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13 志第3 曆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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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二千三百六萬一十四。

    水率:四百五十七萬六千二百四。

    推五星術:置度實各以率去之,餘以減率,其餘如紀法而一,為入歲日,不盡為日餘。

    命以天正朔,算外,星合日。

     求星合度:以入歲日及餘從天正朔日積度及餘,滿紀法從度,滿三百六十餘度分則去之,命以虛一,算外,星合所在度也。

    求星見日術:以伏日及餘,加星合日及餘,餘滿紀法從日,命如前,見日也。

    求星見度術:以伏度及餘,加星合度及餘,餘滿紀法從度,入虛去度分,命如前,星見度也。

    行五星法:以小分法除度餘,所得為行分,不盡為小分,及日加所行分滿法從度,留者因前,逆則減之,伏不盡度。

    從行入虛,去行分六,小分百四十七;逆行出虛,則加之。

     木:初與日合,伏,十六日,餘萬七千八百三十二,行二度,度餘三萬七千五百四,晨見東方。

    從,日行四分,百一十二日,(行十九度十一分。

    )留二十八日。

    逆,日行三分,八十六日,(退十一度五分。

    )又留二十八日。

    從,日行四分,百一十二日,夕伏西方。

    日度餘如初。

    一終,三百九十八日,日餘三萬五千六百六十四,行三十三度,度餘二萬五千二百一十五。

     火:初與日合,伏,七十二日,日餘六百八,行五十五度,度餘二萬八千八百六十五,晨見東方。

    從,疾,日行十七分,九十二日,(行六十八度。

    )小遲,日行十四分,九十二日,(行五十六度。

    )大遲,日行九分,九十二日,(行三十六度。

    )留十日。

    逆,日行六分,六十四日,(退十六度十六分。

    )又留十日。

    從,遲,日行九分,九十二日。

    小疾,日行十四分,九十二日。

    大疾,日行十七分,九十二日,夕伏西方,日度餘如初。

    一終,七百八十日,日餘千二百一十六,行四百一十四度,度餘三萬二百五十八。

    除一周,定行四十九度,度餘萬九千八百九。

     土:初與日合,伏,十七日,日餘千三百七十八,行一度,度餘萬九千三百三十三,晨見東方。

    行順,日行二分,八十四日,(行七度七分。

    )留三十三日。

    行逆,日行一分,百一十日,(退四度十八分。

    )又留三十三日。

    從,日行二分,八十四日,夕伏西方,日度餘如初。

    一終,三百七十八日,日餘二千七百五十六,行十二度,度餘三萬一千七百九十八。

     金:初與日合,伏,三十九日,餘三萬八千一百二十六,行四十九度,度餘三萬八千一百二十六,夕見西方。

    從,疾,日行一度五分,九十二日,(行百十二度。

    )小遲,日行一度四分,九十二日,(行百八度。

    )大遲,日行十七分,四十五日,(行三十三度六分。

    )留九日。

    遲,日行十六分,(退六度六分。

    )夕伏西方。

    伏五日,退五度,而與日合。

    又五日退五度,而晨見東方。

    逆,日行十六分,九日。

    留九日。

    從,遲,日行十七分,四十五日。

