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一 本紀第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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廟者。
丁卯,平江等十五路民饑,減直糶糧三十五萬四千石。
戊辰,太陰犯心。
己巳,以諸王孛羅、真童皆討賊有功,徵詣京師。
完澤薨。
庚辰,雲南行省平章也速帶而入朝,以所獲軍中金五百兩為獻。
帝曰:「是金卿效死所獲者。
」賜鈔千錠。
丁醜,禁諸王、駙馬等征北諸軍以奴為代者罪之。
辛巳,詔僧人與民均當差役。
癸未,各道奉使宣撫言,去歲被災人戶未經賑濟者,宜免其差役,從之。
命江浙行省右丞董士選發所籍朱清、張瑄貨財赴京師,其海外未還商舶,至則依例籍沒。
甘肅行省平章合散等侵盜官錢十六萬三千餘錠、鹽引五千餘道,命省、臺官徵之。
詔上都路、應昌府、亦乞列思、和林等處依內郡禁酒。
丙戌,罷營田提舉司。
汴梁開封縣蟲食麥。
六月己醜,禦史臺臣言:「瓜、沙二州,自昔為邊鎮重地,今大軍屯駐甘州,使官民反居邊外,非宜。
乞以蒙古軍萬人分鎮險隘,立屯田以供軍實,為便。
」從之。
罷四川宣慰司,立四川行中書省,以雲南行省平章脫脫、湖廣行省議事平章程鵬飛並為平章政事。
壬辰,武岡路饑,減價糶糧萬石以賑之。
給欽察千戶等貧乏者鈔三萬七千八百餘錠。
癸巳,叛賊雄挫來降。
乙未,以亦乞不薛就平,留探馬赤軍二千人討阿永叛蠻,餘悉放還。
庚子,西京道宣慰使法忽魯丁以瑟瑟二千五百餘斤鬻于官,為鈔一萬一千九百餘錠。
有旨除禦榻所用外,餘未用者,宜悉還之。
命阿伯、阿忽台等整飭河西軍事。
癸卯,詔凡軍官子弟年及二十者,與民官子孫同,儤直一年方許襲職,萬戶於樞密院,千戶於行省,百戶於本萬戶。
乙巳,罷行省僉省。
浙西淫雨,民饑者十四萬,賑糧一月,仍免今年夏稅并各戶酒醋課。
命甘肅行省修阿合潭、曲尤壕以通漕運。
大寧路蝗。
秋七月辛酉,常德路饑,減直糶糧萬石以賑之。
壬戌,禦史臺臣言:「前河間路達魯花赤忽賽因、轉運使朮甲德壽皆坐贓罷。
今忽賽因以獻鷹犬,復除大寧路達魯花赤;朮甲德壽以疊裡迷失妄奏其被誣,復除福寧知州;並宜改正不敘,以戢姦貪。
」從之。
禁僧人以修建寺宇為名,齎諸王令旨乘傳擾民。
汰宿衛士。
丙寅,荅剌罕哈剌哈孫為中書右丞相、知樞密院事。
戊寅,歲星犯軒轅。
丙子,給四川行省驛券十二道。
詔除集賢、翰林老臣預議朝政,其餘三品以下,年七十者,各陞散官一等緻仕。
立和林兵馬司。
罷遼東宣慰司。
丁醜,中書省臣言:「大同稅課,比奉旨賜乳母楊氏,其家掊斂過數,擾民為甚。
」敕賜鈔五百錠,其稅課依例輸官。
