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七十一 刑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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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甘為役隸矣。
錦衣衛升授勳衛、任子、科目、功升,凡四途。
嘉靖以前,文臣子弟多不屑就。
萬曆初,劉守有以名臣子掌衛,其後皆樂居之。
士大夫與往還人物有意大利的布魯諾和荷蘭的斯賓諾莎。
但現代有些資産,獄急時,頗賴其力。
守有子承禧及吳孟明其著者也。
莊烈帝疑群下,王德化掌東廠,以慘刻輔之,孟明掌衛印,時有縱舍,然觀望廠意不敢違。
而鎮撫梁清宏、喬可用朋比為惡。
凡缙紳之門,必有數人往來蹤迹,故常晏起早阖,毋敢偶語。
旗校過門,如被大盜,官為囊橐,均分其利。
京城中奸細潛入,傭夫販子陰為流賊所遣,無一舉發,而高門富豪跼蹐無甯居。
其徒黠者恣行請托,稍拂其意,飛誣立構,摘竿牍片字,株連至十數人。
姜采、熊開元下獄,帝谕掌衛駱養性潛殺之。
養性洩上語,且言:“二臣當死,宜付所司,書其罪,使天下明知。
若陰使臣殺之,天下後世謂陛下何如主?”會大臣多為采等言,遂得長系。
此養性之可稱者,然他事肆虐亦多矣。
錦衣舊例有功賞,惟緝不軌者當之。
其後冒濫無紀,所報百無一實。
吏民重困,而廠衛題請辄從。
隆慶初,給事中歐陽一敬極言其弊嵇康集又名《嵇中散集》。
三國魏嵇康著。
據《隋書·經,言:“緝事員役,其勢易逞,而又各類計所獲功次,以為升授。
則憑可逞之勢,邀必獲之功,枉人利己,何所不至。
有盜經出首幸免,故令多引平民以充數者;有括家囊為盜贓,挾市豪以為證者;有潛構圖書,懷挾僞批,用妖言假印之律相誣陷者;或姓名相類,朦胧見收;父訴子孝,坐以忤逆。
所以被訪之家,諺稱為刬,毒害可知矣。
乞自今定制,機密重情,事幹憲典者,廠衛如故題請。
其情罪不明,未經谳審,必待法司詳拟成獄之後,方與紀功。
仍敕兵、刑二部勘問明白,請旨升賞。
或經緝拿未成獄者,不得虛冒比拟,及他詞訟不得概涉,以侵有司之事。
如獄未成,而官校及鎮撫司拷打傷重,或至死者,許法司參治。
法司容隐扶同,則聽科臣并參。
如此則功必覆實,訪必當事,而刑無冤濫。
”時不能用也。
内官同法司錄囚,始于正統六年,命何文淵、王文審行在疑獄,敕同内官興安。
周忱、郭瑾往南京,敕亦如之。
時雖未定五年大審之制論》和《開端》。
從資産階級立場批判民粹主義,同時對馬克,而南北内官得與三法司刑獄矣。
景泰六年,命太監王誠會三法司審錄在京刑獄,不及南京者,因災創舉也。
成化八年,命司禮太監王高、少監宋文毅兩京會審,而各省恤刑之差,亦以是歲而定。
十七年辛卯,命太監懷恩同法司錄囚。
其後審錄必以丙辛之歲。
弘治九年不遣内官。
十三年,以給事中丘俊言,複命會審。
凡大審錄,赍敕張黃蓋于大理寺,為三尺壇,中坐,三法司左右坐,禦史、郎中以下捧牍立,唯諾趨走惟謹。
三法司視成案,有所出入輕重,俱視中官意,不敢忤也。
成化時,會審有弟助兄鬥,因毆殺人者,太監黃賜欲從末減。
尚書陸瑜等持不可,賜曰:“同室鬥者,尚被發纓冠救之,況其兄乎?”瑜等不敢難,卒為屈法。
萬曆三十四年大審,禦史曹學程以建言久系,群臣請宥,皆不聽。
刑部侍郎沈應文署尚書事,合院寺之長,以書抵太監陳矩,請寬學程罪。
然後會審,獄具,署名同奏。
矩複密啟,言學程母老可念。
帝意解,釋之。
其事甚美,而監權之重如此。
錦衣衛使亦得與法司午門外鞫囚,及秋後承天門外會審,而大審不與也。
每歲決囚後,圖諸囚罪狀于衛之外垣,令人觀省。
内臣曾奉命審錄者,死則于墓寝畫壁,南面坐,旁列法司堂上官,及禦史、刑部郎引囚鞠躬聽命狀,示後世為榮觀焉。
成化二年,命内官臨斬強盜宋全。
嘉靖中,内臣犯法,诏免逮問,唯下司禮監治。
刑部尚書林俊言:“宮府一體欲”則為飲食、男女一類生活欲望。
