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12 志第2 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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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羲、和察景,以考天路,步驗日月,究極一精一微,盡術數之極者,皆未如臣如此之妙也。
是以累代曆數,皆疏而不密,自黃帝以來,改革不已。
壬辰元以來,至景初元年丁巳,歲積四千四十六,算上。
此元以天正建子黃鐘之月為曆初,元首之歲夜半甲子朔旦冬至。
元法,萬一千五十八。
紀法,千八百四十三。
紀月,二萬二千七百九十五。
章歲,十九。
章月,二百三十五。
章閏,七。
通數,十三萬四千六百三十。
日法,四千五百五十九。
餘數,九千六百七十。
周天,六十七萬三千一百五十。
紀日歲中,十二。
氣法,十二。
沒分,六萬七千三百一十五。
沒法,九百六十七。
月周,二萬四千六百三十八。
通法,四十七。
會通,七十九萬一百二十。
朔望合數,六萬七千三百一十五。
入交限數,七十二萬二千七百九十五。
通周,十二萬五千六百二十一。
周日日餘,二千五百二十八。
周虛,二千三十一。
鬥分,四百五十五。
甲子紀第一: 紀首合朔,月在日道裡。
交會差率,四十一萬二千九百一十九。
遲疾差率,十萬三千九百四十七。
甲戌紀第二: 紀首合朔,月在日道裡。
交會差率,五十一萬六千五百二十九。
遲疾差率,七萬三千七百六十七。
甲申紀第三: 紀首合朔,月在日道裡。
交會差率,六十二萬一百三十九。
遲疾差率,四萬三千五百八十七。
甲午紀第四: 紀首合朔,月在日道裡。
交會差率,七十二萬三千七百四十九。
遲疾差率,一萬三千四百七。
甲辰紀第五: 紀首合朔,月在日道裡。
交會差率,三萬七千二百四十九。
遲疾差率,一十萬八千八百四十八。
甲寅紀第六: 紀首合朔,月在日道裡。
交會差率,十四萬八百五十九。
遲疾差率,七萬八千六百六十八。
交會紀差,十萬三千六百一十。
求其數之所生者,置一紀積月以通數乘之,會通去之,所去之餘,紀差之數也。
以之轉加前紀,則得後紀。
加之未滿會通者,則紀首之歲天正合朔,月在日道裡,滿去之,則月在日道表。
加表滿在裡,加裡滿在表。
遲疾紀差,三萬一百八十。
求其數之所生者,置一紀積月,以通數乘之,通周去之,餘以減通周,所減之餘,紀差之數也。
以之轉減前紀,則得後紀。
不足減者,加通周。
求次元紀差率,轉減前元甲寅紀差率,餘則次元甲子紀差率也。
求次紀,如上法也。
推朔積月術曰:置壬辰元以來,盡所求年,外所求,以紀法除之,所得算外,所入紀第也,餘則入紀年數。
年以章月乘之,如章歲而一為積月,不盡為閏餘。
閏餘十二以上,其年有閏。
閏月以無中氣為正。
推朔術曰:以通數乘積月,為朔積分,如日法而一為積日,不盡為小餘。
以六十去積日,餘為大餘。
大餘命以紀,算外,所求年天正十一月朔日也。
求次月,加大餘二十九,小餘二千四百一十九,小餘滿日法從大餘,命如前,次月朔日也。
小餘二千一百四十以上,其月大也。
推弦望,加朔大餘七,小餘千七百四十四,小分一,小分滿二從小餘,上餘滿日法從大餘,大餘滿六十去之,餘命以紀,算外,上弦日也。
又加得望、下弦、後月朔。
