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九十八 志第一百五十一 兵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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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馬五十疋於南平軍,其給賜視戎州之數。
熙寧中,罷券馬而專於招市,歲省三司錢二十萬緡。
自馬不下槽出牧,三司得復給芻秣之費更相補除,而三司歲償群牧者,為緡錢十萬,以增市馬。
券馬之罷已久,紹聖初,提舉買馬陸師閔奏復行之,令蕃漢商人願以馬結券進賣者,先從諸場驗印,各具其直給券,送太僕寺償之。
其說以為券馬既盛行,則綱馬可罷。
行之三年,樞密院言券馬死不及釐,而綱馬之死十倍。
乃賜師閔金帛,加集賢修撰,以賞其功。
時議既不以券馬為是,主管買馬閻令亦言其枉費。
然曾布力行之。
崇寧中,乃詔買馬一遵元豐法。
市馬之官,自嘉祐中,始以陝西轉運使兼本路監牧買馬事,後又以制置陝西解鹽官同主之。
熙寧中,始置提舉熙河路買馬,命知熙州王韶為之,而以提點刑獄為同提舉。
八年,提舉茶場李杞言:「賣茶買馬,固為一事。
乞同提舉買馬。
」詔如其請。
十年,又置群牧行司,以往來督市馬者。
元豐三年,復罷為提舉買馬監牧司。
四年,群牧判官郭茂恂言:「承詔議專以茶市馬,以物帛市穀,而併茶馬為一司。
臣聞頃時以茶易馬,兼用金帛,亦聽其便。
近歲事局既分,專用銀絹、錢鈔,非蕃部所欲。
且茶馬二者,事實相須。
請如詔便。
」奏可。
仍詔專以雅州名山茶為易馬用。
自是蕃馬至者稍衆。
六年,買馬司復罷兼茶事。
七年,更詔以買馬隸經制熙河財用司。
經制司罷,乃復故。
自李杞建議,始於提舉茶事兼買馬,其後二職分合不一。
崇寧四年,詔曰:「神宗皇帝厲精庶政,經營熙河路茶馬司以緻國馬,法制大備。
其後監司欲侵奪其利以助糴買,故茶利不專,而馬不敷額。
近雖更立條約,令茶馬司總運茶博馬之職,猶慮有司苟於目前近利,不顧悠久深害。
三省其謹守已行,毋輒變亂元豐成法。
」自是職任始一。
市馬之數,以時增損。
初,原、渭、德順凡三歲共市馬萬七千一百匹,而群牧判官王誨言:「嘉祐六年以前,秦州券馬歲至者萬五千疋。
今券馬法壞,請令增市,而優使臣之賞。
」熙寧三年,乃詔涇、原、渭、德順歲買萬疋,三年而會之,以十分為率,及六分七釐者進一官,餘分又析為三等,每增一等者更減磨勘年。
自是,市馬之賞始優矣。
時誨上馬政條約,詔頒行之。
其後,熙河市馬歲增至萬五千。
紹聖中,又增至二萬疋,歲費五十萬緡。
後遂以為定額,特詔增市者不在此數。
崇寧四年,提舉程之邵、孫鼇抃以額外市戰馬及二萬疋,各遷一官。
鼇抃仍賜三品服。
大觀元年,龐寅孫等又以買禦前良馬及三萬疋,推恩如之邵例。
宣和中,宇文常、何漸等更以遵用元豐成法,省費不貲,各加職遷官。
