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三刑法志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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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欲陷則予死比,議者鹹冤傷之。
宣帝自在闾閻而知其若此。
及即尊位,廷史路溫舒上疏,言秦有十失,其一尚存,治獄之吏是也。
語在《溫舒傳》。
上深愍焉,乃下诏曰:“間者吏用法,巧文浸深,是朕之不德也。
夫決獄不當,使有罪興邪,不辜蒙戮,父子悲恨,朕甚傷之。
今遣廷史與郡鞠獄,任輕祿薄,其為置廷平,秩六百石,員四人。
其務平之,以稱朕意。
”于是選于定國為廷尉,求明察寬恕黃霸等以為廷平,季秋後請谳。
時上常幸宣室,齋居而決事,獄刑号為平矣。
時涿郡太守鄭昌上疏言:“聖王置谏争之臣者,非以崇德,防逸豫之生也;立法明刑者,非以為治,救衰亂之起也。
今明主躬垂明聽,雖不置廷平,獄将自正;若開後嗣,不若删定律令。
律令一定,愚民知所避,奸吏無所弄矣。
今不正其本,而置廷平以理其末也,政衰聽怠,則廷平将招權而為亂首矣。
”宣帝未及修正。
至元席初立,乃下诏曰:“夫法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難犯而易避也。
今律、令煩多而不約,自典文者不能分明,而欲羅元元之不逮,斯豈刑中之意哉!其議律、令可蠲除輕減者,條奏,唯在便安萬姓而已。
” 至成帝河平中,複下诏曰:“《甫刑》雲‘五刑之屬三千,大辟之罰其屬二百’,今大辟之刑千有餘條,律、令煩多,百有餘萬言,奇請它比,日以益滋,自明習者不知所由,欲以曉喻衆庶,不亦難乎!于以羅元元之民,夭絕亡辜,豈不哀哉!其與中二千石、二千石、博士及明習律、令者議減死刑及可蠲除約省者,令較然易知,條奏。
《書》不雲乎?‘惟刑之恤哉!’其審核之,務準古法,朕将盡心覽焉。
”有司無仲山父将明之材,不能因時廣宣主恩,建立明制。
為一代之法,而徒鈎摭微細,毛舉數事,以塞诏而已。
是以大議不立,遂以至今。
議者或曰,法難數變,此庸人不達,疑塞治道,聖智之所常患者也。
故略舉漢興以來,法令稍定而合古便今者。
漢興之初,雖有約法三章,網漏吞舟之魚。
然其大辟,尚有夷三族之令。
令曰:“當三族者,皆先黥,劓,斬左右止,笞殺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
其诽謗詈詛者,又先斷舌。
”故謂之具五刑。
彭越、韓信之屬皆受此誅。
至高後元年,乃除三族罪、襖言令。
孝文二年,又诏丞相、太尉、禦史:“法者,治之正,所以禁暴而衛善人也。
今犯法者已論,而使無罪之父、母、妻、子、同産坐之及收,朕甚弗取。
其議。
”左、右丞相周勃、陳平奏言:“父、母、妻、子、同産相坐及收,所以累其心,使重犯法也。
收之之道,所由來久矣。
臣之愚計,以為如其故便。
”文帝複曰:“朕聞之,法正則民悫,罪當則民從。
且夫牧民而道之以善者,吏也;既不能道,又以不正之法罪之,是法反害于民,為暴者也。
朕夫見其便,宜熟計之。
”平、勃乃曰:“陛下幸加大惠于天下,使有罪不收,無罪不相坐,甚盛德,臣等所不及也。
臣等謹奉诏,盡除收律、相坐法。
”其後,新垣平謀為逆,複行三族之誅。
由是言之,風俗移易,人性相近而習相遠,信矣。
夫以孝文之仁,平、勃之知,猶有過刑謬論如此甚也,而況庸材溺于末流者乎? 《周官》有五聽、八議、三刺、三宥、三赦之法。
五聽:一曰辭聽,二曰色聽,三曰氣聽,四曰耳聽,五曰目聽。
八議:一曰議親,二曰議故,三曰議賢,四曰議能,五曰議功,六曰議貴,七曰議勤,八曰議賓。
三刺:一曰訊群臣,二曰訊群吏,三曰訊萬民。
三宥:一曰弗識,二曰過失,三曰遺忘。
三赦:一曰幼弱,二曰老眊,三曰蠢愚。
凡囚,“上罪梏拲而桎,中罪梏桎,下罪梏;王之同族拲,有爵者桎,以待弊。
”高皇帝七年,制诏禦史:“獄之疑者,吏或不敢決,有罪者久而不論,無罪者久系不決。
自今以來,縣道官獄疑者,各谳所屬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當報。
所不能決者,皆移廷尉,廷尉亦當報之。
廷尉所不能決,謹具為奏,傅所當比律、令以聞。
”上恩如此,吏猶不能奉宣。
故孝景中五年複下诏曰:“諸獄疑,雖文緻于法而于人心不厭者,辄谳之。
”其後獄吏複避微文,遂其愚心。
至後元年,又下诏曰:“獄,重事也。
人有愚智,官有上下。