其月蝕望者,定小餘,如所近中節間限,限數以下者,算上為日。
望在中節前後各四日以還者,視限數;望在中節前後各五日以上者,視間限。
推二十四氣術曰:置所入紀年,外所求,以餘數乘之,滿紀法為大餘,不盡為小餘。
大餘滿六十去之,餘命以紀,算外,天正十一月冬至日也。
求次氣,加大餘十五,小餘四百二,小分十一,小分滿氣法從小餘,小餘滿紀法從大餘,命如前,次氣日也。
推閏月術曰:以閏餘減章歲,餘以歲中乘之,滿章閏得一月,餘滿半法以上亦得一月。
數從天正十一月起,算外,閏月也。
閏有進退,以無中氣禦之。
大雪,十一月節。
(限數千二百四十二。
間限千二百四十八。
) 冬至,十一月中。
(限數千二百五十四。
間限千二百四十五。
) 小寒,十二月節。
(限數千二百三十五。
間限千二百二十四。
) 大寒,十二月中。
(限數千二百一十三。
間限千一百九十二。
) 立春,正月節。
(限數千一百七十二。
間限千一百三十七。
) 雨水,正月中。
(限數千一百一十二。
間限千九十三。
) 驚蟄,二月節。
(限數千六十五。
間限千二十六。
) 春分,二月中。
(限數千八。
間限九百七十九。
) 清明,三月節(限數九百五十一。
間限九百二十五。
) 谷雨,三月中。
(限數九百。
間限八百七十九。
) 立夏,四月節。
(限數八百五十七。
間限八百四十。
) 小滿,四月中。
(限數八百二十二。
間限八百一十三。
) 芒種,五月節。
(限數八百。
間限七百九十九。
) 夏至,五月中。
(限數七百九十八。
間限八百。
) 小暑,六月節。
(限數八百五。
間限八百一十五。
) 大暑,六月中。
(限數八百二十五。
間限八百四十二。
) 立秋,七月節。
(限數八百五十九。
間限八百八十三。
) 處暑,七月中。
(限數九百七。
間限九百三十五。
) 白露,八月節。
(限數九百六十二。
間限九百九十二。
) 秋分,八月中。
(限數千二十一。
間限千五十一。
) 寒露,九月節。
(限數千八十。
間限千一百七。
) 霜降,九月中。
(限數千一百三十三。
間限千一百五十七。
) 立冬,十月節。
(限數千一百八十一。
間限千一百九十八。
) 小雪,十月中。
(限數千二百一十五。
間限千二百二十九。
) 推沒滅術曰:因冬至積日有小餘者,加積一,以沒分乘之,以沒法除之,所得為大餘,不盡為小餘。
大餘滿六十去之,餘命以紀,算外,即去年冬至後沒日也。
求次沒,加大餘六十九,小餘五百九十二,小餘滿沒法得一,從大餘,命如前。
小餘盡,為滅也。
推五行用事日:立春、立夏、立秋、立冬者,即木、火、金、水始用事日也。
各減其大餘十八,小餘四百八十三,小分六,餘命以紀,算外,各四立之前土用事日也。
大餘不足減者,加六十;小餘不足減者,減大餘一,加紀法;小分不足減者,減小餘一,加氣法。
推卦用事日:因冬至大餘,六其小餘,《坎卦》用事日也。
加小餘萬九十一,滿元法從大餘,即《中孚》用事日也。
求次卦,各加大餘六,小餘九百六十七。
其四正各因其中日,六其小餘。
推日度術曰:以紀法乘朔積日,滿周天去之,餘以紀法除之,所得為度,不盡為分。
命度從牛前五起,宿次除之,不滿宿,則天正十一月朔夜半日所在度及分也。
求次日,日加一度,分不加,經鬥除鬥分,分少退一度。
推月度術曰:以月周乘朔積日,滿周天去之,餘以紀法除之,所得為度,不盡為分,命如上法,則天正十一月朔夜半月所在度及分也。
求次月,小月加度二十二,分八百六;大月又加一日,度十三,分六百七十九;分滿紀法得一度,則次月朔夜半月所在度及分也。
