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章律》是蕭何制定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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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

     其次,從《九章律》内容上來看,“漢承秦制,肅何定律,除參夷連坐之罪,增部主見知之條,益事律、興、廄三篇,合為九篇”(《晉書。

    刑法志》)。

    其中的“除參夷”即呂後時的“除三族罪”:“連坐”指漢文帝時的“除收律、相坐法”:“部主見知之條”指漢武帝時張湯、趙禹所作的知情不報應連坐的條規。

    這些法令均頒布于蕭何之後,說《九章律》為蕭何所作,顯然難圓其說。

    《九章律》中的戶、興、廄三篇為正律,大緻是有關賦稅、擅興徭役、畜牧馬牛之事的法規,是封建國家政權強迫農民提一供無償勞役,受其超經濟剝削的法律手段。

    從漢初形勢分析,當時經濟調敝、社會破敗,而後又有諸侯王割據,中央政權實際控制的地方甚小,且統治者懾于秦二世而亡的前車之鑒,奉行無為而治的政策,讓百姓休養生息。

    漢代的各種法律形式中(如令、科、比),律具有最高的效力。

    因此,蕭何所在的漢初将戶、興、廄三篇作為國家正律,以便大肆動用民力是不可能的。

    隻有到了漢武帝時,經濟複蘇、中央集權加強,武帝本人又好大喜功、窮兵黩武、濫用民力,戶、興、廄三篇才有可能上升為正律。

    這是蕭何不可能作《九章律》的又一佐證。

     按照漢朝“前主所是著為律,今主所是疏為令”的習慣推論,《九章律》的制定應在漢武帝之後。

    漢武帝采納董仲舒“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建議後,儒學成為封建正統思想,《九章律》中象刑非肉刑的解釋(王充:《論衡。

    謝短篇》)正是儒家思想的反映,由此推論,《九章律》似出于漢武帝之後的儒者之手。

    此說能否站住腳呢?還有待學者進一步研究。

     (楊劍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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