    小疾,日行一度四分,九十二日。

    大疾,日行一度五分,九十二日,晨伏東方,日度餘如初。

    一終,五百八十三日,日餘三萬六千七百六十一,行星如之。

    除一周,定行二百十八度,度餘二萬六千三百一十二。

    一合,二百九十一日,日餘三萬八千一百二十六,行星亦如之。

     水:初與日合,伏,十四日,日餘三萬七千一百十五,行三十度,度餘三萬七千一百一十五,夕見西方。

    從,疾,日行一度六分,二十三日,(行二十九度。

    )遲,日行二十分,八日,(行六度二十二分。

    )留二日。

    遲,日行十一分,二日,(退二十二分。

    )夕伏西方。

    伏八日,退八度,而與日合。

    又八日,退八度,晨見東方。

    逆,日行十一分,二日。

    留二日。

    從,遲,日行二十分,八日。

    疾,日行一度六分,二十三日,晨伏東方,日度餘如初。

    一終,百一十五日,日餘三萬四千七百三十九,行星如之。

    一合,五十七日,日餘三萬七千一百一十五,行星亦如之。

     上元之歲,歲在甲子,天正甲子朔夜半冬至,日月五星,聚于虛度之初,一陰一陽一遲疾,并自此始。

     世祖下之有司,使内外博議,時人少解曆數,竟無異同之辨。

    唯太子旅贲中郎将戴法興議,以為: 三一精一數微,五緯會始,自非深推測,窮識晷變,豈能刊古革今,轉正圭宿。

    案沖之所議,每有違舛,竊以愚見,随事辨問。

    案沖之新推曆術,“今冬至所在,歲歲微差”。

    臣法興議:夫二至發斂,南北之極,日有恆度,而宿無改位。

    古曆冬至,皆在建星。

    戰國橫骛,史官喪紀,爰及漢初,格候莫審,後雜觇知在南鬥二十二度,元和所用,即與古曆相符也。

    逮至景初,而終無毫忒。

    《書》雲:“日短星昴,以正仲冬。

    ”直以月維四仲,則中宿常在衛一陽一,羲、和所以正時,取其萬世不易也。

    沖之以為唐代冬至日在今宿之左五十許度,遂虛加度分,空撤天路。

    其置法所在,近違半次,則四十五年九月,率移一度。

    在《詩》“七月流火”,此夏正建申之時也。

    “定之方中”,又小雪之節也。

    若冬至審差,則豳公火流,晷長一尺五寸,楚宮之作,晝漏五十三刻,此詭之甚也。

    仲尼曰:“丘聞之,火伏而後蟄者畢。

    今火猶西流,司曆過也。

    ”就如沖之所誤,則星無定次,封有差方。

    名号之正,古今必殊,典诰之音,代不通軌,堯之開、閉,今成建、除。

    今之壽星,乃周之鹑尾,即時東壁,已非玄武,轸星頓屬蒼龍,誣天痛經,乃至于此。

     沖之又改章法三百九十一年有一百四十四閏。

    臣法興議:夫日有緩急,故鬥有闊狹,古人制章,立為中格,年積十九,常有七閏,晷或虛盈,此不可革。

    沖之削閏壞章,倍減餘數,則一百三十九年二月,于四分之科,頓少一日;七千四百二十九年,辄失一閏。

    夫日少則先時,閏失則事悖。

    竊聞時以作事,事以厚生,以此乃生人之大本,曆數之所先,愚恐非沖之淺慮妄可穿鑿。

     沖之又命上元日度發自虛一,雲虛為北方列宿之中。

    臣法興議:沖之既雲冬至歲差,又謂虛為北中,舍形責影,未足為迷。

    何者?凡在天非日不明,居地以鬥而辨。

    借令冬至在虛,則黃道彌遠,東北當為黃鐘之宮,室壁應屬玄枵之位,虛宿豈得複為北中乎?曲使分至屢遷,而星次不改,招搖易繩,而律呂仍往,則七政不以玑衡緻齊,建時亦非攝提所紀,不知五行何居,六屬安托? 沖之又令上元年在甲子。

