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七·姑妄聽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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醒,自盡之心頓息。

    文奎亦先以缢死者,蓋二人同役于叔父栗甫公家。

    文奎殁後,其母撄疾困卧。

    士俊嘗助以錢五百,故以是報之。

    此餘家近歲事,與《新齊諧》所記針工遇鬼略相似,信鑿然有之。

    而文奎之求代而來,報恩而去,尤足以激薄俗矣。

     周景垣前輩言:有巨室眷屬,連舻之任,晚泊大江中。

    俄一大艦來同泊,門燈樯幟,亦官舫也。

    日欲沒時,艙中二十餘人露刃躍過,盡驅婦女出艙外。

    有靓妝女子隔窗指一少婦曰:“此即是矣。

    ”群盜應聲曳之去。

    一盜大呼曰:“我即爾家某婢父,爾女酷虐我女,鞭捶炮烙無人理。

    幸逃出遇我。

    爾追捕未獲。

    銜冤次骨,今來複仇也。

    ”言訖,揚帆順流去,斯須滅影。

    緝尋無迹,女竟不知其所終,然情狀可想矣。

    夫貧至鬻女,豈複有所能為?而不慮其能為盜也。

    婢受慘毒,豈複能報?而不慮其父能為盜也。

    此所謂蜂虿有毒欤!又李受公言:有禦婢殘忍者,偶以小過閉空房,凍餓死,然無傷痕。

    其父訟不得直,反受笞。

    冤憤莫釋,夜逾垣入,并其母女手刃之。

    緝捕多年,竟終漏網,是不為盜亦能報矣。

    又言京師某家火,夫婦子女并焚,亦群婢怨毒之所為,事無顯證,遂無可追求。

    是不必有父亦自能報矣。

    餘有親串,鞭笞婢妾,嬉笑如兒戲,間有死者,一夕,有黑氣如車輪,自檐堕下,旋轉如風,啾啾然有聲,直入内室而隐。

    次日,疽發于項如粟顆,漸以四潰,首斷如斬。

    是人所不能報,鬼亦報之矣。

    人之愛子,誰不如我?其強者銜冤茹痛,郁結莫申,一決橫流,勢所必至。

    其弱者橫遭荼毒,赍恨黃泉,哀感三靈,豈無神理!不有人禍,必有天刑,固亦理之自然耳。

     世謂古玉皆昆吾刀刻,不盡然也。

    魏文帝《典論》已不信世有昆吾刀,是漢時已無此器。

    李義山詩:“玉集胡沙割。

    ”是唐已沙碾矣。

    今琢玉之巧,以痕都斯坦為第一,其地即佛經之印度、《漢書》之身毒。

    精是技者,相傳猶漢武時玉工之裔,故所雕物象,頗有中國花草,非西域所有者,沿舊譜也。

    又雲别有奇藥能軟玉,故細入毫芒,曲折如意。

    餘嘗見瑪少宰興阿自西域買來梅花一枝,虬幹夭矯,殆可以插瓶;而開之則上蓋下底成一盒,雖細條碎瓣,亦皆空中。

    又嘗見一缽,内外兩重,可以轉而不可出,中間隙縫,僅如一發。

    搖之無聲,斷無容刀之理;刀亦斷無屈曲三折,透至缽底之理。

    疑其又有粘合無迹之藥,不但能軟也。

    此在前代,偶然一見,謂之鬼工。

    今則納盡輸琛,有如域内,亦尋常視之矣。

     閩人有女未嫁卒,已葬矣。

    閱歲餘,有親串見之别縣。

    初疑貌相似,然聲音體态,無相似至此者。

    出其不意,從後試呼其小名。

    女忽回顧,知不謬,又疑為鬼。

    歸告其父母,開冢驗視,果空棺,共往蹤迹。

    初陽不相識,父母舉其胸脅瘢痣,呼鄰婦密視,乃具伏。

    覓其夫,則已遁矣。

    蓋閩中茉莉花根,以酒磨汁飲之,一寸可屍蹶一日,服至六寸尚可蘇,至七寸乃真死。

    女已有婿,而私與鄰子狎,故磨此根使詐死,待其葬而發墓共逃也。

    婿家鳴官,捕得鄰子,供詞與女同。

    時吳林塘官閩縣,親鞫是獄。