禦史臺臣言:「湖南輸糧百石者,出驛馬一匹,廣海地狹,所輸不及百石者,所出亦如之,故官以鹽引助其不給。
每馬一匹,貴州以北給鹽十七引,以南二十引。
近立榷鹽提舉司,官價增五之三,元給二十引者,宜與鈔十七錠,十七引者十五錠。
」從之。
罷江南白雲宗攝所,其田令依例輸租。
都哇、察八而、滅裡鐵木而等遣使請息兵,帝命安西王慎飭軍士,安置驛傳,以俟其來。
戊寅,賜諸王奴倫、伯顏、也不幹等鈔九萬錠。
罷諸王所設緫管府。
叛賊麻你降,貢金五百兩、童男女二百人及馬牛羊,卻之。
己卯,太陰犯井。
乙酉,熒惑犯房。
賜諸王曲而魯等部鈔幣有差。
八月己醜,罷護國仁王寺元設江南營田提舉司。
給安西王所部貧民米二萬石。
辛卯,夜地震,平陽、太原尤甚,村堡移徙,地裂成渠,人民壓死不可勝計,遣使分道賑濟,為鈔九萬六千五百餘錠,仍免太原、平陽今年差稅,山場河泊聽民採捕。
癸巳,太白犯氐。
月裡不花將甕吉裡軍赴雲南,道卒,以其子普而耶代之。
甲午,熒惑犯東鹹。
太陰犯牽牛。
庚子,中書省臣言:「法忽魯丁輸運和林軍糧,其負欠計二十五萬餘石。
近監察禦史亦言其侵匿官錢十三萬餘錠。
臣等議:遣官徵之,不足,則籍沒其財產。
」從之。
乙巳,歲星犯軒轅。
庚戌,緬王遣使獻馴象四。
辛亥,熒惑犯天江。
賜諸王脫鐵木而之子也先博怯所部等鈔六千九百餘錠。
九月戊午,車駕還大都。
丙寅,太白晝見。
以太原、平陽地震,禁諸王阿隻吉、小薛所部擾民,仍減太原歲飼馬之半。
遣刑部尚書塔察而、翰林直學士王約使高麗,以其國相吳祁專權,徵詣闕問罪。
辛未,熒惑犯南鬥。
詔諭諸司賑恤平陽、太原。
甲戌,太陰犯東井。
乙亥,太白犯南鬥。
丙子,罷僧官有妻者。
壬午,辰星犯氐。
復木八剌沙平章政事。
冬十月丁亥,太白經天。
禦史臺臣劾言江浙行省平章阿裡不法,帝曰:「阿裡朕所信任,臺臣屢以為言,非所以勸大臣也。
後有言者,朕當不恕。
」戊子,弛太原、平陽酒禁。
以江浙年穀不登,減海運糧四十萬石。
己醜,詔從軍醫工止復其妻子,戶如故。
辛卯,復立陝西行禦史臺,癸巳,禦史臺臣及諸道奉使言:「行省官久任,與所隸編氓聯姻,害政。
」詔互遷之。
以隻而合忽知樞密院事。
給大都文宣王廟灑掃戶五。
乙未,發雲南叛寇餘黨未革心者來京師,留蛇節養子阿闕于本境,以撫其民。
改平灤為永平路。
陞甘州為上路。
設刑部獄吏一員,以掌囚徒。
安西轉運司於常課外增筭五萬七千四百錠,人賜衣一襲,以勸其功。
詔諸司凡錢糧不經中書省議者,勿奏。
庚子,以普定府為路,隸曲靖宣慰司,以故知府容苴妻適姑為緫管,佩虎符。
以敘州宣慰司為敘南等處諸部蠻夷宣撫司。
辛醜,太陰犯東井。
庚戌,翰林國史院進太祖、太宗、定宗、睿宗、憲宗五朝實錄。
辛亥,詔軍戶貧乏者,存恤六年。
增蒙古國子生百員。
十一月甲寅朔,賜諸王阿隻吉所部鈔二十萬錠、糧萬石。
命鷹師圍獵毋得擾民。
以順元隸湖廣省。
