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七 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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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太陽距子午圈度分,因以變為真時刻。

    四曰宋時所定十二宮次,在某宿度,今不能定于某宿度。

    蓋因恒星有本行,宿度已右移故也。

     太陽之議四:一太陽盈縮之限,非冬、夏二至,所謂最高及最高沖出也。

    此限年年右行,今已過二至後六度有奇。

    二曰以圭表測冬夏二至,非法之善。

    蓋二至前後,太陽南北之行度甚微,計一丈之表,其一日之影差不過一分三十秒,則一秒得六刻有奇,若測差二三秒,即差幾二十刻,安所得準乎?今法獨用春、秋二分,蓋以此時太陽一日南北行二十四分,一日之景差一寸二分,即測差一二秒,算不得滿一刻,較二至為最密。

    三曰日出入分,應從順天府起算。

    蓋諸方北極出地不同,晨昏時刻亦因以異。

    《大統》依應天府算,上以晝夜長短,日月東刃西帶食,所推不準。

    今依天罕改定。

    四曰平節氣,非上天真節氣。

    蓋舊法氣策,乃歲周二十四分之一。

    然太陽之行有盈有縮,不得平分。

    如以平分,則春分後天二日,秋分先天二日矣。

    今悉改定。

     太陰之議四:一曰朔望之外,别有損益分,一加減不足以盡之。

    蓋舊定太陰平行,算朔望加減,大率五度有奇,然兩弦時多寡不一,即《授時》亦言朔望外,平行數不定,明其理未著其法。

    今于加減外,再用一加減,名為二三均數。

    二曰緯度不能定于五度,時多時寡。

    古今曆家以交食分數及交泛等,測量定黃白二道相距約五度。

    然朔望外兩道距度,有損有益,大距計五度三公度之一。

    若一月有兩食,其弦時用儀求距黃道度五度,未能合天。

    三曰交行有損益分。

    蓋羅喉、計都即正交、中交行度,古今為平行。

    今細測之,月有時在交上,以平求之,必不合算。

    因設一加減,為交行均數。

    四曰天行無紫氣。

    舊謂生于閏餘,又為木之餘氣。

    今細考諸曜,無象可明,知為妄增。

     交食之議四:一曰日月景徑分恒不一。

    蓋日月時行最高,有時行最高,有時行最卑,因相距有遠近,見有大小。

    又因遠近竿太陰過景,時有厚薄,所以徑分不能為一。

    二曰日食午正非中限,乃以黃道九十度限為中限。

    蓋南北東西差俱依黃道,則時差安得不從黃道道論其初末以求中限乎?且黃道出地平上,兩象限自有其高,亦自有其中。

    此理未明,或宜加反減,宜減反加,凡加進不合者由此也。

    三曰日食初虧複圓,時刻多寡恒不等,非二時折半之說。

    蓋視差能變實行為視行,則以視差較食甚前後,鮮有不參差者。

    夫視差既食甚前後不一,又安能令視行前後一乎?今以視行推變時刻,則初虧複圓,其不能相等也明矣。

    四曰諸方各依地經推算時刻及日食分。

    蓋地面上東西見日月出沒,各有前後不同即所得時刻亦不同。

    故見食雖一而時刻異,此日月食皆一理。

    若日食則因視差随地不一,即太陰視距不一,所見食分亦異焉。

     五緯之議三:一曰五星應用太陽視行,不得以段目定之。

    蓋五星皆以太陽為主,與太陽合則疾行,沖則退行。

    且太陽之行有遲疾,則五星合伏日數,時寡時多,自不可以段目定其度分。

    二曰五星應加緯行。

    蓋五星出入黃道,各有定距度。

    又木、土、火三星沖太陽緯大,合太陽緯小。

    金、水二星順伏緯小,逆伏緯大。

    三曰測五星,當用恒星為準則。

    蓋測星用黃道儀外,宜用弧矢等儀。

    以所測緯星視距二恒星若幹度分,依法布算,方得本星真經緯度分。

    或繪圖亦可免算。

      是時新法書器俱完,屢測交食淩犯俱密合,但魏文魁等多方陰撓,内官實左右之。

    以故帝意不能決,谕天經同監局虛心詳究,務祈書一。

    是年,天經推水星伏見及木星所在之度,皆與《大統》各殊,而新法為合。

    又推八月二十七日寅正二刻,木、火、月三曜同在張六度,而《大統》推木在張四度,火、月張三度。

    至期,果同在張六度。

    九年正月十五日辛酉,曉望月食。

    天經及《大統》、《回回》、東局,各頂推虧圓食甚分秒時刻。

    天經恐至期雲掩難見,乃按裡差,推河南、山西所見時刻,奏遣官分行測驗。

    其日,天經與羅雅谷、湯若望、大理評事王應遴、禮臣李焻及監局守登、文魁等赴台測驗,惟天經所推獨合。

    已而,河南所報盡合原推,山西則食時雲掩無從考驗。

     帝以測驗月食,新法為近,但十五日雨水,而天經以十三日為雨水,令再奏明。

