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四百三十七 列傳第一百九十六 儒林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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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迥 劉清之 真德秀 魏了翁 廖德明
程迥字可久,應天府寧陵人。
家于沙隨,靖康之亂,徙紹興之餘姚。
年十五,丁內外艱,孤貧飄泊,無以自振。
二十餘,始知讀書,時亂甫定,西北士大夫多在錢塘,迥得以考德問業焉。
登隆興元年進士第,歷揚州泰興尉。
訓武郎楊大烈有田十頃,死而妻女存。
俄有訟其妻非正室者,官沒其貲,且追十年所入租。
部使者以諉迥,迥曰:「大烈死,貲產當歸其女。
女死,當歸所生母可也。
」 調饒州德興丞。
盜入縣民齊匊家,平素所不快者,皆罥絓逮獄。
州屬迥決禁囚,辨其冤者縱遣之。
匊訟不已。
會獲盜寧國,匊猶訟還所縱之人,迥曰:「盜既獲矣,再令追捕,或死於道路,使其骨肉何依,豈審冤之道哉!」唐肅宗時,縣有程氏女,其父兄為盜所殺,因掠女去,隱忍十餘年,手刃盡誅其黨,刳其肝心以祭其父兄。
迥取春秋復讎之義,頌之曰:「大而得其正者也。
」表之曰:「英孝程烈女。
」 改知隆興府進賢縣。
省符下,知平江府王佐決陳長年輒私賣田,其從子愬有司十有八年,母魚氏年七十坐獄。
廷辨按法追正,令候母死服闋日,理為己分,令天下郡縣視此為法。
迥為議曰:「天下之人孰無母慈?子若孫宜定省溫凊,不宜有私財也。
在律,別籍者有禁,異財者有禁。
當報牒之初,縣令杖而遣之,使聽命于其母可矣,何稽滯徧愬有司,而達于登聞院乎?春秋穀梁傳注曰:『臣無訟君之道』,為衞侯鄭與元咺發論也。
夫諸侯之於命大夫猶若此,子孫之於母乃使坐獄以對吏,愛其親者聞之,不覺泣涕之橫集也。
按令文:分財產,謂祖父母、父母服闋已前所有者。
然則母在,子孫不得有私財。
借使其母一朝盡費,其子孫亦不得違教令也。
既使歸于其母,其日前所費,乃卑幼輒用尊長物,法須五年尊長告乃為理。
何至豫期母死,又開他日爭訟之端也?抑亦安知不令之子孫不死于母之前乎?守令者,民之師帥,政教之所由出。
誠宜正守令不職之愆與子孫不孝之罪,以敬天下之為人母者。
」 民饑,府檄有愬閉糴及糶與商賈者,迥即論報之曰:「力田之人,細米每鬥才九十五文,逼於稅賦,是以出糶,非上戶也。
縣境不出貨寶,苟不與外人交易,輸官之錢何由而得?今強者羣聚,脅持取錢,毆傷人者甚衆,民不敢入市,坐緻缺食。
」申論再三,見從乃已。
縣大水,亡稻麥,郡蠲租稅至薄,迥白于府曰:「是驅民流徙耳!賦不可得,徒存欠籍。
」乃悉蠲之。
郡僚猶曰:「渡江後來,未嘗全放,恐戶部不從。
」迥力論之曰:「唐人損七,則租、庸、調俱免。
今損十矣,夏稅、役錢不免,是猶用其二也,不可謂寬。
」議乃息。
境內有婦人傭身紡績舂簸,以養其姑。
