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15 志第5 禮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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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以重當之。
《禮》稱為主道,此其義也。
範堅又曰:“兇門非古,古有懸重,形似兇門。
後人出之門外以表喪,俗遂行之。
薄帳,既古吊幕之類也。
”是時又诏曰:“重壤之下,豈宜崇飾無用。
陵中唯潔掃而已。
”有司又奏,依舊選鮑卿以下六品子弟六十人為挽郎,诏又停之。
孝武帝太元四年九月,皇後王氏崩。
诏曰:“終事唯從儉速。
”又诏:“遠近不得遣山陵使。
”有司奏選挽郎二十四人,诏停。
宋元帝元嘉十七年,元皇後崩,诏亦停選挽郎。
漢儀五供畢則上陵,歲歲以為常,魏則無定禮。
齊王在位九載,始一谒高平陵,而曹爽誅,其後遂廢,終魏世。
晉宣帝遺诏:“子弟群官,皆不得谒陵。
”于是景、文遵旨。
至武帝猶再谒崇一陽一陵,一谒峻平陵,然遂不敢谒高原陵。
至惠帝複止也。
逮江左初,元帝崩後,諸公始有谒陵辭陵之事,蓋由眷同友執,率情而舉,非洛京之舊也。
成帝時,中宮亦年年拜陵,議者以為非禮,于是遂止,以為永制。
至穆帝時,褚太後臨朝,又拜陵,帝幼故也。
至孝武崩,骠騎将軍司馬道子命曰:“今雖權制釋服,至于朔望諸節,自應展情陵所,以一周為斷。
”于是至陵變服單衣夾,煩渎無準,非禮意也。
至安帝元興元年,尚書左仆射桓謙奏曰:“百僚拜陵,起于中興,非晉舊典。
積習生常,遂為近法。
尋武皇帝诏,乃不使人主諸王拜陵,豈唯百僚。
謂宜遵奉。
”于是施行。
及義熙初,又複江左之舊。
宋明帝又斷群臣初拜谒陵,而辭如故。
自元嘉以來,每歲正月,輿駕必谒初甯陵,複漢儀也。
世祖、太宗亦每歲拜初甯、長甯陵。
漢以後,天下送死奢一靡一,多作石室石獸碑銘等物。
建安十年,魏武帝以天下雕弊,下令不得厚葬,又禁立碑。
魏高貴鄉公甘露二年,大将軍參軍太原王倫卒,倫兄俊作《表德論》,以述倫遺美,雲“祗畏王典,不得為銘,乃撰錄行一事,就刊于墓之一陰一雲爾”。
此則碑禁尚嚴也,此後複弛替。
晉武帝鹹甯四年,又诏曰:“此石獸碑表,既私褒美,興長虛僞,傷财害人,莫大于此;一禁斷之。
其犯者雖會赦令,皆當毀壞。
”至元帝太興元年,有司奏:“故骠騎府主簿故恩營葬舊君顧榮,求立碑。
”诏特聽立。
自是後,禁又漸頹。
大臣長吏,人皆私立。
義熙中,尚書祠部郎中裴松之又議禁斷,于是至今。
順帝升明三年四月壬辰,禦臨軒,遣使奉玺绶禅位于齊王,懸而不樂。
宋明帝泰始二年九月,有司奏:“皇太子所生陳貴妃禮秩既同儲宮,未詳宮臣及朝臣并有敬不?妃主在内相見,又應何儀?”博士王慶緒議:“百僚内外禮敬貴妃,應與皇太子同。
其東朝臣隸,理歸臣節。
”太常丞虞願等同慶緒。
尚書令建安王休仁議稱:“禮雲,妾既不得體君,班秩視子為序。
母以子貴,經著明文。
内外緻敬貴妃,誠如慶緒議。
天子姬嫔,不容通音介于外,雖義可緻虔,不應有箋表。
”參詳休仁議為允。
诏可。
泰豫元年,後廢帝即位,崇所生陳貴妃為皇太妃。
有司奏:“皇太妃位亞尊極,未詳國親舉哀格當一同皇太後?為有降異?又于本親期以下,當猶服與不?”前曹郎王燮之議:“案《喪服傳》,‘妾服君之一黨一,得與女君同’。
