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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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三吾所居山川形勢,三吾具言其家所面峰巒甚奇,乃圖以上。

    上笑雲:“何用如許?”以筆視山峰尖起處,悉塗抹之。

    未幾,其山一夕被雷,尖起處悉擊去。

    意者聖天子動與天合而然耶!聞之劉時雍雲。

    成化間,山東魚台縣民穿窖,得古冢中一甕,取以貯水,貯之辄涸。

    民以其不利,置之大樹上,時嗚嗚作聲,民怪而破之。

    後有識者雲:“此寶器也。

    ”一鏡,照野外數裡村落,人畜皆見,縣官聞而取之。

    浙江督漕張都指揮洪嘗買其石椁二闆,親聞其事。

    投壺,射禮之變也。

    雖主樂賓,而觀德之意在焉。

    後世若司馬公圖格,雖非古制,猶有古人遺意。

    近時投壺者,則淫巧百出,略無古意。

    如常格之外,有投小字、川字、畫卦、過橋、隔山、斜插花、一把蓮之類,是以壺矢為戲具耳。

    予初時于燕集見人寫字畫卦,亦嘗為之,後即慚悔,雖違衆不恤,蓋非欲自重,亦以禮制心之一也。

    近見鎮江一倅有鐵投壺,狀類燭檠,身為竹節梃,下分三足,上分兩岐,橫置一鐵條,貫以三圈,為壺口耳。

    皆有機,發矢觸之,則旋轉不定。

    轉定複平,投矢其中。

    昔孔子歎觚不觚,其所感者大矣。

    今壺而不壺,能無感乎?蓋世之炫奇弄巧,廢壞古制,至此極矣,豈但投壺之非禮而已哉!羅狀元應魁複官後,以病請告還鄉,從遊者頗衆,遂立為!斷缭肌罰悍參為不善者,衆不之齒,大惡者棄之。

    于是有強梁者一二人,皆被執而投之水。

    鄉人不平,訟于官,而應魁适已卒。

    其徒十餘人皆坐謀殺人,為羅倫從者律。

    使應魁不死,将置之重辟無辭矣。

    今幸而不受顯戮,然殺人之名,沾污案牍,傳道人口,甯不為文法吏之所诋笑哉?借曰起自草茅,未嘗讀律,然臣而作福作威,及非士師而殺人者,經傳具有明訓,而妄作如是,何耶?予初聞此,不信。

    近審之劉方伯時雍,乃知誠然,未嘗不深為之惜也。

    花蕊夫人有二:以宮詞著者,本蜀主孟昶妾費氏,宋太祖取蜀,收入掖庭。

    其有墓在閩之崇安者,本南唐宮人,随後主歸宋,選入後宮,太祖以其亦能詩,謂之小花蕊雲。

    司禮太監懷恩,成化初,以祖充雲南某衛軍,乞取其族子一人為後,尋官之太倉。

    有武職以将才舉者,久不遷,夤緣其族子求見,恩笞其族子而拒之。

    都禦史王公越,嘗至其内宅,恩命小火者二三人,以頭拄其腰而出之。

    越之不得入兵部,王公恕之得召為吏部,皆其力也。

    成化末,邵妃方被寵,上将有廢易意,召恩與謀之,恩叩頭曰:“此朝廷大事,不敢苟且。

    明早退朝時,當與内閣大臣議之。

    ”上以為然。

    明日,将臨禦,呼恩,左右以疾對,使問之,雲:“本無疾,昨聞聖旨,驚成疾耳。

    ”由是事不諧而止。

    未幾,發遣司香皇陵。

    今上即位,複召入,多所匡正,卒于官。

    内閣文臣之設,始于永樂年間,此予所舊聞。

    故弘治初,論事嘗及之。

    近聞李子易内翰雲:嘗見《太祖實錄》,洪武中,黃子澄、齊泰皆太常少卿,方孝孺翰林侍講,同在内閣。

    意者其時備顧問而已,未必若後來諸公寵任之隆,得專政柄也。

    溫州樂清縣近海有村落,曰三山黃渡,其民兄弟共娶一妻。

    無兄弟者,女家多不樂與,以其孤立,恐不能養也。

    既娶後,兄弟各以手巾為記。

    日暮,兄先懸巾,則弟不敢入;或弟先懸之,則兄不入。

    故又名曰其地為“手巾嶴”。

    成化間,台州府開設太平縣,割其地屬焉。

    予初聞此風,未信。

    後按行太平,訪之,果然。

    蓋島夷之俗,自前代以來因襲久矣。

    弘治四年,予始陳言于朝,請禁之。

    有弗悛者,徙諸化外。

    法司議,拟先令所司出榜禁約,後有犯者,論如奸兄弟之妻者律。

    上可之,有例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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