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17 志第7 禮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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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
此雖非人故,蓋亦天硋也。
求之古禮,未乖周制。
案《禮記》,‘孔子答曾子,當祭而日蝕太廟火,如牲至未殺,則廢’。
然則祭非無可廢之道也,但權所為之輕重耳。
日蝕廟火,變之甚者,故乃牲至尚猶可廢。
推此而降,可以理尋。
今散齋之内,未及緻齋,而有輕哀甚雨,日時展事,可以延敬。
不愆義情,無傷正典,改擇令日,夫何以疑。
愚謂散齋而有舉哀若雨,可更遷日。
唯入緻齋及日月一逼一晚者,乃使有司行一事耳。
又前代司空顧和啟,南郊車駕已出遇雨,宜遷日更郊,事見施用。
郊之與廟,其敬可均,至日猶遷,況散齋邪!”殿中郎殷淡議:“《曾子問》‘日蝕太廟火,牲未殺則廢’。
縱有故則使人。
清廟敬重,郊禋禮大,故廟焚日蝕,許以可遷;輕哀微故,事不合改。
是以鼷鼠食牛,改蔔非禮。
晉世祖有司行一事,顧司空之改郊月,既不見其當時之宜,此不足為準。
愚謂日蝕廟火,天譴之變,乃可遷日。
至于舉哀小筆,不宜改辰。
”衆議不同。
參議,既有理據,且晉氏遷郊,宋初遷祠,并有成準。
謂孟月散齋之中,遇雨及舉輕哀,宜擇吉更遷,無定限數。
唯入緻齋及侵仲月節者,使有司行一事。
诏可。
大明五年十月甲寅,有司奏:“今月八日烝祠二廟,公卿行一事。
有皇太子獻妃服。
”前太常丞庾蔚之議:“禮所以有喪廢祭,由祭必有樂。
皇太子以元嫡之重,故主上服妃,不以尊降。
既正服大功,愚謂不應祭。
有故,三公行一事,是得祭之辰,非今之比。
卿卒猶不繹,況于太子妃乎?”博士司馬興之議:“夫缌則不祭,《禮》之大經;卿卒不繹,《春秋》明義。
又尋魏代平原公主薨,高堂隆議不應三月廢祠,而猶雲殡葬之間,權廢事改吉,芬馥享祠。
尋此語意,非使有司。
此無服之喪,尚以未葬為廢,況皇太子妃及大功未祔者邪?上尋禮文,下準前代,不得烝祠。
”領軍長史周景遠議:“案《禮》,‘缌不祭’。
大功廢祠,理不俟言。
今皇太子故妃既未山茔,未從權制,則應依禮廢烝嘗。
至奠以大功之服,于禮不得親奉,非有故之謂,亦不使公卿行一事。
”右丞徐爰議以為:“《禮》,‘缌不祭’,蓋惟通議。
大夫以尊貴降絕,及其有服,不容複異。
《祭統》雲‘君有故使人可’者,謂于禮應祭,君不得齋,祭不可阙,故使臣下攝奉。
不謂君不應祭,有司行一事也。
晉鹹甯四年,景獻皇後崩,晉武帝伯母,宗廟廢一時之祀,雖名号尊崇,粗可依準。
今太子妃至尊正服大功,非有故之比。
既未山茔,謂烝祠宜廢。
尋蔚之等議,指歸不殊,阙烝為允。
過卒哭祔廟,一依常典。
”诏可。
大明七年二月丙辰,有司奏:“銮輿巡搜江左,講武校獵,獲肉先薦太廟、章太後廟,并設醢酒,公卿行一事,及獻妃一陰一室,室長行一事。
