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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窺知之,故逢迎其君,以為容悅,以固恩寵耳。
使高宗能如勾踐卧薪嘗膽,必以複仇雪恥為心,則中原常在夢寐,其于臨安偏隅,蓋不能一朝居矣。
恢複之計,将日不暇給,而何以風景為哉!今杭之聚景、玉津等園,雲皆始于紹興間,而孝宗遂以為緻養之地。
近遊報恩寺,後山頂有平曠處,雲是高宗快活台遺址。
又如西湖吃宋五嫂魚羹之類,則當時以天下為樂,而君父之仇置之度外矣。
和議之罪,可獨歸之桧哉?韻書分平、上、去、入四聲,然上、去、入,皆平聲之轉耳。
若支、微、魚、虞、齊、佳、灰、蕭、肴、豪、歌、麻、尤,此十三韻無入聲。
近有《切韻指南》一書,乃元人關中劉鑒所編。
其書調四聲,如雲脂、旨、至、質、非、斐、費、拂、戈、果、過、郭、鈎、苟、遘、谷之類,皆不知音韻而妄為牽合者也。
蓋質本真之轉,拂本分之轉,郭本光之轉,谷本公之轉耳。
脂轉質,非轉拂,未為不可。
但韻中他字,多轉不去。
況戈、果、過若轉入聲,當時谷,不當為郭。
鈎、苟、遘若轉入聲,當時革,不當為谷也。
書為六藝之一,書學不講,亦士大夫一俗也。
如周布政晟,其弟蘇州同知冕;南京戶部孫郎中{曰山},其弟會杭知縣冕,皆不識冕字。
又刊有删除之義,如随山刊木,井堙木刊,不刊之典之類是已。
今人雕刻書版皆謂之刊,殊非字義。
然宋人文字中,已有用之者,其來遠矣。
六書有諧聲,梨之從利,榴之從留,桃之從兆,猶鵝之從我,鴨之從甲,雞之從奚,可類推也。
近世作《本草衍義補》者,曰榴者留也,梨者利也,若曰桃者兆也,則不通矣。
當各言性味可也。
近嘗行桐廬道中,見一婦隔溪哀訴人殺其夫。
然溪深水闊,方思所以處之,左右以其病風雲,不足問。
予以為其聲哀切,決非病風者。
适有縣官從行,遂免其送,令往取詞以複。
乃于潛民陳某,夫婦以弄猴乞食,暮投宿山家。
其家業漁,兄弟俱未娶,同侍一母。
見陳婦勤爽,将圖之。
夜說陳:“弄猴所得無幾,吾漁日得利數倍,诘旦盍從吾試之。
”旦果同出,及暮,兄弟同返,而陳不至。
婦問之,雲:“爾夫被虎銜去矣。
”婦不信,号哭不寐。
漁者母說以甘言,欲令為兒婦。
婦不許,且言将訴之官,求夫所在。
兄弟懼,乃并猴殺之,猴以棄之水,婦以埋之廢冢中。
逾二宿,婦複生,覺有人蹴其脅,大呼雲:“明星至矣,何不走訴!”婦開眼昏然,猶不知身在何處。
偶見容光之隙,有日透入,遂從隙攻潰而出,始知空椁中也。
于是往來奔走,候俟上司如狂,人因謂病風雲。
至是,案令有司捕鞫之,猴亦複生,而适至其家。
弄猴篾圈,嘗投之火,火不能焚。
皆得實狀,漁者兄弟并論死。
是亦非偶然也。
近聞裡俗傳道,予嘗聽鬼訴冤,親斷其事若神明者,皆妄也。
松江山人沈宗正,每深秋設斷于塘,取蟹入馔。
一日見二三蟹相附而起,近視之,一蟹八跪皆脫,不能行,二蟹舁以過斷。
因歎曰:“人為萬物之靈,兄弟朋友,有相争相訟,至有乘人危困而擠陷之者。
水族之微,乃有義如此。
”遂命拆斷,終身不複食蟹。
太倉張用良,吾妻兄也。
素惡胡蜂螫人,見即撲殺之。
嘗見一飛蟲罥于蛛網,蛛束縛之,甚急。