    天經覆言: 谕節氣有二法:一為平節氣,一為定節氣。

    平節氣者,以一歲之實,二十四平分之,每得一十五日有奇,為一節氣。

    故從歲前冬至起算,必越六十日八十七刻有奇為雨水。

    舊法所推十五日子正一刻者此也,定節氣者,以三百六十為周天度,而亦以二十四平分之,每得一十五度為一節氣。

    從歲前冬至起算,曆五十九日二刻有奇,而太陽行滿六十度為雨水。

    新法所推十三日卯初二刻八分者此也。

    太陽之行胡盈有縮,非用法加減之,必不合天,安得平分歲實為節氣乎?以春分症之,其理更明。

    分者,黃赤相交之點,太陽行至此,乃晝夜平分。

    舊法于二月十四日下,注晝五十刻、夜五十刻是也。

    夫十四日書夜已平分,則新法推十四日春分者為合天,而舊法推十六日者,後天二日矣。

    知春分,則秋分及各節氣可知,而無疑於雨水矣。

     已而天經于春分屈期,每午赴台測午正太陽高度。

    二月十四日高五十度八分,十五日高五十度三十分。

    末經乃言: 京師北極出地三十九度五十五分,則赤道應高五十度五分,春分日太陽正當赤道上,其午正高度與赤道高度等,過此則太陽高度必漸多,今置十四日所測高度,加以地半經差二分,較赤道已多五分。

    蓋原推春分在卯正二五分弱,是時每日緯行二十四分弱,時差二十一刻五分,則緯行應加五分強。

    至十五日,并地半徑較赤道高度已多至三十分,況十六日乎?是春分當在十四,不當在十六也。

    秋風京然。

    又出《節氣圖》曰: 内規分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者,日度也。

    外規公三百六十度者,天度也。

    自冬至起算,越九十一日三十一刻六分,而始曆春分者,日為之限敢,乃在天則已逾二度餘矣。

    又越二百七十三日九十三刻,一十九分,而即交秋分者,亦日為之限也,乃在天不及二度餘。

    豈非舊法春分每後天二日,秋分先天二日耶? 十年正月辛醜朔,日食,天經等預推京師師見食一分一十秒,應天及各省分秒各殊,惟雲南、太原則不見食。

    其初虧、食甚、複圓時刻亦各異。

    《大統》推食一分六十三秒,《回回》推食三分七十秒,東局所推止遊氣侵光三十馀秒。

    而食時推驗,惟天經為密。

    時将廢《大統》,用新法,于上管理另局曆務代州知州郭正中言:“中曆必不可盡廢,西曆必不可專行。

    四曆各有短長,當參合諸家,兼收西法。

    ”十一年正月,乃诏仍行《大統曆》,如交食經緯,晦朔弦望,因年遠有差者,旁求參考新法與回回科并存。

    上年,進天經光祿寺卿,仍管曆務,十四年十二月,天經言:“《大統》置閏,但論月無中氣,新法尤視合朔後先。

    今所進十五年新曆,其十月、十二月中氣,适交次月合朔時刻之前,所以月内雖無中氣,而實非閏月。

    蓋氣在朔前,則此氣尚屬前月之晦也。

    至十六年第二月止有驚蟄一節,而春分中氣,交第三月合朔之後,則第二月為閏正月,第三月為第二月無疑。

    ”時帝已深知西法之密。

    迨十六年三月乙醜朔日食,測又獨驗。

    八月,诏西法果密,即改為《大統曆法》,通行天下。

    未幾國變,竟未施行。

    本朝用為憲曆。

     按明制,曆官皆世業,成、弘間尚能建修改之議,萬曆以後則皆專己守殘而已。

    其非曆官而知曆者,鄭世子而外,唐順之、周述學、陳壤、袁黃、雷宗皆有著述。

    唐順之未有成書,其議論散見周述學之《曆宗通議》、《曆宗中經》。

    袁黃著《曆法新書》,其天地人三元,則本之陳壤。

    而雷宗亦著《合壁連珠曆法》皆會通回回曆以入《授時》,雖不能如鄭世子之精微,其于中西曆理,亦有所發明。

    邢雲路《古今律曆考》,或言本出魏文魁手,文魁學本慮淺,無怪其所疏《授時》,皆不得其旨也。

     西洋人之來中土者,皆自稱瓯羅巴人。

    其曆法與回回同,而加精密。

    嘗考前代,遠國之人言曆法者多在西域,而東南北無聞。

    唐之《九執律》,元之《萬年曆》,及洪武間所譯《回回曆》,皆西域也。

    蓋堯命義、和仲叔分宅四方,義仲、義叔、和叔則以隅夷、南交、朔方為限,獨和仲但曰“宅西”,而不限以地,豈非當時聲教之西被者遠哉。

    至于周末,疇人子弟分散。

    西域、天方諸國,接壤西陲,百若東南有大海之阻,又無極北嚴寒之畏,則抱書器而西征,勢固便也。

    瓯羅巴在回回西,其風俗相類,而好奇喜新競勝之習過之。

    故則曆法與回回同源,而世世增修,遂非回回所及,亦其好勝之欲為之也。

    義、和既失其守,古籍之可見者,僅有《周髀》範圍,亦可知其源流之所自矣。

    夫旁搜采以續千百年之墜緒,亦禮秀求野之意也,故備論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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