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一上律曆志第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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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儀之中也。
于春每月書王,《易》三極之統也。
于四時雖亡事必書時月,《易》四象之節也。
時月以建分、至、啟、閉之分,《易》八卦之位也。
象事成敗,《易》吉兇之效也。
朝聘會盟,《易》大業之本也。
故《易》與《春秋》,天人之道也。
《傳》曰:“龜,象也。
筮,數也,物生而後有象,象而後有滋,滋而後有數。
” 是故元始有象一也,春秋二也,三統三也,四時四也,合而為十,成五體。
以五乘十,大衍之數也,而道據其一,其餘四十九,所當用也,故蓍以為數。
以象兩兩之,又以象三三之,又以象四四之,又歸奇象閏十九,及所據一加之,因以再扐兩之,是為月法之實。
如日法得一,則一月之日數也,而三辰之會交矣,是以能生吉兇。
故《易》曰:“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
天數五,地數五,五位相得而各有合。
天數二十有五,地數三十,凡天地之數五十有五,此所以成變化而行鬼神也。
”并終數為十九,《易》窮則變,故為閏法。
參天九,兩地十,是為會數。
參天數二十五,兩地數三十,是為朔、望之會。
以會數乘之,則周天朔旦冬至,是為會月。
九會而複元,黃鐘初九之數也。
經于四時,雖亡事必書時月。
時所以記啟、閉也,月所以紀分、至也。
啟、閉者,節也。
分、至者,中也。
節不必在其月,故時中必在正數之月。
故《傳》曰:“先王之正時也,履端于始,舉正于中,歸餘于終。
履端于始,序則不愆;舉正于中,民則不惑;歸餘于終,事則不誖。
”此聖王之重閏也。
以五位乘會數,而朔旦冬至,是為章月。
四分月法,以其一乘章月,是為中法。
參閏法為周至,以乘月法,以減中法而約之,則七扐之數,為一月之閏法,其餘七分。
此中朔相求之術也。
朔不得中,是謂閏月,言陰陽雖交,不得中不生。
故日法乘閏法,是為統歲。
三統,是為元歲。
元歲之閏,陰陽災,三弦閏法。
《易》九厄曰:初入元,百六,陽九;次三百七十四,陽九;次四百八十,陽九;次七百二十,陰七;次七百二十,陽七;次六百,陰五;次六百,陽五;次四百八十,陰三;次四百八十,陽三。
凡四千六百一十七歲,與一元終。
經歲四千五百六十,災歲五十七。
是以《春秋》曰:“舉正于中。
”又曰:“閏月不告朔,非禮也。
閏以正時,時以作事,事以厚生,生民之道于是乎在矣。
不告閏朔,棄時正也,何以為民?”故善僖“五年春王正月辛亥朔,日南至,公既視朔,遂登觀台以望,而書,禮也。
凡分、至、啟、閉,必書雲物,為備故也。
”至昭二十年二月己醜,日南至,失閏,至在非其月。
梓慎望氛氣而弗正,不履端于始也。
故傳不曰冬至,而曰日南至。
極于牽牛之初,日中之時景最長,以此知其南至也。
鬥綱之端連貫營室,織女之紀指牽牛之初,以紀日月,故曰星紀。
五星起其初,日月起其中,凡十二次。
日至其初為節,至其中鬥建下為十二辰。
視其建而知其次。
故曰:“制禮上物,不過十二,天之大數也”。
《經》曰“春,王正月”,《傳》曰:周正月“火出,于夏為三月,商為四月,周為五月。
夏數得天”,得四時之正也。
三代各據一統,明三統常合,而疊為首,登降三統之首,周還五行之道也。
故三五相包而生。
天統之正,始施于子半,日萌色赤。
地統受之于醜初,日肇化而黃,至醜半,日牙化而白。
人統受之于寅初,日孽成而黑,至寅半,日生成而青。
天施複于子,地化自醜畢于辰,人生自寅成于申。
故曆數三統,天以甲子,地以甲辰,人以甲申。
孟、仲、季疊用事為統首。
三微之統既著,而五行自青始,其序亦如之。
五行與三統相錯。
傳曰“天有三辰,地有五行”,然則三統五星可知也。
《易》曰:“參五以變,錯綜其數。
通其變,遂成天下之文;極其數,遂定天下之象。
”太極運三辰五星于上,而元氣轉三統五行于下。
其于人,皇極統三德五事。
故三辰之合于三統也,日合于天統,月合于地統,鬥合于人統。
五星之合于五行,水合于辰星,火合于熒惑,金合于太白,木合于歲星,土合于鎮星。
三辰五星而相經緯也。
天以一生水,地以二生火,天以三生木,地以四生金,天以五生土。
五勝相乘,以生小周,以乘“乾”、“坤”之策,而成大周。
陰陽比類,交錯相成,故九六之變登隆于六體。
三微而成著,三著而成象,二象十有八變而成卦,四營而成易,為七十二,參三統兩四時相乘之數也。
參之則得“乾”之策,兩之則得“坤”之策。
以陽九九之,為六百四十八;以陰六六之,為四百三十二,凡一千八十,陰陽各一卦之微算策也。
八之,為八千六百四十,而八卦小成。
引而信之,又八之,為六萬九千一百二十,天地再之,為十三萬八千二百四十,然後大成。
五星會終,觸類而長之,以乘章歲,為二百六十二萬六千五百六十,而與日月會。
