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 丁文江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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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遺囑丁文江,字在君,江蘇泰興縣人,今因來平之便,特邀旅平後列署名之三友,簽證餘所立最後之遺囑如左(下)。

     遇本遺囑發生效力時,即由餘親屬邀請餘友竹垚生先生為遺囑執行人,餘弟文淵亦為餘指定之遺囑執行人,依後列條款,會同處分餘之遺産及管理餘身後之事: 一、餘在坎拿大商永明保險公司(TheSunLifeAssuranceCompanyofCanada)所保餘之壽險所保額為英币貳千鎊,業由餘讓與餘婦史久元承受并經通知該保險公司以餘婦為讓受人,即為餘婦應得之特留分。

    此項外币之特贈,為确保其依兌換率折合華币之數足敷生活費用起見,茲特切托本囑執行人,遇兌換所得不足華币現銀叁萬圓時,即先盡餘其餘遺産變價補足之。

     就換足前項額數之貨币中,至少有半額,終餘婦之身,應聽本囑執行人指商存儲;平時隻用孳息,不得動本,遇有變故或其他不得已事由,仍得商取本遺囑執行人之同意,酌提一部分之本;此項餘婦生前用餘之款,除其喪費用外,概聽餘婦以遺囑專決之。

     二、除前項确保之特留分及後項遺贈之書籍用具文稿外,餘所遺之其餘現金證券及其他動産,茲授權于本囑執行人,将可變現金之動産,悉于一定期間内,變易現金;就其所得之現金,以四分之一歸餘三弟文潮之子女均分,以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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