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五十六 食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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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鹽舊則太重,商賈少至,請更定之。

    ”乃定每引自二鬥五升至一鬥五升有差,召商納米北京。

    戶部尚書郭敦言:“中鹽則例已減,而商來者少,請以十分為率,六分支與納米京倉者,四分支與遼東、永平、山海、甘肅、大同、宣府、萬全已納米者。

    他處中納悉停之。

    ”又言:“洪武中,中鹽客商年久物故,代支者多虛冒,請按引給鈔十錠。

    ”帝皆從之,而命倍給其鈔。

    甘肅、甯夏、大同、宣府、獨石、永平道險遠,趨中者少,許寓居官員及軍馀有糧之家納米豆中鹽。

     正統三年,甯夏總兵官史昭以邊軍缺馬,而延慶、平涼官吏軍民多養馬,乃奏請納馬中鹽。

    上馬一匹與鹽百引,次馬八十引。

    既而定邊諸衛遞增二十引。

    其後河州中納者,上馬二十五引,中減五引;松潘中納者,上馬三十五引,中減五引。

    久之,複如初制。

    中馬之始,驗馬乃掣鹽,既而納銀於官以市馬,銀入布政司,宗祿、屯糧、修邊、振濟展轉支銷,銀盡而馬不至,而邊儲亦自此告匮矣。

    於是召商中淮、浙、長廬鹽以納之,令甘肅中鹽者,淮鹽十七,浙鹽十三。

    淮鹽惟納米麥,浙鹽兼收豌豆、青稞。

    因淮鹽直貴,商多趨之,故令淮、浙兼中也。

     明初仍宋、元舊制,所以優恤竈戶者甚厚,給草場以供樵采,堪耕者許開墾,仍免其雜役,又給工本米,引一石。

    置倉於場,歲撥附近州縣倉儲及兌軍馀米以待給,兼支錢鈔,以米價為準。

    尋定鈔數,淮、浙引二貫五百文,河間、廣東、海北、山東、福建、四川引二貫。

    竈戶雜犯死罪以上止予杖,計日煎鹽以贖。

    後設總催,多朘削竈戶。

    至正統時,竈戶貧困,逋逃者多,松江所負課六十馀萬。

    民訴於朝,命直隸巡撫周忱兼理鹽課。

    忱條上鑄鐵釜、恤鹵丁、選總催、嚴私販四事,且請於每年正課外,帶徵逋課。

    帝從其請。

    命分逋課為六,以六載畢徵。

     當是時,商人有自永樂中候支鹽,祖孫相代不得者。

    乃議仿洪武中例,而加鈔錠以償之,願守支者聽。

    又以商人守支年久,雖減輕開中,少有上納者,議他鹽司如舊制,而淮、浙、長蘆以十分為率,八分給守支商,曰常股,二分收貯於官,曰存積,遇邊警,始召商中納。

    常股、存積之名由此始。

    凡中常股者價輕,中存積者價重,然人甚苦守支,争趨存積,而常股壅矣。

    景帝時,邊圉多故,存積增至六分。

    中納邊糧,兼納谷草、秋青草,秋青草三當谷草二。

      廣東之鹽,例不出境,商人率市守關吏,越市廣西。

    巡撫葉盛以為任之則廢法,禁之則病商,請令入米饷邊,乃許出境,公私交利焉。

    成化初,歲洊災,京儲不足,召商於淮、徐、德州水次倉中鹽。

     舊例中鹽,戶部出榜召商,無徑奏者。

    富人呂銘等托勢要奏中兩淮存積鹽,中旨允之。

    戶部尚書馬昂不能執正,鹽法之壞自此始。

    勢豪多攙中,商人既失利,江南、北軍民因造遮洋大船,列械販鹽。

    乃為重法,私販、窩隐俱論死,家屬徙邊衛,夾帶越境者充軍。

    然不能遏止也。

    十九年頗減存積之數,常股七分,而存積三分。

    然商人樂有見鹽,報中存積者争至,遂仍增至六分。

    淮、浙鹽猶不能給,乃配支長廬、山東以給之。

    一人兼支數處,道遠不及親赴,邊商辄貿引於近地富人。

    自是有邊商、内商之分。

    内商之鹽不能速獲,邊商之引又不賤售,報中寝怠,存積之滞遂與常股等。