併海道運糧萬戶府為海道都漕運萬戶府,給印二。
亦乞不薛賊黨魏傑等降,人賜衣一襲,遣還,俾招其首亂者。
丁巳,詔大同、淨州、隆興等路運糧五萬石入和林。
己未,太白經天。
辛酉,木冰。
甲子,命依十二章斷僧官罪。
丙寅,鎮星犯進賢。
戊辰,太陰犯井。
辛未,陞全寧府為路。
己卯,太陰犯東鹹。
遣諸王滅怯禿、玉龍鐵木而使察八而。
十二月甲申朔,詔內郡比歲不登,其民已免差者,併蠲免其田租。
乙酉,弛京師酒課,許貧民釀酒。
丙戌,太白經天。
熒惑犯壘壁陣。
戊子,以平宋隆濟功,增諸將秩,賜銀、鈔等物有差,其軍士各賜鈔十錠,放歸存恤一年。
丙申,太陰犯東井。
辛醜,太陰犯明堂。
詔撫諭順元諸司。
免大德七年民間逋稅。
命江南、浙西官田奉特旨賜賚者,許中書省迴奏。
賜皇姑魯國大長公主鈔一萬五千錠、幣帛各三百匹。
加封真武為元聖仁威玄天上帝。
丁未,太陰犯天江。
以轉輸軍餉勞,免思、播二州及潭、衡、辰、沅、等路稅糧一年,常、澧三分之一,淘金、站戶無種佃者,免雜役一年。
七道奉使宣撫所罷贓污官吏凡一萬八千四百七十三人,贓四萬五千八百六十五錠,審冤獄五千一百七十六事。
是歲,斷大辟十人。
八年春正月己未,以災異故,詔天下恤民隱,省刑罰。
雜犯之罪,當杖者減輕,當笞者並免。
私鹽徒役者減一年。
平陽、太原免差稅三年。
隆興、延安及上都、大同、懷孟、衛輝、彰德、真定、河南、安西等路被災人戶,免二年。
大都、保定、河間路免一年。
江南佃戶私租太重,以十分為率減二分,永為定例。
仍弛山場河泊之禁,聽民採捕
丁卯,平江等十五路民饑,減直糶糧三十五萬四千石。
戊辰,太陰犯心。
己巳,以諸王孛羅、真童皆討賊有功,徵詣京師。
完澤薨。
庚辰,雲南行省平章也速帶而入朝,以所獲軍中金五百兩為獻。
帝曰:「是金卿效死所獲者。
」賜鈔千錠。
丁醜,禁諸王、駙馬等征北諸軍以奴為代者罪之。
辛巳,詔僧人與民均當差役。
癸未,各道奉使宣撫言,去歲被災人戶未經賑濟者,宜免其差役,從之。
命江浙行省右丞董士選發所籍朱清、張瑄貨財赴京師,其海外未還商舶,至則依例籍沒。
甘肅行省平章合散等侵盜官錢十六萬三千餘錠、鹽引五千餘道,命省、臺官徵之。
詔上都路、應昌府、亦乞列思、和林等處依內郡禁酒。
丙戌,罷營田提舉司。
汴梁開封縣蟲食麥。
六月己醜,禦史臺臣言:「瓜、沙二州,自昔為邊鎮重地,今大軍屯駐甘州,使官民反居邊外,非宜。
乞以蒙古軍萬人分鎮險隘,立屯田以供軍實,為便。
」從之。
罷四川宣慰司,立四川行中書省,以雲南行省平章脫脫、湖廣行省議事平章程鵬飛並為平章政事。
壬辰,武岡路饑,減價糶糧萬石以賑之。
給欽察千戶等貧乏者鈔三萬七千八百餘錠。
癸巳,叛賊雄挫來降。
乙未,以亦乞不薛就平,留探馬赤軍二千人討阿永叛蠻,餘悉放還。
庚子,西京道宣慰使法忽魯丁以瑟瑟二千五百餘斤鬻于官,為鈔一萬一千九百餘錠。
