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章律》是蕭何制定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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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漢的法典《九章律》,在中國古代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它上承戰國時期魏國李悝所制的《法經》,下啟魏晉各朝諸律,為後世王朝所參照,成為中國封建法制制度的一塊奠基石。

     那麼,《九章律》是誰制定的呢? 傳統的說法是西漢開國功臣蕭何所制定。

    此說最早見于西漢末年揚雄的《解嘲篇》:“甫刑一靡一敝,秦法酷烈,聖漢權制而蕭何造律,宜也。

    ”并認為蕭何所以受封立侯,是因為制律有功。

    東漢史學家班固在《漢書。

    刑法志》中肯定了揚雄之言,曰:“三章之法不足以禦一奸一,于是相國蕭何捃摭秦法,取其宜于時者,作律九章。

    ”班氏之語幾乎起了一錘定音的作用,繼起的魏晉各朝均承襲其說,以為蕭何所作,如西晉武帝曾下诏書說:“昔蕭何以定律受封,叔孫通制儀為奉常。

    ”唐朝初年,由太宗李世民親自過問,由房玄齡、褚遂良、許敬宗等人主持編修的《晉書。

    刑法志》對班固之說作了進一步闡發,認為《九章律》是蕭何以李悝的《法經》六篇(盜法、賊法、囚法、捕法、雜法、具法)為基礎,增加了戶律、興律、廄律三篇,合為九篇而成。

     《唐六典》和《唐律疏議》除了支持此說外,還對戶、興、廄三篇的内容作了闡述,從此,蕭何作《九章律》的說法,一直流傳下來。

     另一種說法是,《九章律》并非蕭何所制。

    最早提出此說者是與班固同時期的王充,他在《論衡。

    謝短篇》中說:“九章誰所作也?彼聞臯陶作獄,必将曰臯陶也……或曰蕭何也。

    ”王充認為,臯陶是唐堯虞舜時期臣子,堯舜時的刑法為五刑,而《九章律》中并無五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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