    臣法興議:夫置元設紀,各有所尚,或據文于圖谶,或取效于當時。

    沖之雲,“群氏糾紛,莫審其會”。

    昔《黃帝》辛卯,日月不過;《颛顼》乙卯,四時不忒;《景初》壬辰,晦無差光;《元嘉》庚辰,朔無錯景,豈非承天者乎!沖之苟存甲子,可謂為合以求天也。

     沖之又令日月五緯,交會遲疾,悉以上元為始。

    臣法興議:夫交會之元,則食既可求,遲疾之際,非凡夫所測。

    昔賈逵略見其差,劉洪觕著其術。

    至于疏密之數,莫究其極。

    且五緯所居,有時盈縮,即如歲星在轸,見超七辰,術家既追算以會今,則往之與來,斷可知矣。

    《景初》所以紀首置差,《元嘉》兼又各設後元者,其并省寶于實用,不虛推以為煩也。

    沖之既違天于改易,又設法以遂情,愚謂此治曆之大過也。

     臣法興議:日有八行,各成一道,月有一道,離為九行,左交右疾,倍半相違,其一終之理,日數宜同。

    沖之通周與會周相覺九千四十,其一陰一陽一七十九周有奇,遲疾不及一匝。

    此則當縮反盈,應損更益。

     沖之随法興所難辯折之曰: 臣少銳愚尚,專功數術,搜練古今,博采沈奧,唐篇夏典,莫不揆量,周正漢朔,鹹加該驗。

    罄策籌之思,究疏密之辨。

    至若立圓舊誤,張衡述而弗改;漢時斛銘,劉歆詭謬其數,此則算氏之劇疵也。

    《乾象》之弦望定數,《景初》之交度周日,匪謂測候不一精一,遂乃乘除翻謬,斯又曆家之甚失也。

    及鄭玄、阚澤、王蕃、劉徽,并綜數藝,而每多疏舛。

    臣昔以暇日,撰正衆謬,理據炳然,易可詳密,此臣以俯信偏識,不虛推古人者也。

    按何承天曆,二至先天,閏移一月,五星見伏,或違四旬,列差妄設,當益反損,皆前術之乖遠,臣曆所改定也。

    既沿波以讨其源,删滞以暢其要,能使躔次上通,晷管下合,反以譏诋,不其惜乎!尋法興所議六條,并不造理難之關楗。

    謹陳其目。

     其一,日度歲差,前法所略,臣據經史辨正此數,而法興設難,征引《詩》《書》,三事皆謬。

    其二,臣校晷景,改舊章法,法興立難,不能有诘,直雲“恐非淺慮,所可穿鑿”。

    其三,次改方移,臣無此法,求術意誤,橫生嫌貶。

    其四,曆上元年甲子,術體明整,則苟合可疑。

    其五,臣其曆七曜,鹹始上元,無隙可乘,複雲“非凡夫所測”。

    其六,遲疾一陰一陽一,法興所未解,誤謂兩率日數宜同。

    凡此衆條,或援謬目譏,或空加抑絕,未聞折正之談,厭心之論也。

    謹随诘洗釋,依源征對。

    仰照天晖,敢罄管一穴一。

     法興議曰:“夫二至發斂,南北之極,日有恆度,而宿無改位。

    故古曆冬至,皆在建星”。

    沖之曰:周漢之際,疇人喪業,曲技競設,圖緯實繁,或借号帝王以崇其大,或假名聖賢以神其說。

    是以谶記多虛,桓譚知其矯妄;古曆舛雜,杜預疑其非直。

    按《五紀論》黃帝曆有四法,颛顼、夏、周并有二術,詭異紛然,則孰識其正,此古曆可疑之據一也。

    夏曆七曜西行,特違衆法,劉向以為後人所造,此可疑之據二也。

    殷曆日法九百四十,而《乾鑿度》雲殷曆以八十一為日法。

    若《易緯》非差,殷曆必妄,此可疑之據三也。

    《颛顼》曆元,歲在乙卯,而《命曆序》雲:“此術設元,歲在甲寅。

    ”此可疑之據四也。

    《春秋》書食有日朔者凡二十六,其所據曆,非周則魯。

    以周曆考之,檢其朔日,失二十五,魯曆校之,又失十三。

    二曆并乖,則必有一僞,此可疑之據五也。

    古之六術,并同《四分》,《四分》之法,久則後天。

    以食檢之,經三百年,辄差一日。

    古曆課今,其甚疏者,朔後天過二日有餘。

    以此推之,古術之作,皆在漢初周末,理不得遠。

    且卻校《春秋》,朔并先天,此則非三代以前之明征矣,此可疑之據六也。

    尋《律曆志》,前漢冬至日在鬥牛之際,度在建星,其勢相鄰,自非帝者有造,則儀漏或阙,豈能窮密盡微,纖毫不失。

    建星之說,未足證矣。

     法興議曰:“戰國橫骛,史官喪紀,爰及漢初,格候莫審,後雜觇知在南鬥二十二度,元和所用,即與古曆相符也。

    逮至景初,終無毫忒。

    ”沖之曰:古術訛雜,其詳阙聞,乙卯之曆,秦代所用,必有效于當時,故其言可征也。

    漢武改創,檢課詳備,正儀審漏,事在前史,測星辨度,理無乖遠。

    今議者所是不實見,所非徒為虛妄,辨彼駭此,既非通談,運今背古,所誣誠多,偏據一說,未若兼今之為長也。

    《景初》之法,實錯五緯,今則在沖口,至曩已移日。

    蓋略治朔望,無事檢候,是以晷漏昏明,并即《元和》,二分異景,尚不知革,日度微差,宜其謬矣。

     法興議曰:“《書》雲‘日短星昴,以正仲冬’。

    直以月推四仲,則中宿常在衛一陽一,羲、和所以正時,取其萬代不易也。

    沖之以為唐代冬至,日在今宿之左五十許度,遂虛加度分,空撤天路。

    ”沖之曰:《書》以上四星昏中審分至者,據人君南面而言也。

    且南北之正,其詳易準,流見之勢,中天為極。

    先儒注述,其義佥同,而法興以為《書》說四星,皆在衛一陽一之位,自在巳地,進失向方,退非始見,迂回經文,以就所執,違訓詭情,此則甚矣。

    舍午稱巳,午上非無星也。

    必據中宿,餘宿豈複不足以正時。

    若謂舉中語兼七列者,觜參尚隐,則不得言,昴星雖見,當雲伏矣,奎婁已見,複不得言伏見囗囗不得以為辭,則名将何附。

    若中宿之通非允,當實謹檢經旨,直雲星昴,不自衛一陽一,衛一陽一無自顯之義,此談何因而立。

    苟理無所依,則可愚辭成說,曾泉、桑野,皆為明證,分至之辨,竟在何日,循複再三,竊深歎息。

     法興議曰:“其置法所在,近違半次,則四十五年九月率移一度。

    ”沖之曰:《元和》日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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