時如此類頗衆。
賞典優濫,官屬利於多市馬,取充數而已。
支配。
舊制,自禦馬而下,次給賜臣僚,次諸軍,而驛馬為下。
熙寧初,樞密院言:「祖宗時,臣僚任邊職者,或賜帶甲馬,示不忘疆埸之事。
承平日久,僥倖滋長。
請應使臣閤門祗候以上,充三路路分州軍總管、鈐轄之類,賜馬價如故,餘皆罷給。
」奏可。
十年,群牧司又言:「去歲給安南行營及兩省、宗室、諸班直及諸軍、諸司馬總三千餘疋,未支者猶二千。
請裁宗室以下所給馬,諸司停給。
」從之。
自罷監至此,始闕馬矣。
熙寧初,詔河北騎軍如陝西、河東社馬例立社,更相助錢以市馬,而遞增官直。
尋出奉宸庫珠十餘萬以充其費。
其後,陝西馬社苦於斂率。
元豐中,乃詔本路罷其法,更從買馬司給之。
時又諸路置將,馬不能盡給,則給其直,而委諸將自市。
其在熙河蘭會路者,即以為買馬之數。
初,內外諸軍給馬,例不及其元額,視其闕之多寡,以分數填配。
元豐更立為定制,凡諸軍闕馬應給者,在京、府界、京東西、河東、陝西路無過十之七,河北路十之六。
然其後諸軍闕馬者多,紹聖三年,乃詔提舉陸師閔於歲額外市馬三萬疋,給鄜延、環慶路正兵,餘支弓箭手,仍權不限分數。
宣和初,真定、中山、高陽等路乏馬,復給度僧牒,令帥臣就市,以補諸軍之闕。
高宗紹興二年,置馬監於饒州,守倅領之,擇官田為牧地,復置提舉。
俄廢。
四年,置監臨安之餘杭及南蕩。
十九年,詔:「馬五百匹為一監,牡一而牝四。
監為四群。
歲產駒三分及斃二分以上,有賞罰。
」帝謂輔臣曰:「議者言南地不宜牧馬。
昨自牧養,今二三年,已得馬數百。
」先是,川路所置馬,歲牧於鎮江。
是年春,上以未見蕃息,遂分送江上諸軍。
後又置監郢、鄂間,牝牡千,十餘年僅生二十駒,且不可用,乃已。
故凡戰馬,悉仰秦、川、廣三邊焉。
秦馬舊二萬,乾道間,秦、川買馬額歲萬一千九百有奇,川司六千,秦司五千九百。
益、梓、利三路漕司,歲出易馬紬絹十萬四千疋。
成都、利州路十一州,茶二千一百二萬斤。
茶馬司所收,大較若此。
慶元初,合川、秦兩司為萬一千十有六。
嘉泰末,合兩司為萬二千九十四。
然累歲市易,多不及額。
蓋南渡前,市馬分而為二:其一曰戰馬,生於西郵,良健可備行陣,今宕昌、峰貼峽、文州所產是也;其二曰羈縻馬,產西南諸蠻,短小不及格,今黎、敘等五州所產是也。
羈縻馬每綱五十,其間良者不過三五,中等十數,餘皆下等,不可服乘。
守貳貪賞格,以多為貴。
經涉險遠,且綱卒盜其芻粟,道斃者相望。
成都府馬務,歲發江上諸軍馬凡五十八綱,月券錢米二百緡,歲計萬一千六百緡。
興元府馬務,歲發三衙馬百二十綱,其費稱是。
率未嘗如數,蓋茶馬司靳錢帛,馬至,價不即償緻然也。
舊蕃蠻中馬,良駑有定價。
紹興中,張松為黎倅,欲馬溢額覬賞,乃高直市之。
夷人無厭,邀求滋甚。
後卭部川蠻恃功。
趙彥博始以細茶、錦與之。
而夷人每貿馬,以茶、錦不堪藉口 慶元中,金人既失冀北地,馬至秦司亦罕。
舊川、秦市馬赴密院,多道斃者。
紹興二十七年,詔川馬不赴行在,分隸江上諸軍,鎮江、建康、荊、鄂軍各七百五十,江、池軍各五百,殿前司二千五百,馬司、步司各千,川馬良者二百進禦。
