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九十四 志第一百四十七 兵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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揀選之制 廩給之制 揀選之制 建隆初,令諸州召募軍士部送闕下,至則軍頭司覆驗等第,引對便坐,而分隸諸軍焉。

    其自廂軍而升禁兵,禁兵而升上軍,上軍而升班直者,皆臨軒親閱,非材勇絕倫不以應募,餘皆自下選補。

     鹹平五年,於環、慶等州廂軍馬步軍六千餘人內選材勇者四千五百人,付逐砦屯防,以代禁兵。

     景德二年,宣示:「殿前、侍衞司諸禁軍中老疾者衆,蓋久從征戍,失於揀練,每抽替至京,雖量加閱視,亦止能去其尤者。

    今多已抽還,宜乘此息兵,精加選揀,雖議者恐其動衆,亦當斷在必行。

    昔太祖亦嘗患此,遂盡行揀閱,當時人情深以為懼,其後果成精兵。

    」樞密使王繼英等曰:「今兵革休息,不乘此時遴選,實恐冗兵徒費廩食。

    」帝曰:「然。

    近者契丹請盟,夏人納款,恐軍旅之情謂國家便謀去兵惜費。

    」乃命先於下軍選擇勇力者次補上軍。

    其老疾者,俟秋冬慎擇將臣令揀去之。

     三年正月,詔遣樞密都承旨韓崇訓等與殿前司、侍衞馬步軍司揀閱諸軍兵士,供備庫使、帶禦器械綦政敏等分往京東、西路揀閱。

    八月,詔效順第一軍赴京揀閱,以補虎翼名闕。

    是軍皆河東人,帝念其累戍勞苦,故升獎焉。

     大中祥符二年四月,詔曰:「江南、廣東西路流配人等,皆以自抵憲章,久從配隸,念其遠地,每用軫懷。

    屬喬嶽之增封,洽溥天之大慶,不拘常例,特示寬恩。

    江南路宜差內殿崇班段守倫就升州、洪州,廣南東、西路差殿直、閤門祗候彭麟就桂州,與本路轉運使同勾抽諸州雜犯配軍,揀選移配淮南州軍牢城及本城。

    有少壯堪披帶者,即部送赴闕,當議近上軍分安排。

    如不願量移及赴闕者,亦聽。

    若地理遠處,即與轉運使同乘傳就彼,依此揀選。

    」 五年正月,帝諭知樞密院王欽若等:「在京軍校差充外處人員,軍數不足,有妨訓練,可詔示殿前、侍衞馬步軍司簡補。

    禁軍逐指揮兵士內,捧日上三軍要及三百人,龍衞上四軍各二百五十人,拱聖、驍騎、驍勝、寧朔、神騎、雲武騎各三百五十人,並於下次軍營升填,須及得本額等樣,及令軍頭司於諸處招揀到人內選填。