如此,皇太妃服宗與太後無異。
但太後既以尊降無服,太妃儀不應殊,故悉不服也。
計本情舉哀,其禮不異。
又《禮》,‘諸侯絕期’。
皇太妃雖雲不居尊極,不容輕于諸侯。
謂本親期以下,一無所服。
有慘自宜舉哀。
親疏二儀,準之太後。
”兼太常丞司馬燮之議:“《禮》,‘妾服君之庶子及女君之一黨一’。
皆謂大夫士耳。
妾名雖總,而班有貴賤。
三夫人九嫔,位視公卿。
大夫猶有貴妾,而況天子!諸侯之妾為他妾之子無服,既不服他妾之子,豈容服君及女君餘親。
況皇太後妃貴亞相極,禮絕群後,崇輝盛典,有逾東儲,尚不服期,太妃豈應有異。
若本親有慘,舉哀之儀,宜仰則太後。
”參議以燮之議為允。
太妃于國親無服,故宜緣情為諸王公主于至尊是期服者反,其太妃王妃三夫人九嫔各舉哀。
宋孝武帝孝建三年八月戊子,有司奏:“雲杜國解稱國子檀和之所生親王,求除太夫人。
檢無國子除太夫人先例,法又無科。
下禮官議正。
”太學博士孫豁之議:“《春秋》,‘母以子貴’。
王雖為妾,是和之所生。
案五等之例,鄭伯許男同号夫人,國子體例,王合如國所生。
”太常丞庾蔚之議:“‘母以子貴’,雖《春秋》明義,古今異制,因革不同。
自頃代以來,所生蒙榮,唯有諸王。
既是王者之嫔禦,故宜見尊于蕃國。
若功高勳重,列為公侯,亦有拜太夫人之禮。
凡此皆朝恩曲降,非國之所求。
子男妾母,未有前比。
”祠部郎中硃膺之議以為:“子不得爵父母,而《春秋》有‘母以子貴’。
當謂傳國君母,本先公嫔媵,所因藉有由故也。
始封之身,所不得同。
若殊績重勳,恩所特錫,時或有之,不由司存。
”所議參議,以蔚之為允。
诏可。
大明二年六月,有司奏:“凡侯伯子男世子喪,無嗣,求進次息為世子。
檢無其例,下禮官議正。
”博士孫武議:“案晉濟北侯荀勖長子連卒,以次子輯拜世子。
先代成準,宜為今例。
”博士傅郁議:“《禮記》,微子立衍,商禮斯行。
仲子舍孫,姬典攸貶。
曆代遵循,一靡一替于舊。
今胙土之君在而世子卒,厥嗣未育,非孫之謂。
愚以為次子有子,自宜紹為世孫。
若其未也,無容遠搜輕屬,承綱繼體,傳之有由。
父在立子,允稱情典。
”曹郎諸葛雅之議:“案《春秋傳》雲,‘世子死,有母弟則弟,無則立長;年均則賢,義均則蔔’。
古之制也。
今長子早卒,無嗣,進立次息以為世子,取諸《左氏》,理義無違。
又孫武所據晉濟北侯荀勖長子卒,立次子,亦近代成例。
依文采比,竊所允安。
謂宜開許,以為永制。
”參議為允。
诏可。
大明十二年十一月,有司奏:“興平國解稱國子袁愍孫母王氏,應除太夫人。
檢無國母除太夫人例。
下禮官議正。
”太學博士司馬興之議:“案禮,下國卿大夫之妻,皆命天子。
以斯而推,則子男之母,不容獨異。
”博士程彥議以為:“五等雖差,而承家事等。
公侯之母,崇号得從,子男于親,尊秩宜顯。
故《春秋》之義,‘母以子貴’。
固知從子尊與國均也。
彥參議,以興之議為允。
除王氏為興平縣開國子太夫人。
”诏可。
大明四年九月,有司奏:“陳留國王曹虔季長兄虔嗣早卒,季襲封之後,生子銑以繼虔嗣。
今依例應拜世子,未詳應以銑為世子?為應立次子锴?”太學博士王溫之、江長議,并為應以銑為正嗣;太常陸澄議立锴。
右丞徐爰議謂:“禮後大宗,以其不可乏祀。
諸侯世及,《春秋》成義。
虔嗣承家傳爵,身為國王,雖薨沒無子,猶列昭穆。
立後之日,便應即纂國統。
于時既無承繼,虔季以次襲紹。
虔嗣既列廟飨,故自與世數而遷,豈容蒸嘗無阙,橫取他子為嗣!為人胤嗣,又應恭祀先父。
案禮文,公子不得祢諸侯。
虔嗣無緣降廟就寝。
