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公證始于何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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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按照字面上的解釋,就是由國家作證的意思。

    公證的手續一般由當事人先提出申請,由國家公證機關調查取證後,依法證明法律行為或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的真實一性一、合法一性一。

    也就是說人們在涉及到民事權利義務的法律行為時,可以向國家公證機關申請并予以确認,這确認的證明文書具有法律效力,能起到有力的證據作用。

     我國公證制度的建立,許多人認為應以1935年國民一黨一南京政一府公布的《公證暫行規則》為肇源。

    這樣就距離世界上公認的公證創始日期晚了2000餘年。

    但是,也有不少人認為,國民一黨一南京政一府以司法院名義公布的公證規則,是舊中國正式公布的公證法規,這并不能說明在此以前,我國還不存在公證制度。

    有學者認為,我國在春秋戰國時期已廣泛實行券書,而券書就是一種法律行為。

    相當于後來的契約合同之類,如涉詞訟,可作為官吏斷案的依據。

    這些券書由官府所設置的官吏制發,有的還由官府存檔備查。

    《左傳。

    文公六年》載:“董逋逃,由質要。

    ”杜預注:“由,用也;質要,券契也。

    ”孔穎達疏:“謂争财之獄,由券契正定之也”。

    又據《周禮。

    秋官。

    士師》載:“士師之職,掌國之五禁之法,以左右刑罰,……凡以财獄訟者,正之以傅别、約劑。

    ”“傅别”即合同,“約劑”即券書契約。

    以上兩條引文的意思就是說:“凡因财貨而涉訟者,根據其契約合同與券書來裁決。

    ” 《周禮。

    秋官。

    司約》載:“司約,掌邦國及萬民之約劑……凡大約劑,書于宗彜;小約劑,書于丹圖。

    若有訟者,則珥而辟藏,其不信者服墨刑。

    ”所謂“司約”指掌管約書之官,“治民之約”指處理人民征稅、遷移、買賣、賒欠、和解等約書;所有大小約書都由司約保存,如有争訟則開府庫取視所藏之約書,違約者将處以墨刑。

    以上的券書既為官府所制發,又能在法律上證實其真實一性一和合理一性一,因而已經含有“公證”之意。

    在客觀上起到了公證的作用。

    秦漢兩朝,“傅别”、“約劑”改稱“券書”或“書契”,如東漢鄭玄在注釋《周禮。

    秋官。

    士師》時說:“若今時市買,為券書以别之,各得其一,訟則按券以正之。

    ”漢代在市場上作交易仍然以“券書”為買賣關系成立的合法根據以及買賣不成可能引起訟訴的有效證據。

    在漢代,全國各重要城市都由官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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