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 本紀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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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以珍物及象犀各一來獻。
賜諸王所部銀鈔、衣服、幣帛、鞍勒、弓矢及羊馬價鈔等各有差。
五臺山作佛事。
秋七月戊申,寧國路新附軍百戶詹福謀叛,福論死,授告者何士青緫把、銀符,仍賜鈔十錠。
罷西川行省。
庚戌,禁脫脫和孫搜取乘傳者私物。
乙卯,應昌府依例設官。
置東宮侍衛軍。
定江南上、中路置達魯花赤二員,下路一員。
敕發西川蒙古軍七千、新附軍三千、付皇子安西王。
丁巳,交趾國遣使來貢馴象。
己未,以朶哥麻思地之筭木多城為鎮西府。
敕以蒙古軍二千、益都軍二千、諸路軍一千、新附軍五千,合萬人,令李庭將之。
壬戌,賞甕吉剌所部力戰軍,人銀五十兩;死事者人百兩,給其家。
阿裡海牙入覲,獻金三千五百八十兩、銀五萬三千一百兩。
罷潭州行省造征日本及交趾戰船。
丙寅,填星犯鍵閉。
癸酉,西南八番、羅氏等國來附,洞寨凡千六百二十有六,戶凡十萬一千一百六十有八。
詔遣牙納朮、崔彧至江南訪求藝術之人。
以中書左丞、行四川行中書省事汪良臣為安西王相。
賜諸王納裡忽所部有功將校銀鈔、衣裝、幣帛、羊馬有差。
以趙州等處水旱,減今年租三千一百八十一石。
命散都修佛事十有五日。
八月丁醜,車駕至自上都。
庚辰,太陰犯房距星。
戊子,範文虎言:「臣奉詔征討日本,比遣周福、欒忠與日本僧齎詔往諭其國,期以來年四月還報,待其從否,始宜進兵。
」又請簡閱舊戰船以充用。
皆從之。
海賊賀文達率衆來歸文虎,文虎以所得銀三千兩來獻。
有旨釋其前罪,官其徒四十八人,就以銀賜文虎。
己醜,宋降臣王虎臣陳便宜十七事,令張易等議,可者行之。
庚寅,敕沅州路蒙古軍緫管乞荅台征取桐木籠、犵狫、伯洞諸蠻未附者。
調江南新附軍五千駐太原,五千駐大名,五千駐衛州。
以每歲聖誕節及元辰日,禮儀費用皆斂之民,詔天下罷之。
丁酉,以江南所獲玉爵及坫凡四十九事,納于太廟。
己亥,海賊金通精死,獲其從子溫,有司欲論如法,帝曰:「通精已死,溫何預焉。
」特赦其罪。
庚子,歲星犯軒轅大星。
甲辰,詔漢軍出征逃者罪死,且沒其家。
置大護國仁王寺緫管府,以散紮兒為達魯花赤,李光祖為緫管。
賜範文虎僚屬二十一人金紋綾及西錦衣。
賞征重慶將校幣帛有差。
賜諸王阿隻吉糧五千石、馬六百匹、羊萬口。
九月乙巳朔,範文虎薦可為守令者三十人。
詔:「今後所薦,朕自擇之。
凡有官守不勤於職者,勿問漢人、回回皆論誅之,且沒其家。
」女直、水達達軍不出征者,令隸民籍輸賦。
己酉,罷金州守船軍千人,量留監守,餘皆遣還。
庚戌,詔行中書省左丞忽辛兼領杭州等路諸色人匠;以杭州稅課所入,歲造繒段十萬以進。
杭、蘇、嘉興三路辦課官吏,額外多取分例,今後月給食錢,或數外多取者罪之。
