”诏曰:“省表,遠拟隆周經國之體,近述《大易》卑牧之志,三複沖旨,良用怃然。
公體道淵虛,明識經遠,毗翼艱難,勳猷光茂,俾朕獲辰居垂拱,司契委成。
豈容高遜總錄,固辭神州,使成務有虧,以重朕之不德邪!深存禮國,所望夤亮。
骠騎親賢之寄,地均旦、奭,還入内輔,參贊機務,辄敬從所執。
”義康由是代弘為司徒,與之分錄。
弘又表曰:“近冒表聞,披陳愚管,實冀天鑒,體其至誠。
而奉被還诏,未蒙酬察,徒塵聖覽,仰延優旨,顧影慚惶,罔識攸厝。
臣忝荷要重,四載于今。
既違前史量力之誡,又微古人進賢之美,一屍一位固一寵一,日積官謗,旋觀周行,興愧已後。
況在親賢,朝野歸德,甫思引身,曷雲能補,惟塵大典,虧喪已多。
不悟天眷之隆,複垂恩獎,名一器弗改,蒙一寵一如舊,感遇自揆,茫若無涯。
臣義康既總錄百揆,毗贊盛化,忝廁下風,咨憑有所。
内朝細務,庶可免竭,神州任重,望實兼該,臣何人斯,寇竊不已。
為爾推遷,覆敗将及,就無人事之愆,必有一陰一陽一之患。
伏念惟憂,疢如疾首,不知何理,可以自安。
但成旨已決,渙汗難反,加臣懦劣,少無此志,進不能抗言陳辭,以死自固;退不能重繭置冰,鮮食為瘠。
祗畏天威,遂複俯仰。
至于攝督所部,料綜文案,曹局吏役,所須不多,其餘文武,皆為冗長。
相府初建,或有未充,請留職僚同事而已,自此以外,及諸資實,一送司徒。
臣受恩深重,休戚是預,義無虛飾,苟自貶損。
伏願聖察,特垂許順,不令誠訴,其見抑奪。
”上又诏曰:“衛軍表如此,司徒宜須事力,可順公雅懷,割二千人配府,資儲不煩事送。
” 弘博練治體,留心庶事,斟酌時宜,每存優允。
與八座丞郎疏曰:“同伍犯法,無士人不罪之科。
然每至诘谪,辄有請訴。
若垂恩宥,則法廢不可行;依事糾責,則物以為苦怨。
宜更為其制,使得憂苦之衷也。
又主守偷五匹,常偷四十匹,并加大辟,議者鹹以為重,宜進主守偷十匹、常偷五十匹死,四十匹降以補兵。
既得少寬民命,亦足以有懲也。
想各言所懷。
” 左丞江奧議:“士人犯盜贓不及棄市者,刑竟,自在贓污一婬一盜之目,清議終身,經赦不原。
當之者足以塞愆,聞之者足以鑒誡。
若複雷同群小,谪以兵役,愚謂為苦。
符伍雖比屋鄰居,至于士庶之際,實自天隔,舍藏之罪,無以相關。
奴客與符伍交接,有所藏蔽,可以得知,是以罪及奴客。
自是客身犯愆,非代郎主受罪也。
如其無奴,則不應坐。
”右丞孔默之議:“君子小人,既雜為符伍,不得不以相檢為義。
士庶雖殊,而理有聞察,譬百司居上,所以下不必躬親而後同坐。
是故犯違之日,理自相關。
今罪其養子、典計者,蓋義存戮仆。
如此,則無奴之室,豈得宴安!但既雲複士,宜令輸贖。
常盜四十匹,主守五匹,降死補兵,雖大存寬惠,以纾民命。
然官及二千石及失節士大夫,時有犯者,罪乃可戮,恐不可以補兵也。
謂此制可施小人,士人自還用舊律。
” 尚書王準之議:“昔為山一陰一令,士人在伍,謂之押符。
同伍有愆,得不及坐,士人有罪,符伍糾之。
此非士庶殊制,實使即刑當罪耳。
夫束修之胄,與小人隔絕,防檢無方,宜及不逞之士,事接群細,既同符伍,故使糾之。
于時行此,非唯一處。
左丞議奴客與鄰伍相關,可得檢察,符中有犯,使及刑坐。
即事而求,有乖實理。
有奴客者,類多使役,東西分散,住家者少。
其有停者,左右驅馳,動止所須,出門甚寡,典計者在家十無其一。
奴客坐伍,濫刑必衆,恐非立法當罪本旨。
右丞議士人犯偷,不及大辟者,宥補兵。