銑本長息,宜還為虔季世子。
”诏如爰議。
宋文帝元嘉十三年七月,有司奏:“禦史中丞劉式之議,‘每至出行,未知制與何官分道,應有舊科。
法唯稱中丞專道,傳诏荷信,诏喚衆官,應诏者行,得制令無分别他官之文,既無盡然定則,準承有疑。
謂皇太子正議東儲,不宜與衆同例,中丞應與分道。
揚州刺史、丹一陽一尹、建康令,并是京辇土地之主,或檢校非違,或赴救水火,事應神速,不宜稽駐,亦合分道。
又尋六門則為行馬之内,且禁衛非違,并由二衛及領軍,未詳京尹、建康令門内之徒及公事,亦得與中丞分道與不?其準參舊儀。
告報參詳所宜分道。
’聽如台所上,其六門内,既非州郡縣部界,則不合依門外。
其尚書令、二仆射所應分道,亦悉與中丞同。
” 孝武帝大明六年五月,诏立淩室藏冰。
有司奏,季冬之月,冰壯之時,淩室長率山虞及輿隸取冰于深山窮谷涸一陰一冱寒之處,以納于淩一陰一。
務令周密,無洩其氣。
先以黑牡翙黍祭司寒于淩室之北。
仲春之月,春分之日,以黑羔翙黍祭司寒。
啟冰室,先薦寝廟。
二廟夏祠用鑒盛冰,室一鑒,以禦溫氣蠅蚋。
三禦殿及太官膳羞,并以鑒供冰。
自春分至立秋,有臣妾喪,诏贈秘器。
自立夏至立秋,不限稱數以周喪事。
繕制夷盤,随冰借給。
淩室在樂遊苑内,置長一人,保舉吏二人。
三公黃皞,前史無其義。
史臣按,《禮記》“士韠與天子同,公侯大夫則異”。
鄭玄注:“士賤,與君同,不嫌也。
”夫硃門洞啟,當一陽一之正色也。
三公之與天子,禮秩相亞,故黃其皞,以示謙不敢斥天子,蓋是漢來制也。
張超與陳公箋,“拜黃皞将有日月”是也。
史臣按:今朝士詣三公,尚書丞、郎詣令、仆射、尚書,并門外下車,履,度門阃乃納屐。
漢世朝臣見三公,并拜。
丞、郎見八座,皆持闆揖,事在《漢儀》及《漢舊儀》,然則并有敬也。
陳蕃為光祿勳,範滂為主事,以公儀詣蕃,執闆入皞,至坐,蕃不奪滂闆,滂投闆振衣而去。
郭泰責蕃曰:“以階級言之,滂宜有敬;以類數推之,至皞宜省。
”然後敬止在門,其來久矣。
《禮》稱為主道,此其義也。
範堅又曰:“兇門非古,古有懸重,形似兇門。
後人出之門外以表喪,俗遂行之。
薄帳,既古吊幕之類也。
”是時又诏曰:“重壤之下,豈宜崇飾無用。
陵中唯潔掃而已。
”有司又奏,依舊選鮑卿以下六品子弟六十人為挽郎,诏又停之。
孝武帝太元四年九月,皇後王氏崩。
诏曰:“終事唯從儉速。
”又诏:“遠近不得遣山陵使。
”有司奏選挽郎二十四人,诏停。
宋元帝元嘉十七年,元皇後崩,诏亦停選挽郎。
漢儀五供畢則上陵,歲歲以為常,魏則無定禮。
齊王在位九載,始一谒高平陵,而曹爽誅,其後遂廢,終魏世。
晉宣帝遺诏:“子弟群官,皆不得谒陵。
”于是景、文遵旨。
至武帝猶再谒崇一陽一陵,一谒峻平陵,然遂不敢谒高原陵。
至惠帝複止也。
逮江左初,元帝崩後,諸公始有谒陵辭陵之事,蓋由眷同友執,率情而舉,非洛京之舊也。
成帝時,中宮亦年年拜陵,議者以為非禮,于是遂止,以為永制。
至穆帝時,褚太後臨朝,又拜陵,帝幼故也。
至孝武崩,骠騎将軍司馬道子命曰:“今雖權制釋服,至于朔望諸節,自應展情陵所,以一周為斷。
”于是至陵變服單衣夾,煩渎無準,非禮意也。
至安帝元興元年,尚書左仆射桓謙奏曰:“百僚拜陵,起于中興,非晉舊典。
積習生常,遂為近法。
尋武皇帝诏,乃不使人主諸王拜陵,豈唯百僚。
謂宜遵奉。
”于是施行。
及義熙初,又複江左之舊。
宋明帝又斷群臣初拜谒陵,而辭如故。
自元嘉以來,每歲正月,輿駕必谒初甯陵,複漢儀也。
世祖、太宗亦每歲拜初甯、長甯陵。
漢以後,天下送死奢一靡一,多作石室石獸碑銘等物。