一蜂來螫蛛,蛛避去。
蜂數含水濕蟲,久之,得脫去。
因感蜂義,自是不複殺蜂。
使高宗能如勾踐卧薪嘗膽,必以複仇雪恥為心,則中原常在夢寐,其于臨安偏隅,蓋不能一朝居矣。
恢複之計,将日不暇給,而何以風景為哉!今杭之聚景、玉津等園,雲皆始于紹興間,而孝宗遂以為緻養之地。
近遊報恩寺,後山頂有平曠處,雲是高宗快活台遺址。
又如西湖吃宋五嫂魚羹之類,則當時以天下為樂,而君父之仇置之度外矣。
和議之罪,可獨歸之桧哉?韻書分平、上、去、入四聲,然上、去、入,皆平聲之轉耳。
若支、微、魚、虞、齊、佳、灰、蕭、肴、豪、歌、麻、尤,此十三韻無入聲。
近有《切韻指南》一書,乃元人關中劉鑒所編。
其書調四聲,如雲脂、旨、至、質、非、斐、費、拂、戈、果、過、郭、鈎、苟、遘、谷之類,皆不知音韻而妄為牽合者也。
蓋質本真之轉,拂本分之轉,郭本光之轉,谷本公之轉耳。
脂轉質,非轉拂,未為不可。
但韻中他字,多轉不去。
況戈、果、過若轉入聲,當時谷,不當為郭。
鈎、苟、遘若轉入聲,當時革,不當為谷也。
書為六藝之一,書學不講,亦士大夫一俗也。
如周布政晟,其弟蘇州同知冕;南京戶部孫郎中{曰山},其弟會杭知縣冕,皆不識冕字。
又刊有删除之義,如随山刊木,井堙木刊,不刊之典之類是已。
今人雕刻書版皆謂之刊,殊非字義。
然宋人文字中,已有用之者,其來遠矣。
六書有諧聲,梨之從利,榴之從留,桃之從兆,猶鵝之從我,鴨之從甲,雞之從奚,可類推也。
近世作《本草衍義補》者,曰榴者留也,梨者利也,若曰桃者兆也,則不通矣。
當各言性味可也。
近嘗行桐廬道中,見一婦隔溪哀訴人殺其夫。
然溪深水闊,方思所以處之,左右以其病風雲,不足問。
予以為其聲哀切,決非病風者。
适有縣官從行,遂免其送,令往取詞以複。
乃于潛民陳某,夫婦以弄猴乞食,暮投宿山家。
其家業漁,兄弟俱未娶,同侍一母。
見陳婦勤爽,将圖之。
夜說陳:“弄猴所得無幾,吾漁日得利數倍,诘旦盍從吾試之。
”旦果同出,及暮,兄弟同返,而陳不至。
婦問之,雲:“爾夫被虎銜去矣。
”婦不信,号哭不寐。
漁者母說以甘言,欲令為兒婦。
婦不許,且言将訴之官,求夫所在。
兄弟懼,乃并猴殺之,猴以棄之水,婦以埋之廢冢中。
逾二宿,婦複生,覺有人蹴其脅,大呼雲:“明星至矣,何不走訴!”婦開眼昏然,猶不知身在何處。
偶見容光之隙,有日透入,遂從隙攻潰而出,始知空椁中也。
于是往來奔走,候俟上司如狂,人因謂病風雲。
至是,案令有司捕鞫之,猴亦複生,而适至其家。
弄猴篾圈,嘗投之火,火不能焚。
皆得實狀,漁者兄弟并論死。
是亦非偶然也。
近聞裡俗傳道,予嘗聽鬼訴冤,親斷其事若神明者,皆妄也。
松江山人沈宗正,每深秋設斷于塘,取蟹入馔。
一日見二三蟹相附而起,近視之,一蟹八跪皆脫,不能行,二蟹舁以過斷。
因歎曰:“人為萬物之靈,兄弟朋友,有相争相訟,至有乘人危困而擠陷之者。
水族之微,乃有義如此。
”遂命拆斷,終身不複食蟹。
太倉張用良,吾妻兄也。
素惡胡蜂螫人,見即撲殺之。
嘗見一飛蟲罥于蛛網,蛛束縛之,甚急。
一蜂來螫蛛,蛛避去。
蜂數含水濕蟲,久之,得脫去。
因感蜂義,自是不複殺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