其冬下旬,夕在張心署之。
推合朔度術曰:以章歲乘朔小餘,滿通法為大分,不盡為小分。
以大分從朔夜半日度分,分滿紀法從度,命如前,則天正十一月合朔日月所共合度也。
求次月,加度二十九,大分九百七十七,小分四十二,小分滿通法從大分,大分滿紀法從度。
經鬥除其分,則次月合朔日月所共合度也。
推弦望日所在度:加合朔度七,大分七百五,小分十,微分一,微分滿二從小分,小分滿通法從大分,大分滿紀法從度,命如前,則上弦日所在度也。
又加得望、下弦、後月合也。
推弦望月所在度:加合朔度九十八,大分千二百七十九,小分三十四,數滿命如前,即上弦月所在度也。
又加得望下弦後月合也。
推日月昏明度術曰:日以紀法,月以月周,乘所近節氣夜漏,二百而一,為明分。
日以減紀法,月以減月周,餘為昏分。
各以加夜半,如法為度。
推合朔交會月蝕術曰:置所入紀朔積分,以所入紀交會差率之數加之,以會通去之,餘則所求年天正十一月合朔去交度分也。
以通數加之,滿會通去之,餘則次月合朔去交度分也。
以朔望合數各加其月合朔去交度分,滿會通去之,餘則各其月望去交度分也。
朔望去交分如朔望合數以下,入交限數以上者,朔則交會,望則月蝕。
推合朔交會月蝕月在日道表裡術曰:置所入紀朔積分,以所入紀下交會差率之數加之,倍會通去之,餘不滿會通者,紀首表,天正合朔月在表,紀首裡,天正合朔月在裡。
滿會通去之,表在裡,裡在表。
求次月,以通數加之,滿會通去之,加裡滿在表,加表滿在裡。
先交會後月蝕者,朔在表則望在表,朔在裡則望在裡。
先月蝕後交會者,看食月朔在裡則望在表,朔在表則望在裡。
交會月蝕如朔望會數以下,則前交後會;如入交限數以上,則前會後交。
其前交後會近于限數者,則豫伺之前月;前會後交近于限數者,則後伺之後月。
求去交度術曰:其前交後會者,今去交度分如日法而一,所得則卻去交度也。
其前會後交者,以去交度分減會通,餘如日法而一,所
是以累代曆數,皆疏而不密,自黃帝以來,改革不已。
壬辰元以來,至景初元年丁巳,歲積四千四十六,算上。
此元以天正建子黃鐘之月為曆初,元首之歲夜半甲子朔旦冬至。
元法,萬一千五十八。
紀法,千八百四十三。
紀月,二萬二千七百九十五。
章歲,十九。
章月,二百三十五。
章閏,七。
通數,十三萬四千六百三十。
日法,四千五百五十九。
餘數,九千六百七十。
周天,六十七萬三千一百五十。
紀日歲中,十二。
氣法,十二。
沒分,六萬七千三百一十五。
沒法,九百六十七。
月周,二萬四千六百三十八。
通法,四十七。
會通,七十九萬一百二十。
朔望合數,六萬七千三百一十五。
入交限數,七十二萬二千七百九十五。
通周,十二萬五千六百二十一。
周日日餘,二千五百二十八。
周虛,二千三十一。
鬥分,四百五十五。
甲子紀第一: 紀首合朔,月在日道裡。
交會差率,四十一萬二千九百一十九。
遲疾差率,十萬三千九百四十七。
甲戌紀第二: 紀首合朔,月在日道裡。
交會差率,五十一萬六千五百二十九。
遲疾差率,七萬三千七百六十七。
甲申紀第三: 紀首合朔,月在日道裡。
交會差率,六十二萬一百三十九。
遲疾差率,四萬三千五百八十七。
甲午紀第四: 紀首合朔,月在日道裡。
交會差率,七十二萬三千七百四十九。
遲疾差率,一萬三千四百七。
甲辰紀第五: 紀首合朔,月在日道裡。
交會差率,三萬七千二百四十九。
遲疾差率,一十萬八千八百四十八。
甲寅紀第六: 紀首合朔,月在日道裡。
