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一上律曆志第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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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年。
”遂诏卿、遂、遷與侍郎尊、大典星射姓等議造《漢曆》。
乃定東西,立晷儀,下漏刻,以追二十八宿相距于四方,舉終以定朔晦分至,躔離弦望。
乃以前曆上元泰初四千六百一十七歲,至于元封七年,複得阏逢攝提格之歲,中冬十一月甲子朔旦冬至,日月在建星,太歲在子,已得太初本星度新正。
姓等奏不能為算,願募治曆者,更造密度,各自增減,以造《漢太初曆》。
乃選治曆鄧平及長樂司馬可、酒泉候宜君、侍郎尊及與民間治曆者,凡二十餘人,方士唐都、巴郡落下闳與焉。
都分天部,而闳運算轉曆。
其法以律起曆,曰:“律容一龠,積八十一寸,則一日之分也。
與長相終。
律長九寸,百七十一分而終複。
三複而得甲子。
夫律陰陽九六,爻象所從出也。
故黃鐘紀元氣之謂律。
律,法也,莫不取法焉。
”與鄧平所治同。
于是皆觀新星度、日月行,更以算推,如闳、平法。
法,一月之日二十九日八十一分日之四十三。
先藉半日,名曰陽曆;不藉,名曰陰曆。
所謂陽曆者,先朔月生;陰曆者,朔而後月乃生。
平曰:“陽曆朔皆先旦月生,以朝諸侯王群臣便。
”乃诏遷用鄧平所造八十一分律曆,罷廢尤疏遠者十七家,複使校曆律昏明。
宦者淳于陵渠複覆《太初曆》晦、朔、弦、望,皆最密,日月如合璧,五星如連珠。
陵渠奏狀,遂用鄧平曆,以平為太史丞。
後二十七年,元鳳三年,太史令張壽王上書言:“曆者天地之大紀,上帝所為。
傳黃帝《調律曆》,漢元年以來用之。
今陰陽不調,宜更曆之過也。
”诏下主曆使者鮮于妄人诘問,壽王不服。
妄人請與治曆大司農中丞麻光等二十餘人雜候日、月、晦、朔、弦、望、八節、二十四氣,鈞校諸曆用狀。
奏可。
诏與丞相、禦史、大将軍、右将軍史各一人雜候上林清台,課諸曆疏密,凡十一家。
以元鳳三年十一月朔旦冬至,盡五年十二月,各有第。
壽王課疏遠。
案漢元年不用黃帝《調曆》,壽王非漢曆,朔天道,非所宜言,大不敬。
有诏勿劾。
複候,盡六年。
《太初曆》第一。
即墨徐萬且、長安徐禹治《太初曆》亦第一。
壽王及待诏李信治黃帝《調曆》,課皆疏闊,又言黃帝至元鳳三年六千餘歲。
丞相屬寶、長安單安國、安陵杯育治《終始》,言黃帝以來三千六百二十九歲,不與壽王合。
壽王又移《帝王錄》,舜、禹年歲不合人年。
壽王言化益為天子代禹,骊山女亦為天子,在殷、周間,皆不合經術。
壽王曆乃太史官《殷曆》也。
壽王猥曰安得五家曆,又妄盲《太初曆》虧四分日之三,去小餘七百五分,以故陰陽不調,謂之亂世。
劾壽王吏八百石,古之大夫,服儒衣,誦不詳之辭,作襖言欲亂制度,不道。
奏可。
壽王候課,比三年下,終不服。
再劾死,更赦勿劾,遂不更言,诽謗益甚,竟以下吏。
故曆本之驗在于天,自漢曆初起,盡元鳳六年,三十六歲,而是非堅定。
至孝成世,劉向總六曆,列是非,作《五紀論》。
向子歆究其微眇,作《三統曆》及《譜》以說《春秋》,推法密要,故述焉。
夫曆《春秋》者,天時也,列人事而因以天時。
