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土地買賣出現于何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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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自階級社會形成以來,在很長的一段時間内,實行土地國有制,也叫王有制,這就是說,全國土地都歸國王一人所有。

    《詩經》上說:“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全國土地隻能由國王來分封、賞賜、授予或收回。

    當 然,在這樣的制度下,私人是沒有土地的所有權的,更不能把土地當作商品來買賣。

    《禮記。

    王制》所謂“田裡不鬻”,就是這種古老的規定。

    查商代甲骨文中,絕無土地買賣的記載,那麼到什麼時候國家取消這種禁令而土地可以買賣了呢?這件事,有人認為發生在西周,有人說是在春秋,有人提出在戰國,還有人說是在秦代。

     主張西周中葉已經出現土地買賣的學者,主要根據是1957年在陝西歧山縣出土的一批西周銅器的銘文。

    其中《衛釐》的銘文說:(周懿王)三年三月,矩伯向裘衛取了價值貝80朋的瑾璋,答應給裘衛土地10田;矩伯後又取了赤琥兩件以及其他物品,共計價貝20朋,于是矩伯答應再給裘衛土地3田。

    裘衛把這事報告給幾個執政大臣,這些大臣就命令主管官把矩伯的田授給裘衛。

    《五年衛鼎》記述了周懿王五年,裘衛和邦君厲交易土地的事;《九年衛鼎》載周懿王九年,裘衛又以車馬用器和矩伯的一塊林地相交易。

    此外,西周恭王時的銅器《格伯簋》,也記格伯以良馬四匹,換取了倗生的土地30田。

    這裡的關鍵是,上列銅器銘文中的“貯”字的意義。

    主張西周已有土地買賣的學者認為,這個“貯”當讀作“賈”,引申為買賣、價錢。

    這樣,《五年衛鼎》中的“汝貯田不?”“貯田五田”,《格伯簋》中的“貯三十田”,自然都是買賣田地了。

    但不少學者不同意這種解法,他們有的認為應讀作“予”,意即給予;有的認為應讀作“償”,意即償還,有的認為應讀作“租”,意即租借。

    這樣,上列銅器銘文所記的事,都成了土地與物品的互相兌換。

     而且,在互相交換時,必須經過執政大臣的批準,主管部門的監督執行,這當然不能說是買賣行為。

     到了春秋時期,有沒有土地買賣的迹象呢?晉國的魏绛曾經向晉悼公建議:邊疆的戎狄少數民族“貴貨易土”,即重視财貨,輕視土地,因而“土可賈焉”(《左傳。

    襄公四年》)。

    朱紹侯主編的《中國古代史》據此認為,這“一語已露出了土地買賣的端倪,西周以來,‘田裡不鬻”的格局被沖破了決口“。

    但不少學者仍然認為,這是中原國家用财貨去向邊疆戎狄部落換取土地,并非民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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