交會差率,十四萬八百五十九。
遲疾差率,七萬八千六百六十八。
交會紀差,十萬三千六百一十。
求其數之所生者,置一紀積月以通數乘之,會通去之,所去之餘,紀差之數也。
以之轉加前紀,則得後紀。
加之未滿會通者,則紀首之歲天正合朔,月在日道裡,滿去之,則月在日道表。
加表滿在裡,加裡滿在表。
遲疾紀差,三萬一百八十。
求其數之所生者,置一紀積月,以通數乘之,通周去之,餘以減通周,所減之餘,紀差之數也。
以之轉減前紀,則得後紀。
不足減者,加通周。
求次元紀差率,轉減前元甲寅紀差率,餘則次元甲子紀差率也。
求次紀,如上法也。
推朔積月術曰:置壬辰元以來,盡所求年,外所求,以紀法除之,所得算外,所入紀第也,餘則入紀年數。
年以章月乘之,如章歲而一為積月,不盡為閏餘。
閏餘十二以上,其年有閏。
閏月以無中氣為正。
推朔術曰:以通數乘積月,為朔積分,如日法而一為積日,不盡為小餘。
以六十去積日,餘為大餘。
大餘命以紀,算外,所求年天正十一月朔日也。
求次月,加大餘二十九,小餘二千四百一十九,小餘滿日法從大餘,命如前,次月朔日也。
小餘二千一百四十以上,其月大也。
推弦望,加朔大餘七,小餘千七百四十四,小分一,小分滿二從小餘,上餘滿日法從大餘,大餘滿六十去之,餘命以紀,算外,上弦日也。
又加得望、下弦、後月朔。
其月蝕望者,定小餘,如所近中節間限,限數以下者,算上為日。
望在中節前後各四日以還者,視限數;望在中節前後各五日以上者,視間限。
推二十四氣術曰:置所入紀年,外所求,以餘數乘之,滿紀法為大餘,不盡為小餘。
大餘滿六十去之,餘命以紀,算外,天正十一月冬至日也。
求次氣,加大餘十五,小餘四百二,小分十一,小分滿氣法從小餘,小餘滿紀法從大餘,命如前,次氣日也。
推閏月術曰:以閏餘減章歲,餘以歲中乘之,滿章閏得一月,餘滿半法以上亦得一月。
數從天正十一月起,算外,閏月也。
閏有進退,以無中氣禦之。
大雪,十一月節。
(限數千二百四十二。
間限千二百四十八。
) 冬至,十一月中。
(限數千二百五十四。
間限千二百四十五。
) 小寒,十二月節。
(限數千二百三十五。
間限千二百二十四。
) 大寒,十二月中。
(限數千二百一十三。
間限千一百九十二。
) 立春,正月節。
(限數千一百七十二。
間限千一百三十七。
) 雨水,正月中。
(限數千一百一十二。
間限千九十三。
) 驚蟄,二月節。
(限數千六十五。
間限千二十六。
) 春分,二月中。
(限數千八。
間限九百七十九。
) 清明,三月節(限數九百五十一。
間限九百二十五。
) 谷雨,三月中。
(限數九百。
間限八百七十九。
) 立夏,四月節。
(限數八百五十七。
間限八百四十。
) 小滿,四月中。
(限數八百二十二。
間限八百一十三。
) 芒種,五月節。
(限數八百。
間限七百九十九。
) 夏至,五月中。
(限數七百九十八。
間限八百。
) 小暑,六月節。
(限數八百五。
間限八百一十五。
) 大暑,六月中。
(限數八百二十五。
間限八百四十二。
) 立秋,七月節。
(限數八百五十九。
間限八百八十三。
) 處暑,七月中。
(限數九百七。
間限九百三十五。
) 白露,八月節。
(限數九百六十二。
間限九百九十二。
) 秋分,八月中。
(限數千二十一。
間限千五十一。
) 寒露,九月節。
(限數千八十。
間限千一百七。
) 霜降,九月中。
(限數千一百三十三。
間限千一百五十七。
) 立冬,十月節。
