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14 志第4 禮一
關燈
小
中
大
,谒者一人跪奏:“請罷退。
”鐘鼓作,群臣北面再拜出。
江左更随事立位,大體亦無異也。
宋有天下,多仍舊儀,所損益可知矣。
晉江左注,皇太子出會者,則在三恪下、王公上。
宋文帝元嘉十一年,升在三恪上。
魏制,蕃王不得朝觐。
明帝時有朝者,皆由特恩,不得以為常。
晉泰始中,有司奏:“諸侯之國,其王公以下入朝者,四方各為二番,三歲而周,周則更始。
若臨時有解,卻在明年。
來朝之後,更滿三歲乃複,不得從本數。
朝禮執璧如舊朝之制。
不朝之歲,各遣卿奉聘。
”奏可。
江左王侯不之國,其有授任居外,則同方伯刺史二千石之禮,亦無朝聘之制,此禮遂廢。
正旦元會,設白虎樽于殿庭。
樽蓋上施白虎,若有能獻直言者,則發此樽飲酒。
案《禮記》,知悼子卒,未葬,平公飲酒,師曠、李調侍,鼓鐘。
杜蒉自外來,聞鐘聲曰:“安在?”曰:“在寝。
”杜蒉入寝,曆階而升,酌曰:“曠飲斯。
”又酌曰:“調飲斯。
”又酌,堂上北面坐飲之。
降,趨而出。
平公呼而進之曰:“蒉,曩者爾心或開予,是以不與爾言,爾飲曠,何也?”曰:“子卯不樂,知悼子在堂,斯其為子卯也大矣。
曠也,太師也。
不以诏,是以飲之也。
”“爾飲調,何也。
”曰:“調也,君之亵臣也。
為一飲一食,忘君之疾,是以飲之也。
”“爾飲,何也?”曰:“蒉也宰夫,唯刀匕是供,又敢與知防,是以飲也。
”平公曰;“寡人亦有過焉。
酌而飲寡人。
”杜蒉洗而揚觯。
公謂侍者曰:“如我死,則必無廢斯爵。
”至于今,既畢獻,斯揚觯,謂之“杜舉”。
白虎樽,蓋杜舉之遺式也。
畫為虎,宜是後代所加,欲令言者猛如虎,無所忌憚也。
漢以高帝十月定秦旦為歲首,至武帝雖改用夏正,然朔猶常飨會,如元正之儀。
魏、晉則冬至日受萬國及百僚稱賀,因小會。
其儀亞于歲旦,晉有其注。
宋永初元年八月,诏曰:“慶冬使或遣不,役宜省,今可悉停。
唯元正大慶,不得廢耳。
郡縣遣冬使詣州及都督府者,亦宜同停。
” 孫權始都武昌及建業,不立郊兆。
至末年太元元年十一月,祭南郊,其地今秣陵縣南十餘裡郊中是也。
晉氏南遷,立南郊于巳地,非禮所謂一陽一位之義也。
宋武大明三年九月,尚書右丞徐爰議:“郊祀之位,遠古蔑聞。
《禮記》‘燔柴于太壇,祭天也。
’‘兆于南郊,就一陽一位也。
’漢初甘泉河東禋埋易位,終亦徙于長安南北。
光武紹祚,定二郊洛一陽一南北。
晉氏過江,悉在北。
及郊兆之議,紛然不一。
又南出道狹,未議開闡,遂于東南巳地創立丘壇。
皇宋受命,因而弗改。
且居民之中,非邑外之謂。
今聖圖重造,舊章畢新,南驿開塗,一陽一路修遠。
謂宜移郊正午,以定天位。
”博士司馬興之、傅郁、太常丞陸澄并同爰議。
乃移郊兆于秣陵牛頭山西,正在宮之午地。
世祖崩,前廢帝即位,以郊舊地為吉祥,移還本處。
北郊,晉成帝世始立,本在覆舟山南。
宋太祖以其地為樂遊苑,移于山西北。
後以其地為北湖,移于湖塘西北。