姑感婦孝,每受食,即以手加額仰天而祝之。
其子為人牧牛,亦乾飯以餉祖母。
迥廉得之,為紀其事白于郡,郡給以錢粟。
調信州上饒縣。
歲納租數萬石,舊法加倍,又取斛面米。
迥力止絕之,嘗曰:「令與吏服食者,皆此邦之民膏血也。
曾不是思,而橫斂虐民,鬼神其無知乎!」州郡督索經總錢甚急,迥曰:「斯錢古之除陌之類,今其類乃三倍正賦,民何以堪?」反復言之當路。
奉祠,寓居番陽之蕭寺。
程祥者,從伯父待制昌禹來居番陽,昌禹死,遂失所依。
祥繼亡,祥妻度氏猶質賣奩具以撫育孤子,久之罄竭瀕死,鄰家皆莫識其面。
有欲醮之者,度曰:「吾兒幼,若事他人,使母不得撫其子,豈不負良人乎?」終辭焉。
或為迥言其事,迥走告于郡守,月給之錢粟。
迥居官臨之以莊,政寬而明,令簡而信,綏強撫弱,導以恩義。
積年讎訟,一語解去。
猾吏姦民,皆以感激,久而悛悔,欺詐以革。
暇則賓禮賢士,從容盡歡,進其子弟之秀者與之均禮,為之陳說詩書。
質疑問難者,不問蚤暮。
勢位不得以交私。
祠廟非典祀不謁。
隱德潛善,無問幽明,皆表而出之,以勵風俗,或周其窮阨,俾全節行。
聽決獄訟,期於明允,凡上官所未悉者,必再三抗辨,不為苟止。
貴溪民偽作吳漸名,誣愬縣令石邦彥,迥言匿名書不當受,轉運使不謂然,遂興大獄,瘐死者十有四人。
及聞省寺,訖報如迥言。
迥嘗授經學於崑山王葆、嘉禾聞人茂德、嚴陵喻樗。
所著有古易考、古易章句、古占法、易傳外編、春秋傳顯微例目、論語傳、孟子章句、文史評、經史說諸論辨、太玄補贊、戶口田制貢賦書、乾道振濟錄、醫經正本書、條具乾道新書、度量權三器圖義、四聲韻、淳熙雜志、南齋小集。
卒官。
朝奉郎朱熹以書告迥子絢曰:「敬惟先德,博聞至行,追配古人,釋經訂史,開悟後學,當世之務又所通該,非獨章句之儒而已。
曾不得一試,而奄棄盛時,此有志之士所為悼歎咨嗟而不能已者。
然著書滿家,足以傳世,是亦足以不朽。
」絢以緻仕恩調巴陵尉,攝邑事,能理冤獄。
孫仲熊亦有名。
劉清之字子澄,臨江人。
受業於兄靖之,甘貧力學,博極書傳。
登紹興二十七年進士第。
調袁州宜春縣主簿,未上,丁父憂,服除,改建德縣主簿。
請於州,俾民自實其戶。
由是賦役平,爭訟息。
調萬安縣丞。
時江右大侵,郡檄視旱,徒步阡陌,親與民接,凡所蠲除,具得其實。
州議減常平米直,清之曰:「此惠不過三十裡內耳,外鄉遠民勢豈能來?老幼疾患之人必有餒死者。
今有粟之家閉不肯糶,實窺伺攘奪者衆也。
在我有政,則大家得錢,細民得米,兩適其便。
」乃請均境內之地為八,俾有粟者分振其鄉,官為主之。
規畫防閑,民甚賴之。
帥龔茂良以救荒實跡聞于朝,又偕諸公薦之。
發運使史正志按部至筠,俾清之拘集州縣畸零之賦,清之不可。
清之有同年生在幕中,謂曰:「侍郎因子言,謂子愛民特立,將薦子矣,其以閥閱來。
」清之貽之以書曰:「所謂贏資者,皆州縣侵刻於民,法所當禁。
縱有贏資,是所謂羨餘也,獻之自下而詔止之,今則止而求之,乃自上焉。
不奪不饜,其弊有不可勝言者。
願侍郎自請于朝,姑歸貳卿之班,主大農經費,以佐國家。