”太學博士虞龢議:“檢《周禮》,四時講武獻牲,各有所施。
振旅春搜,則以祭社;茇舍夏苗,則以享礿;治兵秋狝,則以祀祊;大閱冬狩,則以享烝。
案《漢祭祀志》:‘唯立秋之日,白郊事畢,始揚威武,名曰:“貙劉”。
乘輿入囿,躬執一弩一以射,牲以鹿麑。
太宰令谒者各一人,載獲車馳送陵廟。
’然則春田薦廟,未有先準。
”兼太常丞庾蔚之議:“龢所言是搜狩不失其時,此禮久廢。
今時龢表晏,講武教人,又虔供乾豆,先薦二廟,禮情俱允。
社主土神,司空土官,故祭社使司空行一事。
太廟宜使上公。
參議搜狩之禮,四時異議,禮有損益,時代不同。
今既無複四方之祭,三殺之儀,曠廢來久,禽獲牲物,面傷翦一毛一,未成禽不獻。
太宰令谒者擇上殺奉送,先薦廟社二廟,依舊以太尉行一事。
”诏可。
明帝泰豫元年七月庚申,有司奏:“七月嘗祠,至尊諒闇之内,為親奉與不?使下禮官通議。
伏尋三年之制,自天子達。
漢文愍秦餘之弊,于是制為權典。
魏、晉以來,卒哭而祔則就吉。
案《禮記王制》,‘三年不祭,唯祭天地社稷,為越绋而行一事。
’鄭玄雲:‘唯不敢以卑廢尊也。
’範宣難杜預、段暢,所以阙宗廟祭者,皆人理所奉,哀戚之情,同于生者。
谯周《祭志》稱:‘禮,身有喪,則不為吉祭。
缌麻之喪,于祖考有服者,則亦不祭,為神不飨也。
’尋宮中有故,雖在無服,亦廢祭三月,有喪不祭。
如或非若三年之内必宜親奉者,則應禘序昭穆。
而今必須免喪,然後禘袷,故知未祭之意,當似可思。
《起居注》,晉武有二喪,兩期之中,并不自祠,亦近代前事也。
伏惟至尊孝越姬文,情深明發,公服雖釋,純哀内纏。
推訪典例,則未應親奉。
有司祗應,祭不為曠。
仰思從敬,竊謂為允。
臣等參議,甚有明證,宜如所上。
”诏可。
後廢帝元徽二年十月丙寅,有司奏:“至尊親祠太廟文皇帝太後之日,孝武皇帝及昭皇太後,雖親非正統,而嘗經北面,未詳應親執爵與不?”下禮官議。
太學博士周山文議:“案禮,尊者尊統上,卑者尊統下。
孝武皇帝于至尊雖親非正統,而祖宗之号,列于七廟。
愚謂親奉之日,應執觞爵。
昭皇太後既親非禮正,宜使三公行一事。
”博士顔燮等四人同山文。
兼太常丞韓贲議:“晉景帝之于世祖,肅祖之于孝武,皆傍尊也,親執觞杓。
今孝武皇帝于至尊,親為伯父,功列祖宗,奉祠之日,謂宜親執。
按昭皇太後于主上,親無名秩,情則疏遠,庶母在我,猶子祭孫止,況伯父之庶母。
愚謂昭後觞爵,可付之有司。
”前左丞孫緬議:“晉世祖宗祠顯宗、烈宗、肅祖,并是晉帝之伯,今朝明準,而初無有司行一事之禮。
愚謂主上親執孝武皇帝觞爵,有惬情敬。
昭皇太後君母一之貴,見尊一時,而與章、宣二廟同飨宮,非唯不躬奉,乃宜議其毀替。
請且依舊,三公行一事。
”诏緬議為允。
宋孝武帝孝建元年十月戊辰,有司奏章皇太後廟毀置之禮。
二品官議者六百六十三人。
太傅江夏王義恭以為:“經籍殘僞,訓傳異門,諒言之者罔一,故求之者鮮究。
是以六宗之辯,舛于兼儒,疊毀之論,亂于群學。
章皇太後誕神啟聖,禮備中興,慶流胙胤,德光義遠。
宜長代崇芬,奕葉垂則。
豈得降侔通倫,反遵常典。