其地卑下泥濕,又移于白石村東。
其地又以為湖,乃移于鐘山北京道西,與南郊相對。
後罷白石東湖,北郊還舊處。
南郊,皇帝散齋七日,緻齋三日。
官掌清者亦如之。
緻齋之朝,禦太極殿幄坐。
著绛紗袍,黑介帻,通天金博山冠。
先郊日未晡五刻,夕牲。
公卿京兆尹衆官悉壇東就位,太祝史牽牲入。
到榜,禀犧令跪白:“請省牲。
”舉手曰:“盾。
”太祝令繞牲,舉手曰:“充。
”太祝令牽牲詣庖。
以二陶豆酌一毛一血,其一奠皇天神座前,其一奠太祖神座前。
郊之日未明八刻,太祝令進馔,郎施馔。
牲用繭栗二頭,群神用牛一頭。
醴用翙鬯,藉用白茅。
玄酒一器,器用匏陶,以瓦樽盛酒,瓦圩斟酒。
璧用蒼玉。
蒯席各二,不設茵蓐。
古者席藁,晉江左用蒯。
車駕出,百官應齋及從駕填街先置者,各随申攝從事。
上水一刻,禦服龍衮,平天冠,升金根車,到壇東門外。
博士、太常引入到黑攢。
太祝令跪執匏陶,酒以灌地。
皇帝再拜,興。
群臣皆再拜伏。
治禮曰:“興。
”博士、太常引皇帝至南階,脫舄升壇,詣罍盥。
黃門侍郎洗爵,跪授皇帝。
執樽郎授爵,酌秬鬯授皇帝。
跪奠皇天神座前,再拜,興。
次詣太祖配天神座前,執爵跪奠,如皇天之禮。
南面北向,一拜伏。
太祝令各酌福酒,合置一爵中,跪進皇帝,再拜伏。
飲福酒訖,博士、太常引帝從東階下,還南階。
谒者引太常升壇,亞獻。
谒者又引光祿升壇,終獻。
訖,各降階還本位。
太祝送神,跪執匏陶,酒以灌地。
興。
直南行出壇門,治禮舉手白,群臣皆再拜伏。
皇帝盤,治禮曰:“興。
”博士跪曰:“祠事畢,就燎。
”博士、太常引皇帝就燎位,當壇東階,皇帝南向立。
太祝令以案奉玉璧牲體爵酒黍飯諸馔物,登柴壇施設之。
治禮舉手曰:“可燎。
”三人持火炬上。
火發。
太祝令等各下壇。
壇東西各二十人,以炬投壇,火半柴傾。
博士仰白:“事畢。
”皇帝出便坐。
解嚴。
天子有故,則三公行一事,而太尉初獻,其亞獻、終獻,猶太常、光祿勳也。
北郊齋、夕牲、進熟,及乘輿百官到壇三獻,悉如南郊之禮;唯事訖,太祝令牲玉馔物詣坎置牲上訖,又以一牲覆其上。
治禮舉手曰:“可埋。
”二十人俱時下土。
填坎欲半,博士仰白:“事畢。
”帝出。
自魏以來,多使三公行一事,乘輿罕出矣。
魏及晉初,儀注雖不具存,所損益漢制可知也。
江左以後,官有其注。
魏文帝诏曰:“漢氏不拜日于東郊,而旦夕常于殿下東面拜日,煩亵似家人之事,非事天郊神之道也。
”黃初二年正月乙亥,朝日于東門之外。
按《禮》,天子以春分朝日于東,秋分夕月于西,今正月,非其時也。
《漢郊祀志》,帝郊泰畤,平旦出竹宮東向揖日,其夕西向揖月。
此為即用郊日,不俟二分也。
明帝太和元年二月丁亥朔,朝日于東郊,八月己醜,夕月于西郊,此古禮也。
《白虎通》:“王者父天、母地,兄日、姊月”,此其義也。
《尚書大傳》,迎日之詞曰:“維某年某月上日。
明光于上下,勤施于四方,旁作穆穆,維予一人。
某敬拜迎日于郊。
”吳時郎陳融奏《東郊頌》,吳時亦行此禮也。
晉武帝太康二年,有司奏:“春分依舊車駕朝日,寒溫未适,可不親出。