    憲宗末年,閹宦竊勢,奏讨淮、浙鹽無算,兩淮積欠至五百馀萬引,商引壅滞。

     至孝宗時,而買補馀鹽之議興矣。

    馀鹽者,竈戶正課外所馀之鹽也。

     洪武初制,商支鹽有定場,毋許越場買補;勤竈有馀鹽送場司,二百斤為一引,給米一石。

    其鹽召商開中,不拘資次給與。

    成化後,令商收買,而勸借米麥以振貧竈。

    至是清理兩淮鹽法,侍郎李嗣請令商人買餘鹽補官引,而免其勸借,且停各邊開中,俟逋課完日,官為賣鹽,三分價直,二充邊儲,而留其一以補商人未交鹽價。

    由是以馀鹽補充正課,而鹽法一小變。

      明初,各邊開中商人,招民墾種,築台堡自相保聚,邊方菽粟無甚貴之時。

    成化間,始有折納銀者,然未嘗著為令也。

    弘治五年,商人困守支,戶部尚書葉淇請召商納銀運司,類解太倉,分給各邊。

    每引輸銀三四錢有差,視國初中米直加倍,而商無守支之苦,一時太倉銀累至百馀萬。

    然赴邊開中之法廢,商屯撤業,菠粟翔貴,邊儲日虛矣。

     武宗之初,以鹽法日壞,令大臣王瓊、張憲等分道清理,而慶雲侯周壽、壽甯侯張鶴各令家人奏買長蘆、兩淮鹽引。

    戶部尚書韓文執不可,中旨許之。

    織造太監崔杲又奏乞長蘆鹽一萬二千引,戶部以半予之。

    帝欲全予,大學士劉健等力争,李東陽語尤切。

    帝不悅。

    健等複疏争,乃從部議。

    權要開中既多,又許買馀鹽,一引有用至十馀年者。

    正德二年始申截舊引角之令,立限追繳,而每引增納紙價及振濟米麥。

    引價重而課壅如故矣。

     先是成化初,都禦史韓雍於肇慶、梧州、清遠、南雄立抽鹽廠,官鹽一引,抽銀五分,許帶馀鹽四引,引抽銀一錢。

    都禦史秦纮許增帶馀鹽六引,抽銀六錢。

    及是增至九錢,而不複抽官引。

    引目積滞,私鹽通行,乃用戶部郎中丁緻祥請,複纮舊法。

    而他處商人夾帶馀鹽,掣割納價,惟多至三百斤者始罪之。

     淮、浙、長蘆引鹽,常股四分,以給各邊主兵及工役振濟之需;存積六分,非國家大事,邊境有警,未嘗妄開。

    開必邊臣奏讨,經部覆允,未有商人擅請及專請淮鹽者。

    弘治間,存積鹽甚多。

    正德時,權幸遂奏開殘鹽,改存積、常股皆為正課,且皆折銀。

    邊臣緩急無備,而勢要占中賣窩,價增數倍。

    商人引納銀八錢,無所獲利,多不願中,課日耗绌。

    奸黠者夾帶影射,弊端百出。

    鹽臣承中珰風旨,複列零鹽、所鹽諸目以假之。

    世宗登極诏,首命裁革。

    未幾,商人逯俊等夤緣近幸,以增價為名,奏買殘馀等鹽。

    戶部尚書秦金執不允,帝特令中兩淮額鹽三十萬引於宣府。

    金言:“奸人占中淮鹽,賣窩罔利,使山東、長蘆等鹽别無搭配,積之無用。

    虧國用,誤邊儲,莫此為甚。

    ”禦史高世魁亦争之。

    诏減淮引十萬,分兩浙、長蘆鹽給之。

    金複言:“宣、大俱重鎮,不宜令奸商自擇便利,但中宣府。

    ”帝可之。

    已而俊等請以十六人中宣府,十一人中大同,竟從其請。

     嘉靖五年從給事中管律奏,乃複常股存積四六分之制。

    然是時馀鹽盛行,正鹽守支日久,願中者少;馀鹽第領勘合,即時支賣,願中者多。

    自弘治時以馀鹽補正課,初以償逋課,後令商人納價輸部濟邊。

    至嘉靖時,延綏用兵,遼左缺饷,盡發兩淮馀鹽七萬九千馀引於二邊開中。

    自是馀鹽行。

    其始尚無定額,未幾,兩淮增引一百四十馀萬,每引增馀鹽二百六十五斤。

    引價,淮南納銀一兩九錢,淮北一兩五錢,又設處置、科罰名色,以苛斂商财。

    於是正鹽未派,先估馀鹽,商竈俱困。

    奸黠者藉口官買馀鹽,夾販私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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