雖欲弘士,懼無以懲邪。
乘理則君子,違之則小人。
制嚴于上,猶冒犯之,以其宥科,犯者或衆。
使畏法革心,乃所以大宥也。
且士庶異制,意所不同。
” 殿中郎謝元議謂:“事必先正其本,然後其末可理。
本所以押士大夫于符伍,而所以檢小人邪?可使受檢于小人邪?士犯坐奴,是士庶天隔,則士無弘庶之由,以不知而押之于伍,則是受檢于小人也。
然則小人有罪,士人無事,仆隸何罪,而令坐之。
若以實相交關,貴其聞察,則意有未因。
何者?名實殊章,公私異令,奴不押符,是無名也。
民乏資财,是私賤也,以私賤無名之人,豫公家有實之任,公私混淆,名實非允。
由此而言,謂不宜坐。
還從其主,于事為宜。
無奴之士,不在此例。
若士人本檢小人,則小人有過,已應獲罪,而其奴則義歸戮仆,然則無奴之士,未合宴安,使之輸贖,于事非謬。
二科所附,惟制之本耳。
此自是辨章二本,欲使各從其分。
至于求之管見,宜附前科,區别士庶,于義為美。
盜制,按左丞議,士人既終不為兵革,幸可同寬宥之惠;不必依舊律,于議鹹允。
天道福謙,宜存挹損。
骠騎彭城王道德昭備,上之懿弟,宗本歸源,所應推先,宜出據列蕃,齊光魯、衛。
明公高枕論道,燮理一陰一陽一,則天下和平,災害不作;福慶與大宋升降,享年與松、喬齊久,名垂萬代,豈不美欤!”弘本有退志,挾粲言,由是固自陳請,乃降為衛将軍、開府儀同三司。
六年,弘又上表曰:“臣聞異姓為後,宗周之明義;親不在外,有國之所先。
故魯長滕君,《春秋》所美,楚出棄疾,前史垂誡。
矧乃茂親明德,道光一時,述職侯甸,朝政弗及,而以庶族庸陋浮華之臣,超逾先典,居中贊契,豈所以憲章古式,緝熙治道?骠騎将軍臣義康,徽猷淵邈,明德彌劭,敷政江漢,化被荊南,搢紳屬情,想樂當務,周旦之寄,不謀同詞,分陝雖重,比此為輕。
臣實空暗,階恩逾越,俯積素餐,仰玷盛化,公私二三,無一而可。
昔孫叔未進,優孟見弓攵;展季在下,臧文贻譏。
況道隆地昵,義兼前禮。
臣于古人,無能為役,負乘竊位,萬物謂何,雖曰厚顔,胡甯以處。
斯亡之懼,實疚其心。
乞解州錄,以允民望。
伏願陛下遠存至公,近鑒丹款,俯順朝野,改授親賢。
豈惟下臣,獲免大戾,凡厥衆隸,孰不慶幸。
若天眷罔已,脫複遲回,請出臣表,逮聞外内,朝議輿誦,或有可擇。
”诏曰:“省表,遠拟隆周經國之體,近述《大易》卑牧之志,三複沖旨,良用怃然。
公體道淵虛,明識經遠,毗翼艱難,勳猷光茂,俾朕獲辰居垂拱,司契委成。
豈容高遜總錄,固辭神州,使成務有虧,以重朕之不德邪!深存禮國,所望夤亮。
骠騎親賢之寄,地均旦、奭,還入内輔,參贊機務,辄敬從所執。
”義康由是代弘為司徒,與之分錄。
弘又表曰:“近冒表聞,披陳愚管,實冀天鑒,體其至誠。
而奉被還诏,未蒙酬察,徒塵聖覽,仰延優旨,顧影慚惶,罔識攸厝。
臣忝荷要重,四載于今。
既違前史量力之誡,又微古人進賢之美,一屍一位固一寵一,日積官謗,旋觀周行,興愧已後。
況在親賢,朝野歸德,甫思引身,曷雲能補,惟塵大典,虧喪已多。
不悟天眷之隆,複垂恩獎,名一器弗改,蒙一寵一如舊,感遇自揆,茫若無涯。
臣義康既總錄百揆,毗贊盛化,忝廁下風,咨憑有所。
内朝細務,庶可免竭,神州任重,望實兼該,臣何人斯,寇竊不已。
為爾推遷,覆敗将及,就無人事之愆,必有一陰一陽一之患。
伏念惟憂,疢如疾首,不知何理,可以自安。
但成旨已決,渙汗難反,加臣懦劣,少無此志,進不能抗言陳辭,以死自固;退不能重繭置冰,鮮食為瘠。