”诏曰:“禮儀宜有常;如所奏,與故太尉所撰不同,複為無定制。
間者方難未平,故每從所奏。
今戎事弭息,唯此為大。
”案此诏,帝複為親朝日也。
此後廢。
殷祠,皇帝散齋七日,緻齋三日。
百官清者亦如之。
緻齋之日,禦太極殿幄坐,著绛紗袍,黑介帻,通天金博山冠。
祠之日,車駕出,百官應齋從駕留守填街先置者,各依宣攝從事。
上水一刻,皇帝著平冕龍衮之服,升金根車,到廟北門訖。
治禮、谒者各引太樂、太常、光祿勳、三公等皆入在位。
皇帝降車入廟,脫舄盥,及洗爵,訖,升殿。
初獻,奠爵,樂奏。
太祝令跪讀祝文,訖,進奠神座前,皇帝還本位。
博士引太尉亞獻,訖,谒者又引光祿勳終獻。
凡禘祫大祭,則神主悉出廟堂,為昭穆以安坐,不複停室也。
晉氏又有一陰一室四殇,治禮引一陰一室以次奠爵于馔前。
其功臣配飨者,設坐于庭,谒者奠爵于馔前。
皇帝不親祠,則三公行一事,而太尉初獻,太常亞獻,光祿勳終獻也。
四時祭祀,亦皆于将祭必先夕牲,其儀如郊。
晉武帝太始七年四月,帝将親祠,車駕夕牲,而儀注還不拜。
诏問其故。
博士奏:“曆代相承如此。
”帝曰:“非緻敬宗廟之禮也。
”于是實拜而還,遂以為制。
太康中,有司奏議,十一月一日合朔奠、冬烝、夕牲同日,可有司行一事。
诏曰:“夕牲而令有司行一事,非也。
改擇上旬他日。
”案此則武帝夕牲必躬臨拜,而江左以來複止也。
晉元帝建武元年十月辛卯,即晉王位,行天子殷祭之禮,非常之事也。
孝武太元十一年九月,皇女亡及應烝祠。
中書侍郎範甯奏:“案《喪服》傳,有死宮中者,三月不一舉祭,不别長幼之與貴賤也。
皇女雖在嬰孩,臣竊以為疑。
”于是尚書奏使三公行一事。
昔漢靈帝世,立春尚齋迎氣東郊,尚書左丞毆殺陌使于南書寺,于是诏書曰:“議郎蔡邕、博士任敏,問可齋祠不?得無不宜?”邕等對曰:“按上帝之祠,無所為廢。
宮室至大,陌使至微,日又寬,可齋無疑。
”甯非不知有此議,然不從也。
魏及晉初,祭儀雖不具存,江左則備矣。
官有其注。
祠太社、帝社、太稷,常以歲二月八月二社日祠之。
太祝令夕牲進熟,如郊廟儀。
司空、太常、大司農三獻也。
官有其注。
周禮王親祭,漢以來,有司行一事。
漢安帝元初六年,立六宗祠于國西北戌城地,祠儀比泰社。
日月将交會,太史上合朔。
尚書先事三日,宣攝内外,戒嚴。
摯虞《決疑》曰:“凡救蝕者,皆著赤帻,以助一陽一也。
日将蝕,天子素服避正殿,内外嚴警,太史登靈台,伺候日變。
更伐鼓于門,聞鼓音,侍臣皆著赤帻,帶劍入侍。
三台令史以上,皆各持劍立其戶前。
衛尉卿馳繞宮,伺察守備,周而複始。
日複常,乃皆罷。
”魯昭公十七年,六月朔,日有蝕之。
祝史請所由,叔孫昭子曰:“日有蝕之,天子不一舉樂,伐鼓于社;諸侯用敝于社,伐鼓于朝,禮也。
”又以赤絲為繩系社,祝史陳辭以責之。
社,勾龍之神,天子之上公,故責之。
合朔,官有其注。
昔漢建安中,将王會,而太史上言正旦當日蝕,朝士疑會不。
共詣尚書令荀文若谘之,時廣平計吏劉劭在坐,曰:“梓慎、裨竈,古之良史,猶占水火,錯失天時。
《禮》諸侯旅見天子,入門不得終禮者四,日蝕在一。
