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傳第一百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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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允貞(弟允中劉廷蘭)王國餘懋衡李三才  魏允貞,字懋忠,南樂人。

    萬曆五年進士。

    授荊州推官。

    大學士張居正歸葬,群吏趨事恐後,允貞獨不赴,且抶其奴。

    治行最,征授禦史。

    吏部尚書梁夢龍罷。

    允貞言:“铨衡任重。

    往者會推之前,所司率受指執政或司禮中官,以故用非其人。

    ”帝納其言,特用嚴清,中外翕服。

    俄劾兵部尚書吳兌,兌引去。

    已,陳時弊四事,言:“自居正竊柄,吏、兵二部遷除必先關白,故所用悉其私人。

    陛下宜與輔臣精察二部之長,而以其職事歸之。

    使輔臣不侵部臣之權以行其私,部臣亦不乘輔臣之間以自行其私,則官方自肅。

    自居正三子連登制科,流弊迄今未已。

    請自今輔臣子弟中式,俟緻政之後始許廷對,庶幸門稍杜。

    自居正惡聞谠言,每遇科道員缺,率擇才性便給、工谄媚、善逢迎者授之,緻昌言不聞,佞臣得志。

    自今考選時,陛下宜嚴敕所司,毋循故轍。

    俺答自通市以來,邊備懈弛。

    三軍月饷,既克其半以充市賞,複克其半以奉要人,士無宿飽,何能禦寇?至遼左戰功,尤可駭異。

    軍聲則日振于前,生齒則日減于舊。

    奏報失真,遷叙逾格,賞罰無章,何以能國哉!”疏入,下都察院。

      先是,居正既私其子,他輔臣呂調陽子興周,張四維子泰徵、甲徵,申時行子用懋,皆相繼得舉。

    甲徵、用懋将廷對,而允貞疏适上。

    四維大愠,言:“臣待罪政府,無所不當聞。

    今因前人行私,而欲臣不預聞吏、兵二部事,非制也。

    ”因為子白誣,且乞骸骨。

    時行亦疏辨。

    帝并慰留,而責允貞言過當。

    戶部員外郎李三才奏允貞言是,并貶秩調外。

    允貞得許州判官。

    給事中禦史周邦傑、趙卿等論救,不納。

    允貞雖谪,然自是輔臣居位,其子無複登第者。

    久之,累遷右通政。

     二十一年,以右佥都禦史巡撫山西。

    允貞素剛果,清操絕俗。

    以所部地疹民貧,力裁幕府歲供及州縣冗費,以其銀數萬繕亭障,建烽堠,置器市馬易粟。

    又奏免平陽歲額站銀八萬,以所省郵傳羨補之。

    雁門、平定軍以逋屯糧竄徙,允貞奏除其租,招令複業。

    岢岚互市,省撫賞銀六萬。

    汾州有兩郡王,宗人與軍民雜處,知州秩卑不能制,奏改為府。

    自款市成,邊政廢。

    允貞視要害,築邊牆萬有餘丈。

    政聲大著。

    帝亦數嘉其能。

    會诏中官張忠礦山西,允貞抗疏極谏,不報。

    已,西河王知燧請開解州、安邑、绛縣礦,以儀賓督之。

    指揮王守信請開平定、稷山諸礦。

    帝并報允。

    允貞恐民愈擾,請令忠兼領,亦不納。

      三殿災,诏求直言。

    允貞言咎在輔臣,曆數趙志臯、張位罪。

    且曰:“前二臣以二月加恩,逾月兩宮災。

    今年又加恩,而三殿複災。

    天意昭然。

    ”位等力辨,求罷。

    帝慰留,責允貞邊臣不當言朝事,因屢推不用,遂肆狂言,奪俸五月。

    頃之,允貞疏舉遺賢,請召還王家屏、陳有年、沈鯉、李世達、王汝訓及小臣史孟麟、張棟、萬國欽、馬經綸、顧憲成、趙南星、鄒元标等,疏留中。

    以久次,進右副都禦史。

      二十八年春,疏陳時政缺失,言:“行取諸臣,幾經論薦,陛下猶不輕予一官。

    彼魯坤、馬堂、高淮、陳朝輩,試之何事,舉之何人,乃令其銜命橫行,生殺予奪,恣出其口。

    廷臣所陳率國家大計,一皆寝閣,甚者嚴譴随之。

    彼報稅之徒,悉無賴奸人,鄉黨不齒,顧乃朝奏夕報,如響應聲。

    臣不解也。

    胥徒入鄉,民間猶擾,況缇騎四出,如虎若狼,家室立破。

    如吳寶秀、華钰諸人,禍至慘矣,而陛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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