阿合馬言:「王相府官趙炳雲,陝西課程歲辦萬九千錠,所司若果盡心措辦,可得四萬錠。
」即命炳緫之。
同知揚州緫管府事董仲威坐贓罪,行臺方按其事,仲威反誣行臺官以他事。
詔免仲威官,仍沒其產十之二。
戊午,王相府言:「四川宣慰司有籍無軍虛受賞者一萬七千三百八人。
」命詰治之。
議罷漢人之為達魯花赤者。
禦史臺臣言:「江南三路管課官,於分例外支用鈔一千九百錠。
」命盡徵之。
詔遣使招諭西南諸蠻部族酋長,能率所部歸附者,官不失職,民不失業。
乙醜,以忽必來、別速台為都元帥,將蒙古軍二千人、河西軍一千人,戍斡端城。
己巳,樞密院臣言:「有唐兀帶者冒禁引軍千餘人,於辰溪、沅州等處劫掠新附人千餘口及牛馬、金銀、幣帛等,而麻陽縣達魯花赤武伯不花為之鄉導。
」數斬唐兀帶、武伯不花,餘減死論,以所掠者還其民。
給河西行省鈔萬錠,以備支用。
冬十月己卯,享于太廟。
辛巳,敘州、夔府至江陵界立水驛。
乙酉,帝禦香閣。
命大樂署令完顏椿等肄文武樂。
戊子,張融訴西京軍戶和買和雇,有司匿所給價鈔計萬八千餘錠;官吏坐罪,以融為侍衛軍緫把。
千戶脫略、緫把忽帶擅引軍入婺州永康縣界,殺掠吏民。
事覺,自陳扈從先帝出征有功,乞貸死。
敕沒入其家貲之半,杖遣之。
辛卯,賑和州貧民鈔。
乙未,納碧玉爵于太廟。
丙申,太陰犯太微西垣上將。
辛醜,以月直元辰,命五祖真人李居壽作醮事,奏赤章,凡五晝夜。
畢事,居壽請間言:「皇太子春秋鼎盛,宜預國政。
」帝喜曰:「尋將及之。
」明日,下詔皇太子燕王參決朝政,凡中書省、樞密院、禦史臺及百司之事,皆先啟後聞。
甲辰,賜高麗國王至元十七年曆日。
十一月戊申,敕諸路所捕盜,初犯贓多者死,再犯贓少者從輕罪論。
阿合馬言:「有盜以舊鈔易官庫新鈔百四十錠者,議者謂罪不應死,且盜者之父執役臣家,不論如法,寧不自畏。
」詔處死。
壬子,遣禮部尚書柴椿偕安南國使杜中贊齎詔往諭安南國世子陳日烜,責其來朝。
癸醜,太陰犯熒惑。
乙卯,罷太原、平陽、西京、延安路新簽軍還籍。
罷招討使劉萬奴所管無籍軍願從大軍征討者。
趙炳言陝西運司郭同知、王相府郎中令郭叔雲盜用官錢,敕尚書禿速忽、侍禦史郭祐檢覈之。
戊辰,命湖北道宣慰使劉深教練鄂州、漢陽新附水軍。
詔諭四川宣慰司括軍民戶數。
己巳,以梧州妖民吳法受扇惑藤州、德慶府瀧水徭蠻為亂,獲其父誅之。
併教坊司入拱衛司。
十二月戊寅,發粟鈔賑鹽司竈戶之貧者。
括甘州戶。
庚辰,安南國貢藥材。
甲申,祀太陽。
丙申,敕樞密、翰林院官,就中書省與唆都議招收海外諸番事。
丁酉,八裡灰貢海青。
回回等所過供食,羊非自殺者不食,百姓苦之。
帝曰:「彼吾奴也,飲食敢不隨我朝乎?」詔禁之。
詔諭海內海外諸番國主。
賜右丞張惠銀五千四百兩。
敕自明年正月朔日,建醮于長春宮,凡七日,歲以為例。
命李居壽告祭新歲。
詔諭占城國主,使親自來朝。
唆都所遣闍婆國使臣治中趙玉還。
改單州、兗州隸濟寧路。
復置萬泉縣,隸河中府。
改垣曲縣隸絳州。
降歸州路為州。
陞沔陽、安陸各為府。
改京兆為安西路。
改惠州、建寧、梧州、柳州、象州、邕州、慶遠、賓州、橫州、容州、潯州並為路。