如此,則士孰不願出侍郎之門?不然,某誠不敢玷侍郎知人之鑒。
」以薦者兩有審察之命,清之竟不見丞相,詣吏部銓得知宜黃縣。
茂良入為參知政事,與丞相周必大薦清之于孝宗。
召入對,首論:「民困兵驕,大臣退託,小臣苟媮。
願陛下廣覽兼
家于沙隨,靖康之亂,徙紹興之餘姚。
年十五,丁內外艱,孤貧飄泊,無以自振。
二十餘,始知讀書,時亂甫定,西北士大夫多在錢塘,迥得以考德問業焉。
登隆興元年進士第,歷揚州泰興尉。
訓武郎楊大烈有田十頃,死而妻女存。
俄有訟其妻非正室者,官沒其貲,且追十年所入租。
部使者以諉迥,迥曰:「大烈死,貲產當歸其女。
女死,當歸所生母可也。
」 調饒州德興丞。
盜入縣民齊匊家,平素所不快者,皆罥絓逮獄。
州屬迥決禁囚,辨其冤者縱遣之。
匊訟不已。
會獲盜寧國,匊猶訟還所縱之人,迥曰:「盜既獲矣,再令追捕,或死於道路,使其骨肉何依,豈審冤之道哉!」唐肅宗時,縣有程氏女,其父兄為盜所殺,因掠女去,隱忍十餘年,手刃盡誅其黨,刳其肝心以祭其父兄。
迥取春秋復讎之義,頌之曰:「大而得其正者也。
」表之曰:「英孝程烈女。
」 改知隆興府進賢縣。
省符下,知平江府王佐決陳長年輒私賣田,其從子愬有司十有八年,母魚氏年七十坐獄。
廷辨按法追正,令候母死服闋日,理為己分,令天下郡縣視此為法。
迥為議曰:「天下之人孰無母慈?子若孫宜定省溫凊,不宜有私財也。
在律,別籍者有禁,異財者有禁。
當報牒之初,縣令杖而遣之,使聽命于其母可矣,何稽滯徧愬有司,而達于登聞院乎?春秋穀梁傳注曰:『臣無訟君之道』,為衞侯鄭與元咺發論也。
夫諸侯之於命大夫猶若此,子孫之於母乃使坐獄以對吏,愛其親者聞之,不覺泣涕之橫集也。
按令文:分財產,謂祖父母、父母服闋已前所有者。
然則母在,子孫不得有私財。
借使其母一朝盡費,其子孫亦不得違教令也。
既使歸于其母,其日前所費,乃卑幼輒用尊長物,法須五年尊長告乃為理。
何至豫期母死,又開他日爭訟之端也?抑亦安知不令之子孫不死于母之前乎?守令者,民之師帥,政教之所由出。
誠宜正守令不職之愆與子孫不孝之罪,以敬天下之為人母者。
」 民饑,府檄有愬閉糴及糶與商賈者,迥即論報之曰:「力田之人,細米每鬥才九十五文,逼於稅賦,是以出糶,非上戶也。
縣境不出貨寶,苟不與外人交易,輸官之錢何由而得?今強者羣聚,脅持取錢,毆傷人者甚衆,民不敢入市,坐緻缺食。
」申論再三,見從乃已。
縣大水,亡稻麥,郡蠲租稅至薄,迥白于府曰:「是驅民流徙耳!賦不可得,徒存欠籍。
」乃悉蠲之。
郡僚猶曰:「渡江後來,未嘗全放,恐戶部不從。
」迥力論之曰:「唐人損七,則租、庸、調俱免。
今損十矣,夏稅、役錢不免,是猶用其二也,不可謂寬。
」議乃息。
境內有婦人傭身紡績舂簸,以養其姑。
姑感婦孝,每受食,即以手加額仰天而祝之。
其子為人牧牛,亦乾飯以餉祖母。
迥廉得之,為紀其事白于郡,郡給以錢粟。
調信州上饒縣。
歲納租數萬石,舊法加倍,又取斛面米。
迥力止絕之,嘗曰:「令與吏服食者,皆此邦之民膏血也。
曾不是思,而橫斂虐民,鬼神其無知乎!」州郡督索經總錢甚急,迥曰:「斯錢古之除陌之類,今其類乃三倍正賦,民何以堪?」反復言之當路。