    營在京者引見分配,在外處者準此,仍委逐司擘畫開坐以聞。

    在京差出者,候替回揀選。

    」 九年十一月,詔河北、河東、陝西諸州軍揀料本城兵,五百人以上升為一指揮,於本處置營教閱武藝,升為禁軍。

     天禧元年二月,遣使分往諸州軍揀廂軍驍壯及等者升隸上軍。

    六月,召選天下廂兵遷隸禁軍者,凡五千餘人。

     天聖間,嘗詔樞密院次禁軍選補法: 凡入上四軍者,捧日、天武弓以九鬥,龍衞、神衞弓以七鬥,天武弩以二石七鬥,神衞弩以二石三鬥為中格。

    恩、冀員僚直、驍捷軍士選中四軍,則不復閱試。

    自餘招揀中者,並引對。

    凡員僚直闕,則以選中上軍及龍衞等樣、弓射七鬥合格者充,仍許如龍衞例選補班直。

     凡選禁軍,自奉錢三百已上、弓射一石五鬥、弩蹠三石五鬥、等樣及龍衞者,並親閱,以隸龍衞、神衞。

    凡騎禦馬直闕小底,則閱拱聖、驍騎少壯善射者充。

    凡弓手,內殿直以下選補殿前指揮使,射一石五鬥;禦龍弓箭直選補禦龍直、禦龍骨朵子直,東西班帶甲殿侍選補長入祗候,禦龍諸直將虞候選補十將,射皆一石四鬥;東西班、散直選補內殿直,捧日、員僚直、天武、龍衞、神衞親從選補諸班直,禦龍骨朵子直、弓箭直將虞候選補十將,禦龍直長行選補將虞候,射皆一石三鬥;員僚、龍禦、騎禦馬直小底選補散直,射皆一石二鬥。

    凡弩手,東西班帶甲殿侍選補長騎祗候,射四石;禦龍弩直將虞候選補十將,射三石八鬥;長行選補將虞候,射三石五鬥。

    其捧日、天武、龍衞親從選補弩手班、禦龍弩直者,亦如之。

    其次別為一等,減二鬥。

    自餘殿前指揮使、諸班直以歲久若上名出補外職者,所試弓弩鬥力皆遽減,弓自一石三鬥至八鬥,弩自三石二鬥至五鬥各有差。

     凡班直經上親閱隸籍者,有司勿復按試。

    其升軍額者,或取少壯拳勇,或旌邊有勞。

    至於河清遽補,牢城配軍亦間下詔選補,蓋使給役者有時而進,負罪者不終廢也。

    其退老疾,則以歲首,或出軍回;轉員皆揀汰,上軍以三歲。

    河北遇大閱亦如之。

     景祐元年,詔選教駿填拱聖諸軍,退其老疾為剩員,不任役者免為民。

     三年,詔選驍騎、雲騎、驍勝填拱聖,武騎、寧朔、神騎填驍騎。

     康定元年,選禦輦官為禁軍。

    輦官二十六人遮輔臣喧訴,斬其首二人,餘黥隸嶺南,卒選如初。

     慶曆三年,詔韓琦、田況選京師奉錢五百已上禁軍武技精捷者,營取五人,樞密院籍記姓名,以備驅使。

    況因言:「今天下兵踰百萬,視先朝幾三倍,自昔養兵之冗,未有若是。

    且諸路宣毅、廣勇等軍孱弱衆甚,大不堪戰,小不堪役。

    宜分遣官選不堪戰者降為廂軍,不堪役者釋之。

    」上然其言。

     皇祐元年,揀河北、河東、陝西、京東西禁廂諸軍,退其罷癃為半分,甚者給糧遣還鄉裡。

    係化外若以罪隸軍或嘗有戰功者,悉以剩員處之。

     三年,韓琦奏:「河北就糧諸軍願就上軍者,許因大閱自言。

    若等試中格,舊無罪惡,即部送闕,量材升補。

    」乃詔四路都總管司:「自今春秋閱,委主管選長五尺六寸已上、弓一石五鬥、弩三石五鬥者,并家屬部送闕。

    」 嘉祐二年,詔神衞水軍等以五年,諸司庫務役兵以三年一揀。

    五年,選京東西、陝西、河北、河東本城、牢城、河清、裝禦、馬遞鋪卒長五尺三寸勝帶甲者,補禁軍。

    其嘗犯盜亡坐黥者,配外州軍歸遠、壯勇。

     八年,右正言王陶奏:「天下廂軍以歲首揀,至於禁軍雖有駐劄還日揀法,或不舉。

    臣竊惟調發禁軍本籍精銳,軍出之時尤當揀練。

    請下有司,凡調發禁軍,委當職官汰年六十已上,將校年六十五已上衰老者,如此則兵精而用省矣。

    」下其章。

    殿前、馬步軍司奏曰:「舊制,遣戍陝西、河北、河東、廣南被邊諸軍悉揀汰,餘路則無令。

    請自今諸軍調發,悉從揀法。

    」詔可。

    又詔:「凡選本城、牢城軍士以補龍猛等軍者,並案籍取嘗給奉錢五百及龍猛等者,以配龍猛;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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