然則聖人垂制,不為變異豫廢朝禮者,或災消異伏,或推術謬誤也。
”文若及衆人鹹喜而從之,遂朝會如舊,日亦不蝕。
劭由此顯名,魏史美而書之。
魏高貴鄉公正元二年三月朔,太史奏日蝕而不蝕。
晉文王時為大将軍,大推史官不驗之負。
史官答曰;“合朔之時,或有日掩月,或有月掩日。
月掩日,則蔽障日體,使光景有虧,故謂之日蝕;日掩月,則日于月上過,謂之一陰一不侵一陽一,雖交無變。
日月相掩必食之理,無術以知,是以嘗禘郊社,日蝕則接祭,是亦前代史官不能審蝕也。
自漢故事,以為日蝕必當于交。
每至其時,申警百官,以備日變。
故《甲寅诏》有備蝕之制,無考負之法。
古來黃帝、颛顼、夏、殷、周、魯六曆,皆無推日蝕法,但有考課疏密而已。
負坐之條,由本無術可課,非司事之罪。
”乃止。
晉武帝鹹甯三年、四年,并以正旦合朔卻元會,改魏故事也。
晉元帝太興元年四月合朔,中書侍郎孔愉奏曰:“《春秋》日有蝕之,天子伐鼓于社,攻諸一陰一也。
諸侯伐鼓于朝,臣自攻也。
案尚書符,若日有變,便伐鼓于諸門,有違舊典。
”诏曰:“所陳有正義,辄敕外改之。
” 至康帝建元元年,太史上元日合朔,朝士複疑應卻會與否。
庾冰輔政,寫劉劭議以示八坐,于時有謂劭為不得禮意,荀文若從之,是勝人之一失。
故蔡谟遂著議非之曰:“劭論災消異伏,又以慎、竈猶有錯失,太史上言亦不必審,其理誠然也。
而雲聖人垂制,不為變異豫廢朝禮,此則謬矣。
災祥之發,所以譴告人君,王者所重誡。
故素服廢樂,退避正寝,百官降物,用币伐鼓,躬親而救之。
夫敬誡之事,與其疑而廢之,甯慎而行之。
故孔子、老聃助葬于巷一黨一,以喪不見星而行,故日蝕而止柩,曰安知其不見星也。
今史官言當蝕,亦安知其不蝕乎?夫子、老聃豫行見星之防,而劭廢之,是棄聖賢之成規也。
魯桓公壬申有災,而以乙亥嘗祭,《春秋》譏之。
災事既過,猶退懼未已,故廢宗廟之祭;況聞天眚将至,行慶樂之會,于禮乖矣。
《禮記》所雲‘諸侯入門不得終禮者’,謂日官不豫言,諸侯既入,見蝕乃知耳;非先聞當蝕,而朝會不廢也。
别此,可謂失其義指。
劉劭所執者《禮記》也;夫子、老聃巷一黨一之事,亦《禮記》所言,複違而反之,進退無據。
荀令所善,漢朝所從,遂使此言至今見稱,莫知其謬。
後來君子,将拟以為式,故正之雲爾。
”于是冰從衆議,遂以卻會。
至永和中,殷浩輔政,又欲從劉劭議不卻會。
王彪之據鹹甯、建元故事,又曰:“《禮》雲,諸侯旅見天子,不得終禮而廢者四,自謂卒暴有之,非為先存其事而徼幸史官推術缪錯,故不豫廢朝禮也。
”于是又從彪之,相承至今。
耕籍之禮尚矣,漢文帝修之。
及昭帝幼即大位,耕于鈎盾弄田。
明帝永平十五年二月,東巡,耕于下邳。
章帝元和三年正月北巡,耕于懷縣。
魏三祖皆親耕籍。
晉武帝泰始四年,有司奏始耕祠先農,可令有司行一事。
诏曰:“夫民之大事,在祀與農。
是以古之聖王,躬耕帝籍,以供郊廟之粢盛,且以訓化天下。
近代以來,耕籍止于數步中,空有慕古之名,曾無供祀訓農之實,而有百官車徒之費。
今修千畝之制,當與群公卿士,躬稼穑之艱難,以帥先天下。