夫議者成疑,實傍紀傳,知一爽二,莫窮書旨。
按《禮記》不代祭,爰及慈母,置辭令有所施。
《谷梁》于孫止,别主立祭。
則親執虔祀,事異前志。
将由大君之宜,其職彌重,人極之貴,其數特中。
且漢代鴻風,遂登配祔,晉氏明規,鹹留薦祀。
遠考史策,近因暗見,未應毀之,于義為長。
所據《公羊》,祇足堅秉。
安可以貴等帝王,祭從士庶,緣情訪制,颠越滋甚。
謂應同七廟,六代乃毀。
”六百三十六人同義恭不毀,散騎侍郎王法施等二十七人議應毀。
領曹郎中周景遠重參議,義恭等不毀議為允。
诏可。
大明二年二月庚寅,有司奏:“皇代殷祭,無事于章後廟。
高堂隆議魏文思後依周姜嫄廟禘袷,及徐邈答晉宣太後殷薦舊事,使禮官議正。
”博士孫武議:“按《禮記祭法》,‘置都立邑,設廟祧壇鸑而祭之,乃為親疏多少之數。
是故王立七廟,遠廟為祧’。
鄭雲:‘天子遷廟之主,昭穆合藏于二祧之中,袷乃祭之。
’《王制》曰:‘袷禘。
’鄭雲:‘袷,合也。
合先君之主于祖廟而祭之,謂之袷。
三年而夏禘,五年而秋袷,謂之五年再殷祭。
’又‘禘,大祭也’。
《春秋》文公二年,‘大事于太廟’。
《傳》曰:‘毀廟之主,陳于太祖;未毀廟之主,皆升合食太祖。
’《傳》曰:‘合族以食,序以昭穆。
’《祭統》曰:‘有事于太廟,則群昭群穆鹹在,不失其倫。
’今殷祠是合食太祖,而序昭穆。
章太後既屈于上,不列正廟。
若迎主入太廟,既不敢配列于正序,又未聞于昭穆之外别立為位。
若徐邈議,今殷祠就别廟奉薦,則乖禘袷大祭合食序昭穆之義。
邈雲:‘一陰一室四殇,不同袷就祭。
’此亦其義也。
《喪服小記》,‘殇與無後,從祖祔食’。
《祭法》,‘王下祭殇’。
鄭玄雲:‘祭适殇于廟之奧,謂之一陰一厭。
’既從祖食于廟奧,是殇有位于奧,非就祭别宮之謂。
今章太後廟,四時飨薦
此雖非人故,蓋亦天硋也。
求之古禮,未乖周制。
案《禮記》,‘孔子答曾子,當祭而日蝕太廟火,如牲至未殺,則廢’。
然則祭非無可廢之道也,但權所為之輕重耳。
日蝕廟火,變之甚者,故乃牲至尚猶可廢。
推此而降,可以理尋。
今散齋之内,未及緻齋,而有輕哀甚雨,日時展事,可以延敬。
不愆義情,無傷正典,改擇令日,夫何以疑。
愚謂散齋而有舉哀若雨,可更遷日。
唯入緻齋及日月一逼一晚者,乃使有司行一事耳。
又前代司空顧和啟,南郊車駕已出遇雨,宜遷日更郊,事見施用。
郊之與廟,其敬可均,至日猶遷,況散齋邪!”殿中郎殷淡議:“《曾子問》‘日蝕太廟火,牲未殺則廢’。
縱有故則使人。
清廟敬重,郊禋禮大,故廟焚日蝕,許以可遷;輕哀微故,事不合改。
是以鼷鼠食牛,改蔔非禮。
晉世祖有司行一事,顧司空之改郊月,既不見其當時之宜,此不足為準。
愚謂日蝕廟火,天譴之變,乃可遷日。
至于舉哀小筆,不宜改辰。
”衆議不同。
參議,既有理據,且晉氏遷郊,宋初遷祠,并有成準。
謂孟月散齋之中,遇雨及舉輕哀,宜擇吉更遷,無定限數。
唯入緻齋及侵仲月節者,使有司行一事。
诏可。
大明五年十月甲寅,有司奏:“今月八日烝祠二廟,公卿行一事。
有皇太子獻妃服。
”前太常丞庾蔚之議:“禮所以有喪廢祭,由祭必有樂。