此十九年所定格也。
廣馬者,建炎末,廣西提舉峒丁李棫請市馬赴行在。
紹興初,隸經略司。
三年,即邕州置司提舉,市於羅殿、自杞、大理諸蠻。
未幾,廢買馬司,帥臣領之。
七年,胡舜陟為帥,歲中市馬二千四百,詔賞之。
其後馬益精,歲費黃金五鎰,中金二百五十鎰,錦四百,絁四千,廉州鹽二百萬斤,得馬千五百。
須四尺二寸已上乃市之。
其直為銀四十兩,每高一寸增銀十兩,有至六七十兩者。
土人雲,尤駔駿者,在其產處,或博黃金二十兩,日行四百裡,第官價已定,不能緻此。
自杞諸蕃本自無馬,蓋轉市之南詔。
南詔,大理國也。
乾道九年,大理人李觀音得等二十二人至橫山砦求市馬,知邕州姚恪盛陳金帛誇示之。
其人大喜,出一文書,稱「利貞二年十二月」,約來年以馬來。
所求文選、五經、國語、三史、初學記及醫、釋等書,恪厚遺遣之,而不敢上聞也。
嶺南自產小駟,疋直十餘千,與淮、湖所出無異。
大理連西戎,故多馬,雖互市於廣南,其實猶西馬也。
每擇其良赴三衙,餘以付江上諸軍。
寶慶四年,兩淮制府貿易北馬五千餘,而他郡亦往往市馬不輟。
鹹淳末,有紀智立者獻謀,以為兩淮軍將、武官、巨室皆畜馬,率三借二,二借一,一全起,團結隊伍,借助防江,各令飼馬役夫自乘之官,優給月錢一年,以半年為約,江面寧即放歸。
又雲,陳巖守招信,團馬至七千,出沒張耀,此其驗也。
臣僚言:宜仿祖宗遺意,亟謀和市馬,如出一馬,則免其某色力役。
惟是川、秦之馬,遵陸則崇岡復嶺,盤回鬥絕;舟行則峽江湍急,灘磧險惡。
每綱運,公私經費十倍,而人馬俱疲。
上則耗國用,下則困州縣。
綱兵所經,甚於寇賊。
雖臣僚條奏更疊,終莫得其要領。
豈馬政各因風士之宜,而非東南之利歟?
熙寧中,罷券馬而專於招市,歲省三司錢二十萬緡。
自馬不下槽出牧,三司得復給芻秣之費更相補除,而三司歲償群牧者,為緡錢十萬,以增市馬。
券馬之罷已久,紹聖初,提舉買馬陸師閔奏復行之,令蕃漢商人願以馬結券進賣者,先從諸場驗印,各具其直給券,送太僕寺償之。
其說以為券馬既盛行,則綱馬可罷。
行之三年,樞密院言券馬死不及釐,而綱馬之死十倍。
乃賜師閔金帛,加集賢修撰,以賞其功。
時議既不以券馬為是,主管買馬閻令亦言其枉費。
然曾布力行之。
崇寧中,乃詔買馬一遵元豐法。
市馬之官,自嘉祐中,始以陝西轉運使兼本路監牧買馬事,後又以制置陝西解鹽官同主之。
熙寧中,始置提舉熙河路買馬,命知熙州王韶為之,而以提點刑獄為同提舉。
八年,提舉茶場李杞言:「賣茶買馬,固為一事。
乞同提舉買馬。
」詔如其請。
十年,又置群牧行司,以往來督市馬者。
元豐三年,復罷為提舉買馬監牧司。
四年,群牧判官郭茂恂言:「承詔議專以茶市馬,以物帛市穀,而併茶馬為一司。
臣聞頃時以茶易馬,兼用金帛,亦聽其便。
近歲事局既分,專用銀絹、錢鈔,非蕃部所欲。
且茶馬二者,事實相須。
請如詔便。
」奏可。
仍詔專以雅州名山茶為易馬用。
自是蕃馬至者稍衆。
六年,買馬司復罷兼茶事。
七年,更詔以買馬隸經制熙河財用司。
