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四百 列傳第一百五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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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濕疾。
及聞孝宗遺詔,悲傷過甚,疾復作,至是寖劇,上章請老,以通議大夫緻仕。
有星隕于其居,光如炬,不及地數尺而散。
數日,信卒,遺訓其子以忠孝公廉,所著有是齋集行世。
汪大猷字仲嘉,慶元府鄞縣人。
紹興七年,以父恩補官,授衢州江山縣尉,曉暢吏事。
登十五年進士第,授婺州金華縣丞,爭財者諭以長幼之禮,悅服而退。
李椿年行經界法,約束嚴甚,檄大猷覆視龍遊縣,大猷請不實者得自陳,毋遽加罪。
改建德,遷知崑山縣。
丁父憂,免喪,差總領淮西、江東錢糧幹官,改幹辦行在諸司糧料院。
參知政事錢端禮宣諭淮東,辟幹辦公事,充參議官,遷大宗丞兼吏部郎官,又兼戶部右曹。
入對,言:「總覈名實,責任臣下。
因才而任,毋違所長,量能授官,毋拘流品。
」孝宗顧謂左右曰:「疏通詳雅而善議論,有用之才也。
」除禮部員外郎。
丞相洪适薦兼吏部侍郎,仍遷主管左選。
莊文太子初建東宮,兼太子左諭德、侍講,兩日一講孟子,多寓規戒。
太子嘗出龍大淵禁中所進侍燕樂章,諭宮僚同賦,大猷曰:「鄭、衞之音,近習為倡,非講讀官所當預。
」白于太子而止。
遷祕書少監,修五朝會要。
金人來賀,假吏部尚書為接伴使。
尋兼權刑部侍郎,又兼崇政殿說書,又兼給事中。
孝宗清燕,每訪政事,嘗曰:「朕每厭宦官女子之言,思與卿等款語,欲知朝政闕失,民情利病,苟有所聞,可極論之。
」大猷遂陳耆長雇直隸經總制司,並緣法意使裡正兼催科之役,厲民為甚。
又論:「亭戶未嘗煮鹽,居近場監,貸錢射利,隱寄田產,害及編氓,宜取二等以上充役。
」又論:「賜田勳戚,豪奪相先,陵轢州縣,惟當賜金,使自求之。
」又論:「沒入貲產,止可行於彊盜、贓吏,至於倉庫綱運之負陷者,惟當即其業收租以償,既足則給還,使復故業。
」轉對,言捕酒之害,及居官者不得鑄銅為器。
上嘉獎曰:「卿前後所言,皆今日可行之事。
」 權刑部侍郎,升侍講,言:「有司率用新制,棄舊法,輕重舛牾,無所遵承,使舞文之吏時出,以售其姦,請明詔編纂。
」書成上進,上大悅。
尚書周執羔韓元吉、樞密劉珙以彊盜率不處死,無所懲艾,右司林栗謂:「太祖朝彊盜贓滿三貫死,無首從,不問殺傷。
景祐增五貫,固從寬。
今設六項法,非手刃人,例奏裁黥配,何所懲艾,請從舊法,贓滿三貫者斬。
」大猷曰:「此吾職也。
」遂具奏曰:「彊盜烏可恕,用舊法而痛懲之,固可也。
天聖以來,益用中典,寖失禁姦之意。
今所議六項法,犯者以法行之,非此而但取財,惟再犯者死,可謂寬嚴適中。
若皆置之死地,未必能禁其為盜,盜知必死,將甘心於事主矣,望稍開其生路。
」乃奏用六項法則死者十七人,用見行法則十四人,舊法則百七十人俱死。
遂從大猷議。
借吏部尚書為賀金國正旦使,至盱眙,得印榜雲:「彊盜止用舊法,罷六項法。
」還朝自劾求去,上聞之,復行六項法。
改權吏部侍郎兼權尚書。