有旨除禦榻所用外,餘未用者,宜悉還之。
命阿伯、阿忽台等整飭河西軍事。
癸卯,詔凡軍官子弟年及二十者,與民官子孫同,儤直一年方許襲職,萬戶於樞密院,千戶於行省,百戶於本萬戶。
乙巳,罷行省僉省。
浙西淫雨,民饑者十四萬,賑糧一月,仍免今年夏稅并各戶酒醋課。
命甘肅行省修阿合潭、曲尤壕以通漕運。
大寧路蝗。
秋七月辛酉,常德路饑,減直糶糧萬石以賑之。
壬戌,禦史臺臣言:「前河間路達魯花赤忽賽因、轉運使朮甲德壽皆坐贓罷。
今忽賽因以獻鷹犬,復除大寧路達魯花赤;朮甲德壽以疊裡迷失妄奏其被誣,復除福寧知州;並宜改正不敘,以戢姦貪。
」從之。
禁僧人以修建寺宇為名,齎諸王令旨乘傳擾民。
汰宿衛士。
丙寅,荅剌罕哈剌哈孫為中書右丞相、知樞密院事。
戊寅,歲星犯軒轅。
丙子,給四川行省驛券十二道。
詔除集賢、翰林老臣預議朝政,其餘三品以下,年七十者,各陞散官一等緻仕。
立和林兵馬司。
罷遼東宣慰司。
丁醜,中書省臣言:「大同稅課,比奉旨賜乳母楊氏,其家掊斂過數,擾民為甚。
」敕賜鈔五百錠,其稅課依例輸官。
禦史臺臣言:「湖南輸糧百石者,出驛馬一匹,廣海地狹,所輸不及百石者,所出亦如之,故官以鹽引助其不給。
每馬一匹,貴州以北給鹽十七引,以南二十引。
近立榷鹽提舉司,官價增五之三,元給二十引者,宜與鈔十七錠,十七引者十五錠。
」從之。
罷江南白雲宗攝所,其田令依例輸租。
都哇、察八而、滅裡鐵木而等遣使請息兵,帝命安西王慎飭軍士,安置驛傳,以俟其來。
戊寅,賜諸王奴倫、伯顏、也不幹等鈔九萬錠。
罷諸王所設緫管府。
叛賊麻你降,貢金五百兩、童男女二百人及馬牛羊,卻之。
己卯,太陰犯井。
乙酉,熒惑犯房。
賜諸王曲而魯等部鈔幣有差。
八月己醜,罷護國仁王寺元設江南營田提舉司。
給安西王所部貧民米二萬石。
辛卯,夜地震,平陽、太原尤甚,村堡移徙,地裂成渠,人民壓死不可勝計,遣使分道賑濟,為鈔九萬六千五百餘錠,仍免太原、平陽今年差稅,山場河泊聽民採捕。
癸巳,太白犯氐。
月裡不花將甕吉裡軍赴雲南,道卒,以其子普而耶代之。
甲午,熒惑犯東鹹。
太陰犯牽牛。
庚子,中書省臣言:「法忽魯丁輸運和林軍糧,其負欠計二十五萬餘石。
近監察禦史亦言其侵匿官錢十三萬餘錠。
臣等議:遣官徵之,不足,則籍沒其財產。
」從之。
乙巳,歲星犯軒轅。
庚戌,緬王遣使獻馴象四。
辛亥,熒惑犯天江。
賜諸王脫鐵木而之子也先博怯所部等鈔六千九百餘錠。
九月戊午,車駕還大都。
丙寅,太白晝見。
以太原、平陽地震,禁諸王阿隻吉、小薛所部擾民,仍減太原歲飼馬之半。
遣刑部尚書塔察而、翰林直學士王約使高麗,以其國相吳祁專權,徵詣闕問罪。
辛未,熒惑犯南鬥。
詔諭諸司賑恤平陽、太原。
甲戌,太陰犯東井。
乙亥,太白犯南鬥。
丙子,罷僧官有妻者。
壬午,辰星犯氐。