建安十年,魏武帝以天下雕弊,下令不得厚葬,又禁立碑。
魏高貴鄉公甘露二年,大将軍參軍太原王倫卒,倫兄俊作《表德論》,以述倫遺美,雲“祗畏王典,不得為銘,乃撰錄行一事,就刊于墓之一陰一雲爾”。
此則碑禁尚嚴也,此後複弛替。
晉武帝鹹甯四年,又诏曰:“此石獸碑表,既私褒美,興長虛僞,傷财害人,莫大于此;一禁斷之。
其犯者雖會赦令,皆當毀壞。
”至元帝太興元年,有司奏:“故骠騎府主簿故恩營葬舊君顧榮,求立碑。
”诏特聽立。
自是後,禁又漸頹。
大臣長吏,人皆私立。
義熙中,尚書祠部郎中裴松之又議禁斷,于是至今。
順帝升明三年四月壬辰,禦臨軒,遣使奉玺绶禅位于齊王,懸而不樂。
宋明帝泰始二年九月,有司奏:“皇太子所生陳貴妃禮秩既同儲宮,未詳宮臣及朝臣并有敬不?妃主在内相見,又應何儀?”博士王慶緒議:“百僚内外禮敬貴妃,應與皇太子同。
其東朝臣隸,理歸臣節。
”太常丞虞願等同慶緒。
尚書令建安王休仁議稱:“禮雲,妾既不得體君,班秩視子為序。
母以子貴,經著明文。
内外緻敬貴妃,誠如慶緒議。
天子姬嫔,不容通音介于外,雖義可緻虔,不應有箋表。
”參詳休仁議為允。
诏可。
泰豫元年,後廢帝即位,崇所生陳貴妃為皇太妃。
有司奏:“皇太妃位亞尊極,未詳國親舉哀格當一同皇太後?為有降異?又于本親期以下,當猶服與不?”前曹郎王燮之議:“案《喪服傳》,‘妾服君之一黨一,得與女君同’。
如此,皇太妃服宗與太後無異。
但太後既以尊降無服,太妃儀不應殊,故悉不服也。
計本情舉哀,其禮不異。
又《禮》,‘諸侯絕期’。
皇太妃雖雲不居尊極,不容輕于諸侯。
謂本親期以下,一無所服。
有慘自宜舉哀。
親疏二儀,準之太後。
”兼太常丞司馬燮之議:“《禮》,‘妾服君之庶子及女君之一黨一’。
皆謂大夫士耳。
妾名雖總,而班有貴賤。
三夫人九嫔,位視公卿。
大夫猶有貴妾,而況天子!諸侯之妾為他妾之子無服,既不服他妾之子,豈容服君及女君餘親。
況皇太後妃貴亞相極,禮絕群後,崇輝盛典,有逾東儲,尚不服期,太妃豈應有異。
若本親有慘,舉哀之儀,宜仰則太後。
”參議以燮之議為允。
太妃于國親無服,故宜緣情為諸王公主于至尊是期服者反,其太妃王妃三夫人九嫔各舉哀。
宋孝武帝孝建三年八月戊子,有司奏:“雲杜國解稱國子檀和之所生親王,求除太夫人。
檢無國子除太夫人先例,法又無科。
下禮官議正。
”太學博士孫豁之議:“《春秋》,‘母以子貴’。
王雖為妾,是和之所生。
案五等之例,鄭伯許男同号夫人,國子體例,王合如國所生。
”太常丞庾蔚之議:“‘母以子貴’,雖《春秋》明義,古今異制,因革不同。
自頃代以來,所生蒙榮,唯有諸王。
既是王者之嫔禦,故宜見尊于蕃國。
若功高勳重,列為公侯,亦有拜太夫人之禮。
凡此皆朝恩曲降,非國之所求。
子男妾母,未有前比。
”祠部郎中硃膺之議以為:“子不得爵父母,而《春秋》有‘母以子貴’。
當謂傳國君母,本先公嫔媵,所因藉有由故也。
始封之身,所不得同。
若殊績重勳,恩所特錫,時或有之,不由司存。
”所議參議,以蔚之為允。
诏可。
大明二年六月,有司奏:“凡侯伯子男世子喪,無嗣,求進次息為世子。
檢無其例,下禮官議正。
”博士孫武議:“案晉濟北侯荀勖長子連卒,以次子輯拜世子。
先代成準,宜為今例。
”博士傅郁議:“《禮記》,微子立衍,商禮斯行。
仲子舍孫,姬典攸貶。
曆代遵循,一靡一替于舊。
今胙土之君在而世子卒,厥嗣未育,非孫之謂。
愚以為次子有子,自宜紹為世孫。
若其未也,無容遠搜輕屬,承綱繼體,傳之有由。