(限數千一百八十一。
間限千一百九十八。
) 小雪,十月中。
(限數千二百一十五。
間限千二百二十九。
) 推沒滅術曰:因冬至積日有小餘者,加積一,以沒分乘之,以沒法除之,所得為大餘,不盡為小餘。
大餘滿六十去之,餘命以紀,算外,即去年冬至後沒日也。
求次沒,加大餘六十九,小餘五百九十二,小餘滿沒法得一,從大餘,命如前。
小餘盡,為滅也。
推五行用事日:立春、立夏、立秋、立冬者,即木、火、金、水始用事日也。
各減其大餘十八,小餘四百八十三,小分六,餘命以紀,算外,各四立之前土用事日也。
大餘不足減者,加六十;小餘不足減者,減大餘一,加紀法;小分不足減者,減小餘一,加氣法。
推卦用事日:因冬至大餘,六其小餘,《坎卦》用事日也。
加小餘萬九十一,滿元法從大餘,即《中孚》用事日也。
求次卦,各加大餘六,小餘九百六十七。
其四正各因其中日,六其小餘。
推日度術曰:以紀法乘朔積日,滿周天去之,餘以紀法除之,所得為度,不盡為分。
命度從牛前五起,宿次除之,不滿宿,則天正十一月朔夜半日所在度及分也。
求次日,日加一度,分不加,經鬥除鬥分,分少退一度。
推月度術曰:以月周乘朔積日,滿周天去之,餘以紀法除之,所得為度,不盡為分,命如上法,則天正十一月朔夜半月所在度及分也。
求次月,小月加度二十二,分八百六;大月又加一日,度十三,分六百七十九;分滿紀法得一度,則次月朔夜半月所在度及分也。
其冬下旬,夕在張心署之。
推合朔度術曰:以章歲乘朔小餘,滿通法為大分,不盡為小分。
以大分從朔夜半日度分,分滿紀法從度,命如前,則天正十一月合朔日月所共合度也。
求次月,加度二十九,大分九百七十七,小分四十二,小分滿通法從大分,大分滿紀法從度。
經鬥除其分,則次月合朔日月所共合度也。
推弦望日所在度:加合朔度七,大分七百五,小分十,微分一,微分滿二從小分,小分滿通法從大分,大分滿紀法從度,命如前,則上弦日所在度也。
又加得望、下弦、後月合也。
推弦望月所在度:加合朔度九十八,大分千二百七十九,小分三十四,數滿命如前,即上弦月所在度也。
又加得望下弦後月合也。
推日月昏明度術曰:日以紀法,月以月周,乘所近節氣夜漏,二百而一,為明分。
日以減紀法,月以減月周,餘為昏分。
各以加夜半,如法為度。
推合朔交會月蝕術曰:置所入紀朔積分,以所入紀交會差率之數加之,以會通去之,餘則所求年天正十一月合朔去交度分也。
以通數加之,滿會通去之,餘則次月合朔去交度分也。
以朔望合數各加其月合朔去交度分,滿會通去之,餘則各其月望去交度分也。
朔望去交分如朔望合數以下,入交限數以上者,朔則交會,望則月蝕。
推合朔交會月蝕月在日道表裡術曰:置所入紀朔積分,以所入紀下交會差率之數加之,倍會通去之,餘不滿會通者,紀首表,天正合朔月在表,紀首裡,天正合朔月在裡。
滿會通去之,表在裡,裡在表。
求次月,以通數加之,滿會通去之,加裡滿在表,加表滿在裡。
先交會後月蝕者,朔在表則望在表,朔在裡則望在裡。
先月蝕後交會者,看食月朔在裡則望在表,朔在表則望在裡。
交會月蝕如朔望會數以下,則前交後會;如入交限數以上,則前會後交。
其前交後會近于限數者,則豫伺之前月;前會後交近于限數者,則後伺之後月。
求去交度術曰:其前交後會者,今去交度分如日法而一,所得則卻去交度也。
其前會後交者,以去交度分減會通,餘如日法而一,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