皇太子以元嫡之重,故主上服妃,不以尊降。
既正服大功,愚謂不應祭。
有故,三公行一事,是得祭之辰,非今之比。
卿卒猶不繹,況于太子妃乎?”博士司馬興之議:“夫缌則不祭,《禮》之大經;卿卒不繹,《春秋》明義。
又尋魏代平原公主薨,高堂隆議不應三月廢祠,而猶雲殡葬之間,權廢事改吉,芬馥享祠。
尋此語意,非使有司。
此無服之喪,尚以未葬為廢,況皇太子妃及大功未祔者邪?上尋禮文,下準前代,不得烝祠。
”領軍長史周景遠議:“案《禮》,‘缌不祭’。
大功廢祠,理不俟言。
今皇太子故妃既未山茔,未從權制,則應依禮廢烝嘗。
至奠以大功之服,于禮不得親奉,非有故之謂,亦不使公卿行一事。
”右丞徐爰議以為:“《禮》,‘缌不祭’,蓋惟通議。
大夫以尊貴降絕,及其有服,不容複異。
《祭統》雲‘君有故使人可’者,謂于禮應祭,君不得齋,祭不可阙,故使臣下攝奉。
不謂君不應祭,有司行一事也。
晉鹹甯四年,景獻皇後崩,晉武帝伯母,宗廟廢一時之祀,雖名号尊崇,粗可依準。
今太子妃至尊正服大功,非有故之比。
既未山茔,謂烝祠宜廢。
尋蔚之等議,指歸不殊,阙烝為允。
過卒哭祔廟,一依常典。
”诏可。
大明七年二月丙辰,有司奏:“銮輿巡搜江左,講武校獵,獲肉先薦太廟、章太後廟,并設醢酒,公卿行一事,及獻妃一陰一室,室長行一事。
”太學博士虞龢議:“檢《周禮》,四時講武獻牲,各有所施。
振旅春搜,則以祭社;茇舍夏苗,則以享礿;治兵秋狝,則以祀祊;大閱冬狩,則以享烝。
案《漢祭祀志》:‘唯立秋之日,白郊事畢,始揚威武,名曰:“貙劉”。
乘輿入囿,躬執一弩一以射,牲以鹿麑。
太宰令谒者各一人,載獲車馳送陵廟。
’然則春田薦廟,未有先準。
”兼太常丞庾蔚之議:“龢所言是搜狩不失其時,此禮久廢。
今時龢表晏,講武教人,又虔供乾豆,先薦二廟,禮情俱允。
社主土神,司空土官,故祭社使司空行一事。
太廟宜使上公。
參議搜狩之禮,四時異議,禮有損益,時代不同。
今既無複四方之祭,三殺之儀,曠廢來久,禽獲牲物,面傷翦一毛一,未成禽不獻。
太宰令谒者擇上殺奉送,先薦廟社二廟,依舊以太尉行一事。
”诏可。
明帝泰豫元年七月庚申,有司奏:“七月嘗祠,至尊諒闇之内,為親奉與不?使下禮官通議。
伏尋三年之制,自天子達。
漢文愍秦餘之弊,于是制為權典。
魏、晉以來,卒哭而祔則就吉。
案《禮記王制》,‘三年不祭,唯祭天地社稷,為越绋而行一事。
’鄭玄雲:‘唯不敢以卑廢尊也。
’範宣難杜預、段暢,所以阙宗廟祭者,皆人理所奉,哀戚之情,同于生者。
谯周《祭志》稱:‘禮,身有喪,則不為吉祭。
缌麻之喪,于祖考有服者,則亦不祭,為神不飨也。
’尋宮中有故,雖在無服,亦廢祭三月,有喪不祭。
如或非若三年之内必宜親奉者,則應禘序昭穆。
而今必須免喪,然後禘袷,故知未祭之意,當似可思。
《起居注》,晉武有二喪,兩期之中,并不自祠,亦近代前事也。
伏惟至尊孝越姬文,情深明發,公服雖釋,純哀内纏。
推訪典例,則未應親奉。
有司祗應,祭不為曠。
仰思從敬,竊謂為允。
臣等參議,甚有明證,宜如所上。
”诏可。