經制司罷,乃復故。
自李杞建議,始於提舉茶事兼買馬,其後二職分合不一。
崇寧四年,詔曰:「神宗皇帝厲精庶政,經營熙河路茶馬司以緻國馬,法制大備。
其後監司欲侵奪其利以助糴買,故茶利不專,而馬不敷額。
近雖更立條約,令茶馬司總運茶博馬之職,猶慮有司苟於目前近利,不顧悠久深害。
三省其謹守已行,毋輒變亂元豐成法。
」自是職任始一。
市馬之數,以時增損。
初,原、渭、德順凡三歲共市馬萬七千一百匹,而群牧判官王誨言:「嘉祐六年以前,秦州券馬歲至者萬五千疋。
今券馬法壞,請令增市,而優使臣之賞。
」熙寧三年,乃詔涇、原、渭、德順歲買萬疋,三年而會之,以十分為率,及六分七釐者進一官,餘分又析為三等,每增一等者更減磨勘年。
自是,市馬之賞始優矣。
時誨上馬政條約,詔頒行之。
其後,熙河市馬歲增至萬五千。
紹聖中,又增至二萬疋,歲費五十萬緡。
後遂以為定額,特詔增市者不在此數。
崇寧四年,提舉程之邵、孫鼇抃以額外市戰馬及二萬疋,各遷一官。
鼇抃仍賜三品服。
大觀元年,龐寅孫等又以買禦前良馬及三萬疋,推恩如之邵例。
宣和中,宇文常、何漸等更以遵用元豐成法,省費不貲,各加職遷官。
時如此類頗衆。
賞典優濫,官屬利於多市馬,取充數而已。
支配。
舊制,自禦馬而下,次給賜臣僚,次諸軍,而驛馬為下。
熙寧初,樞密院言:「祖宗時,臣僚任邊職者,或賜帶甲馬,示不忘疆埸之事。
承平日久,僥倖滋長。
請應使臣閤門祗候以上,充三路路分州軍總管、鈐轄之類,賜馬價如故,餘皆罷給。
」奏可。
十年,群牧司又言:「去歲給安南行營及兩省、宗室、諸班直及諸軍、諸司馬總三千餘疋,未支者猶二千。
請裁宗室以下所給馬,諸司停給。
」從之。
自罷監至此,始闕馬矣。
熙寧初,詔河北騎軍如陝西、河東社馬例立社,更相助錢以市馬,而遞增官直。
尋出奉宸庫珠十餘萬以充其費。
其後,陝西馬社苦於斂率。
元豐中,乃詔本路罷其法,更從買馬司給之。
時又諸路置將,馬不能盡給,則給其直,而委諸將自市。
其在熙河蘭會路者,即以為買馬之數。
初,內外諸軍給馬,例不及其元額,視其闕之多寡,以分數填配。
元豐更立為定制,凡諸軍闕馬應給者,在京、府界、京東西、河東、陝西路無過十之七,河北路十之六。
然其後諸軍闕馬者多,紹聖三年,乃詔提舉陸師閔於歲額外市馬三萬疋,給鄜延、環慶路正兵,餘支弓箭手,仍權不限分數。
宣和初,真定、中山、高陽等路乏馬,復給度僧牒,令帥臣就市,以補諸軍之闕。
高宗紹興二年,置馬監於饒州,守倅領之,擇官田為牧地,復置提舉。
俄廢。
四年,置監臨安之餘杭及南蕩。
十九年,詔:「馬五百匹為一監,牡一而牝四。
監為四群。
歲產駒三分及斃二分以上,有賞罰。
」帝謂輔臣曰:「議者言南地不宜牧馬。
昨自牧養,今二三年,已得馬數百。
」先是,川路所置馬,歲牧於鎮江。
是年春,上以未見蕃息,遂分送江上諸軍。
後又置監郢、鄂間,牝牡千,十餘年僅生二十駒,且不可用,乃已。
故凡戰馬,悉仰秦、川、廣三邊焉。
秦馬舊二萬,乾道間,秦、川買馬額歲萬一千九百有奇,川司六千,秦司五千九百。