傳曰:“民受天地之中以生,所謂命也。
是故有禮誼動作威儀之則以定命也,能者養以之福,不能者敗以取禍。
”故列十二公二百四十二年之事,以陰陽之中制其禮。
故春為陽中,萬物以生;秋為陰中,萬物以成。
是以事舉其中,禮取其和,曆數以閏正天地之中,以作事厚生,皆所以定命也。
《易》金、火相革之卦曰“湯、武革命,順乎天而應乎人”,又曰“治曆明時”,所以和人道也。
周道既衰,幽王既喪,天子不能班朔,魯曆不正,以閏餘一之歲為蔀首。
故《春秋》刺“十一月乙亥朔,日有食之”。
于是辰在申,而司曆以為在建戌,史書建亥。
哀十二年,亦以建申流火之月為建亥,而怪蟄蟲之不伏也。
自文公閏月不告朔,至此百有餘年,莫能正曆數。
故子貢欲去其饩羊,孔子愛其禮,而著其法于《春秋》。
《經》曰:“冬十月朔,日有食之。
”《傳》曰:“不書日,官失之也。
天子有日官,諸侯有日禦,日官居卿以底日,禮也。
日禦不失日以授百官于朝。
”言告朔也。
元典曆始曰元。
《傳》曰:“元,善之長也。
”共養三德為善。
又曰:“元,體之長也。
”合三體而為之原,故曰元。
于春三月,每月書王,元之三統也。
三統合于一元,故因元一而九三之以為法,十一三之以為實。
實如法得一。
黃鐘初九,律之首,陽之變也。
因而六之,以九為法,得林鐘初六,呂之首,陰之變也。
皆參天兩地之法也。
上生六而倍之,下生六而損之,皆以九為法。
九六,陰陽、夫婦、子母之道也。
律娶妻而呂生子,天地之情也。
六律六呂,而十二辰立矣。
五聲清濁,而十日行矣。
《傳》曰“天六地五”,數之常也。
天有六氣,降生五味。
夫五六者,天地之中合,而民所受以生也。
故日有六甲,辰有五子,十一而天地之道畢,言終而複始。
太極中央元氣,故為黃鐘,其實一龠,以其長自乘,故八十一為日法,所以生權衡、度量,禮樂之所繇出也。
《經》元,一以統始,《易》太極之首也。
春秋二以目歲,《易》
”遂诏卿、遂、遷與侍郎尊、大典星射姓等議造《漢曆》。
乃定東西,立晷儀,下漏刻,以追二十八宿相距于四方,舉終以定朔晦分至,躔離弦望。
乃以前曆上元泰初四千六百一十七歲,至于元封七年,複得阏逢攝提格之歲,中冬十一月甲子朔旦冬至,日月在建星,太歲在子,已得太初本星度新正。
姓等奏不能為算,願募治曆者,更造密度,各自增減,以造《漢太初曆》。
乃選治曆鄧平及長樂司馬可、酒泉候宜君、侍郎尊及與民間治曆者,凡二十餘人,方士唐都、巴郡落下闳與焉。
都分天部,而闳運算轉曆。
其法以律起曆,曰:“律容一龠,積八十一寸,則一日之分也。
與長相終。
律長九寸,百七十一分而終複。
三複而得甲子。
夫律陰陽九六,爻象所從出也。
故黃鐘紀元氣之謂律。
律,法也,莫不取法焉。
”與鄧平所治同。
于是皆觀新星度、日月行,更以算推,如闳、平法。
法,一月之日二十九日八十一分日之四十三。
先藉半日,名曰陽曆;不藉,名曰陰曆。
所謂陽曆者,先朔月生;陰曆者,朔而後月乃生。
平曰:“陽曆朔皆先旦月生,以朝諸侯王群臣便。
”乃诏遷用鄧平所造八十一分律曆,罷廢尤疏遠者十七家,複使校曆律昏明。
宦者淳于陵渠複覆《太初曆》晦、朔、弦、望,皆最密,日月如合璧,五星如連珠。
陵渠奏狀,遂用鄧平曆,以平為太史丞。
後二十七年,元鳳三年,太史令張壽王上書言:“曆者天地之大紀,上帝所為。
傳黃帝《調律曆》,漢元年以來用之。
今陰陽不調,宜更曆之過也。
”诏下主曆使者鮮于妄人诘問,壽王不服。
