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二百 志第一百五十三 刑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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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司馬昭指劉摯,粉昆指韓忠彥,眇躬,及甫自謂。

    蓋俗稱駙馬都尉為「粉侯」,人以王師約故,呼其父克臣為「粉父」,忠彥乃嘉彥之兄也。

    及甫除都司,為劉摯論列。

    又摯嘗論彥博不可除三省長官,故止為平章重事。

    及彥博緻仕,及甫自權侍郎以修撰守郡,母喪除,與恕書請補外,因為躁忿詆毀之辭。

    及置對,則以昭比摯如舊,眇躬乃以指上,而粉昆乃謂指王巖叟面如傅粉,故曰「粉」,梁燾字況之,以「況」為兄,故曰「昆」,斥摯將謀廢立,不利於上躬。

    京、惇言:「事涉不順,及甫止聞其父言,無他證佐,望別差官審問。

    」乃詔中書舍人蹇序辰審問,仍差內侍一員同往。

    蔡京、安惇等共治之,將大有所誅戮,然卒不得其要領。

    會星變,上怒稍息,然京、惇極力鍛煉不少置。

    既而梁燾卒於化州,劉摯卒於新州,衆皆疑二人不得其死。

    明年五月,詔:「摯、燾據文及甫等所供言語,偶逐人皆亡,不及考驗,明正典刑。

    摯、燾諸子並勒停,永不收敘。

    」先時,三省進呈,帝曰:「摯等已謫遐方,朕遵祖宗遺志,未嘗殺戮大臣,其釋勿治。

    」 初,元祐更政,嘗置訴理所,申理冤濫。

    元符元年,中丞安惇言:「神宗厲精圖治,明審庶獄,而陛下未親政時,姦臣置訴理所,凡得罪熙寧、元豐之間者,鹹為除雪,歸怨先朝,收恩私室。

    乞取公案,看詳從初加罪之意,復依元斷施行。

    」時章惇猶豫未應,蔡卞即以「相公二心」之言迫之。

    惇懼,即日置局,命蹇序辰同安惇看詳案內文狀陳述,及訴理所看詳於先朝言語不順者,具名以聞。

    自是,以伸雪復改正重得罪者八百三十家。

     及徽宗即位,改正元祐訴理之人。

    右正言陳瓘言:「訴理得罪,自語言不順之外,改正者七百餘人。

    無罪者既蒙昭雪,則看詳之官如蹇序辰、安惇者,安可以不加罪乎?序辰與惇受大臣諷諭,迎合紹述之意,因謂訴理之事,形跡先朝,遂使紛紛不已。

    考之公議,宜正典刑。

    」會中書省亦請治惇、序辰罪,詔蹇序辰、安惇併除名、放歸田裡。

     靖康初元,既戮梁方平,太傅王黼責授崇信軍節度副使、永州安置。

    言者論黼欺君罔上,專權怙寵,蠹財害民,壞法敗國,朔方之釁,黼主其謀。

    遣吏追至雍丘殺之,取其首以獻,仍籍其家。

    又詔賜拱衞大夫、安德軍承宣使李彥死。

    彥根括民田,奪民常產,重斂租課,百姓失業,愁怨溢路,官吏稍忤意,捃摭送獄,多至憤死,故特誅之。

    暴少保梁師成朋比王黼之罪,責彰化軍節度副使,行一日,追殺之。

    臺諫極論朱勉肆行姦惡,起花石綱,竭百姓膏血,罄州縣帑藏,子姪承宣、觀察者數人,厮役為橫行,媵妾有封號,園第器用悉擬宮禁。

    三月,竄勉廣南,尋賜死。

    趙良嗣者,本燕人馬植。

    政和初,童貫使遼國,植邀於路,說以覆宗國之策,貫挾之以歸,卒用其計,以基南北之禍。

    至是,伏誅。

    七月,暴童貫十罪,遣人即所至斬之。

    九月,言者論蔡攸興燕山之役,禍及天下,驕奢淫佚,載籍所無。

    詔誅攸并弟翛。

     高宗承大亂之後,治王時雍等賣國之罪,洪芻、餘大均、陳沖、張卿才、李彜、王及之、周懿文、胡思文並下禦史臺獄。

    獄具,刑寺論芻納景王寵姬,大均納喬貴妃侍兒,及之苦辱寧德皇後女弟,當流;沖括金銀自盜,與宮人飲,當絞;懿文、卿才、彜與宮人飲,卿才、彜當徒,懿文當杖;思文於推擇張邦昌狀內添諂奉之詞,罰銅十斤:並該赦。

    上閱狀大怒,李綱等共解之,上亦新政,重於殺士大夫,乃詔芻、大均、沖各特貸命、流沙門島,永不放還;卿才、彜、及之、懿文、思文並以別駕安置邊郡。

    宋齊愈下臺獄,法寺以犯在五月一日赦前,奏裁。

    詔齊愈謀立異姓,以危宗社,非受偽命臣僚之比,特不赦,腰斬都市。

    詔東京及行在官擅離任者,並就本處根勘之。

    淮寧守趙子崧,靖康末,傅檄四方,語頗不遜。

    二年,詔禦史置獄京囗鞫之。

    情得,帝不欲暴其罪,以棄鎮江罪貶南雄州。

     建炎三年四月,苗傅等疾閹宦恣橫,及聞王淵為樞密,愈不平,乃與王世脩謀逆。

    詔禦史捕世脩鞫之,斬於市。

    七月,韓世忠執苗傅等,磔之建康。

    統制王德擅殺軍將陳彥章,臺鞫當死,帝以其有戰功,特貸之。

    慶遠軍節度使範瓊領兵入見,面對不遜。

    知樞密院張浚奏瓊大逆不道,付大理寺鞫之,獄具,賜死。

    越州守郭仲荀,寇至棄城遁,過行在不朝。

    付禦史臺、大理寺雜治,貶廣州。

    神武軍統制魯玨坐賊殺不辜,掠良家子女,帝以其有戰功,貸之,貶瑞州。

     紹興元年,監察禦史婁寅亮陳宗社大計,秦檜惡之。

    十一月,使言者論其父死匿不舉哀,下大理寺劾治,迄無所得,詔免所居官。

    十一年,樞密使張俊使人誣張憲,謂收嶽飛文字謀為變。

    秦檜欲乘此誅飛,命萬俟契鍛煉成之。

    飛賜死,誅其子雲及憲於市。

    汾州進士智浹上書訟飛冤,決杖、編管袁州。

    廣西帥胡舜陟與轉運使呂源有隙,源奏舜陟贓污僭擬,又以書抵檜,言舜陟訕笑朝政。

    檜素惡舜陟,遣大理官往治之。

    十三年六月,舜陟不服,死於獄。

    飛與舜陟死,檜權愈熾,屢興大獄以中異己者,名曰詔獄,實非詔旨也。

    其後所謂詔獄,紛紛類此,故不備錄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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