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一 本紀第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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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宗四
七年春正月戊戌,太陰犯昴。
甲辰,太陰犯軒轅。
丙午,定諸改補鈔罪例,為首者杖一百有七,從者減二等;再犯,從者杖與首同,為首者流。
己酉,以歲不登,禁河北、甘肅、陝西等郡釀酒。
益都諸處牧馬之地為民所墾者,畝輸租一鬥太重,減為四升。
弛饑荒所在山澤河泊之禁一年。
賑那海貧乏戶米八千石。
壬子,罷歸德府括田。
乙卯,詔凡為匿名書,辭語重者誅之,輕者流配,首告人賞鈔有差,皆籍沒其妻子充賞。
命禦史臺、宗正府委官遣發朱清、張瑄妻子來京師,仍封籍其家貲,拘收其軍器、海舶等。
丁巳,令樞密院選軍士習農業者十人教軍前屯田。
賜也梯忽而的合金五十兩、銀千兩、鈔千錠、幣帛百匹。
二月壬戌,詔中書省汰諸有司冗員,仍令諭樞密院,除出征將帥外,掌署院事者,定其員數以聞。
辛未,以平章政事、行上都留守木八剌沙、陝西行省平章阿老瓦丁並為中書平章政事,江南行臺禦史中丞尚文為中書左丞,江浙行省參知政事董士珍為中書參知政事。
壬申,詔:「樞密院、宗正府等,自今每事與中書共議,然後奏聞;諸司不得擅奏遷調;官員雖經特旨用之,而於例未允者,亦聽覆奏。
」甲戌,減杭州稅課提舉司冗員。
丙子,詔和林軍以六年更戍,仍給鈔以周其乏。
命西京也速疊而軍及大都所起軍,皆以四月至上都,五月赴北。
丁醜,命諸王出伯非急務者勿遣乘驛。
詔中書省設官自左右丞相以下,平章二員,左右丞各一員,參知政事二員,定為八府。
戊寅,太陰犯心。
己卯,盡除內郡饑荒所在差稅,仍令河南省賑恤流民,給北師鈔三十八萬錠。
以安南陳益稷久居鄂州,賜鈔千錠。
以侍禦史朶台為中書參知政事。
禦史臺臣言:「江浙行省平章阿裡,左丞高翥、安祐,僉省張祐等,詭名買鹽萬五千引,增價轉市於人,乞遣省、臺官按問。
」從之。
太原、大同、平灤路饑,並減直糶糧以賑之。
庚辰,命陝西、甘肅行省賑鳳翔、秦、鞏、甘州、合迷裡貧乏戶。
監察禦史杜肯構等言太傅、右丞相完澤受朱清、張瑄賄賂事,不報。
壬午,帝語中書省臣曰:「比有以歲課增羨希求爵賞者,此非掊刻於民,何從而出?自今除元額外,勿以增羨作正數。
」罷江南財賦緫管府及提舉司。
禁內外中書省戶部轉運司官,不得私買鹽引。
罷緻用院。
禁諸人毋以金銀絲線等物下番。
罷江南都水庸田司、行通政院。
併大都鹽運司入河間運司,其所掌京師酒稅課,令戶部領之。
禁諸人非奉旨毋得以寶貨進獻。
汰諸色人冒充宿衛及諸王、駙馬、妃主部屬濫請錢糧者。
真定路饑,賑鈔五萬錠。
仍諭諸王小薛及鷹師等,毋於真定近地縱獵擾民。
丙戌,詔除征邊軍士及兩都站戶外,其餘人戶均當徭役。
丁亥,詔自今除樞密院、禦史臺、宣政院依舊奏選,諸司毋得擅奏,其舉用人員,並經中書省。
三月己醜朔,保定路饑,賑鈔四萬錠。
庚寅,詔遣奉使宣撫循行諸道:以郝天挺、塔出往江南、江北,石珪往燕南、山東,耶律希逸、劉賡往河東、陝西,鐵裡脫歡、戎益往兩浙、江東,趙仁榮、嶽叔謨往江南、湖廣,木八剌、陳英往江西、福建,塔赤海牙、劉敏中往山北、遼東,並給二品銀印,仍降詔戒飭之。