父在立子,允稱情典。
”曹郎諸葛雅之議:“案《春秋傳》雲,‘世子死,有母弟則弟,無則立長;年均則賢,義均則蔔’。
古之制也。
今長子早卒,無嗣,進立次息以為世子,取諸《左氏》,理義無違。
又孫武所據晉濟北侯荀勖長子卒,立次子,亦近代成例。
依文采比,竊所允安。
謂宜開許,以為永制。
”參議為允。
诏可。
大明十二年十一月,有司奏:“興平國解稱國子袁愍孫母王氏,應除太夫人。
檢無國母除太夫人例。
下禮官議正。
”太學博士司馬興之議:“案禮,下國卿大夫之妻,皆命天子。
以斯而推,則子男之母,不容獨異。
”博士程彥議以為:“五等雖差,而承家事等。
公侯之母,崇号得從,子男于親,尊秩宜顯。
故《春秋》之義,‘母以子貴’。
固知從子尊與國均也。
彥參議,以興之議為允。
除王氏為興平縣開國子太夫人。
”诏可。
大明四年九月,有司奏:“陳留國王曹虔季長兄虔嗣早卒,季襲封之後,生子銑以繼虔嗣。
今依例應拜世子,未詳應以銑為世子?為應立次子锴?”太學博士王溫之、江長議,并為應以銑為正嗣;太常陸澄議立锴。
右丞徐爰議謂:“禮後大宗,以其不可乏祀。
諸侯世及,《春秋》成義。
虔嗣承家傳爵,身為國王,雖薨沒無子,猶列昭穆。
立後之日,便應即纂國統。
于時既無承繼,虔季以次襲紹。
虔嗣既列廟飨,故自與世數而遷,豈容蒸嘗無阙,橫取他子為嗣!為人胤嗣,又應恭祀先父。
案禮文,公子不得祢諸侯。
虔嗣無緣降廟就寝。
銑本長息,宜還為虔季世子。
”诏如爰議。
宋文帝元嘉十三年七月,有司奏:“禦史中丞劉式之議,‘每至出行,未知制與何官分道,應有舊科。
法唯稱中丞專道,傳诏荷信,诏喚衆官,應诏者行,得制令無分别他官之文,既無盡然定則,準承有疑。
謂皇太子正議東儲,不宜與衆同例,中丞應與分道。
揚州刺史、丹一陽一尹、建康令,并是京辇土地之主,或檢校非違,或赴救水火,事應神速,不宜稽駐,亦合分道。
又尋六門則為行馬之内,且禁衛非違,并由二衛及領軍,未詳京尹、建康令門内之徒及公事,亦得與中丞分道與不?其準參舊儀。
告報參詳所宜分道。
’聽如台所上,其六門内,既非州郡縣部界,則不合依門外。
其尚書令、二仆射所應分道,亦悉與中丞同。
” 孝武帝大明六年五月,诏立淩室藏冰。
有司奏,季冬之月,冰壯之時,淩室長率山虞及輿隸取冰于深山窮谷涸一陰一冱寒之處,以納于淩一陰一。
務令周密,無洩其氣。
先以黑牡翙黍祭司寒于淩室之北。
仲春之月,春分之日,以黑羔翙黍祭司寒。
啟冰室,先薦寝廟。
二廟夏祠用鑒盛冰,室一鑒,以禦溫氣蠅蚋。
三禦殿及太官膳羞,并以鑒供冰。
自春分至立秋,有臣妾喪,诏贈秘器。
自立夏至立秋,不限稱數以周喪事。
繕制夷盤,随冰借給。
淩室在樂遊苑内,置長一人,保舉吏二人。
三公黃皞,前史無其義。
史臣按,《禮記》“士韠與天子同,公侯大夫則異”。
鄭玄注:“士賤,與君同,不嫌也。
”夫硃門洞啟,當一陽一之正色也。
三公之與天子,禮秩相亞,故黃其皞,以示謙不敢斥天子,蓋是漢來制也。
張超與陳公箋,“拜黃皞将有日月”是也。
史臣按:今朝士詣三公,尚書丞、郎詣令、仆射、尚書,并門外下車,履,度門阃乃納屐。
漢世朝臣見三公,并拜。
丞、郎見八座,皆持闆揖,事在《漢儀》及《漢舊儀》,然則并有敬也。
陳蕃為光祿勳,範滂為主事,以公儀詣蕃,執闆入皞,至坐,蕃不奪滂闆,滂投闆振衣而去。
郭泰責蕃曰:“以階級言之,滂宜有敬;以類數推之,至皞宜省。
”然後敬止在門,其來久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