復木八剌沙平章政事。
冬十月丁亥,太白經天。
禦史臺臣劾言江浙行省平章阿裡不法,帝曰:「阿裡朕所信任,臺臣屢以為言,非所以勸大臣也。
後有言者,朕當不恕。
」戊子,弛太原、平陽酒禁。
以江浙年穀不登,減海運糧四十萬石。
己醜,詔從軍醫工止復其妻子,戶如故。
辛卯,復立陝西行禦史臺,癸巳,禦史臺臣及諸道奉使言:「行省官久任,與所隸編氓聯姻,害政。
」詔互遷之。
以隻而合忽知樞密院事。
給大都文宣王廟灑掃戶五。
乙未,發雲南叛寇餘黨未革心者來京師,留蛇節養子阿闕于本境,以撫其民。
改平灤為永平路。
陞甘州為上路。
設刑部獄吏一員,以掌囚徒。
安西轉運司於常課外增筭五萬七千四百錠,人賜衣一襲,以勸其功。
詔諸司凡錢糧不經中書省議者,勿奏。
庚子,以普定府為路,隸曲靖宣慰司,以故知府容苴妻適姑為緫管,佩虎符。
以敘州宣慰司為敘南等處諸部蠻夷宣撫司。
辛醜,太陰犯東井。
庚戌,翰林國史院進太祖、太宗、定宗、睿宗、憲宗五朝實錄。
辛亥,詔軍戶貧乏者,存恤六年。
增蒙古國子生百員。
十一月甲寅朔,賜諸王阿隻吉所部鈔二十萬錠、糧萬石。
命鷹師圍獵毋得擾民。
以順元隸湖廣省。
併海道運糧萬戶府為海道都漕運萬戶府,給印二。
亦乞不薛賊黨魏傑等降,人賜衣一襲,遣還,俾招其首亂者。
丁巳,詔大同、淨州、隆興等路運糧五萬石入和林。
己未,太白經天。
辛酉,木冰。
甲子,命依十二章斷僧官罪。
丙寅,鎮星犯進賢。
戊辰,太陰犯井。
辛未,陞全寧府為路。
己卯,太陰犯東鹹。
遣諸王滅怯禿、玉龍鐵木而使察八而。
十二月甲申朔,詔內郡比歲不登,其民已免差者,併蠲免其田租。
乙酉,弛京師酒課,許貧民釀酒。
丙戌,太白經天。
熒惑犯壘壁陣。
戊子,以平宋隆濟功,增諸將秩,賜銀、鈔等物有差,其軍士各賜鈔十錠,放歸存恤一年。
丙申,太陰犯東井。
辛醜,太陰犯明堂。
詔撫諭順元諸司。
免大德七年民間逋稅。
命江南、浙西官田奉特旨賜賚者,許中書省迴奏。
賜皇姑魯國大長公主鈔一萬五千錠、幣帛各三百匹。
加封真武為元聖仁威玄天上帝。
丁未,太陰犯天江。
以轉輸軍餉勞,免思、播二州及潭、衡、辰、沅、等路稅糧一年,常、澧三分之一,淘金、站戶無種佃者,免雜役一年。
七道奉使宣撫所罷贓污官吏凡一萬八千四百七十三人,贓四萬五千八百六十五錠,審冤獄五千一百七十六事。
是歲,斷大辟十人。
八年春正月己未,以災異故,詔天下恤民隱,省刑罰。
雜犯之罪,當杖者減輕,當笞者並免。
私鹽徒役者減一年。
平陽、太原免差稅三年。
隆興、延安及上都、大同、懷孟、衛輝、彰德、真定、河南、安西等路被災人戶,免二年。
大都、保定、河間路免一年。
江南佃戶私租太重,以十分為率減二分,永為定例。
仍弛山場河泊之禁,聽民採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