江浙行省平章脫脫遣發朱清、張瑄家屬,其家以金、珠重賂之,脫脫以聞。
帝諭之曰:「朕以江南任卿,果能爾,真男子事也。
其益恪勤乃事。
」賜以黃金五十兩。
都城火,命中書省與樞密院議增巡防兵。
甘肅行省供軍錢糧多弊,詔徙廉訪司于甘州。
壬辰,定大都南北兵馬司姦盜等罪,六十七以下付本路,七十七以上付也可劄魯忽赤。
河間路禾稼不登,命罷修建僧寺工役。
乙未,真定路饑,賑鈔六百六十餘錠。
中書平章伯顏、梁德珪、段貞、阿裡渾撒裡,右丞八都馬辛,左丞月古不花,參政迷而火者、張斯立等,受朱清、張瑄賄賂,治罪有差,詔皆罷之。
以洪君祥為中書右丞,監察禦史言其曩居宥密,以貪賄罷黜,乞別選賢能代之,不報。
甲辰,詔定贓罪為十二章。
京朝官月俸外,增給祿米;外任官無公田者,亦量給之。
乙巳,以征八百媳婦喪師,誅劉深,笞合剌帶、鄭祐,罷雲南征緬分省。
戊申,小蘭禧、嶽鉉等進大一統志,賜賚有差。
己酉,追收元降除免和雇和市璽書。
以脫歡誣告諸王脫脫,謫置湖廣省軍前自效。
罷甘肅行省差調民兵及取勘軍民站戶家屬孳畜之數。
庚戌,以鐵哥察而所收愛牙合赤戶仍隸諸王脫脫。
癸醜,樞密院臣及監察禦史言:「中丞董士選貸朱清、張瑄鈔,非義。
」帝曰:「臺臣稱貸不必問也,若言者不已,後當杖之。
」甲寅,車駕幸上都。
丙辰,賜諸王小薛所部等鈔六萬錠。
賑李陵臺等五站戶鈔一千四百餘錠。
遼陽等路饑,賑鈔萬錠。
夏四月癸亥,太陰犯東井。
詔省、臺、樞密院、通政院,凡呼召大都緫管府官吏,必用印帖,其餘諸司不得輒召。
徵藩臣陳天祥、張孔孫、郭筠至京師,以天祥、孔孫為集賢大學士,筠為昭文館大學士,皆同議中書省事。
丙寅,太陰犯軒轅。
庚午,以中書文移太繁,其二品諸司當呈省者,命止關六部。
中書左丞相荅剌罕言:「僧人修佛事畢,必釋重囚。
有殺人及妻妾殺夫者,皆指名釋之。
生者苟免,死者負冤,於福何有?」帝嘉納之。
辛未,流朱清、張瑄子孫于遠方,仍給行費。
乙亥,歲星犯輿鬼。
太陰犯南鬥。
庚辰,蛇節降,令海剌孫將兵五千守之,餘衆悉遣還各戍。
撥碉門四川軍人一千人鎮羅羅斯,其土軍修治道路者,悉令放還。
甲申,熒惑犯太微垣右執法。
丁亥,歲星犯輿鬼。
誅蛇節。
衛輝路、辰州螟。
濟南路隕霜殺麥。
五月己醜,給和林軍鈔三十八萬錠。
開上都、大都酒禁,其所隸兩都州縣及山後、河東、山西、河南嘗告饑者,仍悉禁之。
詔雲南行省整飭錢糧。
壬辰,辰星犯東井。
以大德五年戰功,賞北師銀二十萬兩、鈔二十萬錠、幣帛各五萬九千匹。
賜皇姪海山及安西王阿難荅,諸王脫脫、八不沙,駙馬蠻子台等各金五十兩、銀珠錦幣等物有差。
丙申,遣征緬回軍萬四千人還各戍。
癸卯,詔和林軍糧,除歲支十二萬石,其餘非奉旨不得擅支。
丁未,床兀兒來朝,以戰功賜金五十兩、銀四百兩,仍給其萬戶所隸貧乏軍鈔六十九萬餘錠。
辛亥,奉使宣撫耶律希逸、劉賡言:「平陽僧察力威犯法非一,有司憚其豪強,不敢詰問,聞臣等至,潛逃京師。
」中書省臣言:「宜捕送其所,令省、臺、宣政院遣官雜治。
」從之。
甲寅,濬上都灤河。
乙卯,以昌童王五戶絲分給諸王塔失鐵木而。
令甘州站戶為僧人、禿魯花等隱藏者,依例還役。
詔中外官吏無職田者,驗俸給米有差,其上都、甘肅、和林諸處非產米地,惟給其價。
禁諸王八不沙部於般陽等處圍獵擾民。
詔諸宿衛士,除官員子弟曾經奏準者留,餘悉革去。
禁諸王、駙馬,毋輒杖州縣官吏,違者罪王府官。
立和林宣慰司都元帥府,以忽剌出遙授中書省左丞,為宣慰使都元帥。
賜諸王納忽裡鈔千錠、幣三十匹。
濟寧、東昌、濟南、般陽、益都蟲食麥。