主者詳具其制,并下
”鐘鼓作,群臣北面再拜出。
江左更随事立位,大體亦無異也。
宋有天下,多仍舊儀,所損益可知矣。
晉江左注,皇太子出會者,則在三恪下、王公上。
宋文帝元嘉十一年,升在三恪上。
魏制,蕃王不得朝觐。
明帝時有朝者,皆由特恩,不得以為常。
晉泰始中,有司奏:“諸侯之國,其王公以下入朝者,四方各為二番,三歲而周,周則更始。
若臨時有解,卻在明年。
來朝之後,更滿三歲乃複,不得從本數。
朝禮執璧如舊朝之制。
不朝之歲,各遣卿奉聘。
”奏可。
江左王侯不之國,其有授任居外,則同方伯刺史二千石之禮,亦無朝聘之制,此禮遂廢。
正旦元會,設白虎樽于殿庭。
樽蓋上施白虎,若有能獻直言者,則發此樽飲酒。
案《禮記》,知悼子卒,未葬,平公飲酒,師曠、李調侍,鼓鐘。
杜蒉自外來,聞鐘聲曰:“安在?”曰:“在寝。
”杜蒉入寝,曆階而升,酌曰:“曠飲斯。
”又酌曰:“調飲斯。
”又酌,堂上北面坐飲之。
降,趨而出。
平公呼而進之曰:“蒉,曩者爾心或開予,是以不與爾言,爾飲曠,何也?”曰:“子卯不樂,知悼子在堂,斯其為子卯也大矣。
曠也,太師也。
不以诏,是以飲之也。
”“爾飲調,何也。
”曰:“調也,君之亵臣也。
為一飲一食,忘君之疾,是以飲之也。
”“爾飲,何也?”曰:“蒉也宰夫,唯刀匕是供,又敢與知防,是以飲也。
”平公曰;“寡人亦有過焉。
酌而飲寡人。
”杜蒉洗而揚觯。
公謂侍者曰:“如我死,則必無廢斯爵。
”至于今,既畢獻,斯揚觯,謂之“杜舉”。
白虎樽,蓋杜舉之遺式也。
畫為虎,宜是後代所加,欲令言者猛如虎,無所忌憚也。
漢以高帝十月定秦旦為歲首,至武帝雖改用夏正,然朔猶常飨會,如元正之儀。
魏、晉則冬至日受萬國及百僚稱賀,因小會。
其儀亞于歲旦,晉有其注。
宋永初元年八月,诏曰:“慶冬使或遣不,役宜省,今可悉停。
唯元正大慶,不得廢耳。
郡縣遣冬使詣州及都督府者,亦宜同停。
” 孫權始都武昌及建業,不立郊兆。
至末年太元元年十一月,祭南郊,其地今秣陵縣南十餘裡郊中是也。
晉氏南遷,立南郊于巳地,非禮所謂一陽一位之義也。
宋武大明三年九月,尚書右丞徐爰議:“郊祀之位,遠古蔑聞。
《禮記》‘燔柴于太壇,祭天也。
’‘兆于南郊,就一陽一位也。
’漢初甘泉河東禋埋易位,終亦徙于長安南北。
光武紹祚,定二郊洛一陽一南北。
晉氏過江,悉在北。
及郊兆之議,紛然不一。
又南出道狹,未議開闡,遂于東南巳地創立丘壇。
皇宋受命,因而弗改。
且居民之中,非邑外之謂。
今聖圖重造,舊章畢新,南驿開塗,一陽一路修遠。
謂宜移郊正午,以定天位。
”博士司馬興之、傅郁、太常丞陸澄并同爰議。
乃移郊兆于秣陵牛頭山西,正在宮之午地。
世祖崩,前廢帝即位,以郊舊地為吉祥,移還本處。
北郊,晉成帝世始立,本在覆舟山南。
宋太祖以其地為樂遊苑,移于山西北。
後以其地為北湖,移于湖塘西北。
其地卑下泥濕,又移于白石村東。
其地又以為湖,乃移于鐘山北京道西,與南郊相對。
後罷白石東湖,北郊還舊處。
南郊,皇帝散齋七日,緻齋三日。
官掌清者亦如之。