奉祠,寓居番陽之蕭寺。
程祥者,從伯父待制昌禹來居番陽,昌禹死,遂失所依。
祥繼亡,祥妻度氏猶質賣奩具以撫育孤子,久之罄竭瀕死,鄰家皆莫識其面。
有欲醮之者,度曰:「吾兒幼,若事他人,使母不得撫其子,豈不負良人乎?」終辭焉。
或為迥言其事,迥走告于郡守,月給之錢粟。
迥居官臨之以莊,政寬而明,令簡而信,綏強撫弱,導以恩義。
積年讎訟,一語解去。
猾吏姦民,皆以感激,久而悛悔,欺詐以革。
暇則賓禮賢士,從容盡歡,進其子弟之秀者與之均禮,為之陳說詩書。
質疑問難者,不問蚤暮。
勢位不得以交私。
祠廟非典祀不謁。
隱德潛善,無問幽明,皆表而出之,以勵風俗,或周其窮阨,俾全節行。
聽決獄訟,期於明允,凡上官所未悉者,必再三抗辨,不為苟止。
貴溪民偽作吳漸名,誣愬縣令石邦彥,迥言匿名書不當受,轉運使不謂然,遂興大獄,瘐死者十有四人。
及聞省寺,訖報如迥言。
迥嘗授經學於崑山王葆、嘉禾聞人茂德、嚴陵喻樗。
所著有古易考、古易章句、古占法、易傳外編、春秋傳顯微例目、論語傳、孟子章句、文史評、經史說諸論辨、太玄補贊、戶口田制貢賦書、乾道振濟錄、醫經正本書、條具乾道新書、度量權三器圖義、四聲韻、淳熙雜志、南齋小集。
卒官。
朝奉郎朱熹以書告迥子絢曰:「敬惟先德,博聞至行,追配古人,釋經訂史,開悟後學,當世之務又所通該,非獨章句之儒而已。
曾不得一試,而奄棄盛時,此有志之士所為悼歎咨嗟而不能已者。
然著書滿家,足以傳世,是亦足以不朽。
」絢以緻仕恩調巴陵尉,攝邑事,能理冤獄。
孫仲熊亦有名。
劉清之字子澄,臨江人。
受業於兄靖之,甘貧力學,博極書傳。
登紹興二十七年進士第。
調袁州宜春縣主簿,未上,丁父憂,服除,改建德縣主簿。
請於州,俾民自實其戶。
由是賦役平,爭訟息。
調萬安縣丞。
時江右大侵,郡檄視旱,徒步阡陌,親與民接,凡所蠲除,具得其實。
州議減常平米直,清之曰:「此惠不過三十裡內耳,外鄉遠民勢豈能來?老幼疾患之人必有餒死者。
今有粟之家閉不肯糶,實窺伺攘奪者衆也。
在我有政,則大家得錢,細民得米,兩適其便。
」乃請均境內之地為八,俾有粟者分振其鄉,官為主之。
規畫防閑,民甚賴之。
帥龔茂良以救荒實跡聞于朝,又偕諸公薦之。
發運使史正志按部至筠,俾清之拘集州縣畸零之賦,清之不可。
清之有同年生在幕中,謂曰:「侍郎因子言,謂子愛民特立,將薦子矣,其以閥閱來。
」清之貽之以書曰:「所謂贏資者,皆州縣侵刻於民,法所當禁。
縱有贏資,是所謂羨餘也,獻之自下而詔止之,今則止而求之,乃自上焉。
不奪不饜,其弊有不可勝言者。
願侍郎自請于朝,姑歸貳卿之班,主大農經費,以佐國家。
如此,則士孰不願出侍郎之門?不然,某誠不敢玷侍郎知人之鑒。
」以薦者兩有審察之命,清之竟不見丞相,詣吏部銓得知宜黃縣。
茂良入為參知政事,與丞相周必大薦清之于孝宗。
召入對,首論:「民困兵驕,大臣退託,小臣苟媮。
願陛下廣覽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