太原、龍興、南康、袁、瑞、撫等路,高唐、南豐等州饑,減直糶糧五萬五千石。
東平、益都、濟南等路蝗。
般陽路隕霜。
閏五月戊午朔,日有食之。
以也奴鐵木而、闊闊出、晃兀沒於軍,賜其家鈔有差。
壬戌,詔禁犯曲阜林
甲辰,太陰犯軒轅。
丙午,定諸改補鈔罪例,為首者杖一百有七,從者減二等;再犯,從者杖與首同,為首者流。
己酉,以歲不登,禁河北、甘肅、陝西等郡釀酒。
益都諸處牧馬之地為民所墾者,畝輸租一鬥太重,減為四升。
弛饑荒所在山澤河泊之禁一年。
賑那海貧乏戶米八千石。
壬子,罷歸德府括田。
乙卯,詔凡為匿名書,辭語重者誅之,輕者流配,首告人賞鈔有差,皆籍沒其妻子充賞。
命禦史臺、宗正府委官遣發朱清、張瑄妻子來京師,仍封籍其家貲,拘收其軍器、海舶等。
丁巳,令樞密院選軍士習農業者十人教軍前屯田。
賜也梯忽而的合金五十兩、銀千兩、鈔千錠、幣帛百匹。
二月壬戌,詔中書省汰諸有司冗員,仍令諭樞密院,除出征將帥外,掌署院事者,定其員數以聞。
辛未,以平章政事、行上都留守木八剌沙、陝西行省平章阿老瓦丁並為中書平章政事,江南行臺禦史中丞尚文為中書左丞,江浙行省參知政事董士珍為中書參知政事。
壬申,詔:「樞密院、宗正府等,自今每事與中書共議,然後奏聞;諸司不得擅奏遷調;官員雖經特旨用之,而於例未允者,亦聽覆奏。
」甲戌,減杭州稅課提舉司冗員。
丙子,詔和林軍以六年更戍,仍給鈔以周其乏。
命西京也速疊而軍及大都所起軍,皆以四月至上都,五月赴北。
丁醜,命諸王出伯非急務者勿遣乘驛。
詔中書省設官自左右丞相以下,平章二員,左右丞各一員,參知政事二員,定為八府。
戊寅,太陰犯心。
己卯,盡除內郡饑荒所在差稅,仍令河南省賑恤流民,給北師鈔三十八萬錠。
以安南陳益稷久居鄂州,賜鈔千錠。
以侍禦史朶台為中書參知政事。
禦史臺臣言:「江浙行省平章阿裡,左丞高翥、安祐,僉省張祐等,詭名買鹽萬五千引,增價轉市於人,乞遣省、臺官按問。
」從之。
太原、大同、平灤路饑,並減直糶糧以賑之。
庚辰,命陝西、甘肅行省賑鳳翔、秦、鞏、甘州、合迷裡貧乏戶。
監察禦史杜肯構等言太傅、右丞相完澤受朱清、張瑄賄賂事,不報。
壬午,帝語中書省臣曰:「比有以歲課增羨希求爵賞者,此非掊刻於民,何從而出?自今除元額外,勿以增羨作正數。
」罷江南財賦緫管府及提舉司。
禁內外中書省戶部轉運司官,不得私買鹽引。
罷緻用院。
禁諸人毋以金銀絲線等物下番。
罷江南都水庸田司、行通政院。
併大都鹽運司入河間運司,其所掌京師酒稅課,令戶部領之。
禁諸人非奉旨毋得以寶貨進獻。
汰諸色人冒充宿衛及諸王、駙馬、妃主部屬濫請錢糧者。
真定路饑,賑鈔五萬錠。
仍諭諸王小薛及鷹師等,毋於真定近地縱獵擾民。
丙戌,詔除征邊軍士及兩都站戶外,其餘人戶均當徭役。
丁亥,詔自今除樞密院、禦史臺、宣政院依舊奏選,諸司毋得擅奏,其舉用人員,並經中書省。
三月己醜朔,保定路饑,賑鈔四萬錠。
庚寅,詔遣奉使宣撫循行諸道:以郝天挺、塔出往江南、江北,石珪往燕南、山東,耶律希逸、劉賡往河東、陝西,鐵裡脫歡、戎益往兩浙、江東,趙仁榮、嶽叔謨往江南、湖廣,木八剌、陳英往江西、福建,塔赤海牙、劉敏中往山北、遼東,並給二品銀印,仍降詔戒飭之。
江浙行省平章脫脫遣發朱清、張瑄家屬,其家以金、珠重賂之,脫脫以聞。
帝諭之曰:「朕以江南任卿,果能爾,真男子事也。
其益恪勤乃事。
」賜以黃金五十兩。
都城火,命中書省與樞密院議增巡防兵。
甘肅行省供軍錢糧多弊,詔徙廉訪司于甘州。
壬辰,定大都南北兵馬司姦盜等罪,六十七以下付本路,七十七以上付也可劄魯忽赤。