夜傳旨學士院,出唐沈既濟論選舉事,曰:「今日有此敝,可行與否,詰旦當面對。
」即奏:「事與今異,敝雖似之,言則難行。
」上曰:「卿言甚明。
」既郊,差充鹵簿使,以言去,授敷文閣待制、提舉太平興國宮。
起知泉州。
毗舍邪嘗掠海濱居民,歲遣戍防之,勞費不貲。
大猷作屋二百區,遣將留屯。
久之,戍兵以真臘大賈為毗舍邪犯境,大猷曰:「毗舍邪面目黑如漆,語言不通,此豈毗舍邪耶?」遂遣之。
故事蕃商與人爭鬥,非傷折罪,皆以牛贖,大猷曰:「安有中國用島夷俗者,苟在吾境,當用吾法。
」三佛齊請鑄銅瓦三萬,詔泉、廣二州守臣督造付之。
大猷奏:「法,銅不下海。
中國方禁銷銅,奈何為其所役?」卒不與。
進敷文閣直學士,留知泉州。
踰年,提舉太平興國宮,改知隆興府、江西安撫使。
以大暑討永新禾山洞寇,不利,自劾,降龍圖閣待制,落職,南康軍居住,提舉太平興國宮。
復龍圖閣待制,提舉上清太平宮。
復敷文閣待制,升學士。
沒,贈二官。
大猷與丞相史浩同裡,又同年進士,未嘗附麗以幹進,浩深歎美之。
好周施,敘宗族外族為興仁錄,率鄉人為義莊二十餘畝以為倡,衆皆欣勸。
所著有適齋存稾、備忘、訓鑒等書。
袁燮字和叔,慶元府鄞縣人。
生而端粹專靜,乳媼置槃水其前,玩視終日,夜臥常醒然。
少長,讀東都黨錮傳,慨然以名節自期。
入太學,登進士第,調江陰尉。
浙西大饑,常平使羅點屬任振恤。
燮命每保畫一圖,田疇、山水、道路悉載之,而以居民分布其間,凡名數、治業悉書之。
合保為都,合都為鄉,合鄉為縣,征發、爭訟、追胥,披圖可立決,以此為荒政首。
除沿海制屬。
連丁家艱,寧宗即位,以太學正召。
時朱熹諸儒相次去國,丞相趙汝愚罷,燮亦以論去,自是黨禁興矣。
久之,為浙東帥幕、福建常平屬、沿海參議。
嘉定初,召主宗正簿、樞密院編修官,權考功郎官、太常丞、知江州,改提舉江西常平、權知隆興。
召為都官郎官,遷司封。
因對,言:「陛下即位之
及聞孝宗遺詔,悲傷過甚,疾復作,至是寖劇,上章請老,以通議大夫緻仕。
有星隕于其居,光如炬,不及地數尺而散。
數日,信卒,遺訓其子以忠孝公廉,所著有是齋集行世。
汪大猷字仲嘉,慶元府鄞縣人。
紹興七年,以父恩補官,授衢州江山縣尉,曉暢吏事。
登十五年進士第,授婺州金華縣丞,爭財者諭以長幼之禮,悅服而退。
李椿年行經界法,約束嚴甚,檄大猷覆視龍遊縣,大猷請不實者得自陳,毋遽加罪。
改建德,遷知崑山縣。
丁父憂,免喪,差總領淮西、江東錢糧幹官,改幹辦行在諸司糧料院。
參知政事錢端禮宣諭淮東,辟幹辦公事,充參議官,遷大宗丞兼吏部郎官,又兼戶部右曹。
入對,言:「總覈名實,責任臣下。
因才而任,毋違所長,量能授官,毋拘流品。
」孝宗顧謂左右曰:「疏通詳雅而善議論,有用之才也。
」除禮部員外郎。
丞相洪适薦兼吏部侍郎,仍遷主管左選。
莊文太子初建東宮,兼太子左諭德、侍講,兩日一講孟子,多寓規戒。
太子嘗出龍大淵禁中所進侍燕樂章,諭宮僚同賦,大猷曰:「鄭、衞之音,近習為倡,非講讀官所當預。
」白于太子而止。
遷祕書少監,修五朝會要。
金人來賀,假吏部尚書為接伴使。
尋兼權刑部侍郎,又兼崇政殿說書,又兼給事中。
孝宗清燕,每訪政事,嘗曰:「朕每厭宦官女子之言,思與卿等款語,欲知朝政闕失,民情利病,苟有所聞,可極論之。
」大猷遂陳耆長雇直隸經總制司,並緣法意使裡正兼催科之役,厲民為甚。