後廢帝元徽二年十月丙寅,有司奏:“至尊親祠太廟文皇帝太後之日,孝武皇帝及昭皇太後,雖親非正統,而嘗經北面,未詳應親執爵與不?”下禮官議。
太學博士周山文議:“案禮,尊者尊統上,卑者尊統下。
孝武皇帝于至尊雖親非正統,而祖宗之号,列于七廟。
愚謂親奉之日,應執觞爵。
昭皇太後既親非禮正,宜使三公行一事。
”博士顔燮等四人同山文。
兼太常丞韓贲議:“晉景帝之于世祖,肅祖之于孝武,皆傍尊也,親執觞杓。
今孝武皇帝于至尊,親為伯父,功列祖宗,奉祠之日,謂宜親執。
按昭皇太後于主上,親無名秩,情則疏遠,庶母在我,猶子祭孫止,況伯父之庶母。
愚謂昭後觞爵,可付之有司。
”前左丞孫緬議:“晉世祖宗祠顯宗、烈宗、肅祖,并是晉帝之伯,今朝明準,而初無有司行一事之禮。
愚謂主上親執孝武皇帝觞爵,有惬情敬。
昭皇太後君母一之貴,見尊一時,而與章、宣二廟同飨宮,非唯不躬奉,乃宜議其毀替。
請且依舊,三公行一事。
”诏緬議為允。
宋孝武帝孝建元年十月戊辰,有司奏章皇太後廟毀置之禮。
二品官議者六百六十三人。
太傅江夏王義恭以為:“經籍殘僞,訓傳異門,諒言之者罔一,故求之者鮮究。
是以六宗之辯,舛于兼儒,疊毀之論,亂于群學。
章皇太後誕神啟聖,禮備中興,慶流胙胤,德光義遠。
宜長代崇芬,奕葉垂則。
豈得降侔通倫,反遵常典。
夫議者成疑,實傍紀傳,知一爽二,莫窮書旨。
按《禮記》不代祭,爰及慈母,置辭令有所施。
《谷梁》于孫止,别主立祭。
則親執虔祀,事異前志。
将由大君之宜,其職彌重,人極之貴,其數特中。
且漢代鴻風,遂登配祔,晉氏明規,鹹留薦祀。
遠考史策,近因暗見,未應毀之,于義為長。
所據《公羊》,祇足堅秉。
安可以貴等帝王,祭從士庶,緣情訪制,颠越滋甚。
謂應同七廟,六代乃毀。
”六百三十六人同義恭不毀,散騎侍郎王法施等二十七人議應毀。
領曹郎中周景遠重參議,義恭等不毀議為允。
诏可。
大明二年二月庚寅,有司奏:“皇代殷祭,無事于章後廟。
高堂隆議魏文思後依周姜嫄廟禘袷,及徐邈答晉宣太後殷薦舊事,使禮官議正。
”博士孫武議:“按《禮記祭法》,‘置都立邑,設廟祧壇鸑而祭之,乃為親疏多少之數。
是故王立七廟,遠廟為祧’。
鄭雲:‘天子遷廟之主,昭穆合藏于二祧之中,袷乃祭之。
’《王制》曰:‘袷禘。
’鄭雲:‘袷,合也。
合先君之主于祖廟而祭之,謂之袷。
三年而夏禘,五年而秋袷,謂之五年再殷祭。
’又‘禘,大祭也’。
《春秋》文公二年,‘大事于太廟’。
《傳》曰:‘毀廟之主,陳于太祖;未毀廟之主,皆升合食太祖。
’《傳》曰:‘合族以食,序以昭穆。
’《祭統》曰:‘有事于太廟,則群昭群穆鹹在,不失其倫。
’今殷祠是合食太祖,而序昭穆。
章太後既屈于上,不列正廟。
若迎主入太廟,既不敢配列于正序,又未聞于昭穆之外别立為位。
若徐邈議,今殷祠就别廟奉薦,則乖禘袷大祭合食序昭穆之義。
邈雲:‘一陰一室四殇,不同袷就祭。
’此亦其義也。
《喪服小記》,‘殇與無後,從祖祔食’。
《祭法》,‘王下祭殇’。
鄭玄雲:‘祭适殇于廟之奧,謂之一陰一厭。
’既從祖食于廟奧,是殇有位于奧,非就祭别宮之謂。
今章太後廟,四時飨薦