河間路禾稼不登,命罷修建僧寺工役。
乙未,真定路饑,賑鈔六百六十餘錠。
中書平章伯顏、梁德珪、段貞、阿裡渾撒裡,右丞八都馬辛,左丞月古不花,參政迷而火者、張斯立等,受朱清、張瑄賄賂,治罪有差,詔皆罷之。
以洪君祥為中書右丞,監察禦史言其曩居宥密,以貪賄罷黜,乞別選賢能代之,不報。
甲辰,詔定贓罪為十二章。
京朝官月俸外,增給祿米;外任官無公田者,亦量給之。
乙巳,以征八百媳婦喪師,誅劉深,笞合剌帶、鄭祐,罷雲南征緬分省。
戊申,小蘭禧、嶽鉉等進大一統志,賜賚有差。
己酉,追收元降除免和雇和市璽書。
以脫歡誣告諸王脫脫,謫置湖廣省軍前自效。
罷甘肅行省差調民兵及取勘軍民站戶家屬孳畜之數。
庚戌,以鐵哥察而所收愛牙合赤戶仍隸諸王脫脫。
癸醜,樞密院臣及監察禦史言:「中丞董士選貸朱清、張瑄鈔,非義。
」帝曰:「臺臣稱貸不必問也,若言者不已,後當杖之。
」甲寅,車駕幸上都。
丙辰,賜諸王小薛所部等鈔六萬錠。
賑李陵臺等五站戶鈔一千四百餘錠。
遼陽等路饑,賑鈔萬錠。
夏四月癸亥,太陰犯東井。
詔省、臺、樞密院、通政院,凡呼召大都緫管府官吏,必用印帖,其餘諸司不得輒召。
徵藩臣陳天祥、張孔孫、郭筠至京師,以天祥、孔孫為集賢大學士,筠為昭文館大學士,皆同議中書省事。
丙寅,太陰犯軒轅。
庚午,以中書文移太繁,其二品諸司當呈省者,命止關六部。
中書左丞相荅剌罕言:「僧人修佛事畢,必釋重囚。
有殺人及妻妾殺夫者,皆指名釋之。
生者苟免,死者負冤,於福何有?」帝嘉納之。
辛未,流朱清、張瑄子孫于遠方,仍給行費。
乙亥,歲星犯輿鬼。
太陰犯南鬥。
庚辰,蛇節降,令海剌孫將兵五千守之,餘衆悉遣還各戍。
撥碉門四川軍人一千人鎮羅羅斯,其土軍修治道路者,悉令放還。
甲申,熒惑犯太微垣右執法。
丁亥,歲星犯輿鬼。
誅蛇節。
衛輝路、辰州螟。
濟南路隕霜殺麥。
五月己醜,給和林軍鈔三十八萬錠。
開上都、大都酒禁,其所隸兩都州縣及山後、河東、山西、河南嘗告饑者,仍悉禁之。
詔雲南行省整飭錢糧。
壬辰,辰星犯東井。
以大德五年戰功,賞北師銀二十萬兩、鈔二十萬錠、幣帛各五萬九千匹。
賜皇姪海山及安西王阿難荅,諸王脫脫、八不沙,駙馬蠻子台等各金五十兩、銀珠錦幣等物有差。
丙申,遣征緬回軍萬四千人還各戍。
癸卯,詔和林軍糧,除歲支十二萬石,其餘非奉旨不得擅支。
丁未,床兀兒來朝,以戰功賜金五十兩、銀四百兩,仍給其萬戶所隸貧乏軍鈔六十九萬餘錠。
辛亥,奉使宣撫耶律希逸、劉賡言:「平陽僧察力威犯法非一,有司憚其豪強,不敢詰問,聞臣等至,潛逃京師。
」中書省臣言:「宜捕送其所,令省、臺、宣政院遣官雜治。
」從之。
甲寅,濬上都灤河。
乙卯,以昌童王五戶絲分給諸王塔失鐵木而。
令甘州站戶為僧人、禿魯花等隱藏者,依例還役。
詔中外官吏無職田者,驗俸給米有差,其上都、甘肅、和林諸處非產米地,惟給其價。
禁諸王八不沙部於般陽等處圍獵擾民。
詔諸宿衛士,除官員子弟曾經奏準者留,餘悉革去。
禁諸王、駙馬,毋輒杖州縣官吏,違者罪王府官。
立和林宣慰司都元帥府,以忽剌出遙授中書省左丞,為宣慰使都元帥。
賜諸王納忽裡鈔千錠、幣三十匹。
濟寧、東昌、濟南、般陽、益都蟲食麥。
太原、龍興、南康、袁、瑞、撫等路,高唐、南豐等州饑,減直糶糧五萬五千石。
東平、益都、濟南等路蝗。
般陽路隕霜。
閏五月戊午朔,日有食之。
以也奴鐵木而、闊闊出、晃兀沒於軍,賜其家鈔有差。
壬戌,詔禁犯曲阜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