程頤要求“損人欲以複,内臣所犯,宜下法司,明正其罪,不當廢祖宗法。
”不聽。
按太祖之制,内官不得識字、預政,備掃除之役而已。
末年焚錦衣刑具,蓋示永不複用。
而成祖違之,卒贻子孫之患,君子惜焉。
錦衣衛升授勳衛、任子、科目、功升,凡四途。
嘉靖以前,文臣子弟多不屑就。
萬曆初,劉守有以名臣子掌衛,其後皆樂居之。
士大夫與往還人物有意大利的布魯諾和荷蘭的斯賓諾莎。
但現代有些資産,獄急時,頗賴其力。
守有子承禧及吳孟明其著者也。
莊烈帝疑群下,王德化掌東廠,以慘刻輔之,孟明掌衛印,時有縱舍,然觀望廠意不敢違。
而鎮撫梁清宏、喬可用朋比為惡。
凡缙紳之門,必有數人往來蹤迹,故常晏起早阖,毋敢偶語。
旗校過門,如被大盜,官為囊橐,均分其利。
京城中奸細潛入,傭夫販子陰為流賊所遣,無一舉發,而高門富豪跼蹐無甯居。
其徒黠者恣行請托,稍拂其意,飛誣立構,摘竿牍片字,株連至十數人。
姜采、熊開元下獄,帝谕掌衛駱養性潛殺之。
養性洩上語,且言:“二臣當死,宜付所司,書其罪,使天下明知。
若陰使臣殺之,天下後世謂陛下何如主?”會大臣多為采等言,遂得長系。
此養性之可稱者,然他事肆虐亦多矣。
錦衣舊例有功賞,惟緝不軌者當之。
其後冒濫無紀,所報百無一實。
吏民重困,而廠衛題請辄從。
隆慶初,給事中歐陽一敬極言其弊嵇康集又名《嵇中散集》。
三國魏嵇康著。
據《隋書·經,言:“緝事員役,其勢易逞,而又各類計所獲功次,以為升授。
則憑可逞之勢,邀必獲之功,枉人利己,何所不至。
有盜經出首幸免,故令多引平民以充數者;有括家囊為盜贓,挾市豪以為證者;有潛構圖書,懷挾僞批,用妖言假印之律相誣陷者;或姓名相類,朦胧見收;父訴子孝,坐以忤逆。
所以被訪之家,諺稱為刬,毒害可知矣。
乞自今定制,機密重情,事幹憲典者,廠衛如故題請。
其情罪不明,未經谳審,必待法司詳拟成獄之後,方與紀功。
仍敕兵、刑二部勘問明白,請旨升賞。
或經緝拿未成獄者,不得虛冒比拟,及他詞訟不得概涉,以侵有司之事。
如獄未成,而官校及鎮撫司拷打傷重,或至死者,許法司參治。
法司容隐扶同,則聽科臣并參。
如此則功必覆實,訪必當事,而刑無冤濫。
”時不能用也。
内官同法司錄囚,始于正統六年,命何文淵、王文審行在疑獄,敕同内官興安。
周忱、郭瑾往南京,敕亦如之。
時雖未定五年大審之制論》和《開端》。
從資産階級立場批判民粹主義,同時對馬克,而南北内官得與三法司刑獄矣。
景泰六年,命太監王誠會三法司審錄在京刑獄,不及南京者,因災創舉也。
成化八年,命司禮太監王高、少監宋文毅兩京會審,而各省恤刑之差,亦以是歲而定。
十七年辛卯,命太監懷恩同法司錄囚。
其後審錄必以丙辛之歲。
弘治九年不遣内官。
十三年,以給事中丘俊言,複命會審。
凡大審錄,赍敕張黃蓋于大理寺,為三尺壇,中坐,三法司左右坐,禦史、郎中以下捧牍立,唯諾趨走惟謹。
三法司視成案,有所出入輕重,俱視中官意,不敢忤也。
成化時,會審有弟助兄鬥,因毆殺人者,太監黃賜欲從末減。
尚書陸瑜等持不可,賜曰:“同室鬥者,尚被發纓冠救之,況其兄乎?”瑜等不敢難,卒為屈法。
萬曆三十四年大審,禦史曹學程以建言久系,群臣請宥,皆不聽。
刑部侍郎沈應文署尚書事,合院寺之長,以書抵太監陳矩,請寬學程罪。
然後會審,獄具,署名同奏。
矩複密啟,言學程母老可念。
帝意解,釋之。
其事甚美,而監權之重如此。
錦衣衛使亦得與法司午門外鞫囚,及秋後承天門外會審,而大審不與也。
每歲決囚後,圖諸囚罪狀于衛之外垣,令人觀省。
内臣曾奉命審錄者,死則于墓寝畫壁,南面坐,旁列法司堂上官,及禦史、刑部郎引囚鞠躬聽命狀,示後世為榮觀焉。
成化二年,命内官臨斬強盜宋全。
嘉靖中,内臣犯法,诏免逮問,唯下司禮監治。
刑部尚書林俊言:“宮府一體欲”則為飲食、男女一類生活欲望。
程頤要求“損人欲以複,内臣所犯,宜下法司,明正其罪,不當廢祖宗法。
”不聽。
按太祖之制,内官不得識字、預政,備掃除之役而已。
末年焚錦衣刑具,蓋示永不複用。
而成祖違之,卒贻子孫之患,君子惜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