    欲引開棺見屍律,則人實未死,事異圖财;欲引藥迷子女例,則女本同謀,情殊掠賣。

    無正條可以拟罪,乃仍以奸拐本律斷。

    人情變幻,亦何所不有乎! 唐宋人最重通犀,所雲種種人物,形至奇巧者。

    唐武後之簡,作雙龍對立狀。

    宋孝宗之帶,作南極老人扶杖像。

    見于諸書者不一,當非妄語。

    今惟有黑白二色,未聞有肖人物形者,此何以故欤?惟大理石往往似畫,至今尚然。

    嘗見梁少司馬鐵幢家一插屏,作一鷹立老樹斜柯上,嘴距翼尾,一一酷似;側身旁睨,似欲下搏,神氣亦極生動。

    朱運使子穎,嘗以大理石鎮紙贈亡兒汝佶,長約二寸,廣約一寸,厚約五六分。

    一面懸崖對峙,中有二人乘一舟順流下;一面作雙松欹立,針鬣分明,下有水紋,一月在松梢,一月在水。

    宛然兩水墨小幅。

    上有刻字,一題曰“輕舟出峽”,一題曰“松溪印月”,左側題“十嶽山人”。

    字皆八分書。

    蓋明王寅故物也。

    汝佶以獻餘,餘于器玩不甚留意,後為人取去。

    煙雲過眼矣,偶然憶及,因并記之。

    舊蓄北宋苑畫八幅,不題名氏,絹絲如布,筆墨沉著,工密中有渾渾穆穆之氣,疑為真迹。

    所畫皆故事,而中有三幅不可考。

    一幅下作甲仗隐現狀,上作一月銜樹杪,一女子衣帶飄舞,翩如飛鳥,似禦風而行。

    一幅作曠野之中,一中使背诏立;一人衣巾褴褛自右來,二小兒迎拜于左,其人作引手援之狀。

    中使若不見三人,三人亦若不見中使。

    一幅作一堂甚華敞,階下列酒罂五,左側作豔女數人,靓妝彩服,若貴家姬;右側作媪婢攜抱小兒女,皆侍立甚肅。

    中一人常服據榻坐,自抱一酒罂,持鑽鑽之。

    後前一幅辨為紅線,後二幅則終不知為誰,姑記于此,俟博雅者考之。

     張石粼先生,姚安公同年老友也。

    性伉直,每面折人過。

    然慷慨尚義,視朋友之事如己事,勞與嫌怨皆不避也。

    嘗夢其亡友某公盛氣相诘曰:“君兩為縣令,凡故人子孫零替者,無不收恤。

    獨我子數千裡相投,視如陌路,何也?”先生夢中怒且笑曰:“君忘之欤?夫所謂朋友,豈勢利相攀援,酒食相征逐哉?為緩急可恃,而休戚相關也。

    我視君如弟兄,吾家奴結黨以蠹我,其勢蟠固。

    我無可如何。

    我嘗密托君察某某。

    君目睹其奸狀,而恐妝嫌怨,諱不肯言。

    及某某貫盈自敗,君又搏忠厚之名,百端為之解脫。

    我事之偾不偾,我财之給不給,君皆弗問,第求若輩感激,稱長者而已。

    是非厚其所薄,薄其所厚乎?君先陌路視我,而怪我視君如陌路,君忘之欤?”其人瑟縮而去。

    此五十年前事也。

    大抵士大夫之習氣,類以不談人過為君子,而不計其人之親疏,事之利害。

    餘嘗見胡牧亭為群仆剝削,至衣食不給。

    同年朱學士竹君奮然代為驅逐,牧亭生計乃稍蘇。

    又嘗見陳裕齋殁後,孀妾孤兒,為其婿所淩逼。

    同年曹宗丞慕堂亦奮然鸠率舊好,代為驅逐,其子乃得以自存。

    一時清議,稱古道者百不一二,稱多事者十恒八九也。

    又嘗見崔總憲應階娶孫婦,賃彩轎親迎。

    其家奴互相鈎貫,非三百金不能得,衆喙一音。

    至前期一兩日,價更倍昂。

    崔公恚憤,自求朋友代賃。

    朋友皆避怨不肯應,甚有謂彩轎無定價,貧富貴賤,各随其人為消長,非他人所可代賃,以巧為調停者。

    不得已,以己所乘轎結彩缯用之。

    一時清議,謂坐視非理者亦百不一二,謂善體下情者亦十恒八九也。

    彼一是非,此一是非,将烏乎質之哉? 朱青雷言:嘗谒椒山祠,見數人結伴入,衆畢叩拜,中一人獨長揖。

    或诘其故。

    曰:“楊公員外郎,我亦員外郎,品秩相等,無庭參禮也。

    ”或又曰:“楊公忠臣。