緻齋之朝,禦太極殿幄坐。
著绛紗袍,黑介帻,通天金博山冠。
先郊日未晡五刻,夕牲。
公卿京兆尹衆官悉壇東就位,太祝史牽牲入。
到榜,禀犧令跪白:“請省牲。
”舉手曰:“盾。
”太祝令繞牲,舉手曰:“充。
”太祝令牽牲詣庖。
以二陶豆酌一毛一血,其一奠皇天神座前,其一奠太祖神座前。
郊之日未明八刻,太祝令進馔,郎施馔。
牲用繭栗二頭,群神用牛一頭。
醴用翙鬯,藉用白茅。
玄酒一器,器用匏陶,以瓦樽盛酒,瓦圩斟酒。
璧用蒼玉。
蒯席各二,不設茵蓐。
古者席藁,晉江左用蒯。
車駕出,百官應齋及從駕填街先置者,各随申攝從事。
上水一刻,禦服龍衮,平天冠,升金根車,到壇東門外。
博士、太常引入到黑攢。
太祝令跪執匏陶,酒以灌地。
皇帝再拜,興。
群臣皆再拜伏。
治禮曰:“興。
”博士、太常引皇帝至南階,脫舄升壇,詣罍盥。
黃門侍郎洗爵,跪授皇帝。
執樽郎授爵,酌秬鬯授皇帝。
跪奠皇天神座前,再拜,興。
次詣太祖配天神座前,執爵跪奠,如皇天之禮。
南面北向,一拜伏。
太祝令各酌福酒,合置一爵中,跪進皇帝,再拜伏。
飲福酒訖,博士、太常引帝從東階下,還南階。
谒者引太常升壇,亞獻。
谒者又引光祿升壇,終獻。
訖,各降階還本位。
太祝送神,跪執匏陶,酒以灌地。
興。
直南行出壇門,治禮舉手白,群臣皆再拜伏。
皇帝盤,治禮曰:“興。
”博士跪曰:“祠事畢,就燎。
”博士、太常引皇帝就燎位,當壇東階,皇帝南向立。
太祝令以案奉玉璧牲體爵酒黍飯諸馔物,登柴壇施設之。
治禮舉手曰:“可燎。
”三人持火炬上。
火發。
太祝令等各下壇。
壇東西各二十人,以炬投壇,火半柴傾。
博士仰白:“事畢。
”皇帝出便坐。
解嚴。
天子有故,則三公行一事,而太尉初獻,其亞獻、終獻,猶太常、光祿勳也。
北郊齋、夕牲、進熟,及乘輿百官到壇三獻,悉如南郊之禮;唯事訖,太祝令牲玉馔物詣坎置牲上訖,又以一牲覆其上。
治禮舉手曰:“可埋。
”二十人俱時下土。
填坎欲半,博士仰白:“事畢。
”帝出。
自魏以來,多使三公行一事,乘輿罕出矣。
魏及晉初,儀注雖不具存,所損益漢制可知也。
江左以後,官有其注。
魏文帝诏曰:“漢氏不拜日于東郊,而旦夕常于殿下東面拜日,煩亵似家人之事,非事天郊神之道也。
”黃初二年正月乙亥,朝日于東門之外。
按《禮》,天子以春分朝日于東,秋分夕月于西,今正月,非其時也。
《漢郊祀志》,帝郊泰畤,平旦出竹宮東向揖日,其夕西向揖月。
此為即用郊日,不俟二分也。
明帝太和元年二月丁亥朔,朝日于東郊,八月己醜,夕月于西郊,此古禮也。
《白虎通》:“王者父天、母地,兄日、姊月”,此其義也。
《尚書大傳》,迎日之詞曰:“維某年某月上日。
明光于上下,勤施于四方,旁作穆穆,維予一人。
某敬拜迎日于郊。
”吳時郎陳融奏《東郊頌》,吳時亦行此禮也。
晉武帝太康二年,有司奏:“春分依舊車駕朝日,寒溫未适,可不親出。
”诏曰:“禮儀宜有常;如所奏,與故太尉所撰不同,複為無定制。
間者方難未平,故每從所奏。
今戎事弭息,唯此為大。
”案此诏,帝複為親朝日也。