妄人請與治曆大司農中丞麻光等二十餘人雜候日、月、晦、朔、弦、望、八節、二十四氣,鈞校諸曆用狀。
奏可。
诏與丞相、禦史、大将軍、右将軍史各一人雜候上林清台,課諸曆疏密,凡十一家。
以元鳳三年十一月朔旦冬至,盡五年十二月,各有第。
壽王課疏遠。
案漢元年不用黃帝《調曆》,壽王非漢曆,朔天道,非所宜言,大不敬。
有诏勿劾。
複候,盡六年。
《太初曆》第一。
即墨徐萬且、長安徐禹治《太初曆》亦第一。
壽王及待诏李信治黃帝《調曆》,課皆疏闊,又言黃帝至元鳳三年六千餘歲。
丞相屬寶、長安單安國、安陵杯育治《終始》,言黃帝以來三千六百二十九歲,不與壽王合。
壽王又移《帝王錄》,舜、禹年歲不合人年。
壽王言化益為天子代禹,骊山女亦為天子,在殷、周間,皆不合經術。
壽王曆乃太史官《殷曆》也。
壽王猥曰安得五家曆,又妄盲《太初曆》虧四分日之三,去小餘七百五分,以故陰陽不調,謂之亂世。
劾壽王吏八百石,古之大夫,服儒衣,誦不詳之辭,作襖言欲亂制度,不道。
奏可。
壽王候課,比三年下,終不服。
再劾死,更赦勿劾,遂不更言,诽謗益甚,竟以下吏。
故曆本之驗在于天,自漢曆初起,盡元鳳六年,三十六歲,而是非堅定。
至孝成世,劉向總六曆,列是非,作《五紀論》。
向子歆究其微眇,作《三統曆》及《譜》以說《春秋》,推法密要,故述焉。
夫曆《春秋》者,天時也,列人事而因以天時。
傳曰:“民受天地之中以生,所謂命也。
是故有禮誼動作威儀之則以定命也,能者養以之福,不能者敗以取禍。
”故列十二公二百四十二年之事,以陰陽之中制其禮。
故春為陽中,萬物以生;秋為陰中,萬物以成。
是以事舉其中,禮取其和,曆數以閏正天地之中,以作事厚生,皆所以定命也。
《易》金、火相革之卦曰“湯、武革命,順乎天而應乎人”,又曰“治曆明時”,所以和人道也。
周道既衰,幽王既喪,天子不能班朔,魯曆不正,以閏餘一之歲為蔀首。
故《春秋》刺“十一月乙亥朔,日有食之”。
于是辰在申,而司曆以為在建戌,史書建亥。
哀十二年,亦以建申流火之月為建亥,而怪蟄蟲之不伏也。
自文公閏月不告朔,至此百有餘年,莫能正曆數。
故子貢欲去其饩羊,孔子愛其禮,而著其法于《春秋》。
《經》曰:“冬十月朔,日有食之。
”《傳》曰:“不書日,官失之也。
天子有日官,諸侯有日禦,日官居卿以底日,禮也。
日禦不失日以授百官于朝。
”言告朔也。
元典曆始曰元。
《傳》曰:“元,善之長也。
”共養三德為善。
又曰:“元,體之長也。
”合三體而為之原,故曰元。
于春三月,每月書王,元之三統也。
三統合于一元,故因元一而九三之以為法,十一三之以為實。
實如法得一。
黃鐘初九,律之首,陽之變也。
因而六之,以九為法,得林鐘初六,呂之首,陰之變也。
皆參天兩地之法也。
上生六而倍之,下生六而損之,皆以九為法。
九六,陰陽、夫婦、子母之道也。
律娶妻而呂生子,天地之情也。
六律六呂,而十二辰立矣。
五聲清濁,而十日行矣。
《傳》曰“天六地五”,數之常也。
天有六氣,降生五味。
夫五六者,天地之中合,而民所受以生也。
故日有六甲,辰有五子,十一而天地之道畢,言終而複始。
太極中央元氣,故為黃鐘,其實一龠,以其長自乘,故八十一為日法,所以生權衡、度量,禮樂之所繇出也。
《經》元,一以統始,《易》太極之首也。
春秋二以目歲,《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