建聖壽萬安寺于京城。
帝師亦憐真卒。
敕諸國教師禪師百有八人,即大都萬安寺設齋圓戒,賜衣。
是歲,斷死罪百三十二人。
保定等二十餘路水旱風雹害稼。
賜諸王所部銀鈔、衣服、幣帛、鞍勒、弓矢及羊馬價鈔等各有差。
五臺山作佛事。
秋七月戊申,寧國路新附軍百戶詹福謀叛,福論死,授告者何士青緫把、銀符,仍賜鈔十錠。
罷西川行省。
庚戌,禁脫脫和孫搜取乘傳者私物。
乙卯,應昌府依例設官。
置東宮侍衛軍。
定江南上、中路置達魯花赤二員,下路一員。
敕發西川蒙古軍七千、新附軍三千、付皇子安西王。
丁巳,交趾國遣使來貢馴象。
己未,以朶哥麻思地之筭木多城為鎮西府。
敕以蒙古軍二千、益都軍二千、諸路軍一千、新附軍五千,合萬人,令李庭將之。
壬戌,賞甕吉剌所部力戰軍,人銀五十兩;死事者人百兩,給其家。
阿裡海牙入覲,獻金三千五百八十兩、銀五萬三千一百兩。
罷潭州行省造征日本及交趾戰船。
丙寅,填星犯鍵閉。
癸酉,西南八番、羅氏等國來附,洞寨凡千六百二十有六,戶凡十萬一千一百六十有八。
詔遣牙納朮、崔彧至江南訪求藝術之人。
以中書左丞、行四川行中書省事汪良臣為安西王相。
賜諸王納裡忽所部有功將校銀鈔、衣裝、幣帛、羊馬有差。
以趙州等處水旱,減今年租三千一百八十一石。
命散都修佛事十有五日。
八月丁醜,車駕至自上都。
庚辰,太陰犯房距星。
戊子,範文虎言:「臣奉詔征討日本,比遣周福、欒忠與日本僧齎詔往諭其國,期以來年四月還報,待其從否,始宜進兵。
」又請簡閱舊戰船以充用。
皆從之。
海賊賀文達率衆來歸文虎,文虎以所得銀三千兩來獻。
有旨釋其前罪,官其徒四十八人,就以銀賜文虎。
己醜,宋降臣王虎臣陳便宜十七事,令張易等議,可者行之。
庚寅,敕沅州路蒙古軍緫管乞荅台征取桐木籠、犵狫、伯洞諸蠻未附者。
調江南新附軍五千駐太原,五千駐大名,五千駐衛州。
以每歲聖誕節及元辰日,禮儀費用皆斂之民,詔天下罷之。
丁酉,以江南所獲玉爵及坫凡四十九事,納于太廟。
己亥,海賊金通精死,獲其從子溫,有司欲論如法,帝曰:「通精已死,溫何預焉。
」特赦其罪。
庚子,歲星犯軒轅大星。
甲辰,詔漢軍出征逃者罪死,且沒其家。
置大護國仁王寺緫管府,以散紮兒為達魯花赤,李光祖為緫管。
賜範文虎僚屬二十一人金紋綾及西錦衣。
賞征重慶將校幣帛有差。
賜諸王阿隻吉糧五千石、馬六百匹、羊萬口。
九月乙巳朔,範文虎薦可為守令者三十人。
詔:「今後所薦,朕自擇之。
凡有官守不勤於職者,勿問漢人、回回皆論誅之,且沒其家。
」女直、水達達軍不出征者,令隸民籍輸賦。
己酉,罷金州守船軍千人,量留監守,餘皆遣還。
庚戌,詔行中書省左丞忽辛兼領杭州等路諸色人匠;以杭州稅課所入,歲造繒段十萬以進。
杭、蘇、嘉興三路辦課官吏,額外多取分例,今後月給食錢,或數外多取者罪之。
阿合馬言:「王相府官趙炳雲,陝西課程歲辦萬九千錠,所司若果盡心措辦,可得四萬錠。
」即命炳緫之。
同知揚州緫管府事董仲威坐贓罪,行臺方按其事,仲威反誣行臺官以他事。
詔免仲威官,仍沒其產十之二。
戊午,王相府言:「四川宣慰司有籍無軍虛受賞者一萬七千三百八人。
