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八十三薛宣朱博傳第五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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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宣字贛君,東海郯人也。
少為廷尉書佐、都船獄吏。
後以大司農鬥食屬察廉,補不其丞。
琅邪太守趙貢行縣,見宣,甚說其能。
從宣曆行屬縣,還至府,令妻子與相見,戒曰:“贛君至丞相,我兩子亦中丞相史。
”察宣廉,遷樂浪都尉丞。
幽州刺史舉茂材,為宛句令。
大将軍王鳳聞其能,薦宣為長安令,治果有名,以明習文法诏補禦史中丞。
是時,成帝初即位,宣為中丞,執法殿中,外總部刺史,上疏曰:“陛下至德仁厚,哀闵元元,躬有日仄之勞,而亡佚豫之樂,允執聖道,刑罰惟中,然而嘉氣尚凝,陰陽不和,是臣下未稱,而聖化獨有不洽者也。
臣竊伏思其一端,殆吏多苛政,政教煩碎,大率咎在部刺史,或不循守條職,舉錯各以其意,多與郡縣事,至開私門,聽讒佞,以求吏民過失,譴呵及細微,責義不量力。
郡縣相迫促,亦内相刻,流至衆庶。
是故鄉黨阙于嘉賓之歡,九族忘其親親之恩,飲食周急之厚彌衰,送往勞來之禮不行。
夫人道不通,則陰陽否隔,和氣不興,未必不由此也。
《詩》雲:‘民之失德,乾餱以愆。
’鄙語曰:‘苛政不親,煩苦傷恩。
’方刺史奏事時,宜明申敕,使昭然知本朝之要務。
臣愚不知治道,唯明主察焉。
”上嘉納之。
宣數言政事便宜,舉奏部刺史郡國二千石,所貶退稱進,白黑分明,繇是知名。
出為臨淮太守,政教大行。
會陳留郡有大賊廢亂,上徙宣為陳留太守,盜賊禁止,吏民敬其威信。
入守左馮翊,滿歲稱職為真。
始高陵令楊湛、栎陽令謝遊皆貪猾不遜,持郡短長,前二千石數案不能竟。
及宣視事,詣府谒,宣設酒飯與相對,接待甚備。
已而陰求其罪臧,具得所受取。
宣察湛有改節敬宣之效,乃手自牒書,條其奸臧,封與湛曰:“吏民條言君如牒,或議以為疑于主守盜。
馮翊敬重令,又念十金法重,不忍相暴章。
故密以手書相曉,欲君自圖進退,可複伸眉于後。
即無其事,複封還記,得為君分明之。
”湛自知罪臧皆應記,而宣辭語溫潤,無傷害意。
湛即時解印绶付吏,為記謝宣,終無怨言。
而栎陽令遊自以大儒有名,輕宣。
宣獨移書顯,責之曰:“告栎陽令:吏民言令治行煩苛,適罰作使千人以上;賊取錢财數十萬,給為非法;賣買聽任富吏,賈數不可知。
證驗以明白,欲遣吏考案,恐負舉者,恥辱儒士,故使掾平镌令。
孔子曰:‘陳力就列,不能者止。
’令詳思之,方調守。
”遊得檄,亦解印绶去。
又頻陽縣北當上郡、西河,為數郡湊,多盜賊。
其令平陵薛恭本縣孝者,功次稍遷,未嘗治民,職不辦。
而栗邑縣小,辟在山中,民謹樸易治。
令巨鹿尹賞久郡用事吏,為樓煩長,舉茂材,遷在栗。
宣即以令奏賞與恭換縣。
二人視事數月,而兩縣皆治。
宣因移書勞勉之曰:“昔孟公綽優于趙魏而不宜滕薛,故或以德顯,或以功舉,‘君子之道,焉可怃也!’屬縣各有賢君,馮翊垂拱蒙成。
願勉所職,卒功業。
” 宣得郡中吏民罪名,辄召告其縣長吏,使自行罰。
曉曰:“府所以不自發舉者,不欲代縣治,奪賢令長名也。
”長吏莫不喜懼,免冠謝宣歸恩受戒者。
宣為吏賞罰明,用法平而必行,所居皆有條教可紀,多仁恕愛利。
池陽令舉廉吏獄掾王立,府未及召,聞立受囚家錢。
宣責讓縣,縣案驗獄掾,乃其妻獨受系者錢萬六千,受之再宿,獄掾實不知。
掾慚恐自殺。
宣聞之,移書池陽曰:“縣所舉廉吏獄掾王立,家私受赇,而立不知,殺身以自明,立誠廉士,甚可闵惜!其以府決曹掾書立之柩,以顯其魂。
府掾史素與立相知者,皆予送葬。
” 及日至休吏,賊曹掾張扶獨不肯休,坐曹治事。
宣出教曰:“蓋禮貫和,人道尚通。
日至,吏以令休,所繇來久。
曹雖有公職事,家亦望私恩意。
掾宜從衆,歸對妻子,設酒肴,請鄰裡,一笑相樂,斯亦可矣!”扶慚愧。
官屬善之。