益、梓、利三路漕司,歲出易馬紬絹十萬四千疋。
成都、利州路十一州,茶二千一百二萬斤。
茶馬司所收,大較若此。
慶元初,合川、秦兩司為萬一千十有六。
嘉泰末,合兩司為萬二千九十四。
然累歲市易,多不及額。
蓋南渡前,市馬分而為二:其一曰戰馬,生於西郵,良健可備行陣,今宕昌、峰貼峽、文州所產是也;其二曰羈縻馬,產西南諸蠻,短小不及格,今黎、敘等五州所產是也。
羈縻馬每綱五十,其間良者不過三五,中等十數,餘皆下等,不可服乘。
守貳貪賞格,以多為貴。
經涉險遠,且綱卒盜其芻粟,道斃者相望。
成都府馬務,歲發江上諸軍馬凡五十八綱,月券錢米二百緡,歲計萬一千六百緡。
興元府馬務,歲發三衙馬百二十綱,其費稱是。
率未嘗如數,蓋茶馬司靳錢帛,馬至,價不即償緻然也。
舊蕃蠻中馬,良駑有定價。
紹興中,張松為黎倅,欲馬溢額覬賞,乃高直市之。
夷人無厭,邀求滋甚。
後卭部川蠻恃功。
趙彥博始以細茶、錦與之。
而夷人每貿馬,以茶、錦不堪藉口 慶元中,金人既失冀北地,馬至秦司亦罕。
舊川、秦市馬赴密院,多道斃者。
紹興二十七年,詔川馬不赴行在,分隸江上諸軍,鎮江、建康、荊、鄂軍各七百五十,江、池軍各五百,殿前司二千五百,馬司、步司各千,川馬良者二百進禦。
此十九年所定格也。
廣馬者,建炎末,廣西提舉峒丁李棫請市馬赴行在。
紹興初,隸經略司。
三年,即邕州置司提舉,市於羅殿、自杞、大理諸蠻。
未幾,廢買馬司,帥臣領之。
七年,胡舜陟為帥,歲中市馬二千四百,詔賞之。
其後馬益精,歲費黃金五鎰,中金二百五十鎰,錦四百,絁四千,廉州鹽二百萬斤,得馬千五百。
須四尺二寸已上乃市之。
其直為銀四十兩,每高一寸增銀十兩,有至六七十兩者。
土人雲,尤駔駿者,在其產處,或博黃金二十兩,日行四百裡,第官價已定,不能緻此。
自杞諸蕃本自無馬,蓋轉市之南詔。
南詔,大理國也。
乾道九年,大理人李觀音得等二十二人至橫山砦求市馬,知邕州姚恪盛陳金帛誇示之。
其人大喜,出一文書,稱「利貞二年十二月」,約來年以馬來。
所求文選、五經、國語、三史、初學記及醫、釋等書,恪厚遺遣之,而不敢上聞也。
嶺南自產小駟,疋直十餘千,與淮、湖所出無異。
大理連西戎,故多馬,雖互市於廣南,其實猶西馬也。
每擇其良赴三衙,餘以付江上諸軍。
寶慶四年,兩淮制府貿易北馬五千餘,而他郡亦往往市馬不輟。
鹹淳末,有紀智立者獻謀,以為兩淮軍將、武官、巨室皆畜馬,率三借二,二借一,一全起,團結隊伍,借助防江,各令飼馬役夫自乘之官,優給月錢一年,以半年為約,江面寧即放歸。
又雲,陳巖守招信,團馬至七千,出沒張耀,此其驗也。
臣僚言:宜仿祖宗遺意,亟謀和市馬,如出一馬,則免其某色力役。
惟是川、秦之馬,遵陸則崇岡復嶺,盤回鬥絕;舟行則峽江湍急,灘磧險惡。
每綱運,公私經費十倍,而人馬俱疲。
上則耗國用,下則困州縣。
綱兵所經,甚於寇賊。
雖臣僚條奏更疊,終莫得其要領。
豈馬政各因風士之宜,而非東南之利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