獄疑者谳,有令谳者已報谳而後不當,谳者不為失。
”自此之後,獄刑益詳,近于五聽三宥之意。
三年複下诏曰:“高年老長,人所尊敬也;鳏、寡不屬逮者,人所哀憐也。
其著令:年八十以上,八歲以下,及孕者未乳,師
宣帝自在闾閻而知其若此。
及即尊位,廷史路溫舒上疏,言秦有十失,其一尚存,治獄之吏是也。
語在《溫舒傳》。
上深愍焉,乃下诏曰:“間者吏用法,巧文浸深,是朕之不德也。
夫決獄不當,使有罪興邪,不辜蒙戮,父子悲恨,朕甚傷之。
今遣廷史與郡鞠獄,任輕祿薄,其為置廷平,秩六百石,員四人。
其務平之,以稱朕意。
”于是選于定國為廷尉,求明察寬恕黃霸等以為廷平,季秋後請谳。
時上常幸宣室,齋居而決事,獄刑号為平矣。
時涿郡太守鄭昌上疏言:“聖王置谏争之臣者,非以崇德,防逸豫之生也;立法明刑者,非以為治,救衰亂之起也。
今明主躬垂明聽,雖不置廷平,獄将自正;若開後嗣,不若删定律令。
律令一定,愚民知所避,奸吏無所弄矣。
今不正其本,而置廷平以理其末也,政衰聽怠,則廷平将招權而為亂首矣。
”宣帝未及修正。
至元席初立,乃下诏曰:“夫法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難犯而易避也。
今律、令煩多而不約,自典文者不能分明,而欲羅元元之不逮,斯豈刑中之意哉!其議律、令可蠲除輕減者,條奏,唯在便安萬姓而已。
” 至成帝河平中,複下诏曰:“《甫刑》雲‘五刑之屬三千,大辟之罰其屬二百’,今大辟之刑千有餘條,律、令煩多,百有餘萬言,奇請它比,日以益滋,自明習者不知所由,欲以曉喻衆庶,不亦難乎!于以羅元元之民,夭絕亡辜,豈不哀哉!其與中二千石、二千石、博士及明習律、令者議減死刑及可蠲除約省者,令較然易知,條奏。
《書》不雲乎?‘惟刑之恤哉!’其審核之,務準古法,朕将盡心覽焉。
”有司無仲山父将明之材,不能因時廣宣主恩,建立明制。
為一代之法,而徒鈎摭微細,毛舉數事,以塞诏而已。
是以大議不立,遂以至今。
議者或曰,法難數變,此庸人不達,疑塞治道,聖智之所常患者也。
故略舉漢興以來,法令稍定而合古便今者。
漢興之初,雖有約法三章,網漏吞舟之魚。
然其大辟,尚有夷三族之令。
令曰:“當三族者,皆先黥,劓,斬左右止,笞殺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
其诽謗詈詛者,又先斷舌。
”故謂之具五刑。
彭越、韓信之屬皆受此誅。
至高後元年,乃除三族罪、襖言令。
孝文二年,又诏丞相、太尉、禦史:“法者,治之正,所以禁暴而衛善人也。
今犯法者已論,而使無罪之父、母、妻、子、同産坐之及收,朕甚弗取。
其議。
”左、右丞相周勃、陳平奏言:“父、母、妻、子、同産相坐及收,所以累其心,使重犯法也。
收之之道,所由來久矣。
臣之愚計,以為如其故便。
”文帝複曰:“朕聞之,法正則民悫,罪當則民從。
且夫牧民而道之以善者,吏也;既不能道,又以不正之法罪之,是法反害于民,為暴者也。
朕夫見其便,宜熟計之。
”平、勃乃曰:“陛下幸加大惠于天下,使有罪不收,無罪不相坐,甚盛德,臣等所不及也。
臣等謹奉诏,盡除收律、相坐法。
”其後,新垣平謀為逆,複行三族之誅。
由是言之,風俗移易,人性相近而習相遠,信矣。
夫以孝文之仁,平、勃之知,猶有過刑謬論如此甚也,而況庸材溺于末流者乎? 《周官》有五聽、八議、三刺、三宥、三赦之法。
五聽:一曰辭聽,二曰色聽,三曰氣聽,四曰耳聽,五曰目聽。
八議:一曰議親,二曰議故,三曰議賢,四曰議能,五曰議功,六曰議貴,七曰議勤,八曰議賓。
三刺:一曰訊群臣,二曰訊群吏,三曰訊萬民。
三宥:一曰弗識,二曰過失,三曰遺忘。
三赦:一曰幼弱,二曰老眊,三曰蠢愚。
凡囚,“上罪梏拲而桎,中罪梏桎,下罪梏;王之同族拲,有爵者桎,以待弊。
”高皇帝七年,制诏禦史:“獄之疑者,吏或不敢決,有罪者久而不論,無罪者久系不決。
自今以來,縣道官獄疑者,各谳所屬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當報。
所不能決者,皆移廷尉,廷尉亦當報之。
廷尉所不能決,謹具為奏,傅所當比律、令以聞。
”上恩如此,吏猶不能奉宣。
故孝景中五年複下诏曰:“諸獄疑,雖文緻于法而于人心不厭者,辄谳之。
”其後獄吏複避微文,遂其愚心。
至後元年,又下诏曰:“獄,重事也。
人有愚智,官有上下。
獄疑者谳,有令谳者已報谳而後不當,谳者不為失。
”自此之後,獄刑益詳,近于五聽三宥之意。
三年複下诏曰:“高年老長,人所尊敬也;鳏、寡不屬逮者,人所哀憐也。
其著令:年八十以上,八歲以下,及孕者未乳,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