宣為人好威儀,進止雍容,甚可觀也。
性密靜有思,思省吏職,求其便安。
下至财用筆研,皆為設方略,利用而省費。
吏民稱之,郡中清靜。
遷為少府,共張職辦。
月餘,禦史大夫于永卒,谷永上疏曰
少為廷尉書佐、都船獄吏。
後以大司農鬥食屬察廉,補不其丞。
琅邪太守趙貢行縣,見宣,甚說其能。
從宣曆行屬縣,還至府,令妻子與相見,戒曰:“贛君至丞相,我兩子亦中丞相史。
”察宣廉,遷樂浪都尉丞。
幽州刺史舉茂材,為宛句令。
大将軍王鳳聞其能,薦宣為長安令,治果有名,以明習文法诏補禦史中丞。
是時,成帝初即位,宣為中丞,執法殿中,外總部刺史,上疏曰:“陛下至德仁厚,哀闵元元,躬有日仄之勞,而亡佚豫之樂,允執聖道,刑罰惟中,然而嘉氣尚凝,陰陽不和,是臣下未稱,而聖化獨有不洽者也。
臣竊伏思其一端,殆吏多苛政,政教煩碎,大率咎在部刺史,或不循守條職,舉錯各以其意,多與郡縣事,至開私門,聽讒佞,以求吏民過失,譴呵及細微,責義不量力。
郡縣相迫促,亦内相刻,流至衆庶。
是故鄉黨阙于嘉賓之歡,九族忘其親親之恩,飲食周急之厚彌衰,送往勞來之禮不行。
夫人道不通,則陰陽否隔,和氣不興,未必不由此也。
《詩》雲:‘民之失德,乾餱以愆。
’鄙語曰:‘苛政不親,煩苦傷恩。
’方刺史奏事時,宜明申敕,使昭然知本朝之要務。
臣愚不知治道,唯明主察焉。
”上嘉納之。
宣數言政事便宜,舉奏部刺史郡國二千石,所貶退稱進,白黑分明,繇是知名。
出為臨淮太守,政教大行。
會陳留郡有大賊廢亂,上徙宣為陳留太守,盜賊禁止,吏民敬其威信。
入守左馮翊,滿歲稱職為真。
始高陵令楊湛、栎陽令謝遊皆貪猾不遜,持郡短長,前二千石數案不能竟。
及宣視事,詣府谒,宣設酒飯與相對,接待甚備。
已而陰求其罪臧,具得所受取。
宣察湛有改節敬宣之效,乃手自牒書,條其奸臧,封與湛曰:“吏民條言君如牒,或議以為疑于主守盜。
馮翊敬重令,又念十金法重,不忍相暴章。
故密以手書相曉,欲君自圖進退,可複伸眉于後。
即無其事,複封還記,得為君分明之。
”湛自知罪臧皆應記,而宣辭語溫潤,無傷害意。
湛即時解印绶付吏,為記謝宣,終無怨言。
而栎陽令遊自以大儒有名,輕宣。
宣獨移書顯,責之曰:“告栎陽令:吏民言令治行煩苛,適罰作使千人以上;賊取錢财數十萬,給為非法;賣買聽任富吏,賈數不可知。
證驗以明白,欲遣吏考案,恐負舉者,恥辱儒士,故使掾平镌令。
孔子曰:‘陳力就列,不能者止。
’令詳思之,方調守。
”遊得檄,亦解印绶去。
又頻陽縣北當上郡、西河,為數郡湊,多盜賊。
其令平陵薛恭本縣孝者,功次稍遷,未嘗治民,職不辦。
而栗邑縣小,辟在山中,民謹樸易治。
令巨鹿尹賞久郡用事吏,為樓煩長,舉茂材,遷在栗。
宣即以令奏賞與恭換縣。
二人視事數月,而兩縣皆治。
宣因移書勞勉之曰:“昔孟公綽優于趙魏而不宜滕薛,故或以德顯,或以功舉,‘君子之道,焉可怃也!’屬縣各有賢君,馮翊垂拱蒙成。
願勉所職,卒功業。
” 宣得郡中吏民罪名,辄召告其縣長吏,使自行罰。
曉曰:“府所以不自發舉者,不欲代縣治,奪賢令長名也。
”長吏莫不喜懼,免冠謝宣歸恩受戒者。
宣為吏賞罰明,用法平而必行,所居皆有條教可紀,多仁恕愛利。
池陽令舉廉吏獄掾王立,府未及召,聞立受囚家錢。
宣責讓縣,縣案驗獄掾,乃其妻獨受系者錢萬六千,受之再宿,獄掾實不知。
掾慚恐自殺。
宣聞之,移書池陽曰:“縣所舉廉吏獄掾王立,家私受赇,而立不知,殺身以自明,立誠廉士,甚可闵惜!其以府決曹掾書立之柩,以顯其魂。
府掾史素與立相知者,皆予送葬。
” 及日至休吏,賊曹掾張扶獨不肯休,坐曹治事。
宣出教曰:“蓋禮貫和,人道尚通。
日至,吏以令休,所繇來久。
曹雖有公職事,家亦望私恩意。
掾宜從衆,歸對妻子,設酒肴,請鄰裡,一笑相樂,斯亦可矣!”扶慚愧。
官屬善之。
宣為人好威儀,進止雍容,甚可觀也。
性密靜有思,思省吏職,求其便安。
下至财用筆研,皆為設方略,利用而省費。
吏民稱之,郡中清靜。
遷為少府,共張職辦。
月餘,禦史大夫于永卒,谷永上疏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