三會為七百八十七萬九千六百八十,而與三統會。
三統二千三百六十三萬九千四十,而複于太極上元。
九章歲而六之為法,太極上元為實,實如法得一,陰陰各萬一千五百二十,當萬物氣體之數,天下之能事畢矣。
于春每月書王,《易》三極之統也。
于四時雖亡事必書時月,《易》四象之節也。
時月以建分、至、啟、閉之分,《易》八卦之位也。
象事成敗,《易》吉兇之效也。
朝聘會盟,《易》大業之本也。
故《易》與《春秋》,天人之道也。
《傳》曰:“龜,象也。
筮,數也,物生而後有象,象而後有滋,滋而後有數。
” 是故元始有象一也,春秋二也,三統三也,四時四也,合而為十,成五體。
以五乘十,大衍之數也,而道據其一,其餘四十九,所當用也,故蓍以為數。
以象兩兩之,又以象三三之,又以象四四之,又歸奇象閏十九,及所據一加之,因以再扐兩之,是為月法之實。
如日法得一,則一月之日數也,而三辰之會交矣,是以能生吉兇。
故《易》曰:“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
天數五,地數五,五位相得而各有合。
天數二十有五,地數三十,凡天地之數五十有五,此所以成變化而行鬼神也。
”并終數為十九,《易》窮則變,故為閏法。
參天九,兩地十,是為會數。
參天數二十五,兩地數三十,是為朔、望之會。
以會數乘之,則周天朔旦冬至,是為會月。
九會而複元,黃鐘初九之數也。
經于四時,雖亡事必書時月。
時所以記啟、閉也,月所以紀分、至也。
啟、閉者,節也。
分、至者,中也。
節不必在其月,故時中必在正數之月。
故《傳》曰:“先王之正時也,履端于始,舉正于中,歸餘于終。
履端于始,序則不愆;舉正于中,民則不惑;歸餘于終,事則不誖。
”此聖王之重閏也。
以五位乘會數,而朔旦冬至,是為章月。
四分月法,以其一乘章月,是為中法。
參閏法為周至,以乘月法,以減中法而約之,則七扐之數,為一月之閏法,其餘七分。
此中朔相求之術也。
朔不得中,是謂閏月,言陰陽雖交,不得中不生。
故日法乘閏法,是為統歲。
三統,是為元歲。
元歲之閏,陰陽災,三弦閏法。
《易》九厄曰:初入元,百六,陽九;次三百七十四,陽九;次四百八十,陽九;次七百二十,陰七;次七百二十,陽七;次六百,陰五;次六百,陽五;次四百八十,陰三;次四百八十,陽三。
凡四千六百一十七歲,與一元終。
經歲四千五百六十,災歲五十七。
是以《春秋》曰:“舉正于中。
”又曰:“閏月不告朔,非禮也。
閏以正時,時以作事,事以厚生,生民之道于是乎在矣。
不告閏朔,棄時正也,何以為民?”故善僖“五年春王正月辛亥朔,日南至,公既視朔,遂登觀台以望,而書,禮也。
凡分、至、啟、閉,必書雲物,為備故也。
”至昭二十年二月己醜,日南至,失閏,至在非其月。
梓慎望氛氣而弗正,不履端于始也。
故傳不曰冬至,而曰日南至。
極于牽牛之初,日中之時景最長,以此知其南至也。
鬥綱之端連貫營室,織女之紀指牽牛之初,以紀日月,故曰星紀。
五星起其初,日月起其中,凡十二次。
日至其初為節,至其中鬥建下為十二辰。
視其建而知其次。
故曰:“制禮上物,不過十二,天之大數也”。
《經》曰“春,王正月”,《傳》曰:周正月“火出,于夏為三月,商為四月,周為五月。
夏數得天”,得四時之正也。
三代各據一統,明三統常合,而疊為首,登降三統之首,周還五行之道也。
故三五相包而生。
天統之正,始施于子半,日萌色赤。
地統受之于醜初,日肇化而黃,至醜半,日牙化而白。
人統受之于寅初,日孽成而黑,至寅半,日生成而青。
天施複于子,地化自醜畢于辰,人生自寅成于申。
故曆數三統,天以甲子,地以甲辰,人以甲申。
孟、仲、季疊用事為統首。
三微之統既著,而五行自青始,其序亦如之。
五行與三統相錯。
傳曰“天有三辰,地有五行”,然則三統五星可知也。
《易》曰:“參五以變,錯綜其數。
通其變,遂成天下之文;極其數,遂定天下之象。
”太極運三辰五星于上,而元氣轉三統五行于下。
其于人,皇極統三德五事。
故三辰之合于三統也,日合于天統,月合于地統,鬥合于人統。
五星之合于五行,水合于辰星,火合于熒惑,金合于太白,木合于歲星,土合于鎮星。
三辰五星而相經緯也。
天以一生水,地以二生火,天以三生木,地以四生金,天以五生土。
五勝相乘,以生小周,以乘“乾”、“坤”之策,而成大周。
陰陽比類,交錯相成,故九六之變登隆于六體。
三微而成著,三著而成象,二象十有八變而成卦,四營而成易,為七十二,參三統兩四時相乘之數也。
參之則得“乾”之策,兩之則得“坤”之策。
以陽九九之,為六百四十八;以陰六六之,為四百三十二,凡一千八十,陰陽各一卦之微算策也。
八之,為八千六百四十,而八卦小成。
引而信之,又八之,為六萬九千一百二十,天地再之,為十三萬八千二百四十,然後大成。
五星會終,觸類而長之,以乘章歲,為二百六十二萬六千五百六十,而與日月會。
三會為七百八十七萬九千六百八十,而與三統會。
三統二千三百六十三萬九千四十,而複于太極上元。
九章歲而六之為法,太極上元為實,實如法得一,陰陰各萬一千五百二十,當萬物氣體之數,天下之能事畢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