此後廢。
殷祠,皇帝散齋七日,緻齋三日。
百官清者亦如之。
緻齋之日,禦太極殿幄坐,著绛紗袍,黑介帻,通天金博山冠。
祠之日,車駕出,百官應齋從駕留守填街先置者,各依宣攝從事。
上水一刻,皇帝著平冕龍衮之服,升金根車,到廟北門訖。
治禮、谒者各引太樂、太常、光祿勳、三公等皆入在位。
皇帝降車入廟,脫舄盥,及洗爵,訖,升殿。
初獻,奠爵,樂奏。
太祝令跪讀祝文,訖,進奠神座前,皇帝還本位。
博士引太尉亞獻,訖,谒者又引光祿勳終獻。
凡禘祫大祭,則神主悉出廟堂,為昭穆以安坐,不複停室也。
晉氏又有一陰一室四殇,治禮引一陰一室以次奠爵于馔前。
其功臣配飨者,設坐于庭,谒者奠爵于馔前。
皇帝不親祠,則三公行一事,而太尉初獻,太常亞獻,光祿勳終獻也。
四時祭祀,亦皆于将祭必先夕牲,其儀如郊。
晉武帝太始七年四月,帝将親祠,車駕夕牲,而儀注還不拜。
诏問其故。
博士奏:“曆代相承如此。
”帝曰:“非緻敬宗廟之禮也。
”于是實拜而還,遂以為制。
太康中,有司奏議,十一月一日合朔奠、冬烝、夕牲同日,可有司行一事。
诏曰:“夕牲而令有司行一事,非也。
改擇上旬他日。
”案此則武帝夕牲必躬臨拜,而江左以來複止也。
晉元帝建武元年十月辛卯,即晉王位,行天子殷祭之禮,非常之事也。
孝武太元十一年九月,皇女亡及應烝祠。
中書侍郎範甯奏:“案《喪服》傳,有死宮中者,三月不一舉祭,不别長幼之與貴賤也。
皇女雖在嬰孩,臣竊以為疑。
”于是尚書奏使三公行一事。
昔漢靈帝世,立春尚齋迎氣東郊,尚書左丞毆殺陌使于南書寺,于是诏書曰:“議郎蔡邕、博士任敏,問可齋祠不?得無不宜?”邕等對曰:“按上帝之祠,無所為廢。
宮室至大,陌使至微,日又寬,可齋無疑。
”甯非不知有此議,然不從也。
魏及晉初,祭儀雖不具存,江左則備矣。
官有其注。
祠太社、帝社、太稷,常以歲二月八月二社日祠之。
太祝令夕牲進熟,如郊廟儀。
司空、太常、大司農三獻也。
官有其注。
周禮王親祭,漢以來,有司行一事。
漢安帝元初六年,立六宗祠于國西北戌城地,祠儀比泰社。
日月将交會,太史上合朔。
尚書先事三日,宣攝内外,戒嚴。
摯虞《決疑》曰:“凡救蝕者,皆著赤帻,以助一陽一也。
日将蝕,天子素服避正殿,内外嚴警,太史登靈台,伺候日變。
更伐鼓于門,聞鼓音,侍臣皆著赤帻,帶劍入侍。
三台令史以上,皆各持劍立其戶前。
衛尉卿馳繞宮,伺察守備,周而複始。
日複常,乃皆罷。
”魯昭公十七年,六月朔,日有蝕之。
祝史請所由,叔孫昭子曰:“日有蝕之,天子不一舉樂,伐鼓于社;諸侯用敝于社,伐鼓于朝,禮也。
”又以赤絲為繩系社,祝史陳辭以責之。
社,勾龍之神,天子之上公,故責之。
合朔,官有其注。
昔漢建安中,将王會,而太史上言正旦當日蝕,朝士疑會不。
共詣尚書令荀文若谘之,時廣平計吏劉劭在坐,曰:“梓慎、裨竈,古之良史,猶占水火,錯失天時。
《禮》諸侯旅見天子,入門不得終禮者四,日蝕在一。
然則聖人垂制,不為變異豫廢朝禮者,或災消異伏,或推術謬誤也。
”文若及衆人鹹喜而從之,遂朝會如舊,日亦不蝕。
