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三刑法志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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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儒當鞠系者,頌系之。
”至孝宣元康四年,又下诏曰:“朕念夫耆老之人,發齒堕落,血氣既衰,亦無逆亂之心,今或羅于文法,執于囹圄,不得終其年命,朕甚憐之。
自今以來,諸年八十非誣告、殺傷人,它皆勿坐。
”至成帝鴻嘉元年,定令:“年未滿七歲,賊鬥殺人及犯殊死者,上請廷尉以聞,得減死。
”合于三赦幼弱、老眊之人。
此皆法令稍近古而便民者也。
孔子曰:“如有王者,必世而後仁;善人為國百年,可以勝殘去殺矣。
”言聖王承衰撥亂而起,被民以德教,變而化之,必世然後仁道成焉;至于善人,不入于室,然猶百年勝殘去殺矣。
此為國者之程式也。
今漢道至盛,曆世二百餘載,考自昭、宣、元、成、哀、平六世之間,斷獄殊死,率歲千餘口而一人,耐罪上至右止,三倍有餘。
古人有言:“滿堂而飲酒,有一人鄉隅而悲泣,則一堂皆為之不樂。
”王者之于天下,譬猶一堂之上也,故一人不得其平,為之凄怆于心。
今郡、國被刑而死者歲以萬數,天下獄二千餘所,其冤死者多少相覆,獄不減一人,此和氣所以未洽者也。
原獄刑所以蕃若此者,禮教不立,刑法不明,民多貧窮,豪傑務私,奸不辄得,獄豻不平之所緻也。
《書》雲“伯夷降典,哲民惟刑”,言制禮以止刑,猶堤之防溢水也。
今堤防淩遲,禮制未立;死刑過制,生刑易犯;饑寒并至,窮斯濫溢;豪傑擅私,為之囊橐,奸有所隐,則狃而浸廣:此刑之所以蕃也。
孔子曰:“古之知法者能省刑,本也;今之知法者不失有罪,末矣。
”又曰:“今之聽獄者,求所以殺之;古之聽獄者,求所以生之。
”與其殺不辜,甯失有罪。
今之獄吏,上下相驅,以刻為明,深者獲功名,平者多患害。
諺曰:“鬻棺者欲歲之疫。
”非憎人欲殺之,利在于人死也。
今治獄吏欲陷害人,亦猶此矣。
凡此五疾,獄刑所以尤多者也。
自建武、永平,民亦新免兵革之禍,人有樂生之慮,與高、惠之間同,而政在抑強扶弱,朝無威福之臣,邑無豪傑之俠。
以口率計,斷獄少于成、哀之間什八,可謂清矣。
然而未能稱意比隆于古者,以其疾未盡除,而刑本不正。
善乎!孫卿之論刑也,曰:“世俗之為說者,以為治古者無肉刑,有象刑、墨鲸之屬,菲履赭衣而不純,是不然矣。
以為治古,則人莫觸罪邪,豈獨無肉刑哉,亦不待象刑矣。
以為人或觸罪矣,而直輕其刑,是殺人者不死,而傷人者不刑也。
罪至重而刑至輕,民無所畏,亂莫大焉,凡制刑之本,将以禁暴惡,且懲其未也。
殺人者不死,傷人者不刑,是惠暴而寬惡也。
故象刑非生于治古,方起于亂今也。
凡爵列官職,賞慶刑罰,皆以類相從者也。
一物失稱,亂之端也。
德不稱位,能不稱官,賞不當功,刑不當罪,不祥莫大焉。
夫征暴誅悖,治之威也。
殺人者死,傷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也,未有知其所由來者也。
故治則刑重,亂則刑輕,犯治之罪故重,犯亂之罪故輕也。
《書》雲‘刑罰世重世輕’,此之謂也。
”所謂“象刑惟明”者,言象天道而作刑,安有菲屦赭衣者哉? 孫卿之言既然,又因俗說而論之曰:“禹承堯、舜之後,自以德衰而制肉刑,湯、武順而行之者,以俗薄于唐、虞故也。
今漢承衰周暴秦極敝之流,俗已薄于三代,而行堯、舜之刑,是猶以鞿而禦駻突,違救時之宜矣。
且除肉刑者,本欲以全民也,今去髡鉗一等,轉而入于大辟,以死罔民,失本惠矣。
故死者歲以萬數,刑重之所緻也。
至乎穿窬之盜,忿怒傷人,男女淫佚,吏為奸臧,若此之惡,髡鉗之罰又不足以懲也。
故刑者歲十萬數,民既不畏,又曾不恥,刑輕之所生也。
故俗之能吏,公以殺盜為威,專殺者勝任,奉法者不治,亂名傷制,不可勝條。
是以罔密而奸不塞,刑蕃而民愈嫚。
必世而未仁,百年而不勝殘,誠以禮樂阙而刑不正也。
豈宜惟思所以清原正本之論,删定律、令,A7二百章,以應大辟。
其餘罪次,于古當生,今觸死者,皆可募行肉刑。
及傷人與盜,吏受赇枉法,男女淫亂,皆複古刑,為三千章。
诋欺文緻微細之法,悉蠲除。
如此,則刑可畏而禁易避,吏不專殺,法無二門,輕重當罪,民命得全,合刑罰之中,殷天人之和,順稽古之制,成時雍之化。