」命詰治之。
議罷漢人之為達魯花赤者。
禦史臺臣言:「江南三路管課官,於分例外支用鈔一千九百錠。
」命盡徵之。
詔遣使招諭西南諸蠻部族酋長,能率所部歸附者,官不失職,民不失業。
乙醜,以忽必來、別速台為都元帥,將蒙古軍二千人、河西軍一千人,戍斡端城。
己巳,樞密院臣言:「有唐兀帶者冒禁引軍千餘人,於辰溪、沅州等處劫掠新附人千餘口及牛馬、金銀、幣帛等,而麻陽縣達魯花赤武伯不花為之鄉導。
」數斬唐兀帶、武伯不花,餘減死論,以所掠者還其民。
給河西行省鈔萬錠,以備支用。
冬十月己卯,享于太廟。
辛巳,敘州、夔府至江陵界立水驛。
乙酉,帝禦香閣。
命大樂署令完顏椿等肄文武樂。
戊子,張融訴西京軍戶和買和雇,有司匿所給價鈔計萬八千餘錠;官吏坐罪,以融為侍衛軍緫把。
千戶脫略、緫把忽帶擅引軍入婺州永康縣界,殺掠吏民。
事覺,自陳扈從先帝出征有功,乞貸死。
敕沒入其家貲之半,杖遣之。
辛卯,賑和州貧民鈔。
乙未,納碧玉爵于太廟。
丙申,太陰犯太微西垣上將。
辛醜,以月直元辰,命五祖真人李居壽作醮事,奏赤章,凡五晝夜。
畢事,居壽請間言:「皇太子春秋鼎盛,宜預國政。
」帝喜曰:「尋將及之。
」明日,下詔皇太子燕王參決朝政,凡中書省、樞密院、禦史臺及百司之事,皆先啟後聞。
甲辰,賜高麗國王至元十七年曆日。
十一月戊申,敕諸路所捕盜,初犯贓多者死,再犯贓少者從輕罪論。
阿合馬言:「有盜以舊鈔易官庫新鈔百四十錠者,議者謂罪不應死,且盜者之父執役臣家,不論如法,寧不自畏。
」詔處死。
壬子,遣禮部尚書柴椿偕安南國使杜中贊齎詔往諭安南國世子陳日烜,責其來朝。
癸醜,太陰犯熒惑。
乙卯,罷太原、平陽、西京、延安路新簽軍還籍。
罷招討使劉萬奴所管無籍軍願從大軍征討者。
趙炳言陝西運司郭同知、王相府郎中令郭叔雲盜用官錢,敕尚書禿速忽、侍禦史郭祐檢覈之。
戊辰,命湖北道宣慰使劉深教練鄂州、漢陽新附水軍。
詔諭四川宣慰司括軍民戶數。
己巳,以梧州妖民吳法受扇惑藤州、德慶府瀧水徭蠻為亂,獲其父誅之。
併教坊司入拱衛司。
十二月戊寅,發粟鈔賑鹽司竈戶之貧者。
括甘州戶。
庚辰,安南國貢藥材。
甲申,祀太陽。
丙申,敕樞密、翰林院官,就中書省與唆都議招收海外諸番事。
丁酉,八裡灰貢海青。
回回等所過供食,羊非自殺者不食,百姓苦之。
帝曰:「彼吾奴也,飲食敢不隨我朝乎?」詔禁之。
詔諭海內海外諸番國主。
賜右丞張惠銀五千四百兩。
敕自明年正月朔日,建醮于長春宮,凡七日,歲以為例。
命李居壽告祭新歲。
詔諭占城國主,使親自來朝。
唆都所遣闍婆國使臣治中趙玉還。
改單州、兗州隸濟寧路。
復置萬泉縣,隸河中府。
改垣曲縣隸絳州。
降歸州路為州。
陞沔陽、安陸各為府。
改京兆為安西路。
改惠州、建寧、梧州、柳州、象州、邕州、慶遠、賓州、橫州、容州、潯州並為路。
建聖壽萬安寺于京城。
帝師亦憐真卒。
敕諸國教師禪師百有八人,即大都萬安寺設齋圓戒,賜衣。
是歲,斷死罪百三十二人。
保定等二十餘路水旱風雹害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