    ”咈然曰:“我奸臣乎?”于大羽因言:聶松岩嘗騎驢,遇一治磨者,嗔不讓路。

    治磨者曰:“石工遇石工(松岩安丘張卯君之弟子,以篆刻名一時),何讓之有?”餘亦言:交河一塾師與張晴岚論文相诋。

    塾師怒曰:“我與汝同歲入泮,同至今日皆不第,汝何處勝我耶?”三事相類,雖善辯者無如何也。

    田白岩曰:“天地之大,何所不有?遇此種人,惟當以不治治之,亦于事無害;必欲其解悟,彌出葛藤。

    嘗見兩生同寓佛寺,一詈紫陽,一詈象山,喧诟至夜半。

    僧從旁解紛,又謂異端害正,共與僧鬥。

    次日,三人破額,詣訟庭。

    非天下本無事,庸人自擾之乎?”昌平有老妪,蓄雞至多,惟賣其卵。

    有買雞充馔者,雖十倍其價不肯售。

    所居依山麓,日久滋衍,殆以谷量。

    将曙時,唱聲競作,如傳呼之相應也。

    會刈麥曝于門外,群雞忽千百齊至,圍繞啄食。

    媪持杖驅之不開,遍呼男女,交手撲擊,東散西聚,莫可如何。

    方喧呶間,住屋五楹,訇然摧圮,雞乃俱驚飛入山去。

    此與《宣室志》所載李甲家鼠報恩事相類。

    夫鶴知夜半,雞知将旦,氣之相感而精神動焉,非其能自知時也。

    故邵子曰:“禽鳥得氣之先。

    ”至萬物成毀之數,斷非禽鳥所先知,何以聚族而來,脫主人于厄乎?此必有憑之者矣! 從侄汝夔言:甲乙并以捕狐為業,所居相距十餘裡。

    一日,伺得一冢有狐迹,拟共往,約日落後會于某所。

    乙至,甲已先在,同至冢側,相其穴,可容人。

    甲令乙伏穴内,而自匿冢畔叢薄中;待狐歸穴,甲禦其出路,而乙在内禽絷之。

    乙暗坐至夜分,寂無音響,欲出與甲商進止。

    呼良久,不應;試出尋之,則二墓碑橫壓穴口,僅隙光一線,闊寸許,重不可舉。

    乃知為甲所賣。

    次日,聞外有叱牛聲,極力号叫。

    牧者始聞,報其家往視。

    鸠人移石,已幽閉一晝夜矣。

    疑甲謀殺,率子弟詣甲,将執訟官,至半途,乃見甲裸體反縛柳樹上。

    衆圍而唾詈,或鞭撲之。

    蓋甲赴約時,路遇饣盍婦相調谑,因私狎于秫叢。

    時盛暑,各解衣置地。

    甫脫手,婦躍起掣其衣走,莫知所向。

    幸無人見,狼狽潛歸。

    未至家,遇明火持械者,見之呼曰:“奴在此。

    ”則鄰家少婦三四,睡于院中,忽見甲解衣就同卧;驚喚衆起,已棄衣逾牆遁。

    方其裡黨追捕也,甲無以自白,惟呼天而已。

    乙述昨事,乃知皆為狐所賣。

    然伺其穴而掩襲,此戕殺之仇也。

    戕殺之仇,以遊戲報之:一閉使不出,而留隙使不死;一褫其衣使受縛無辯,而人覺即遁,使其罪亦不至死。

    猶可謂善留餘地矣。

     天下有極細之事,而臯陶亦不能斷者。

    門人折生遇蘭,健令也。

    官安定日,有兩家争一墳山,訟四五十年,閱兩世矣。

    其地廣闊不盈畝,中有二冢,兩家各以為祖茔。

    問鄰證,則萬山之中,裹糧挈水乃能至,四無居人。

    問契券,則皆稱前明兵燹已不存。

    問地糧串票,則兩造具在。

    其詞皆曰:“此地萬不足耕,無锱铢之利,而有地丁之額。

    所以百控不已者,徒以祖宗丘隴,不欲為他人占耳。

    ”又皆曰:“苟非先人之體魄,誰肯涉訟數十年,認他人為祖宗者。

    ”或疑為謀占吉地,則又皆曰:“秦隴素不講此事,實無此心,亦彼此不疑有此心;且四周皆石,不能再容一棺,如得地之後,掘而别葬,是反授不得者以間。

    誰敢為之。

    ”竟無以折服,又無均分理,無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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