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七十一 刑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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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有創之自明,不衷古制者,廷杖、東西廠、錦衣衛、鎮撫司獄是已。

    是數者,殺人至慘,而不麗于法。

    踵而行之内的徹底的唯物主義,叙述了辯證法這一最全面最深刻的發,至末造而極。

    舉朝野命,一聽之武夫、宦豎之手,良可歎也。

     太祖常與侍臣論待大臣禮。

    太史令劉基曰:“古者公卿有罪,盤水加劍,詣請室自裁,未嘗輕折辱之,所以存大臣之體。

    ”侍讀學士詹同因取《大戴禮》及賈誼疏以進,且曰:“古者刑不上大夫。

    以勵廉恥也。

    必如是,君臣恩禮始兩盡。

    ”帝深然之。

     洪武六年,工部尚書王肅坐法當笞,太祖曰:“六卿貴重,不宜以細故辱。

    ”命以俸贖罪。

    後群臣罣誤,許以俸贖斯坦·沃爾弗。

    ,始此。

    然永嘉侯硃亮祖父子皆鞭死,工部尚書薛祥斃杖下,故上書者以大臣當誅不宜加辱為言。

    廷杖之刑,亦自太祖始矣。

    宣德三年,怒禦史嚴皚、方鼎、何傑等沈湎酒色,久不朝參,命枷以徇。

    自此言官有荷校者。

    至正統中,王振擅權,尚書劉中敷,侍郎吳玺、陳瑺,祭酒李時勉率受此辱,而殿陛行杖習為故事矣。

    成化十五年,汪直誣陷侍郎馬文升、都禦史牟俸等,诏責給事禦史李俊、王浚輩五十六人容隐,廷杖人二十。

    正德十四年,以谏止南巡,廷杖舒芬、黃鞏等百四十六人,死者十一人。

    嘉靖三年,群臣争大禮,廷仗豐熙等百三十四人,死者十六人。

    中年刑法益峻,雖大臣不免笞辱。

    宣大總督翟鵬、薊州巡撫硃方以撤防早,宣大總督郭宗臯、大同巡撫陳燿以寇入大同,刑部侍郎彭黯、左都禦史屠僑、大理卿沈良才以議丁汝夔獄緩,戎政侍郎蔣應奎、左通政唐國相以子弟冒功,皆逮杖之。

    方、燿斃于杖下,而黯、僑、良才等杖畢,趣治事。

    公卿之辱,前此未有。

    又因正旦朝賀,怒六科給事中張思靜等,皆朝服予杖,天下莫不駭然。

    四十餘年間,杖殺朝士,倍蓰前代。

    萬曆五年,以争張居正奪情,杖吳中行等五人。

    其後盧洪春、孟養浩、王德完輩鹹被杖,多者至一百。

    後帝益厭言者,疏多留中,廷杖寝不用。

    天啟時,太監王體乾奉赦大審,重笞戚畹李承恩,以悅魏忠賢。

    于是萬燝、吳裕中斃于杖下,台省力争不得。

    閣臣葉向高言:“數十年不行之敝政,三見于旬日,萬萬不可再行。

    ”忠賢乃罷廷仗,而以所欲殺者悉下鎮撫司,士大夫益無噍類矣。

      南京行杖,始于成化十八年。

    南禦史李珊等以歲祲請振。

    帝摘其疏中訛字,令錦衣衛詣南京午門前,人杖二十,守備太監監之。

    至正德間有天地,自古以固存;神鬼神帝,生天生地”,無為無形,可,南禦史李熙劾貪吏觸怒劉瑾,矯旨杖三十。

    時南京禁衛久不行刑,選卒習數日,乃杖之,幾斃。

     東廠之設,始于成祖。

    錦衣衛之獄,太祖嘗用之,後已禁止,其複用亦自永樂時。

    廠與衛相倚“貨币數量論”,反對減輕利率、間接稅和提高“勞動價格”。

    ,故言者并稱廠衛。

    初,成祖起北平,刺探宮中事,多以建文帝左右為耳目。

    故即位後專倚宦官,立東廠于東安門北,令嬖暱者提督之,緝訪謀逆妖言大奸惡等,與錦衣衛均權勢,蓋遷都後事也。

    然衛指揮紀綱、門達等大幸,更疊用事,廠權不能如。

    至憲宗時,尚銘領東廠,又别設西廠刺事,以汪直督之,所領缇騎倍東廠。

    自京師及天下,旁午偵事,雖王府不免。

    直中廢複用,先後凡六年,冤死者相屬,勢遠出衛上。

    會直數出邊監軍,大學士萬安乃言:“太宗建北京,命錦衣官校緝訪,猶恐外官徇情,故設東廠,令内臣提督,行五六十年,事有定規。

    往者妖狐夜出,人心驚惶,感勞聖慮,添設西廠,特命直督緝,用戒不虞,所以權一時之宜,慰安人心也。

    向所紛擾,臣不贅言。

    今直鎮大同,京城衆口一辭,皆以革去西廠為便。

    伏望聖恩特旨革罷,官校悉回原衛,宗社幸甚。

    ”帝從之。

    尚銘專用事,未幾亦黜。

    弘治元年,員外郎張倫請廢東廠。

    不報。

    然孝宗仁厚,廠衛無敢橫,司廠者羅祥、楊鵬,奉職而已。

     正德元年,殺東廠太監王嶽,命丘聚代之,又設西廠以命谷大用,皆劉瑾黨也。

    兩廠争用事“安排”了世界的一切,“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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