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四十七 選舉三

關燈
身三年考滿者考選,内則兩京五部主事、中、行、評、博,國子監博士、助教等,外則推官、知縣。

    自推、知入者,謂之行取。

    其有特薦,則俸雖未滿,亦得與焉。

    考選視科道缺若幹,多寡無定額。

    其授職,吏部、都察院協同注拟,給事皆實補,禦史必試職一年始實授,惟庶吉士否。

    嘉靖、萬曆間,常令部曹不許改科道,後亦間行之。

    舉貢、推、知,例得與進士同考選,大抵僅四之一。

    嘉靖間,嘗令監生與選。

    已罷不行。

    萬曆中,百度廢馳。

    二十五年,台省新舊人數不足當額設之半。

    三十六年,科止數人,道止二人。

    南科以一人攝九篆者二歲,南道亦止一人。

    内台既空,外差亦缺,淮、揚、蘇、松、江西、陝西、廣東西、宣大、甘肅、遼東巡按及陝西之茶馬,河東之鹽課,缺差至數年。

    給事中陳治則請急考選,不報。

    三十九年,考選疏上,複留中不下。

    推、知拟擢台省,候命阙下,去留不得自如。

    四十六年,掌河南道禦史王象恒複言:“十三道禦史在班行者止八人,六科給事中止五人,而冊封典試諸差,及内外巡方報滿告病求代者踵至,當亟議變通之法。

    ”大學士方從哲亦言:“考選諸臣,守候六載,艱苦備嘗。

    吏部議咨禮部、都察院按次題差,蓋權宜之術。

    不若特允部推,令諸臣受命供職,足存政體。

    ”卒皆不報。

    至光宗初,前後考選之疏俱下,而台省一旦森列矣。

    考選之例,優者授給事中,次者禦史,又次者以部曹用。

    雖臨時考試,而先期有訪單,出于九卿、台省諸臣之手,往往據以為高下。

    崇祯三年,吏部考選畢,奏應擢給事、禦史若幹人,而以中書二人訪單可否互異,具疏題請。

    帝責其推诿,令更确議,而不責訪單之非體也。

    京官非進士不得考選,推、知則舉貢皆行取。

    然天下守令,進士十三,舉貢十七;推、知行取,則進士十九,舉貢才十一。

    舉貢所得,又大率有台無省,多南少北。

    禦史王道純以為言。

    帝謂用人當論才,本不合拘資格,下所司酌行之。

    初制,急缺風憲,不時行取。

    神宗時,定為三年,至是每年一舉。

    帝從吏部尚書闵洪學請,仍以三年為期。

    此選擇言路之大凡也。

      保舉者,所以佐铨法之不及,而分吏部之權。

    自洪武十七年命天下朝觐官舉廉能屬吏始。

    永樂元年,命京官文職七品以上,外官至縣令《非樂》、《非命》等篇反映墨翟思想。

    《墨經》為後期墨家的,各舉所知一人,量才擢用。

    後以貪污聞者,舉主連坐,蓋亦嘗間行其法。

    然洪、永時,選官并由部請。

    至仁宗初,一新庶政,洪熙元年,特申保舉之令。

    京官五品以上及給事、禦史,外官布、按兩司正佐及府、州、縣正官,各舉所知。

    惟見任府、州、縣正佐官及曾犯贓罪者,不許薦舉,其他官及屈在下僚,或軍民中有廉潔公正才堪撫字者,悉以名聞。

    是時,京官勢未重,台省考滿,由吏部奏升方面郡守。

    既而定制,凡布按二司、知府有缺,令三品以上京官保舉。

    宣德三年,況鐘、趙豫等以薦擢守蘇、松諸府,賜敕行事。

    十年用郭濟、姚文等為知府,亦如之。

    其所奏保者,郎中、員外、禦史及司務、行人、寺副皆與,不依常調也。

    後多有政績。

    部曹及禦史,由堂上官薦引,類能其官。

    而長吏部者,蹇義、郭璡亦屢奉敕谕。

    帝又慮諸臣畏連坐而不舉,則語大學士楊溥以全才之難,謂:“一言之薦,豈能保其終身,欲得賢才,尤當厚教養之法。

    ”故其時吏治蒸蒸,稱極盛焉。

    沿及英宗,一遵厥舊。

    然行之既久,不能無弊,所舉或鄉裡親舊、僚屬門下,素相私比者。

    方面大吏方正、謝莊等由保舉而得罪。

    而無官保舉者,在内禦史,在外知府,往往九年不遷。

    正統七年,罷薦舉縣令之制。

    十一年,禦史黃裳言:“給事、禦史,國初奏遷方面郡守。

    近年方面郡守率由廷臣保升,給事、禦史以糾參為職,豈能無忤于一人。

    乞敕吏部仍按例奏請除授。

    ”帝是其言,命部議行。

    明年,給事中餘忭複指正、莊等事敗,謂宜坐舉主。

    且言方面郡守有缺,吏部當奏請上裁。

    尚書王直、英國公張輔等言,方面郡守,保舉升用,稱職者多,未可擅更易。

    英宗仍從輔、直言,而采忭疏,許言官指劾。

    十三年,禦史塗謙複陳,舉薦得方面郡守,辄改前操之弊。

    請仍遵洪武舊制,于内外九年考滿官内揀擇升授,或親擇朝臣才望者任之。

    诏可。

    大臣舉官之例遂罷。

    景泰中,複行保舉。

    給事中林聰陳推舉驟遷之弊,言:“今缺參政等官三十馀員,請暫令三品以上官保舉。

    自後惟布、按兩司三品以上官連名共舉,其馀悉付吏部。

    ”诏并從之。

    成化五年,科道官複請保舉方面,吏部因并及郡守。

    帝從言官請,而命知府員缺仍聽吏部推舉。

    逾年,以會舉多未當,并方
0.081785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