成、康刑錯,雖未可緻,孝文斷獄,庶幾可及。
《詩》雲“宜民宜人,受祿于天”。
《書》曰“立功立事,可以永年”。
言為政而宜于民者,功成事立,則受天祿而永年命,所謂“一人有慶,萬民賴之”者也。
”至孝宣元康四年,又下诏曰:“朕念夫耆老之人,發齒堕落,血氣既衰,亦無逆亂之心,今或羅于文法,執于囹圄,不得終其年命,朕甚憐之。
自今以來,諸年八十非誣告、殺傷人,它皆勿坐。
”至成帝鴻嘉元年,定令:“年未滿七歲,賊鬥殺人及犯殊死者,上請廷尉以聞,得減死。
”合于三赦幼弱、老眊之人。
此皆法令稍近古而便民者也。
孔子曰:“如有王者,必世而後仁;善人為國百年,可以勝殘去殺矣。
”言聖王承衰撥亂而起,被民以德教,變而化之,必世然後仁道成焉;至于善人,不入于室,然猶百年勝殘去殺矣。
此為國者之程式也。
今漢道至盛,曆世二百餘載,考自昭、宣、元、成、哀、平六世之間,斷獄殊死,率歲千餘口而一人,耐罪上至右止,三倍有餘。
古人有言:“滿堂而飲酒,有一人鄉隅而悲泣,則一堂皆為之不樂。
”王者之于天下,譬猶一堂之上也,故一人不得其平,為之凄怆于心。
今郡、國被刑而死者歲以萬數,天下獄二千餘所,其冤死者多少相覆,獄不減一人,此和氣所以未洽者也。
原獄刑所以蕃若此者,禮教不立,刑法不明,民多貧窮,豪傑務私,奸不辄得,獄豻不平之所緻也。
《書》雲“伯夷降典,哲民惟刑”,言制禮以止刑,猶堤之防溢水也。
今堤防淩遲,禮制未立;死刑過制,生刑易犯;饑寒并至,窮斯濫溢;豪傑擅私,為之囊橐,奸有所隐,則狃而浸廣:此刑之所以蕃也。
孔子曰:“古之知法者能省刑,本也;今之知法者不失有罪,末矣。
”又曰:“今之聽獄者,求所以殺之;古之聽獄者,求所以生之。
”與其殺不辜,甯失有罪。
今之獄吏,上下相驅,以刻為明,深者獲功名,平者多患害。
諺曰:“鬻棺者欲歲之疫。
”非憎人欲殺之,利在于人死也。
今治獄吏欲陷害人,亦猶此矣。
凡此五疾,獄刑所以尤多者也。
自建武、永平,民亦新免兵革之禍,人有樂生之慮,與高、惠之間同,而政在抑強扶弱,朝無威福之臣,邑無豪傑之俠。
以口率計,斷獄少于成、哀之間什八,可謂清矣。
然而未能稱意比隆于古者,以其疾未盡除,而刑本不正。
善乎!孫卿之論刑也,曰:“世俗之為說者,以為治古者無肉刑,有象刑、墨鲸之屬,菲履赭衣而不純,是不然矣。
以為治古,則人莫觸罪邪,豈獨無肉刑哉,亦不待象刑矣。
以為人或觸罪矣,而直輕其刑,是殺人者不死,而傷人者不刑也。
罪至重而刑至輕,民無所畏,亂莫大焉,凡制刑之本,将以禁暴惡,且懲其未也。
殺人者不死,傷人者不刑,是惠暴而寬惡也。
故象刑非生于治古,方起于亂今也。
凡爵列官職,賞慶刑罰,皆以類相從者也。
一物失稱,亂之端也。
德不稱位,能不稱官,賞不當功,刑不當罪,不祥莫大焉。
夫征暴誅悖,治之威也。
殺人者死,傷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也,未有知其所由來者也。
故治則刑重,亂則刑輕,犯治之罪故重,犯亂之罪故輕也。
《書》雲‘刑罰世重世輕’,此之謂也。
”所謂“象刑惟明”者,言象天道而作刑,安有菲屦赭衣者哉? 孫卿之言既然,又因俗說而論之曰:“禹承堯、舜之後,自以德衰而制肉刑,湯、武順而行之者,以俗薄于唐、虞故也。
今漢承衰周暴秦極敝之流,俗已薄于三代,而行堯、舜之刑,是猶以鞿而禦駻突,違救時之宜矣。
且除肉刑者,本欲以全民也,今去髡鉗一等,轉而入于大辟,以死罔民,失本惠矣。
故死者歲以萬數,刑重之所緻也。
至乎穿窬之盜,忿怒傷人,男女淫佚,吏為奸臧,若此之惡,髡鉗之罰又不足以懲也。
故刑者歲十萬數,民既不畏,又曾不恥,刑輕之所生也。
故俗之能吏,公以殺盜為威,專殺者勝任,奉法者不治,亂名傷制,不可勝條。
是以罔密而奸不塞,刑蕃而民愈嫚。
必世而未仁,百年而不勝殘,誠以禮樂阙而刑不正也。
豈宜惟思所以清原正本之論,删定律、令,A7二百章,以應大辟。
其餘罪次,于古當生,今觸死者,皆可募行肉刑。
及傷人與盜,吏受赇枉法,男女淫亂,皆複古刑,為三千章。
诋欺文緻微細之法,悉蠲除。
如此,則刑可畏而禁易避,吏不專殺,法無二門,輕重當罪,民命得全,合刑罰之中,殷天人之和,順稽古之制,成時雍之化。
成、康刑錯,雖未可緻,孝文斷獄,庶幾可及。
《詩》雲“宜民宜人,受祿于天”。
《書》曰“立功立事,可以永年”。
言為政而宜于民者,功成事立,則受天祿而永年命,所謂“一人有慶,萬民賴之”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