又論:「亭戶未嘗煮鹽,居近場監,貸錢射利,隱寄田產,害及編氓,宜取二等以上充役。
」又論:「賜田勳戚,豪奪相先,陵轢州縣,惟當賜金,使自求之。
」又論:「沒入貲產,止可行於彊盜、贓吏,至於倉庫綱運之負陷者,惟當即其業收租以償,既足則給還,使復故業。
」轉對,言捕酒之害,及居官者不得鑄銅為器。
上嘉獎曰:「卿前後所言,皆今日可行之事。
」 權刑部侍郎,升侍講,言:「有司率用新制,棄舊法,輕重舛牾,無所遵承,使舞文之吏時出,以售其姦,請明詔編纂。
」書成上進,上大悅。
尚書周執羔韓元吉、樞密劉珙以彊盜率不處死,無所懲艾,右司林栗謂:「太祖朝彊盜贓滿三貫死,無首從,不問殺傷。
景祐增五貫,固從寬。
今設六項法,非手刃人,例奏裁黥配,何所懲艾,請從舊法,贓滿三貫者斬。
」大猷曰:「此吾職也。
」遂具奏曰:「彊盜烏可恕,用舊法而痛懲之,固可也。
天聖以來,益用中典,寖失禁姦之意。
今所議六項法,犯者以法行之,非此而但取財,惟再犯者死,可謂寬嚴適中。
若皆置之死地,未必能禁其為盜,盜知必死,將甘心於事主矣,望稍開其生路。
」乃奏用六項法則死者十七人,用見行法則十四人,舊法則百七十人俱死。
遂從大猷議。
借吏部尚書為賀金國正旦使,至盱眙,得印榜雲:「彊盜止用舊法,罷六項法。
」還朝自劾求去,上聞之,復行六項法。
改權吏部侍郎兼權尚書。
夜傳旨學士院,出唐沈既濟論選舉事,曰:「今日有此敝,可行與否,詰旦當面對。
」即奏:「事與今異,敝雖似之,言則難行。
」上曰:「卿言甚明。
」既郊,差充鹵簿使,以言去,授敷文閣待制、提舉太平興國宮。
起知泉州。
毗舍邪嘗掠海濱居民,歲遣戍防之,勞費不貲。
大猷作屋二百區,遣將留屯。
久之,戍兵以真臘大賈為毗舍邪犯境,大猷曰:「毗舍邪面目黑如漆,語言不通,此豈毗舍邪耶?」遂遣之。
故事蕃商與人爭鬥,非傷折罪,皆以牛贖,大猷曰:「安有中國用島夷俗者,苟在吾境,當用吾法。
」三佛齊請鑄銅瓦三萬,詔泉、廣二州守臣督造付之。
大猷奏:「法,銅不下海。
中國方禁銷銅,奈何為其所役?」卒不與。
進敷文閣直學士,留知泉州。
踰年,提舉太平興國宮,改知隆興府、江西安撫使。
以大暑討永新禾山洞寇,不利,自劾,降龍圖閣待制,落職,南康軍居住,提舉太平興國宮。
復龍圖閣待制,提舉上清太平宮。
復敷文閣待制,升學士。
沒,贈二官。
大猷與丞相史浩同裡,又同年進士,未嘗附麗以幹進,浩深歎美之。
好周施,敘宗族外族為興仁錄,率鄉人為義莊二十餘畝以為倡,衆皆欣勸。
所著有適齋存稾、備忘、訓鑒等書。
袁燮字和叔,慶元府鄞縣人。
生而端粹專靜,乳媼置槃水其前,玩視終日,夜臥常醒然。
少長,讀東都黨錮傳,慨然以名節自期。
入太學,登進士第,調江陰尉。
浙西大饑,常平使羅點屬任振恤。
燮命每保畫一圖,田疇、山水、道路悉載之,而以居民分布其間,凡名數、治業悉書之。
合保為都,合都為鄉,合鄉為縣,征發、爭訟、追胥,披圖可立決,以此為荒政首。
除沿海制屬。
連丁家艱,寧宗即位,以太學正召。
時朱熹諸儒相次去國,丞相趙汝愚罷,燮亦以論去,自是黨禁興矣。
久之,為浙東帥幕、福建常平屬、沿海參議。
嘉定初,召主宗正簿、樞密院編修官,權考功郎官、太常丞、知江州,改提舉江西常平、權知隆興。
召為都官郎官,遷司封。
因對,言:「陛下即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