祗畏天威,遂複俯仰。
至于攝督所部,料綜文案,曹局吏役,所須不多,其餘文武,皆為冗長。
相府初建,或有未充,請留職僚同事而已,自此以外,及諸資實,一送司徒。
臣受恩深重,休戚是預,義無虛飾,苟自貶損。
伏願聖察,特垂許順,不令誠訴,其見抑奪。
”上又诏曰:“衛軍表如此,司徒宜須事力,可順公雅懷,割二千人配府,資儲不煩事送。
” 弘博練治體,留心庶事,斟酌時宜,每存優允。
與八座丞郎疏曰:“同伍犯法,無士人不罪之科。
然每至诘谪,辄有請訴。
若垂恩宥,則法廢不可行;依事糾責,則物以為苦怨。
宜更為其制,使得憂苦之衷也。
又主守偷五匹,常偷四十匹,并加大辟,議者鹹以為重,宜進主守偷十匹、常偷五十匹死,四十匹降以補兵。
既得少寬民命,亦足以有懲也。
想各言所懷。
” 左丞江奧議:“士人犯盜贓不及棄市者,刑竟,自在贓污一婬一盜之目,清議終身,經赦不原。
當之者足以塞愆,聞之者足以鑒誡。
若複雷同群小,谪以兵役,愚謂為苦。
符伍雖比屋鄰居,至于士庶之際,實自天隔,舍藏之罪,無以相關。
奴客與符伍交接,有所藏蔽,可以得知,是以罪及奴客。
自是客身犯愆,非代郎主受罪也。
如其無奴,則不應坐。
”右丞孔默之議:“君子小人,既雜為符伍,不得不以相檢為義。
士庶雖殊,而理有聞察,譬百司居上,所以下不必躬親而後同坐。
是故犯違之日,理自相關。
今罪其養子、典計者,蓋義存戮仆。
如此,則無奴之室,豈得宴安!但既雲複士,宜令輸贖。
常盜四十匹,主守五匹,降死補兵,雖大存寬惠,以纾民命。
然官及二千石及失節士大夫,時有犯者,罪乃可戮,恐不可以補兵也。
謂此制可施小人,士人自還用舊律。
” 尚書王準之議:“昔為山一陰一令,士人在伍,謂之押符。
同伍有愆,得不及坐,士人有罪,符伍糾之。
此非士庶殊制,實使即刑當罪耳。
夫束修之胄,與小人隔絕,防檢無方,宜及不逞之士,事接群細,既同符伍,故使糾之。
于時行此,非唯一處。
左丞議奴客與鄰伍相關,可得檢察,符中有犯,使及刑坐。
即事而求,有乖實理。
有奴客者,類多使役,東西分散,住家者少。
其有停者,左右驅馳,動止所須,出門甚寡,典計者在家十無其一。
奴客坐伍,濫刑必衆,恐非立法當罪本旨。
右丞議士人犯偷,不及大辟者,宥補兵。
雖欲弘士,懼無以懲邪。
乘理則君子,違之則小人。
制嚴于上,猶冒犯之,以其宥科,犯者或衆。
使畏法革心,乃所以大宥也。
且士庶異制,意所不同。
” 殿中郎謝元議謂:“事必先正其本,然後其末可理。
本所以押士大夫于符伍,而所以檢小人邪?可使受檢于小人邪?士犯坐奴,是士庶天隔,則士無弘庶之由,以不知而押之于伍,則是受檢于小人也。
然則小人有罪,士人無事,仆隸何罪,而令坐之。
若以實相交關,貴其聞察,則意有未因。
何者?名實殊章,公私異令,奴不押符,是無名也。
民乏資财,是私賤也,以私賤無名之人,豫公家有實之任,公私混淆,名實非允。
由此而言,謂不宜坐。
還從其主,于事為宜。
無奴之士,不在此例。
若士人本檢小人,則小人有過,已應獲罪,而其奴則義歸戮仆,然則無奴之士,未合宴安,使之輸贖,于事非謬。
二科所附,惟制之本耳。
此自是辨章二本,欲使各從其分。
至于求之管見,宜附前科,區别士庶,于義為美。
盜制,按左丞議,士人既終不為兵革,幸可同寬宥之惠;不必依舊律,于議鹹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