劭由此顯名,魏史美而書之。
魏高貴鄉公正元二年三月朔,太史奏日蝕而不蝕。
晉文王時為大将軍,大推史官不驗之負。
史官答曰;“合朔之時,或有日掩月,或有月掩日。
月掩日,則蔽障日體,使光景有虧,故謂之日蝕;日掩月,則日于月上過,謂之一陰一不侵一陽一,雖交無變。
日月相掩必食之理,無術以知,是以嘗禘郊社,日蝕則接祭,是亦前代史官不能審蝕也。
自漢故事,以為日蝕必當于交。
每至其時,申警百官,以備日變。
故《甲寅诏》有備蝕之制,無考負之法。
古來黃帝、颛顼、夏、殷、周、魯六曆,皆無推日蝕法,但有考課疏密而已。
負坐之條,由本無術可課,非司事之罪。
”乃止。
晉武帝鹹甯三年、四年,并以正旦合朔卻元會,改魏故事也。
晉元帝太興元年四月合朔,中書侍郎孔愉奏曰:“《春秋》日有蝕之,天子伐鼓于社,攻諸一陰一也。
諸侯伐鼓于朝,臣自攻也。
案尚書符,若日有變,便伐鼓于諸門,有違舊典。
”诏曰:“所陳有正義,辄敕外改之。
” 至康帝建元元年,太史上元日合朔,朝士複疑應卻會與否。
庾冰輔政,寫劉劭議以示八坐,于時有謂劭為不得禮意,荀文若從之,是勝人之一失。
故蔡谟遂著議非之曰:“劭論災消異伏,又以慎、竈猶有錯失,太史上言亦不必審,其理誠然也。
而雲聖人垂制,不為變異豫廢朝禮,此則謬矣。
災祥之發,所以譴告人君,王者所重誡。
故素服廢樂,退避正寝,百官降物,用币伐鼓,躬親而救之。
夫敬誡之事,與其疑而廢之,甯慎而行之。
故孔子、老聃助葬于巷一黨一,以喪不見星而行,故日蝕而止柩,曰安知其不見星也。
今史官言當蝕,亦安知其不蝕乎?夫子、老聃豫行見星之防,而劭廢之,是棄聖賢之成規也。
魯桓公壬申有災,而以乙亥嘗祭,《春秋》譏之。
災事既過,猶退懼未已,故廢宗廟之祭;況聞天眚将至,行慶樂之會,于禮乖矣。
《禮記》所雲‘諸侯入門不得終禮者’,謂日官不豫言,諸侯既入,見蝕乃知耳;非先聞當蝕,而朝會不廢也。
别此,可謂失其義指。
劉劭所執者《禮記》也;夫子、老聃巷一黨一之事,亦《禮記》所言,複違而反之,進退無據。
荀令所善,漢朝所從,遂使此言至今見稱,莫知其謬。
後來君子,将拟以為式,故正之雲爾。
”于是冰從衆議,遂以卻會。
至永和中,殷浩輔政,又欲從劉劭議不卻會。
王彪之據鹹甯、建元故事,又曰:“《禮》雲,諸侯旅見天子,不得終禮而廢者四,自謂卒暴有之,非為先存其事而徼幸史官推術缪錯,故不豫廢朝禮也。
”于是又從彪之,相承至今。
耕籍之禮尚矣,漢文帝修之。
及昭帝幼即大位,耕于鈎盾弄田。
明帝永平十五年二月,東巡,耕于下邳。
章帝元和三年正月北巡,耕于懷縣。
魏三祖皆親耕籍。
晉武帝泰始四年,有司奏始耕祠先農,可令有司行一事。
诏曰:“夫民之大事,在祀與農。
是以古之聖王,躬耕帝籍,以供郊廟之粢盛,且以訓化天下。
近代以來,耕籍止于數步中,空有慕古之名,曾無供祀訓農之實,而有百官車徒之費。
今修千畝之制,當與群公卿士,躬稼穑之艱難,以帥先天下。
主者詳具其制,并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